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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靠自带老会计。
作者丨张英
我是一名科研工作者,法学博士,同时也接受过一点经济学训练。
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芜湖二院”。
住院治疗的是我爸爸。
我爸爸生前是糖尿病肾病尿毒症期、需要定期透析的患者,于2022年3月19日因突发左侧肌体无力伴意识障碍,家属呼之不应,被紧急送往芜湖二院,被诊断为丘脑出血破入脑室。
后于2022年7月12日转入他院,最终因病医治无效于2022年10月14日凌晨去世,终年54岁。
爸爸一共在芜湖二院住院了117天,经历三次开颅手术,一直在医院ICU(重症医学科)治疗,绝大部分时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家人无法陪护,也无法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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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线索
最初发现芜湖二院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是我妈妈和姑妈。
我姑妈是一名老会计,负责每天往医院账上交费。她每次交完费用,会让ICU的护士打一个单子,看看上面的费用结余。
累积了数十张单子之后,姑妈做了一个Excel表。
排除手术,在不需要透析时,我爸爸在ICU维持治疗每天需自费1000元;在需要血液透析/连续性血液净化的情况下,每天需自费2000元。
这种推算在我爸爸住院前两个月是有效的,2022年6月14日开始,ICU时任护士长和护士轮番给我姑妈打电话,说账上钱不够,要交钱,否则影响治疗。
我姑妈感到很不合理,跑了市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好几次,工作人员也表示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建议向芜湖二院医保办询问。

2022年7月1日,我妈告诉我,有其他ICU患者家属与医务人员争吵,说ICU多收了钱,最后退了几千块。
听那位家属说在医院公众号看得到每天的消费明细,我才知道有这回事,首次在该院微信公众号上绑定了我爸爸的身份证号、住院号和手机号。
2022年7月5日,我通过医院公众号“住院一日清”看到有血透监测的收费条目,我妈和我姑妈去取送衣物时询问主治医师我爸爸当天是否做血透,答复却说没有。
我爸爸罹患尿毒症多年,早已无尿,但是“住院一日清”上显示要插尿管并且留置尿管。
于是,在2022年7月12日、7月13日,也就是我爸爸转院当日和次日,我们到芜湖二院复印并封存了全部病历资料。
在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由院方加盖公章,符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于是后面对费用的核查就有了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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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核查
我先将纸质发票、明细单和“住院一日清”上的信息一一录入Excel中。
在Excel里,我对每项治疗项目按照日期排序,做成了一个面板数据,利用统计软件来分析每个项目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上升快、波动大的时段和项目。

定位到波动异常的治疗项目后,再仔细对比医嘱、护理记录、费用清单三项资料记载的数量,很快便发现了其中不合理之处。
1. 涉嫌虚构血透监测时间
7月5日的血透监测时间外,5月17日,血透监测时间比血液净化时间多了14小时。
我爸爸只有做血液净化时才需要做血透监测,但《费用明细清单》上显示的血透监测时间竟然是连续性血液净化时间的1.6倍之多,多出的费用为10580元。
2. 涉嫌虚构患者接受运动疗法
我爸爸住院期间,《费用明细清单》显示他接受运动疗法231次,共11088元。
运动疗法属于康复科执行的项目。
事实上,应我们家属要求,主治医师直到2022年6月30日才发出会诊邀请。
7月1日会诊认为,彼时我爸爸“血凝常规异常,出血风险较大,存在康复禁忌”,建议积极纠正并复查血凝常规,再与康复科联系。
至2022年7月12日转院,我爸爸在芜湖二院住院117天从未接受康复治疗。
此外,我还根据全部病历资料核查了单价高、收费大的项目和药品。
1. 涉嫌虚构肠内营养灌注次数
在ICU,我爸爸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需留置胃管进行肠内营养灌注,采用泵入方式。
在住院的117天中,除去入院前3天未及肠内营养灌注、因消化道出血停用肠内营养灌注7天、出院1天,采用肠内营养灌注应有106天。

发票记录却显示我爸爸共接受1083次肠内营养灌注,平均每天灌注次数达到10.21次。
由此看来,如果按每天最高灌注次数6次算,则芜湖二院该项收费超出23460元。如果按照每天灌注4次算,则芜湖二院该项收费超出31280元。
2. 涉嫌串换药品
在我们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爸爸曾被使用价格昂贵的特殊使用级抗生素多黏菌素E甲磺酸钠(1998元/支),共8支。
多黏菌素E甲磺酸钠当时不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中,属于全自费药品,只有名称相似的多粘菌素B(多粘菌素)在该目录中。
出院结算单上显示,多黏菌素E甲磺酸钠按照医保结算了15984元。
3
主张权利
我对芜湖二院医疗费用的分析,花了两个多月时间。预估芜湖二院和医务人员骗取、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5861.93-103681.93元。
从2022年8月起,我们就费用问题先后进行了三次交涉。
医院表示组织了自查,在第二次医患沟通时表示部分药品数量与结算明细单上有出入,会进一步核实,但在第三次沟通时又加以否认。

2023年7月,我向国家医保局举报。2023年8月,安徽省医保局与芜湖市医保局对芜湖二院开展了检查。
2023年8月10日,安徽省医保局和芜湖市医保局执法检查组约见我和亲属,通报初步调查结果,对我举报的多项问题予以认可。
2023年9月25日,芜湖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向我送达《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线索处理结果告知书》,明确“医保部门追回186914.7元医保基金”,同时要求芜湖二院退还31287.29元患者自付费用。
目前芜湖市医保局处理是先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对芜湖二院进行协议处理,该依据是部门规章。
在我爸爸治疗过程中,我亲身经历了国家医保政策对普通百姓带来的重大利好,所以才对违法违规套取医保基金、侵害“救命钱”的行为深恶痛绝。
我认为,即便不涉及骗保,按照法律、法规高于部门规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也要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协议处理与行政处罚并非“二选一”的关系,在作出协议处理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并不矛盾。
我目前还在就此事与芜湖市医保局保持沟通。
题图来源: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