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省属各医院:
急诊急救工作是临床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医院各项工作最前沿,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和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院急诊急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急危重症患者,首诊医院要积极抢救,急诊科接诊承担“一级首诊”任务,给予初期急救,完善相关检查,同时根据病情组织相关专科会诊;被邀请会诊科室承担“二级首诊”任务,急诊科与会诊科室在患者抢救过程中紧密配合,不得推诿、延迟患者诊疗,特别是夜间就诊的患者,遇有困难时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妥善处理,必要时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协调处理。急危重症患者做辅助检查、住院时,首诊医师视病情需要陪同或安排其他医务人员陪同,与检查、住院科室做好交接,并做好随时抢救的准备。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
(二)首诊医师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和收住科室等决定权。多发伤、复合伤或涉及多个科室的抢救,未明确主管科室前,由首诊医师负责组织诊治,有关科室应积极协同抢救,不得擅自离去。首诊医师必须认真做好患者诊疗工作,并认真记录病历。首诊医师下班时,要与接班医师做好详细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医院设有病房的急诊科和急诊相关科室均要预留2-3张床位(可以是加床)用于夜间急危重症患者救治,不得以没有病床为由推诿需要住院治疗的急诊患者。应当收住的科室确实没有床位的,由医院总值班负责在本院内统筹解决,杜绝科室间、医生间推诿病人。
(四)急诊科病床不得收治非急诊病人。急危重症患者病情平稳后,应当及时从急诊科转到相应科室继续治疗,不得长期占用急诊科病床。
(五)因医院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确需转院的急危重症患者,由二线值班医师到场审查病情,决定是否转院,并及时向医院总值班报告,由医院总值班与接收医院联系,对患者病情再次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能够转院,符合转院条件患者在转院时,应当对途中风险及注意事项、护送等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六)有救治能力的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需要转入的急危重症患者,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并及时做好接续治疗。
(七)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制定值班表并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
(八)医院总值班和各科室当值医务人员必须保持在岗在位,不得脱岗、漏岗、擅自离岗。各级值班人员及科室负责人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必要时科室负责人要做好急诊救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急危重症患者快速救治机制,从人员配备、设备保障、技术水平、信息化等方面入手加强建设,进一步优化急诊急救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全面提升急诊急救能力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水平。二级及以上医院逐步实行急诊分诊制度。
(十)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要加快推进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等“五大中心”建设,加强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配合,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及诊疗机制,确定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实现急诊患者全程管理及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迅速转运。三级医院2019年要全部启动“五大中心”建设,积极申报评估认证,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改善条件、健全制度、提升能力。
(十一)充分重视急诊急救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相关学科能力建设的投入,积极培养和引进人才,建立多学科协作诊疗模式,不断提升急诊急救水平。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在绩效分配、晋升晋级等方面充分考虑急诊科工作特点,给予必要的倾斜,确保急诊科医务人员绩效收入高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平均水平,提升急诊科岗位吸引力。
(十二)急诊科专业质控中心要制定完善急诊急救质量控制标准和制度,加强质控检查和督导,定期分析全省急诊急救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提出相应对策、意见和建议,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十三)各医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急诊急救工作管理,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将制度和规定落实情况作为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职务评定、绩效工资等重要依据,对无故拒收、推诿病人等情况,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急诊急救工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医院和人员,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问责。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