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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怎么注册医疗器械首次注册

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办理工作流程图


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含体外诊断试剂)

一、办理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遵循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证明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申请人、备案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境外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备案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申请人、备案人采用推荐性标准。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遵循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证明注册、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申请人、备案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境外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备案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

第二十条体外诊断试剂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申请人、备案人采用推荐性标准。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提出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

2.受理:医疗器械管理处在收到自受理大厅转来的申报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企业缴费后3个工作日内转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技术审评。

3.技术审评: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自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补正及注册体系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形成审评报告

5.审核: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对通过审评的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6.核准: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审定,主管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7.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主管局长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审核人制作、发放或邮寄《医疗器械注册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93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五、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0451-88313015

2.咨询邮箱:798010752@qq.com

相关附件: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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