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利强
编者按
在2022年8月19日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举行的“跨界论坛”政策解读-医院对外合作交流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利强律师,就医院经营合作相关法律作了专题报告。为满足参会者对相关法律解读的需求,现将该报告的主要观点予以刊登。
公立医疗机构是公益性民事主体,如何理解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如何规范医院对外经营合作?本报告就医院对外合作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告。
一、如何理解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公立医院是非营利法人,是公益事业。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何为公益性 ?三个基本原则:
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
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公共产品,全体人民公平获得。
公益不等于免费,公益是指非营利和具有社会效益性,它是与谋求利润相对而言的。
公益、非营利并不是经济学上的无利润,也不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它是指这种组织的运作目的不是为获取利润,更不是指免费。医疗本身是有成本的,若无收益则该行为就不可维系。因此,将公益理解为免费是错误的。
医疗机构“五不得”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五不得具体表述如下:
1.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
2.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4.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5.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二、公立医院能否与公司或
营利性医疗机构合作
建立非独立法人?
(如:体检中心、病理中心、检验中心)
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案例:
甲医院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地区影像中心,为把影像中心建设更好,甲医院和具有独立影像医疗资质的乙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建影像中心。以甲医院的影像科为基地,乙公司投入影像设备,甲医院人员进行影像诊断,双方约定按照影像中心流水分红。如需引进人才,双方共同选聘,与甲医院签署劳动合同。甲医院承担本院员工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乙公司承担甲医院人员绩效工资。影像中心耗材由乙公司承担。
该影像中心已经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关于设备投放形式:
乙公司投放设备,有设备所有权;医院使用设备,有设备使用权。加之双方依据收入流水分成,可以理解为:乙公司以投入设备出资。
可能涉及:双方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合办病理、
影像、检验中心的合法合规性
(1)合作机构要同时取得病理、影像、检验的行业准入资格;
(2)公立医疗机构与该类中心的合作,主要是基于技术、人力资本的投入,可以收取技术服务费用和人力资本的合理回报;
(3)如果该类中心是依托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运营的,则不能进行利润分成,否则可能构成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或者违反公立医院“利润分成”的禁止性条款。
医院与不具有医疗机构资质的公司合办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属于出租、出借执业许可
三、公立医院能否托管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
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大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鼓励公立医院以“托管”等形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2018年1月2日,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印发《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第三条合作原则:
(一)坚持公益为先、公共优先原则。
(二)坚持统筹资源、合理布局原则。
(三)坚持权责清晰、互惠共赢原则。
与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坚持有偿合作
(四)坚持风险防控、量力而行原则。
《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的形式包括:区办市管、院间托管(简称“托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简称“医联体”)、医院集团及其他合作等。
院间托管,是指市属医院与合作医疗机构举办主体间通过协商开展的,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原则,由市属医院作为受托方,向被托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学科、人才、管理等有偿服务的合作方式。
四、公立医院以何种形式对外合作?
(学科建设?技术服务?如何收费?)
委托管理(院间托管)
托管模式:合作双方通过签署托管合同达成协议,成立托管医院。由托管方医院派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托管医院相应的房屋、设备、仪器等资产通常归被托方所有。托管医院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收取一定比例或者定额的管理费、专家劳务、或者技术支持费。
发展及优势分析:
托管模式的合作一方一般为大型公立医院,另一方分为政府、公立医院、社会资本三种情况。
托管模式对于托管医院引进大型公立医院先进的医疗技术、提升管理能力、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医疗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提升,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运营管理及利益分配:
与政府、公立医院合作进行托管:托管医院人员、财产独立,收支核算独立,房屋、设备、仪器等大多归被托管主管单位所有。托管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资产、收益等归托管分院独立承担和支配。
大型公立医院一般或按照一定收入比例收取管理费,并要求托管分院支付派遣专家固定的工资薪酬费用等方式进行利益分配。
与社会资本进行托管:由社会资本(企业、公司)作为投资方负责医院的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大型公立医院通常只负责或者参与经营管理。托管医院进行独立的收支核算,利润分配可采取收取定额或浮动管理费、按照收入增加的比例收取费用等方式。
医联体:
国务院办公厅为指导各地推进医联体建设的发展,出台了《关干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四种模式的医联体:
① 在城市主要组建医疗集团(紧密型、松散型均有);
② 在县域主要组建医疗共同体(紧密型、松散型均有);
③ 跨区域组建专科联盟(松散型);
④ 在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松散型)。
医师在医联体内执业不需要变更注册。
《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技术合作模式:
合作双方签署合作协议,规定双方在合作中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
协议中通常会就资产归属、管理模式、财务分配、风险承担、合作期限、人员调配、学科建设、科研教学、会诊转诊等方面做出详细的约定。
互派技术人员:
主要是人员的合作、交流。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派医疗技术人员——专家出诊、查房、科研、带教;医师、护士多点执业——提供医务人员交流合法性。前提:双方签署人员合作协议;双方对人员独立管理,单位各自承担员工的薪酬福利、社保;接收人员技术合作成果的一方向履行义务的乙方支付技术合作费、人员劳务费。
五、公立医院能否与公司合作设立互联网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模式:
互联网医院——名称: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 + 互联网医院”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并签订书面协议)
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合作方识别名称 + 互联网医院”。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 + 互联网医院”。
(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答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互联网诊疗——与第三方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互联网健康咨询——互联网上涉及医学诊断治疗是不允许开展的,只能做健康方面的咨询,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
执业规则: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及信息系统。医务人员资质经认证。医师应当按照执业注册的类别和范围接诊。
服务范围: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电子病历管理、处方管理: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做到对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予以保护。
互联网诊疗的监管
符合复诊条件
2022年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线上线下一体化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
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严禁“先药后方”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保护患者隐私、明确权责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几点建议
1.医疗机构可建立属于自己的互联网医疗平台;
2.鼓励医师在自己医院的互联网医疗平台进行执业;
3.不提倡医师到健康咨询公司执业,如果医师有必要到健康咨询公司咨询,但应严格控制诊疗行为、咨询行为的区别;
4.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提醒医师与相关多点执业机构签约,明确个人各项权益及权利义务;
5.医师规范互联网直播行为。建议医师不要直播诊疗过程,依法进行网络直播医疗健康咨询与科普宣传。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
公司资助出国参会的问题
企业给麻醉科捐赠医用设备,
属于医院可以接受捐赠的范围吗?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医院签订捐赠合同时,
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项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医疗机构不可以接受的捐赠范围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捆绑销售式“捐赠”
早在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范畴不正当竞争案子查办作业的告诉》中,清晰写有“严肃查办假借租借、捐献、投进设备等方法,绑缚耗材和配套设备出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表面:捐赠和长期使用;
实际:捐赠医疗设备,供应耗材,规避招标。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公立医疗机构有权接受社会捐赠,但必须具备以下前提:
(1)捐赠财物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2)以法人名义接受捐赠,医院下属科室和个人无权接受社会捐赠;
(3)不得附加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捐赠协议条款;
(4)获捐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需要履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思考——医院能否接受公司资助出国参会?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邓利强,任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大连医科大学兼职教授、郑州大学兼职教授、国家卫健委现代医院管理能力建设专家委员会医院法律实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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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琪
制作:王斌 倪钢
审核:邓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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