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用物资集中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为医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物资,主要包括医教仪器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与试剂、信息类产品等相关物资及其定制、维保。
第三条 医用物资采购工作坚持医院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实行“管采分离”,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与领导医用物资采购工作,招标办为采购计划、实施部门,纪检、审计、财务为采购监督部门。医务部负责对首次开展的新技术项目的医用物资采购计划进行审定,对采购工作实施指导。
第四条 医用物资采购坚持计划采购,由需求科室提出采购计划并报批后,由招标办实施采购。原则上,采购按年度计划,经科学论证后,集中采购;遇特殊情况应单独报审,实施应急采购。
第五条 医用物资采购工作必须坚持服务中心、规范保障的宗旨,做到公平、规范、优质、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和干预医用物资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职责
第六条 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医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用物资采购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二)研究医用物资采购方针政策,决定医用物资采购改革重大事项,审定采购工作建设发展规划,调整采购机构职能任务;
(三)审核医院医用物资采购经费预算,审定医用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和重大物资采购项目;
(四)研究解决医用物资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采购制度落实;
(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医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医院党委和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指示、决议决定;
(二)组织审核首次开展新技术项目的医用物资采购计划;
(三)处理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临床、医技科室等需求科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医院党委和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关于物资采购工作的指示要求;
(二)编制本单位采购需求、资金预算和采购效益论证报告;
(三)提供采购项目技术标准(功能配置、规格参数等);
(四)审核本单位的物资采购文件;
(五)配合做好本单位物资招标、市场调研、合同签订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设备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参与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
(二)参与采购项目验收和技术质量检验,负责物资的接收、验收;
(三)组织协调供应商为用户提供产品技术培训、维护保养等后续服务;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招标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和审核物资采购计划,编报物资采购预算;
(二)组织编报并论证采购项目技术标准(功能配置、规格参数等);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三)负责市场调查、招标采购、商务谈判、合同签订、信息咨询等工作,拟制、报批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各类文书;
(四)建立和管理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及动态管理与更新,建立保管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的资料档案;
(五)督促采购合同履行,配合采购项目验收,协调售后服务等工作;
(六)向财务科提供支付结算凭证,跟进各项物资的付款进程;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财务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和审核物资采购经费预算,协助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下达物资采购经费计划;
(二)制定医用物资采购资金支付规章制度;
(三)对物资采购实施全程财务监督;
(四)审查物资采购合同中有关经费条款;
(五)按合同审核采购结算凭证,集中支付采购资金;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纪检、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物资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按照职能分工参与物资采购活动并实行全程监督;
(二)纪检办负责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参与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对物资采购活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受理物资采购有关违纪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计办负责审核报名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不良记录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情况,参与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对物资采购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抽查。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医用物资采购实行专家评审制,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动态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医用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原则上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遇到本院专家专业结构和数量不满足要求时,可从院外聘请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视情予以处罚和追责。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医用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医院有关规定,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数量、类型等进行规范选择,并尽可能集中实施,具体包含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定点协议采购;
(七)院内议价采购
(八)院内磋商采购
(九)应急采购
(十)网上超市直采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以下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采购物资单台/项金额超过200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无保密要求的;
(二)存在市场竞争且合格供应商有一定数量的;
(三)采购的物资通用性强、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格要求的;
(四)有充分的时间通过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的。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开标后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按照规定需集中采购的物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透明且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三条 定点协议采购,是基于以上5种采购方式的一种特殊采购方式。对于标准明确、市场竞争充分、需求频繁且一次性采购金额较小的物资,可以采用定点协议采购。实行定点协议采购的供应商可以确定多家,实现充分竞争,定点采购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院内议价采购,是指对2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按照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物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透明且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院内议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院内磋商采购,是指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按照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院内磋商方式:
(一)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医用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科学确定采购方式,原则上能实施公开招标的一律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确因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按上述条款选择采购方式。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及上述有关要求,初步确定采购方式,逐级报呈院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启动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医务
第二十八条 医用物资采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编制预算和计划。原则上,采购计划按年度编报,并应报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审核论证、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应急采购计划由院领导审批,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二)确定采购方案。招标办根据采购计划,会同需求科室及时拟制采购实施方案,并将采购方式逐级上报院领导审批。
(四)组织集中采购。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实施方案,由招标办会同有关部门、评审专家实施采购。
(五)进行质量验收。设备科、招标办及需求科室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和技术质量检验。验收结束后,招标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报告、存档等相关手续。
(六)集中支付资金。招标办提供结算票据、合同副本、验收报告等资料凭证,交财务科办理集中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遴选供应商、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资格预审、报批采购方式、发售招标文件、拟制评审工作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出询价通知书、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资格预审、报批采购方式、发售谈判/询价文件、拟制评审工作文件、成立谈判/询价小组、组织谈判/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发出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照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函、审查供应商相关材料、组织谈判、公示谈判结果、发出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定点协议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多家定点供应商并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双方协议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实行院内议价/院内磋商方式采购的,按照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成立谈判小组、组织谈判/评审、公示评审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实施采购活动中,医院严格供应商资格审查,除招标办对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资质实施严格审核外,审计办与招标办还应重点针对供应商经营状况、不良记录、供应商之间关联情况等内容进行联合审查。严格防范供应商围标、串标,切实维护医院利益。
第三十五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在评审委员会现场评审出预中标/预成交供应商后,招标办进行挂网公示1日(涉密采购项目不予公示)且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按程序签订合同。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招标办应当暂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物资订购应由招标办按审核提交的日常计划进行常规订购,按院领导审核批准的应急采购任务进行紧急采购,所订购物资需严格按照采购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或医院物资采购目录执行,不得订购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货物。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物资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办应自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拟定采购合同,并逐级由院领导审阅后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正式合同,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三十八条 物资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如需求科室确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变更内容,无异议后送达招标办;招标办据此与供应商协商,订出书面协议,上报批准后报审计科备案。如供应商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由招标办会同需求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确需变更的,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 招标办发现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以及医院利益时,应向需求科室提出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建议,并会同需求科室出具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
第四十条 招标办或需求科室在签订合同时,应事先考虑因国家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影响供货和资金支付的情况,并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承担责任:
(一)因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变更等原因导致违约的;
(二)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汇总、下达失误的;
(三)物资采购合同订立失误的;
(四)采购经费支付违约的。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招标办应当掌握物资市场行情,建立价格评估体系,对采购的物资价格构成要素进行审核论证。
第四十三条 招标办应了解物资使用情况,做好售后服务协调及不良事件调查反馈。并依据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对技术复杂、使用要求高的设备器材,组织供应商为需求科室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四十四条 需求科室编制的物资采购需求计划应明确物资采购项目的有关质量和技术标准;招标办必须按照物资采购计划确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与供应商订立合同。
第四十五条 物资质量检验,由设备科、招标办会同需求科室依据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供应商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物资采购合同中产品不能明确技术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信息类产品的安全保密检测由信息科负责。
第四十六条 招标办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物资采购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采购公告发布后、收到采购文件后、评审排序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排他性条款的;
(二)招标办或者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采购程序违反国家物资采购相关规定的;
(四)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五)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招标办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及时答复,对书面质疑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质疑相关的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招标办书面答复及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
第五十条 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收到投诉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者应妥善处理。如发现涉及违纪行为或线索的,应及时转交纪检办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或纪检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情通知招标办暂停相关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对采购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纪检办、审计科、财务科,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纪检办、审计科、财务科应对采购工作实施全程监督,需求科室和招标办要接受相应的监督和审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招标办的采购经办人员和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其职责应当清晰明确,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与采购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对物资采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医院条例和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院条例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甚至党纪、政纪处分;对负有责任的部门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交由招标办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的;
(二)擅自变更物资采购计划的;
(三)不按规定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的;
(四)挪用或违规使用采购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采购计划或采购合同的;
(六)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或排斥投标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与投标人恶意串通,串标、围标的;
(七)向供应商泄露秘密,与供应商串通侵害医院利益的;
(八)在评标(谈判)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拒绝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隐匿、销毁采购凭据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