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我院医疗仪器设备、后勤物资及设备、基建、信息及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其购销行为,确保购进物品或实施项目质量上乘、价格适中、服务良好、监督到位,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医院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工作的管理。
三、定义
无。
四、内容
(一)总 则
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合理安排招标及采购。招标采购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招标采购纪律,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公室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操作、接受监督,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不同的采购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进行招标及采购。
(二)组织管理
⒈组织机构:
⑴医院成立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招标办”)。招标办作为全院招标采购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在院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除药品、耗材及试剂)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⑵医院成立招标采购监督小组,人员由纪检、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⑶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小组,人员由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信息工程、会计师等学科专家组成, 专家小组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根据项目需求从专家小组中抽取一定数量和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⒉招标办职责:
⑴负责制定医院招标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招标流程等。
⑵负责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安排。
⑶负责收集、汇总、审核采购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接收供应商的投标书。
⑷负责市场考察和价格信息的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⑸负责招标采购会的召集,与有关人员一起开标、评标、议标。
⑹与主管科室负责人共同向书记、院长、分管领导汇报招标情况,进一步论证。
⑺参与起草、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并监督合同协议的履行。
⑻负责记录招标情况,日后备查。
⑼负责各种采购项目发票的审核。
⑽负责本科室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自筹资金招标及采购范围及程序
⒈凡是利用医院自筹资金采购的医疗仪器设备、后勤物资及设备以及基建维修工程等各类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及采购管理范围,招标及采购管理范围及程序如下:
⑴医疗仪器设备类:
计划申请:各临床、医技等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适时提出本科室医学装备采购申请,填写《医学装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对设备项目进行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临床应用前景等分析论证后,由设备科汇总年度计划或采购计划。
计划论证:汇总后的年度计划或采购计划,经院党总支(院委会)研究批准及筛选,将确定后的医学装备采购申请审批单、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采购方式等书面资料进一步分析。对于技术复杂,需要经过慎重讨论及筛选的申购计划,前期可根据情况召开医学装备委员会,后交院党总支(院委会)批准;对于技术不复杂,价值不高的采购计划,可以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根据程序报批计划。
计划执行:设备科根据年度计划或采购计划以及临床需要,在进行价格比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设备配置的齐全性、是否原供应商、企业规模、同级同类医院使用情况、品牌知名度等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按程序进行采购。
①单台(套)金额大于10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批次采购大于10 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台(套)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10 万元的医疗设备均需通过招标程序采购。预算单台(套)及批次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一般由我院设备科根据我院的招投标管理规定及设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实施公开或邀请招标及采购事宜。采购项目预算单台(套)及批次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或邀请招标及采购。
②单台金额或单品种批次采购大于3万(含3万)、小于10万(含10万)的医疗仪器设备或大型设备保修项目由设备科按照科室的需求进行询价,询价过程中被询价的公司不能提供询价单的,必须自行做好询价记录后进行采购,询价记录内容应有:询价时间、询价公司名称、询价公司电话、设备品牌型号等信息,询价采购设备不以价格高低为唯一标准。
③对于确实急用,且无设备可替代使用的申购计划,经批准后可应急采购。特别对于急救生命支持类设备,比如:心电图、除颤仪、监护仪、有创呼吸机、无创呼吸机、冰毯冰帽等,可遵照《二甲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4.5.1条款),从有应急设备供应商处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应急设备供应商为招标签订合同后一年以内的供应商,跟标价格可与供应商根据市场价格浮动情况进一步洽谈。
④对于国家政策及上级行政部门给予支持范围内的医疗设备,比如:部门集中采购、价格评审优势、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扶贫项目、公益义诊、诊疗专项、地域疾病筛查等类设备,如确实需要采购,经相关科室论证后,报院领导批示后可根据上级文件择优采购。
⑤重要仪器设备维保项目,通过招标及采购以后,如服务质量及各项要求都能满足我方需求,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合同,续签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⑥国家要求进行国际招标的设备(如:CT、MRI等大型医疗设备采取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招标的方式予以采购。
⑦对于捐赠的医疗设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协议;对于租赁医疗设备,单台套一个年度内租赁费用超过10万元的,进行招标程序,单台套租赁费用低于10万元的,进行院内竞争性磋商。
⑧达不到上述(1、2)项目金额的医疗仪器设备,除设备配件及维修费外,均需由按程序进行采购;审批程序同上,较准确地掌握市场价格后,由不低于两人共同与经销商进行谈判购进。
⑵后勤物资、设备类:
①单类物品年采购金额大于5 万元的后勤物资,如大宗家具类、办公用品类、印刷品类、被服、隔离衣、布匹类,大宗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需要进行公开招标。招标采购程序:首先由使用科室根据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办公用品、印刷品等库管物资由物资仓库及总务科主任提交计划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使用科室、归口管理部门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形成书面报告,经院领导审批后,将申请书、备选供货企业目录等报招标办,由招标办负责进行公开招标后购进。急需物资可单独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采购程序同上。
②单类物品年采购金额低于5 万元(含5万元)的上述后勤物资、设备等,审批程序同上,报请院领导批准后,由招标办视情况采取询价比价或组织3 人以上现场采购等方式购进。
⑶基建项目、信息工程及零星维修工程
经院委会批准,符合以下额度的基建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⑤达不到上述金额但额度大于10万人民币的项目,经院长办公会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等方式,确定价格及施工单位。
经院委会批准,年工程款总额度大于10万元人民币的零星维修工程,甲、乙双方结算时,结算书必须经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后,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结算。
⑷其它项目:
①其它由政府特殊规定或院领导批准的招标项目;
②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实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经院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由招标办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集体论证,实行3 人以上的集体采购,并按相关程序签订采购(工程)合同,由招标办负责形成工作纪要,连同有关资料一并备案存档。
⒉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资金已落实或正在落实中,能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⑵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⑶临时、紧急项目有项目说明及有关院领导的审批意见和资金投资预算。
⑷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⑸具有满足项目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图纸、项目预算书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⒊医院组织的招标及采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⑴公开招标:我院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介,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邀请不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⑵邀请招标:我院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 个以上(含3 个)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⑶竞争性谈判采购:直接邀请3 个以上(含3 个)的供应商,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协商,以确定中标单位。
⑷竞争性磋商采购: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2个以上(含2个)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以确定供应商。
⑸单一来源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公示后而无供应商投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或原供应处添购,或发生了不可预见(设备配件更换、专利技术要求)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此方式进行。
⑹询价采购:常规基础设备,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采用此方式进行。
⒋招标应遵循以下程序:
⑴凡被批准的招标项目申请,应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等,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考察报告、专题会议决议等报交招标办登记,由招标办按规定安排招标事宜。个别急需招标项目,可急事急办,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院长批准后,可及时安排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议价等。
⑵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采购方式。
⑶院内自行招标,在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招标办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保存情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通过评分、投票或评议的方式,对候选投标人进行排序,向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推荐1 至3 名候选中标人,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⑷在定标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由招标办会同使用科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中标人谈判并拟订招标项目合同(技术复杂的项目合同可安排相关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
⑸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⑹招标办负责及时将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纪要、评标报告、投标书等有关资料编制归档,形成招标档案。
(四)招标及采购原则及要求
⒈投标人申请投标,应提供以下相应资质和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企业简历、企业自有资金情况、近几年工作业绩或用户名单等资料。询价采购可简化资质资料,但必须有询价记录。
⒉合格投标人条件: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⑵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⑶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
⒊对技术性强、价格不透明的招标项目,可在招标前根据招标项目要求成立考察小组,考察小组应由使用部门、对口管理部门,招标办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或招标办。
⒋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⑴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⑵是否具有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
⑶现有人员、设备情况及财务状况。
⑷现有实施任务。
⑸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设备、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
⑹近3 年内是否有质量责任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约、违法情形。
⑺近五年内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⑻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⑴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⑵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⑴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⑵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⑷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⑸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均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⑺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 家。
⑻出现影响招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⑼因重大变故招标项目取消。
⑽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⒎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⑴投标须知。
⑵招标总则和招标依据。
⑶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资金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设计、监理等。
⑷技术规格。
⑸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⑹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
⑺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⑻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
⑼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⑽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⑾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⑿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⒀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⒁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⒏评标的管理:
⑴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医院组建评标专家库。为满足各类招标项目评标的需要,专家库成员包括院内、院外各行业专业人员。
⑵入选为评标专家库的成员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⑶被入选的评标专家应定期接受招标投标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对院内招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技术要求复杂的可以临时邀请科室相关工作人员),对在评标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或串通投标单位,有意造成不公平、不公正评标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⑷根据招标项目评标的需要,由招标办提出项目评标委员会所需专家人员的人数、专业技术要求确定评标专家,但是每个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在开标前相关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应做好保密工作。
⑸招标办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凡与投标单位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公平评标的人员应回避。
⒐定标的管理: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推荐 1 至3 名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3 人以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⒑合同管理
签订招标及采购项目合同后,如使用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补充合同,如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价10%的或项目经招标及采购后短时期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及采购的,在保证项目质量上乘、满足科室需求的情况下,需经批准后可以续签合同,并报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⒒验收的管理
招标办和项目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协同验收。
⒓招标办在招标过程中收取的相关费用,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由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单独设立账户,作为招标工作经费,招标工作的各项费用开支由此支付。
⒔招标活动须严格程序,讲求效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项目立项和招标内容、方式、方案等审批手续,并同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接受投标报名、进行标前考察、报审候选投标人名单、 审批招标文件。招标项目从招标文件会审签订到开标一般为 7 至 10 个工作日。
(五)财政性资金招标及采购范围及程序
凡是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医疗仪器设备、后勤物资设备以及基建维修工程等各类高值项目均应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公布2017年德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执行招标及采购。
(六)招标及采购工作纪律
⒈招标活动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⑴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⑵严禁把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
⑶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医院的招标活动;
⑷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⑸所有参与医院招标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⑹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⒉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如果招标办、招标人员、评标人员违反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⒊院纪检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提交院长(或院委会)作出相应的处罚。发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四)《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五)《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
七、附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