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过的医疗器械怎么处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一美容机构被罚四万元

新闻资讯2026-04-21 18:47:57

2021年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件查办为重点,结合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管专项整治,以“查隐患、抓整改、稳市场、保安全”为主题,聚焦解决民生领域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查处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官渡区川立副食经营部

销售侵权本地知名品牌鲜花饼

2021年3月11日,有市民举报昆明市官渡区川立副食经营部有销售侵权商品行为。3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标示“嘉云华”注册商标图案鲜花饼,突出使用了“嘉华”注册商标图案,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查清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立案对该案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3月上旬,无票据以15元/袋进货价,共进了29袋,进货价格共435元,在其商铺以2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举报于3月13日被查获。上述产品突出使用了“嘉华”注册商标。4月14日,经商标持有人云南嘉华食品有限公司鉴别,所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嘉华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依据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鲜花饼21袋、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误导了正常的消费群体,仿冒的产品质量没有合法的信誉保证,会让消费者对真正的商标产品产生怀疑,从而减少对正规厂家产品的购买,危害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昆明美梵医疗美容医院

有限公司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9月23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美梵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手术室治疗车下层内查获过期医疗器械:过期医用“钝针”1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刀片”112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袋。

经查,以上过期医疗器械与合格产品混放,且无特殊标识区分,属于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当事人提供以上3种医疗器械厂家的相关资质材料,但该公司没有保留进货单据,以上3种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56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且没有完整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产品,并罚款4万元。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四个最严”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晋宁晋城唐琼英酒房

涉嫌生产不符标准散装白酒

5月15日,晋宁晋城唐琼英酒房生产散装苦荞酒20升、包谷酒200升。7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散装白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苦荞酒、包谷酒均不合格。至8月1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剩余的苦荞酒、包谷酒均已售完。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70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饮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后,容易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矛盾纠纷。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无法得知所购散装白酒是否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发挥监管职能,加强白酒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加大抽查抽检力度,净化散装白酒消费环境,确保群众食品安全。

晋宁区可美意食品厂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7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钦县友谊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可美意”糖水樱桃罐头(生产厂家:晋宁区可美意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年4月16日)进行抽检。结果显示,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8月20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

8月2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对永胜县片角镇豪乐购物广场百货专柜销售的“可美意”樱桃罐头(生产厂家:晋宁区可美意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进行抽检。结果显示,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开展召回;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91.4元,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食品添加剂大多是化学品,对人体都可能有一定毒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合格的,是对人体没有危害的,也是符合相关标准的。本案中食品生产者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防控进行监督检查。

昆明荣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无许可证擅自配制中药制剂

8月19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昆明荣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密封袋装的未标明药品具体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的粉末状药品3种,包装袋上仅标识有“1号方重量:130g”“2号方重量:130g”“3号方重量:130g”,其中“1号方”药品231袋,“2号方”药品383袋,“3号方”药品152袋。

经查明,7月26日,当事人从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5种中药饮片,数量100公斤,货值13772元。送货时,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及30份《饮片检验报告书》复印件。8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100公斤中药饮片拉至宝峰流动摊贩处,按每个处方载明的中药饮片的品种和数量分别打碎成粉末状,后将打成粉状的中药饮片拉回医院,用塑料密封袋包装成中药制剂,并自行贴上“1号方”“2号方”“3号方”的标签。完成后,当事人将包装好的中药制剂放置经营场所,用于治疗就诊患者的皮肤病。截至查获时,当事人未销售和使用上述药品,且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中药制剂766袋,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中药制剂的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院内中药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昆明瑞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9月9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昆明瑞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三台起重机械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检验有效期为2021年6月30日止,当事人至2021年9月9日查获时仍在继续使用上述三台起重机械。

当事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关系生产安全,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是使用单位防范事故风险的法定义务,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有利于促进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隐患的消除,切实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本报记者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