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总机构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提供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采购公告附件)或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若供应商同时提供资格信用承诺函和证明材料的,资格审核时以证明材料为准。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1、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采购公告附件)或2、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或2024年审计报告或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4、新成立的单位可以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单位指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情况若只提供财务报表将被否决投标)。若供应商同时提供资格信用承诺函和证明材料的,资格审核时以证明材料为准。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人员)情况说明,或提供《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格式见公告附件)。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提供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采购公告附件)或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