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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系统怎么购买*ST中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效果 …………………………………….. 19

第四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20

一、 债权分类方案 ……………………………………………………………………….. 20

二、 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 20

第五部分 经营方案 ……………………………………………………………………………… 22

一、 优化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重塑企业文化 …………………………… 22

二、 调整整合产业布局,加大研发力度,发挥资源优势 …………………….. 23

三、 充分发挥股东优势,实现资源合力 …………………………………………… 25

第六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 26

一、 重整计划的执行 ……………………………………………………………………. 26

二、 重整计划的监督 ……………………………………………………………………. 27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 ……………………………………………………………………………… 29

一、 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及效力 ……………………………………………………. 29

二、 偿债资源的分配 ……………………………………………………………………. 29

三、 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 30

四、 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 30

五、 对尚欠中安科发票的给付 ……………………………………………………….. 31

六、 中安科信用等级的恢复 …………………………………………………………… 31

七、 破产费用的支付 ……………………………………………………………………. 31

八、 共益债务的清偿 ……………………………………………………………………. 32

九、 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 …………………………………………………………… 32

附件一:关于领受偿债资金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 33

附件二:关于领受抵债股票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 34

释 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企业破产法》 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中安科、上市公司或公司 指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飞乐股份 指 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中安消技术 指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高院 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 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 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中院 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 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清算组 指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中恒汇志、控股股东 指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畇德 指 深圳畇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畇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临时管理人 指 经武汉中院出具的(2022)鄂01破申27号之一《决定书》确定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管理人 指 中安科经武汉中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后,由武汉中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中安科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预重整方案 指 经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

重整计划 指 经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通过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指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出资人或股东 指 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确定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安科股东

重整投资人 指 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创捷芯智慧软件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融晶 指 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厚资产 指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创捷芯 指 湖北创捷芯智慧软件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招平资管 指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方案》 指 重整投资人提交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方案》

《重整投资协议》 指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创捷芯智慧软件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之重整投资协议》

重整投资协议补充协议 指 关于《重整投资协议》的一系列补充协议

《投资人招募公告》 指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大华会所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启动日 指 2022年7月1日

破产受理日 指 2022年11月4日

《清算价值评估报告》 指 深中科华评报字[2022]第046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涉及资产清算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深中科华咨报字[2022]第010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清算假设下偿债能力分析项目评估咨询报告》

清算价值 指 《清算价值评估报告》中评估的中安科资产价值

破产费用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中安科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不含由中安科提供保证担保的债权以及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职工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安科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普通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中安科享有的普通债权

审查确认的债权 指 经预重整债权人会议核查或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诉未决、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尚无法出具审查意见的债权

预计债权 指 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管理人掌握的情况,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包括未申报的涉及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为特定债权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中安科特定财产

转增股票 指 根据本重整计划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中安科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而形成的股票

抵债股票 指 转增股票中,根据重整计划用于向债权人抵偿债务的部分

留债挂账 指 在不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主体的前提下,以重整程序中确定的债权为基数,延长还款期限且不予计息的安排

清偿 指 向债权人分配现金、股票等偿债资源的行为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日 指 自然日

前 言

自2017年起,中安科因其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为诱因、债券交叉违约为导火索爆发了债务危机,并在遭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后债务危机进一步加重和蔓延。在此过程中,三次退市危机的风险叠加,以及融资渠道不断缩紧、宏观经济下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大量发生、部分对外投资短期无法形成资源与收益导致“短贷长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造成中安科的经营状况明显恶化。究其根本,中安科债务危机起源于“借壳上市”时置入资产估值过高而产生的业绩增长压力,激进的并购策略导致过重财务负担,在多重因素的叠加和互相影响下最终爆发,最终公司不得不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谋求新生。

2022年7月1日,武汉中院根据深圳畇德的预重整申请,依法作出(2022)鄂01破申27号《决定书》,决定启动中安科预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22)鄂01破申27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2022年11月4日,武汉中院依法作出(2022)鄂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畇德对中安科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以(2022)鄂01破26号《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2年11月7日,武汉中院许可中安科继续营业并批准中安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安科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相关工作得到湖北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委市政府、湖北高院、武汉中院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安科在武汉中院和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一方面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另一方面依法合规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并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重整计划。

通过预重整和重整程序,中安科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偿债能力分析、投资人招募与投资协议签署等工作已完成。在此基础上,中安科制作了预重整方案,并经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形成了本重整计划。如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完毕,中安科的财务状况将得到显著改善,持续提升的盈利能力可使得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故此,中安科向债权人会议提交本重整计划,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分组表决。同时,提请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摘 要

一、本次重整完成之后,中安科作为法人主体得以存续,证券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以中安科现有总股本 1,283,020,99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1.9014343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1,526,979,008股股票。转增后,中安科总股本将由1,283,020,992股增加至2,810,000,0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1,526,979,008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726,979,008股股票以4.30元/股的价格抵债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对应的债务以化解中安科债务风险、保全经营性资产、降低负债率;800,000,000股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价款部分用于支付中安科破产费用和清偿相关债务,剩余部分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此外,中恒汇志因盈利预测未完全实现而触发的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股票数已由中安科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故对于本应由中恒汇志补偿给原股东的176,751,344股股票,将让渡至中安科作为偿债资源的一部分。

三、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清算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清算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惩罚性费用将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五、每户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在60,0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每户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60,000.00元的部分,将按照 4.30元/股的价格获得股票抵债。为保障非关联方债权人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关联方债权将按照留债挂账处理。普通债权人在按照本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后,中安科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须予以减免的部分。

六、暂缓确认债权或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将按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方式及比例对偿债资源予以提存。待相应债权依法确认后,债权人可按同类型债权清偿方式及比例获得受偿。未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申报的,由中安科负责审查后按照同类债权清偿方式及比例获得受偿。

七、经营方案方面,中安科将借助重整投资人在主营业务升级、现金流支持和运营管理革新等方面提供的全方位支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优化“数智化”网格布局,进一步打造集研发、设计、制造、安装为一体的智慧系统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商。

八、本重整计划系基于预重整方案所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和经营方案等主要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依据表决规则,各债权组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意见,视为其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同意,不再重复表决。如在预重整程序中反对预重整方案但认可重整计划的,可向管理人申请变更表决意见。

正 文

第一部分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一、 工商注册登记及上市情况

中安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13497,前身为飞乐股份,于1987年6月经沪体改(87)第4号文批准,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1幢2层007室,法定代表人吴博文,注册资本128,302.0992万元,主要经营智能制造、技术咨询与服务、安保系统集成及工程安装、安保运营服务、安保产品制造和销售等业务。1990年12月19日,飞乐股份正式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SH.600654)。2014年,中安消技术与飞乐股份实现战略重组;2015年,公司更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更名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 股本结构

截至2022年11月10日,中安科总股本为1,283,020,99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27,977,83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5,043,154股,股东总数为 52,405户。中安科控股股东为中恒汇志,其持有中安科527,977,838股,占中安科总股本的41.15%,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涂国身。中安科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527,977,838 41.15%

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51,606,004 4.02%

许钢生 47,181,166 3.68%

张奕彬 8,944,792 0.70%

杨琪 7,236,700 0.56%

周云 7,006,885 0.55%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聚利11号单一资金信托 5,290,730 0.41%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封标 4,068,200 0.32%

王苏菲 3,476,946 0.27%

许钲京 3,200,000 0.25%

三、 债务风险

2016年至2021年,公司年均营业收入约二十八亿元;2022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收入有所下滑,上半年营收约十二亿元,较2021年同期减少9.77%。尽管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较为稳定,但由于前期并购的企业尚需进行资源整合,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融资政策趋紧以及新冠疫情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再加之大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所产生赔偿义务导致的流动性障碍,中安科已连续多年经营情况恶化、持续亏损。同时,因大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进入执行阶段,中安科各项优质资产面临被快速处置而无法体现其经营价值的困境。在快速增加的债务规模和诸多执行案件的双重压力之下,中安科正面临巨大的债务风险。

四、 退市风险

2022年5月6日,因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9.3.2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上交所第三次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截至目前,上交所尚未撤销本次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11月4日,因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一款第七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9.3.2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股票因第 9.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 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若中安科2022年度不能通过破产重整对资产和债务进行彻底重组,实现净资产扭负为正,则公司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可能继续为负值,进而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 预重整和破产重整的情况

2022年6月30日,深圳畇德向武汉中院提出对中安科进行预重整的申请。2022年7月1日,为有效识别中安科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武汉中院出具(2022)鄂01破申27号《决定书》,决定启动中安科预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2022年9月23日,中安科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召开并提交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至2022年9月30日表决期限截止,预重整方案获得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22年11月4日,武汉中院作出(2022)鄂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安科破产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2)鄂01破26号《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六、 资产情况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清算价值评估报告》,以预重整启动日为基准日,中安科现有全部资产的清算价值为120,707.38万元。需要说明的是,中安科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新闸路 1136弄1号 6层、7层房产(601~608室、701~708室)的投资性房地产为李笑怡、张佳捷提供抵押担保。2022年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沪02执恢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前述投资性房产抵债给李笑怡、张佳捷所有,故在扣除前述抵债房产的清算价值后,中安科现有全部资产的清算价值应为116,356.93万元。

七、 负债情况

(一)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14日,共有3,282户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3,866,731,852.50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108户,申报金额合计为 1,516,883,008.33元;普通债权 3,174户,申报金额合计为2,349,848,844.17元。前述债权申报金额不包括自预重整启动日(不含当日)延续计算至破产受理日(含当日)的部分。

(二) 债权审查情况

已申报债权中,经预重整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778,448,423.76元,涉及1,817户债权人的1,818笔债权。前述债权审查确认的金额,不包括自预重整启动日(不含当日)延续计算至破产受理日(含当日)的部分。管理人将持续开展债权审查工作,具体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为准。

此外,根据公司财务账簿记载、公司说明及管理人调查的情况,截至2022年11月14日尚未申报但账面记载的债权约有103,964.70万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前述预计债权的测算金额将随着债权申报登记工作的开展而有所调整。

(三) 职工债权调查结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经管理人调查确认的中安科职工债权人共计 32户,合计债权金额632,473.33元。

八、 偿债能力分析

(一) 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中安科破产清算,假定全部有效财产均能够按预计的资产清算价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将转化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社保债权后,剩余财产将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24.48%。具体测算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清偿测算

清算价值评估资产总额 1,207,073,823.92

减:已抵偿债务资产 43,504,448.09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50,655,543.75

减:破产费用(含预计财产处置税费)及共益债务 36,000,000.00

减:职工债权 632,473.33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 1,076,281,358.75

普通债权总额(含预计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转入普通债权清偿部分) 4,396,128,070.39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24.48%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预重整程序确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22年9月8日之后新申报及补充申报的债权,以及对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因时间变动而延续计算至破产受理日(含当日)的债权,已测算入《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所列示的预计负债之中。故根据预重整方案,在期后事项未对《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继续适用。

(二) 实际受偿率可能低于理论预估值

管理人认为,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所记载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存在两个前提,一是资产处置时能够按照清算价值变现,二是破产费用能够控制在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是,根据中安科的实际情况及以往破产清算案件中处置破产财产的实践经验,管理人认为在假设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可能更不乐观。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中安科可快速变现的资产匮乏,其主要资产为债权类资产,清算价值合计60,581.38万元,占中安科资产总额的52.07%。考虑到部分应收类资产账龄较长、基础材料缺失,追收难度较大,实际处置所得相较评估价值可能有较大程度的减少。

二是长期股权投资清算价值为 44,728.20万元,占中安科资产总额的38.44%。鉴于长期股权投资价值需依托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及市场地位得以体现,若中安科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必然会对自身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进一步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变现价值。

上述因素都将导致可用于普通债权清偿的财产价值大幅度降低。加之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长,资产处置结果不确定性较高,处置费用可能超过预期。因此,中安科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九、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一) 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情况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44号、〔2019〕45号、〔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2019〕7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前述文书认定的事实,中安科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及武汉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部分投资者以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其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中安科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中安科2022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时效届满的公告》显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故管理人对该日期前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和统计,具体如下:

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投资者诉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6,399件,其中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案件合计98件,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45,928,650.03元;其中已经取得生效判决的案件合计6,301件,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929,746,037.95元,已判决金额合计为893,998,366.48元。武汉中院已受理投资者诉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631件,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76,326,508.57元,全部未取得生效判决。另外,有3件案件管理人尚未查证案件受理法院,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79,947.18元。

鉴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存在中安科尚不掌握相关诉讼情况的可能,且部分已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债权人尚未申报债权,管理人将根据债权申报期限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测算该部分预计债权金额。

十、 中恒汇志业绩承诺情况

2014年,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7.22元/股的价格向中恒汇志发行395,983,379股股票,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100%股权。鉴于中安消技术100%股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安科与中恒汇志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和2014年6月10日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约定,中安消技术100%股权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年至2016年,对应拟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1,009.53万元、28,217.16万元及37,620.80万元。若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在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实际利润未能达到该公司当年的利润预测数,中恒汇志应根据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相应股票的补偿。

根据大华会所出具的《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966号),中安消技术2014~2016年度盈利预测未全部实现,经测算中恒汇志应补偿股票数合计为176,751,344股股票,其中2014年、2015年应进行补偿的股票数合计48,691,587股股票已划转至中恒汇志在招商证券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尚需追加的应补偿128,059,757股股票因中恒汇志所持公司股票被冻结而至今暂未划转。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应补偿的176,751,344股股票补偿方式为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持有的部分将不参与该赠送),在册股东按其持有股票数

量占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扣除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持有的股票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票。由于中恒汇志自身债务及诉讼事项,其持有的中安科股票已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包含其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票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票,致使中恒汇志应补偿股票赠送事宜至今未能推进实施。

2019年2月,中安科就控股股东48,691,587股补偿股票权益纠纷案向深圳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深圳中院判决确认中恒汇志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票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票不属于中恒汇志的财产,其权利人为公司在册股东。2022年6月,中安科收到由广东高院出具的(2021)粤民终78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认为中安科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故以程序不当为由驳回中安科的起诉。而在成都中院审理的(2021)川01民初53号执行异议案件中,成都中院认为中安科对案涉股票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故对中安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2021)川01民初53号执行异议案件尚处于二审阶段。

第二部分 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受让股票的条件

一、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情况

(一) 意向投资人的公开招募及报名

招募重整投资人目的在于整合重整投资人在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和中安科在技术、产线、市场的资源,释放公司的潜在价值,提高中安科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依法保护债权人、职工等相关方合法权益。

2022年8月4日,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投资人招募公告》。截至2022年8月14日24时,共计7家主体向临时管理人报名参加投资尽职调查,仅重整投资人缴纳了尽职调查保证金。

(二) 重整投资人的确定

截至2022年8月24日晚18时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临时管理人仅收到由重整投资人组成联合体提交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主体介绍、经营规划方案、投资报价方案、锁定期安排、受让股票价格合理性说明等内容。根据《投资人招募公告》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因仅有一名意向投资人(联合体)提交了《投资方案》,故临时管理人通过商业谈判方式于2022年9月1日确定其为中安科的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是通过投资文件规范性、投资主体适格性、经营方案合理性、投资报价优越性等多个维度进行评判后选定的,《投资方案》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中安科经营和发展。

2022年9月8日,重整投资人与中安科以及临时管理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由临时管理人作为《重整投资协议》的监督方,后续又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补充协议。

二、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

《重整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中的800,000,000股股票,受让前述股票的条件包括:

1. 支付现金对价

重整投资人支付1,200,000,000.00元现金对价。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原有主营业务、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向下属公司注入流动性;部分资金用于清偿重整计划规定的应当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各项费用,有财产担保债权中应当以现金清偿的部分、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如有)以及普通债权中应当以现金清偿的部分。

2. 设定限售期

核心重整投资人武汉融晶承诺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其余重整投资人承诺自转增股票分别过户登记至各自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登记日以相应股票实际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各自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

3. 补足承诺

为切实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武汉融晶承诺,如出现抵债股票不足而无法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清偿超过312,600.97万元债务部分(不含现金清偿和留债部分,且债务金额为武汉中院最终审定金额)的情况,则超过312,600.97万元债务部分的股票由武汉融晶按照4.30元/股负责补足,或由武汉融晶按照不超过 4.30元/股的价格为该等债权人提供等值偿债方案。

第三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由此,才能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中安科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中安科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为挽救中安科,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中安科的重整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一)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中安科现有总股本 1,283,020,992股为基数,按照每 10股转增11.9014343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1,526,979,008股股票。转增后,中安科总股本将由1,283,020,992股增加至 2,810,000,0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

(二) 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形成的 1,526,979,008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726,979,008股股票以4.30元/股的价格抵债给全体债权人,用于清偿对应的债务以化解中安科债务风险、保全经营性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800,000,000股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价款中部分用于支付中安科破产费用和清偿相关债务,剩余部分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公司经营能力。具体如下:

1. 引入重整投资人

转增形成的股票中800,000,000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所支付的1,200,000,000.00元现金对价,将部分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原有主营业务、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向下属公司注入流动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包括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按本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应当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中应当以现金清偿的部分、职工债权、普通债权中应当以现金清偿的部分。

2. 清偿债务

转增形成的股票中726,979,008股将用于抵偿中安科债务。具体抵偿方式详见本重整计划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

(三) 中恒汇志业绩补偿追索

中恒汇志因盈利预测未完全实现而触发的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股票数已由中安科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故对本应由中恒汇志补偿给原股东的176,751,344股股票,将让渡至中安科作为偿债资源的一部分。如偿债资源足够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进行清偿的,则剩余部分可依次用于对武汉融晶履行补足承诺的股票或等值偿债物进行清偿、对留债挂账的关联企业债权进行清偿。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科股票已经被冻结、质押或处于执行程序中,前述股票的追索存在不确定性。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除中恒汇志外,中安科现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重整计划的执行而减少。同时,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中安科的基本面将得到根本性改善,并得以提升持续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公司价值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全体股东所持有的中安科股票也将成为更有价值的资产,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 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债权申报及审查的实际情况,中安科债权划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及普通债权。

二、 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清算价值范围内以现金方式优先清偿。清算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惩罚性费用将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二)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三) 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安科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24.48%。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普通债权清偿方式如下:

1. 60,000.00元(含本数)以下部分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户债权人债权金额在60,000.00元以下(含本数)的部分,将获得一次性现金清偿。

2. 60,000.00元以上部分采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

普通债权人每100元债权金额可分得约23.25股中安科股票,股票抵债价格为4.30元/股。每户普通债权人以此计算可得股票数量出现小数位的,则向上取整,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普通债权人在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后,中安科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须予以减免的部分。

3. 关联方债权全额留债

为保障非关联方债权人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关联方债权将按照留债挂账处理。

(四) 暂缓确认债权及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或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将按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方式及比例对偿债资源予以提存。待相应债权依法确认后,债权人可按同类型债权清偿方式及比例获得受偿。未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申报的,由中安科负责审查后按照同类债权清偿方式及比例获得受偿。

第五部分 经营方案

中安科主营业务市场趋于饱和,亟需转型升级以开拓新增长点。同时现金流长期不足、长期无法形成资源合力亟待引入投资人进行整合亦成为阻碍中安科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重整投资人将在主营业务升级、现金流支持和运营管理革新等方面全方位支持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速物联网技术创新以及智能化与经济社会民生深度融合,进一步促使中安科优化“数智化”网格布局,构建形成“产学研一体化、智慧医疗整体化、智能服务系统化”的全新战略格局。支持中安科进一步打造提升为集研发、设计、制造、安装为一体的智慧系统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商,主要发展措施如下:

一、 优化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重塑企业文化

首先,加强顶层设计,深化治理、用人、激励三项机制改革。具体而言,通过改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完善董事会制度体系,强化监事会监管职责,厘清管理层权责边界。同时,深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优化专业配置,确保上市公司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有效性,以市场化、法制化的理念指导上市公司发展策略,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调整人力资源管理和人才引进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智能技术推动管理变革、实现管理升级以完善和发展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同时,转变观念、赋能人才,通过灵活选用创新型人才等方式打破人员身份界限,结合人员专业类型、工作经历、工作实绩等因素定岗,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推动实现“一专多能”“多专多能”;在员工激励方面,则需要改变思维模式,真正建立起适合企业特点、时代特点和员工需求的开放激励体系。未来,一方面通过成就激励、能力激励、环境激励以及物质激励等单一或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多跑道、多层次激励机制;另一方面,高效准确地追踪并定位员工需求,充分考虑并尊重员工的个体差异。

其次,顺应市场变化实现组织形式流动化调整,梳理形成企业特有的岗位图谱和职业发展通道,构建简约高效的组织架构。具体举措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对现有的分、子公司进行撤销合并,整合优势资源,实现中安科内部的管理扁平、职能优化、运行高效,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考虑引入更优化的绩效考核方法以激发内驱、交圈协同,切实实现企业目标一致,加强上下级、跨部门交流,打破部门间沟通壁垒。

再次,加强风险控制管理,建立严密、高效的内控体系,避免法律风险,减少市场风险的发生。其一,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将其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认知和自觉行为,形成与企业经营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文化;其二,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控与报告制度,即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关注的风险,设置预警指标体系;其三,考虑借鉴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体系重塑内部控制制度,并同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及评价监督体系,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整体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及资产安全、合规性。

最后,以巩固前述制度优化改革成果为企业文化基石,深化对组织体系演变发展和经验教训的总结认知,聚焦创新价值“智造”,融合“数智化”管理模式,以建设价值型、创新型总部为靶向目标,确保方向正确、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发展稳健,更好地围绕战略整合资源、贴合市场需求拓展产业布局,真正实现企业管理效能的再造。

二、 调整整合产业布局,加大研发力度,发挥资源优势

(一)以武汉作为产学研基地,在智能制造领域提升系统集成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

中安科已在智能制造领域经营多年,累积下丰富的技术与客户资源,在深圳、常州均设有全资子公司,从事物联网传感器、智能门禁以及工业摄像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活动。上市公司已拥有超过200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受制于债务危机,中安科在过去多年间研发停滞不前,始终无法形成产品制造的规模化、系统化。

通过本次重整程序,重整投资人将最大限度给予中安科产业支持和财务支持,确保中安科的流动性获得明显改善,极大促进经营与研发环境升级。快速形成以武汉为核心的研究中心与实验基地,充分发挥当地人才及资源优势,进而将产业辐射至我国中部地区。同时,上市公司将加大研发投资力度,结合重整投资人在房地产、金融、互联网等业务领域的经验,把握数字化时代经济建设趋势,围绕“智能交通”、“智慧医疗”和“网络信息安全”三大核心领域形成智慧城市系统集成业务,在智慧办公、智慧养老、智慧金融等领域进行开拓,为智能园区(工厂)、办公大楼、商住综合体、博物馆、美术馆、政府大楼等不同场景提供特色化行业解决方案。

(二)赋能智慧医疗解决方案体系化发展,创造盈利新增长

“十四五”确定医疗新基建主旋律,2020年至2022年,中央财政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保持8.00%左右增长,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则呈现加速提升趋势,尤其是2022年剔除新冠疫情资金补助,仍有 26.30%的增长(按提前下达资金占比62.00%计算)。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支持部分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在控制单体规模的基础上,适度建设发展多院区,发生重大疫情时迅速转换功能。同时,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推进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推动手术机器人等智能医疗设备和智能辅助诊疗系统的研发与应用。

深入开拓医疗服务板块、赋能智慧医疗是中安科未来五年的重要战略布局,中安科始终重视、关注现代医疗的各个环节,并且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整体化智慧医疗解决方案。其中囊括医院业务信息系统、医疗常规净化系统(产科、实验室、层流病房、洁净手术部、重症监护室ICU、消毒供应中心CSSD)、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楼宇控制系统等。作为深圳公务署项目的在建单位,中安科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得到了大幅提升,具备了厚积薄发的发展优势。

在完成重整后,中安科将在智慧医疗领域大步迈进,依托于重整投资人自身优势,深入解决智慧医疗领域的病人隐私与信息安全、数据质量、电子病例应用广度、后勤数据交互性等方面的顽疾,提高信息整合程度及便利性。帮助建立完善的医疗信息系统与疫情防控及救治体系,健全传染病救治网络,根据患者的需求与医疗救助的目标帮助医院完成个性化治疗,提高医疗救治系统承载力。同时,发挥中安科全产业链的优势,加强产品设计与终端用户之间的联系,通过研发、生产、使用、反馈、再研发这一循环往复的过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及市场占有率,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三)整合优势资源,打造智能系统集成、安装、运营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商

中安科现拥有涉及建筑、安装、运营、管理等多领域资质,其中不乏建设工程总包、机电工程总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工程承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一级、电子和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具有较高含金量的业务资质。然而,受限于行业政策及上市公司资源有限,各资质及人才始终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无法形成合力。

重整程序完成后,重整投资人将推动中安科尽快完成资源与资质的整合,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集智能系统集成、安保运营服务和智能硬件制造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商。智能硬件制造依托于智慧城市系统集成和安防运营业务,主推智慧消防报警器、安防报警器系统、智能家居传感器等产品,结合重整投资人旗下数字化信息技术平台通过无线网络连接赋予智能硬件联网能力,优化芯片和传感器以提高产品传感能力,丰富多元的交互能力重塑人机交互体验。全方位实现对智能系统集成与安防系统的优化与提升,特别是在智能硬件制造领域实现以消费级智能硬件制造业为基础,带动商业级智能硬件和工业级智能硬件制造业发展的目标,打造扎根武汉,覆盖中部,辐射全国,面向全球的高端智能产业生产服务型企业。

三、 充分发挥股东优势,实现资源合力

湖北省地处我国中部地区,是国家提高中部区域经济增长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推行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试点省份,亦为我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地带。重整投资人的资金实力以及良好的市场调度以及运维水平,都可以为中安科的改革脱困和转型升级提供巨大助力,也得以持续推动中安科为湖北省经济量级、产业层级、城市能级提升作出应有的贡献。此外,重整投资人还拥有大量的优质资源,产业多元化且各业务板块之间协同性较好。在中安科完成重整后,重整投资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经济实力及资源整合能力,以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第六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一、 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 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中安科负责执行。

(二) 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中安科应于2022年12月31日(不含当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在此期间,中安科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中安科应依法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武汉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武汉中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执行。

(三) 执行完毕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依照《重整投资协议》第四条第(一)(二)(三)款之约定,全额支付投资保证金和第一期投资款,合计6.50亿元;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或提存完毕,应当清偿的职工债权已经清偿完毕;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已经进行分配,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已经进行分配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并已向相关债权人发出清偿通知;

5.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或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6.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债权人与中安科就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由中安科按照该等协议继续履行偿债义务,且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武汉中院可以根据管理人或中安科的申请,作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四) 协助执行

就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登记变更、股权登记变更、股票转增、股票过户分配、财产限制措施解除等事项,中安科或管理人可向武汉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武汉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

(五) 不能执行的后果

如重整计划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获得武汉中院裁定批准并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的,视为执行不能,中安科应在2023年1月1日起十日内无息全额退还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的尽职调查保证金、投资保证金和转增股票对价款。

如重整计划虽经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但因中安科2022年度合并报表口径下净资产不能转为正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维持上市地位的,中安科应在该等退市原因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无息全额退还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的尽职调查保证金、投资保证金和转增股票对价款。如前述重整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的,则未返还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本金及利息(按照每日加计万分之五利息计算),在中安科后续破产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非因重整投资人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且确无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可行方式继续推动重整计划执行的,武汉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中安科破产。中安科应自前述情况发生起十日之内全额无息退还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的尽职调查保证金、投资保证金和转增股票对价款。如前述重整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则未返还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本金及利息(按照每日加计万分之五利息计算),在中安科的后续破产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予以优先受偿。

二、 重整计划的监督

(一) 重整计划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中安科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管理人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参照破产费用由中安科财产随时支付。

(二)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若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届满;若执行期限延长的,由管理人向武汉中院申请将监督期限顺延。

(三) 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中安科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应向武汉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四) 监督期限内中安科的职责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中安科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

一、 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及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至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重整计划在中安科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由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后,经武汉中院裁定批准生效;或虽有表决组、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但经武汉中院裁定批准生效。重整计划生效后,对中安科、全体债权人(包括预计债权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偿债资源的分配

(一) 现金的分配

每户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受偿的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武汉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按照附件一所示的书面格式提供接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逾期不提供相关信息、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 抵债股票的分配

每户债权人以股票抵偿受偿的部分,由中安科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将中安科的股票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武汉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按照附件二所示的书面格式提供受领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暂无法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应向中安科书面说明情况。

逾期不提供相关信息、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 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预重整启动日(即2022年7月1日)之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就该债权依据重整计划确定的受偿条件和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位或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按照受让人分别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该转让方应受偿的现金及股票(如有)。

三、 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在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经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金/抵债股票的,中安科根据重整计划将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金提存/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或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将应向其分配的抵债股票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即视为中安科已经根据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以上所有提存/预留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在提存/预留期间均不计息。已提存/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权利。已提存/预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预留的偿债股票公司可以自行处置,所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对于截至2022年12月6日,即第一次债权人召开之日,已申报但因诉讼、仲裁未决,条件未成就或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作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以依法确认的债权金额和债权性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清偿。已按照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未向中安科主张权利的,根据重整计划为其预留的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偿债股票公司可以自行处置,所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 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一) 对中安科股权质押/查封手续的解除

在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应配合中安科、管理人完成对中安科所持股权的质押/查封手续的解除。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配合解除股权质押/查封手续,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中安科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原质押/查封手续。同时,中安科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股权质押/查封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二) 对中安科财产查封/冻结/抵押/质押措施的解除

在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应申请并配合中安科、管理人解除对中安科财产的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并配合解除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中安科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手续;同时,中安科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抵押/质押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在中安科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五、 对尚欠中安科发票的给付

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中安科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体现实质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经武汉中院批准起15日内向中安科开具目前尚未开具的发票。逾期未开票或未足额开票的,中安科有权就相关债权人依据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股票予以提存,待债权人开具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

六、 中安科信用等级的恢复

在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因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中安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债权人应向其执行申请法院申请删除中安科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中安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惩罚措施;若实践中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将债权人配合作为必要条件的,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中安科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相关债权人分配。

在重整计划获武汉中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调整中安科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中安科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中安科符合征信要求,合理的融资需求应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对中安科再融资设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中安科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再行分配。

七、 破产费用的支付

中安科破产费用预计不超过3,600.00万元,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临时管理人与中安科在预重整期间协商的意见及合同约定,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予以一次性支付。

预留的破产费用如有剩余,将划入中安科账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中安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税、费,以及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由中安科随时支付。

八、 共益债务的清偿

中安科预重整和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中安科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九、 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

(一) 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之后,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二) 重整投资人的变更

因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变更重整投资人的,在不变更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或变更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对债权人更有利的前提下,经管理人同意并由中安科报告武汉中院后方可予以变更。

(三) 重整计划的变更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重整计划制作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或者因重整投资人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中安科或管理人可以向武汉中院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武汉中院经审查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中安科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获武汉中院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正案。该修正案应提交给因修正案而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武汉中院批准以及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中安科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武汉中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武汉中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武汉中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可依法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中安科破产。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领受偿债资金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本公司/本人受领的应分配款项转入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本人/我司确保上述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若在你司分配前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本人/我司将立即通知贵司和管理人。本人/我司自愿承担因上述账户信息有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贵司和管理人的责任及后果。

注:通过债权申报系统(网址:https://www.casecloud.com.cn)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申报系统中“执行与分配”板块直接填写账户信息,无需另外提供本告知书。

债权人名称(签章):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领受抵债股票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本公司/本人受领的应分配股票转入如下沪A账户(债权金额在六万元及以下的债权人无需填写,以下信息需要向托管券商查询):

账户名称

账号/股东代码(十位)

本人/我司确保上述证券账户信息真实、准确,若在你司分配前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本人/我司将立即通知贵司和管理人。本人/我司自愿承担因上述账户信息有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贵司和管理人的责任及后果。

注:通过债权申报系统(网址:https://www.casecloud.com.cn)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申报系统中“执行与分配”板块填写证券账户信息,无需另外提供本告知书。

债权人名称(签章):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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