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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西班牙怎么注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近年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聚焦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更优司法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创新性的优秀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关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执行区际司法协助安排、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纠纷多元有效化解等方面的司法实践成果,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恪守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区际司法协助。在中国公民韩某某申请承认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里贾纳市法院离婚判决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依托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在香港某公司就与山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准许香港仲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港籍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提供保障,助力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卢森堡某T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某仲裁裁决审查案中,妥善平衡国际公约义务履行与重整企业国内债权人平等受偿权保护,积极防范化解海南自贸港重整企业风险、为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与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在某爱医院与英国籍孙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审慎核查案件事实,准确识别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依法、妥善保障外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个案办理增强外籍人才对海南自贸港就业环境、法治环境的信心;在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德国某公司与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解散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全面考量公司决策机制已经失灵,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等实际情形,明确中外合资公司强制解散的司法认定标准,在引导外资依法、有序退出、稳定外商在海南自贸港的投资预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三是强化机制创新,推动国际商事审判高质量发展。在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托港籍陪审员履职创新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涉港纠纷,切实维护海南自贸港重点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西部陆海新通道外贸领域法律风险;在西班牙某投资公司、西班牙某医疗公司与福建某医疗器械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海南自贸港法院成功调解了首个当事人约定管辖案件,推动“协议管辖示范条款”的创新举措精准落地,助力海南自贸港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四是准确查明并适用域外法,树立审判示范导向。在台湾地区居民陈某某与台湾地区居民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精准、深入把握冲突规则的立法精神,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争议具有更强的身份特征和人身属性,合理厘定离婚后不动产分割纠纷的准据法规则,并适用台湾地区民法作出公正裁判结果,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

 

五是拓展多元解纷,提升国际商事纠纷化解实效。在香港某贸易公司与海南某电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发挥“合作机制+智能平台”双重优势,依托与香港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建立的合作机制,通过ODR在线纠纷调解平台高效委托调解,极大缩短纠纷解决时长,成功打破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僵局。本案的办理,在拓展多元解纷路径、提升国际商事纠纷化解实效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目录

案例一:中国公民韩某某申请承认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里贾纳市法院离婚判决案

——履行《取消外国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案例二:香港某公司就与山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

——执行区际司法协助安排,准许香港仲裁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例三:某爱医院与英国籍孙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提升公正司法能力,平等保护外籍劳动者权益

案例四: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德国某公司与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解散纠纷案

——依法妥善处理“公司僵局”问题,畅通海南自贸港合资企业外资退出渠道

案例五: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依托港澳台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纠纷,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更优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六:西班牙某投资公司、西班牙某医疗公司与福建某医疗器械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在《协议管辖示范条款》出台背景下妥善办理首个相关案件,助力海南自贸港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案例七:台湾地区居民陈某某与台湾地区居民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综合考量婚姻关系所涉财产争议的独特属性,合理厘清离婚后不动产分割纠纷准据法适用问题

案例八:某银行与香港某集团、第三人海南某控股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明确从合同在准据法适用上具有独立性,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

案例九:香港某贸易公司与海南某电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挥“合作机制+智能平台”双重优势,引领传统调解方式换代升级,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提质增效

案例十:卢森堡某T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某仲裁裁决审查案

——妥善平衡国际公约义务履行与重整企业国内债权人平等受偿权保护,公正高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案例一

中国公民韩某某申请承认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里贾纳市法院离婚判决案

——履行《取消外国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中国公民韩某某与加拿大公民刘某某在海口市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韩某某在加拿大提起离婚诉讼。2022年5月10日,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里贾纳市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该判决于2022年6月10日生效。韩某某于2024年向海南一中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并提交该离婚判决文本及附加证明书。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依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相关规定,经审查韩某某提交的附加证明书,认可了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里贾纳市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判决的真实性,并依法承认该判决中关于申请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后,海南首例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是目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该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实施,其核心内容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将文书出境前的两次领事认证“合二为一”简化为依托附加证明书(Aposille)的“一步式”证明,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适用该公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其免于繁琐且昂贵的连锁认证负担,在提高司法效率,助力加强海南自贸港法涉外法治建设方面具有示范价值和推动意义。

 

案例二

香港某公司就与山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

——执行区际司法协助安排,准许香港仲裁当事人

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香港某公司、海南某公司因与山东某公司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滞期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问题产生争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香港某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后,香港某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4年5月13日向海南一中院致函,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予以协助,并将仲裁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转递至海南一中院。香港某公司申请冻结山东某公司名下银行、股权等财产,并提交了某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113260471.95元。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香港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的规定,且依法提供担保,保全申请合法,故裁定准许香港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生效之后,海南首例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的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相关规定,准许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港籍当事人将来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提供保障,在推动海南自贸港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以及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三

某爱医院与英国籍孙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提升公正司法能力,平等保护外籍劳动者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某爱医院与英籍华人、英国皇家儿科医学院院士孙某经多次协商后,签订《劳动合同》。孙某自入职起,担任某爱医院医学总监,全面负责某爱医院医疗事务。工作期间,孙某接诊的患者主要为儿童患者。2021年12月22日,某爱医院以孙某将公司有关证照据为己有、未取得执业合法资质等为由,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孙某签收该通知。同日,双方分别在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上签名、盖章,该表格上勾选“注销原因”为“聘用合同解除”。此后,孙某未在该处继续工作。2022年1月,孙某向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某爱医院提出仲裁反申请,该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某爱医院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判令孙某返还超出该院其他医师薪酬的工资款268181.8元。孙某反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判令某爱医院补发自2021年12月16日起的工资,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一审认为,案涉《劳动合同》为双方在充分协商、了解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内容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某爱医院主张孙某将公司证照据为己有,没有事实依据。且经法院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函询,孙某接诊14周岁以下内科、内分泌疾病患者,并不必然、直接构成违规接诊,至于其是否超范围执业,亦需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处理。据此,某爱医院构成违法解除合同,但因孙某明确表示了解除合同之意愿,故,双方之劳动关系实际上于2021年12月22日即告终止,案涉《劳动合同》解除,某爱医院应向孙某支付赔偿金44089.5元、工资73563.22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爱医院不服,提出上诉,海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外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坚持把平等保护原则贯穿始终,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开展调查,审慎核实案件事实中的医疗专业知识,并充分识别信息收集能力、透明度、披露程度对外籍劳动者与本地用人单位的不同影响,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合同行为作出否定评判,有效保障了外籍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等合法权益。本案的公正、妥善办理,有助于增强外籍人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环境、法治环境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国外高端优秀人才到海南自贸港干事创业。以本案办理为启示,为进一步保障外籍劳动者依法依规就业,海南一中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方法,与海南省外国专家局联合发布中英双语版《外籍人士在琼就业及劳动争议处理提示》,并有效简化信息获取方式,旨在为外籍劳动者提供务实管用的法律服务,预防和减少涉外劳动争议发生,促进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

 

案例四

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德国某公司与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解散纠纷案

——依法妥善处理“公司僵局”问题,畅通海南自贸港

合资企业外资退出渠道

基本案情

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原为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茵中国公司于2014年6月合资成立,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占股49%,某茵中国公司占股51%。2017年11月,某茵中国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德国某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股东变更后,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于2019-2021年间共召开四次董事会,但均因公司两股东之间分歧较大而不能形成有效决议。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德国某公司亦均认可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已无法正常运营超过两年,但因公司股东之间存在重大分歧,无法达成解散协议,故共同向海南一中院起诉请求解散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退出市场也要有相应的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本案中,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持有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49%的股权,德国某公司持有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51%股权,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至少自2019年1月开始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无法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任何表决,公司决策机制已失灵,公司经营已陷入僵局,故对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德国某公司要求解散某德检测认证服务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保障外商投资者平稳有序退出,司法助力营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自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境外资金纷纷加速在海南投资兴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此成为吸引外资的桥头堡,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引导外资依法、有序退出,尚需进一步深入挖掘相关实务问题,并提供有益审判经验。本案中,人民法院针对解散境外股东在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诉讼请求,准确适用中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全面考量公司决策机制已经失灵,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这一实际情形,在公司解散的标准上作出正确认定。本案的依法公正办理,对于妥善处理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僵局问题,有效畅通外资退出渠道,稳定外商在海南自贸港的投资预期,完善外商投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案例五

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某公司、

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依托港澳台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纠纷,

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更优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新加坡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署《物流服务框架协议(国际)》,约定新加坡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委托香港某公司提供国际物流服务,并支付运费。2024年2月,海南某特科技公司向香港某公司、端某某提出运输需求,端某某告知运输周期约为16-22天。香港某公司承运货物于2024年3月经四川南充海关审批放行,随时可由新疆各口岸出境。之后,香港某公司、端某某拒绝配合告知货物状态、提供报关单等资料,甚至故意提供货物的虚假位置信息,致使货物失控且不知所踪。经海南某特科技公司查证,至起诉时,案涉承运货物已转委托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分别存储于新疆某海关监管仓、某跨境电商边境仓。据此,海南某特科技公司向海南一中院起诉请求返还案涉货物。

裁判结果

考虑到案涉货物控制方为香港企业,为妥善化解本案纠纷,海南一中院依托香港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机制,安排1名香港籍陪审员参加调解工作,并促成当事人和解,香港某公司同意返还案涉货物。后,海南某特科技公司向海南一中院申请撤诉,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准许其撤诉的裁定。

典型意义

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涉及众多法律关系,跨国争议和纠纷频发,故公正高效的司法程序是实现高水平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关键。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切实维护自由贸易港重点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化解西部陆海新通道外贸领域法律风险、依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有序通畅的角度出发,及时果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诉争货物被不当转运出境,为后续开展调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依托港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机制,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助力涉港案件妥善解决。本案的办理,对于拓展港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方式、丰富涉港纠纷规则衔接的司法实践、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效对接,均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六

西班牙某投资公司、西班牙某医疗公司与福建某医疗器械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在《协议管辖示范条款》出台背景下妥善办理首个约定管辖案件,助力海南自贸港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基本案情

西班牙某投资公司和某医疗公司在全球防疫物资紧俏时,与福建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大比例预付款。后,福建某医疗器械公司因防疫物资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等原因无法按期交货,遂引发纠纷。各方当事人达成合同解除协议,并约定如果未履行该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管辖并适用中国法。

裁判结果

本案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合议庭组织下进行了多轮调解,最终就欠付货款本金总额、货款分期偿付方案、诉讼费用金额及承担主体等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个国内外当事人明确协议选择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现已更名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处理争议的民商事案件。在2023年《民事诉讼法》作出“取消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地的要求”的修改前,为进一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精神,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即在参考国际商事仲裁、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等示范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协议管辖示范条款》,根据该协议管辖示范条款,即使某一审涉外民商事纠纷与我国司法辖区无实际联系,但在不违反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亦可协议选择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进行管辖。该协议管辖示范条款是海南自贸港司法领域机制创新方面的重要举措,旨在以更高开放的姿态探索涉外审判机制,提升海南自贸港国际司法竞争力。本案在该协议管辖示范条款出台背景下成功调解,且在办案效果上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推动“协议管辖”创新举措精准落地,进一步营造与国际接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贸港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优选地”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七

台湾地区居民陈某某与台湾地区居民饶某某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综合考量婚姻关系所涉财产争议的独特属性,

合理厘清离婚后不动产分割纠纷准据法适用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饶某某均为台湾地区居民,二人于1983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购买了海南省琼海市某套房屋(简称诉争房屋),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11年11月2日,陈某某与饶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除对台湾地区某地相关不动产进行分割外,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对外发生之权利义务均各自行使或负担。双方亦不互相主张财产分配请求权或为其他请求。2016年12月,陈某某取得诉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4月,陈某某欲转让诉争房屋,且过户手续需饶某某协助办理。经沟通,饶某某拒绝配合,陈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诉争房屋,判令该房屋归陈某某单独所有,并由陈某某向饶某某补偿房屋折价款3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具有更强的身份特征和属人特性。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应遵循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夫妻双方协议选择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夫妻双方未协议选择的,应根据与夫妻身份特性具有密切联系的连接点,确定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就夫妻财产关系、不动产物权争议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应优先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协议选择适用实体法,也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且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在实体法的选择上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据此,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05条、第1030条之一等规定,鉴于原、被告“法定财产制”业已消灭,且被告主张财产份额分配的期限已过,故原告请求判令诉争房屋归其单独所有,并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系原告自愿处分其权利,予以照准。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准确厘清《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物权冲突规范与夫妻财产关系冲突规范的不同定位及属性,权衡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身份特征、属人特性,合理确定离婚后不动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准据法适用的典型案例。鉴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及不动产物权争议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且各规则之间界限不够明晰,故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问题仍有争议,裁判尺度尚不统一。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理解、把握《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核心内涵及立法原意,即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所涉及的物权关系需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因此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实践的角度,均应将离婚后财产纠纷与普通不动产纠纷进行区分,继而参照《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密切联系点”确立本案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并依据台湾地区民法有关规定对诉争房屋分割问题作出公正裁判结果。本案的妥善办理,在切实推动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冲突规范内部的衔接与贯通、积极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等方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和参考价值。

 

案例八

某银行与香港某集团、第三人海南某控股公司等

保证合同纠纷案

——明确从合同在准据法适用上具有独立性,

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某银行与海南某控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28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约定:“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2018年1月,香港某集团与某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为海南某控股公司的前述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第20条“适用法律”约定:“本《担保合同》适用香港法律”。2020年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南某控股公司等几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确认某银行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中,案涉《借款合同》债权逾期本息共计330630595.9元。2020年7月,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香港某集团对海南某控股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因某银行与香港某集团在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香港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之规定,《担保合同》应适用香港法。虽然海南某控股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根据《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产条例》第32条“破产解除令的效力”,其中第八款“凡破产人因破产解除而获免除法律责任,则任何其他人(不论该人是作为该破产人的合伙人或共同受托人或其他),并不因该项破产解除而获免除该法律责任或获免除该其他人作为破产人的保证人或作为具保证人性质的人的法律责任。保证人不应该因为债务人的破产而免除其法律责任”,故对香港某集关于海南某控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明确从合同在准据法选择与适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典型案件。鉴于目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对于从合同的准据法选择与适用能否独立于主合同并无明确、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从合同准据法选择约定的效力认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据此,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主、从合同在准据法选择与适用问题上相互具有独立性,即合同当事人可以分别、单独对主合同和从合同约定准据法,两种约定均有效,并依据当事人关于从合同准据法适用的约定,在准确查明并适用香港法律的基础上,判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实现了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促成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为加快构建并完善域外法查明及适用的法律机制提供了示范指引和有益经验。

 

 

案例九

香港某贸易公司与海南某电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挥“合作机制+智能平台”双重优势,引领传统调解方式

换代升级,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提质增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香港某贸易公司因与海南某电商公司进出口某日本化妆品问题发生争议,遂将纠纷诉至海南一中院,请求海南某电商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案件开庭审理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故海南一中院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海南涉外民商事纠纷在线多元化解平台(ODR),将本案委托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进行调解。

裁判结果

2022年6月29日,经过IDRRMI香港调解员进行专业化引导式调解,香港某贸易公司与海南某电商公司就解除案涉《销售合同》、海南某电商公司支付金额及期限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海南一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2019年12月,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与香港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建立合作机制。本案系依托该合作机制,并运用创新研发的海南涉外民商事纠纷在线多元化解平台(ODR),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典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纠纷产生背景,以及香港调解员在了解当地情况、行业习惯等方面的优势,从专业、高效处理争议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香港与海南在调解方面的互补优势,在委托调解后,通过香港调解员专业化引导式调解,成功打破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僵局。同时,有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开庭、调解、送达等各环节工作均通过线上方式完成,通过搭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纠纷解决平台,引领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升级换代。本案的办理,在拓展多元解纷路径、提升国际商事纠纷化解实效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卢森堡某T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

伦敦国际仲裁院某仲裁裁决审查案

——妥善平衡国际公约义务履行与重整企业国内债权人

平等受偿权保护,公正高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某集团公司与卢森堡某T公司签订某S公司《股权收购协议》,该协议约定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且纠纷应适用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地在英国。某集团公司依约收购部分股权后,因资金问题未能继续履约,其关联企业某旅游公司遂与某T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剩余股权收购期限,并由其承接某S公司股东贷款以及由某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2月10日,某集团公司和某旅游公司进入破产重整。5月 20日,某T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约1.8亿美元。管理人未确认,但为某T公司全额预留了偿债资源。某T公司随后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相关合同主体按协议履行股权购买义务,否则赔偿某T公司全部损失共计1.8亿美元。2022年11月,仲裁庭适用英国法律,裁决某旅游公司应向某T公司赔偿损失约1.27亿美元及裁决后利息,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7月,某T公司向海南一中院申请承认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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