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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1修订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发布,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点击阅读全文)。产品检验作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依然是产品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下面嘉峪检测网医械研发专栏为您梳理一下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产品检验的要求变化。
一、注册检验报告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二、三类产品注册时,产品检验报告都必不可少;【新版变更】所有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这大大地放宽了注册检验报告的要求。虽然这并不是官方第一次提出这一要求(详见CFDA:今后委托检验也可以用于器械注册了!)。
原版本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复检环节调整
当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要求复检时,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相关检验项目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复检时应当变更承办部门或者人员。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三、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惩罚力度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记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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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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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 |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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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予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以免予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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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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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
第三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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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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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 |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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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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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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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
第五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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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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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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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相关检验项目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复检时应当变更承办部门或者人员。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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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
第七十六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可以作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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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第七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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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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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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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网络销售未按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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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暂停相关责任人员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例等相关记录中;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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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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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
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记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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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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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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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是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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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目录
(中文版)医疗器械研发手册-第二版-第二部分 医疗器械研发中的工艺
(中文版)医疗器械研发手册-第二版-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研发中的方法
(中文版)医疗器械研发手册-第二版-第四部分 研发企业家的访谈和闪光点
(中文版)医疗器械研发手册-第二版-第一部分 医疗器械研发中的材料
《DFMA面向制造与装配的设计》英文版 第11-12部分(98页)
《DFMA面向制造与装配的设计》英文版 第1-2部分(111页)
《DFMA面向制造与装配的设计》英文版 第13-14部分(113页)
《DFMA面向制造与装配的设计》英文版 第3-4部分(112页)
《DFMA面向制造与装配的设计》英文版 第5-6部分(76页)
《DFMA面向制造与装配的设计》英文版 第7-8部分(111页)
《DFMA面向制造与装配的设计》英文版 第9-10部分(86页)
【电子图书】《电子设备可靠性热设计指南》徐维新著(193页)
【电子图书】面向制造与装配的产品设计(567页)中文版
【电子图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执行和管理(296页)
2020年中国脱敏产品研发与行业研究报告(16页)
570项医疗器械研发常用标准汇总.doc(40页)
DFMA面向制造和装配的产品设计.ppt(30页)
DFMEA开发与制作.ppt(53页)
DOE实验设计及实例操作培训PPT
DOE实验设计模板.xls
ESD防护设计与处理培训PPT(26页)
FDA发布的片剂开发qbd案例(92页)
FDA医疗器械生产商设计控制指导(28页)
GB 9706.1-2020在医疗器械研发过程的应用培训PPT(61页)
GMP独立软件质量体系讲解设计开发(上)PPT(22页)
IEC60601-1医疗设备安全标准原理及设计培训教材.ppt(116页)
IEC61215.2005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9535(中文版,34页)
IND、NDA的溶出方法开发确认培训PPT(50页)
LC-MS液质联用方法开发
PCBA电路板级可靠性设计(单板、元器件).ppt(25页)
PCB设计基本工艺要求(5页)
TI 电源设计经验合集(98页)
TI设计:具有人体成分功能和BLE连接的体重秤参考设计
USP 1092溶出度试验的开发和验证【中英文对照版】.doc(54页)
安凯客车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培训教材.ppt(60页)
安全采血针的设计开发产品失效模式分析实例.doc(3页)
钣金结构设计工艺手册(36页)
便携式心率采集系统设计.doc(40页)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程序(含表格).doc(21页)
产品结构设计准则--出模角篇.doc(3页)
产品结构设计准则--洞孔(Hole).doc(4页)
产品结构设计准则--公差(Tolerance).doc(4页)
产品结构设计准则--扣位(Snap Joints).doc(6页)
产品开发流程PPT(12页)
产品研发管理制度(17页)
产品研发流程中的测试培训PPT
除颤仪研发与行业研究报告(34页)
创新药研发流程培训.ppt
大型医疗设备研发过程的供应商管理研究 ——以GE 医疗为例.doc(52页)
电磁兼容设计培训教材.ppt(83页)
电子系统可靠性设计培训PPT(129页)
电子血压计产品设计趋势.ppt
防错的设计指南培训教材.ppt(34页)
仿制药开发模板实例
仿制药研发项目管理体系概况培训PPT(37页)
工装夹具检具设计培训讲义PPT(80页)
关于设计验证和确认基于风险的测试样本量的选择(6页)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发、注册、体考的有关资料第1部分(24页)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发、注册、体考的有关资料第2部分(9页)
华为EMC设计指导书(85页)
华为PCB设计规范(21页)
华为电磁兼容性结构设计规范(56页)
华为电磁兼容性结构设计规范V20(133页)
华为防护电路设计规范(60页)
华为工艺可靠性设计方法与实践.ppt(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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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研发需求与设计工程文档写作培训(含模版).ppt(90页)
化学原料药工艺研发和工艺验证.ppt
机械可靠性设计培训PPT(240页)
机械设计名词术语汉英对照(24页)
基于产品开发流程的研发团队绩效评价模型研究(3页)
基于磁共振成像的体发射线圈的研究与设计.caj(67页)
基于风险评估的药物杂质研究分析方法开发策略&杂质研究常见问题解析.ppt(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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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研发管理流程
开关电源设计A至Z(523页)
雷击浪涌防护设计技术培训教材.ppt(64页)
美敦力Puritan Bennett 560(PB 560)呼吸机设计完整资料(1)
美敦力Puritan Bennett 560(PB 560)呼吸机设计完整资料(2)
面向装配的设计指南培训教材.ppt(81页)
模具设计及加工工艺.doc(31页)
奇瑞汽车整车开发流程.ppt
汽车零部件开发流程(3页)
浅谈HALT试验在可靠性设计中的应用
浅谈可靠性试验在测控装置产品设计验证中的必要性
浅谈医疗器械设计开发转换
球囊压力泵设计要点——对YY/T0450.3-2016标准解读.doc(5页)
全球化研发背景下中药新药研发面临的形势和机遇(6页)
全套医疗器械开发文件
全套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资料(模板可修改).doc(95页)
热塑性弹性体配方设计技巧(6页)
人工心脏瓣膜的研发现状与发展(4页)
如何管好药品研发记录和数据.doc(35页)
如何进行原料药的研发.ppt(77页)
如何为植入性医疗器械设计有效的临床前动物功效性实验.ppt(25页)
软件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doc(10页)
三通阀和PC嵌件粘接设计方案.doc(14页)
设计和开发验证分享
设计和开发验证阶段
设计开发表格表单模板(36页)
设计潜在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DFMEA)
设计失效分析DFMEA经典案例剖析.ppt(41页)
生物与医用材料研发上市全过程.ppt(10页)
实验设计在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确认中的应用(8页)
体外充电植入式人工心脏起搏器的设计(4页)
体外诊断试剂的方案设计要点和统计分析方法培训PPT(88页)
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开发到上市培训PPT(191页)
涂料粉尘高温烘箱对风道和加热的设计要求
外用膏剂的设计与制法培训教材PPT(35页)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设计开发与实验培训PPT(74页)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设计培训PPT(35页)
无源医疗器械的指导技术文档和设计文档编写指南(25页)
现代医学电子仪器原理与设计培训教材.ppt(58页)
心电监护仪除颤测试分析及设计思路(3页)
新产品设计和开发流程及输出文件(4页)
新法规下的医疗器械设计与开发.ppt
新型牙科X线机的设计及样机研制(3页)
新药研发的药理毒理研究操作要点培训教材.ppt(46页)
新药研发与设计过程.ppt(29页)
血管支架的设计、生产与测试.ppt
血液透析器膜材料研发现状及展望(4页)
研发部作业指导手册(164页)
研发管理流程规范.ppt
研发人员的考核与激励.ppt(136页)
研发项目管理—IPD流程管理.ppt
研发项目管理工具与模板.ppt(134页)
研发项目结项管理办法.doc(3项)
研发质量管理基础培训PPT(24页)
研发质量管理培训PPT(120页)
液相色谱柱的种类与方法开发培训教材.ppt(42页)
一目了然的设计和开发流程图.pdf
一图读懂医疗器械体系对设计和开发的要求
医疗器械包装设计浅谈(4页)
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流程、文件、表格汇总(56页)
医疗器械产品开发过程的合规性保证培训PPT
医疗器械产品开发阶段划分及各部门主要任务.doc
医疗器械产品设计发展趋势(8页)
医疗器械产品设计开发计划书.doc(2页)
医疗器械抽样检验的样本量设计培训教材PPT
医疗器械从研发到上市要面临的三大门槛PPT(45页)
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与技术文件清单、实例
医疗器械的设计原则解析(8页)
医疗器械电磁兼容测试常见问题与设计整改培训PPT(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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