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易联启航
1月12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同日发布了政策解读,《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曾于2023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8号),202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22号)。本次《意见》相比2024年出台2.0版文件,主要变化如下:
《意见》按照集采流程,从中选产品报量、入院、使用、供应、质量监管、价格治理、考核、行业综合监管八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二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加强采购需求量填报管理
1、提高报量准确性,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作为整体参与
医疗机构结合历史实际使用量、临床反馈等多项因素,准确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量,提高报量与临床实际使用量的匹配度。支持全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统一报量、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考核,保障基层上下用药衔接。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集采“三进”工作并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
2、严把报量审核关,报量减少超过20%或增加超过150%需作出说明,各级医保部门对于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超过20%或增加超过150%的医疗机构,应要求其作出说明。对有量不报或报量严重不足且影响落地执行的医疗机构,视情况约谈其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至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确保中选产品及时入院
集采牵头部门及时发布执行文件,统筹安排执行时间,原则上执行文件的发布时间与落地时间之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省级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级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
2、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特殊情况可先采购后挂网并及时备案
医疗机构应通过招采子系统“全品种、全数量”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
对于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允许采取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企业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促进中选产品合理使用
1、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医疗机构应根据集采中选产品清单及时完善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鼓励医疗机构对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或质价相宜的产品。医疗机构应准确理解和执行集采政策,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2、按季度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通报异常情况
省级医保部门按季度做好全省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对集采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集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金额占省平台药品医用耗材总采购金额比例、“报而不采、采而不报、采而不足、采非不采中、采高不采低”等明显采购异常情况进行通报。
加强中选产品供应保障
1、保障中选产品及时供应配送,货款按月直接结算
中选企业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并做好配送。
集采中选产品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由医保部门按月对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进行直接结算。
2、建立集采问题直报模块,提升短时间需求激增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联络机制,省级医保部门依托招采子系统建立集采问题直报模块,优化处置流程。
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增强采购的前瞻性和计划性,考虑正常交货周期和各种导致临床需求变化的因素。集采品种短时间需求激增时督促中选企业优先供应主供地区,挖掘备供等企业供应潜力。需求大幅波动时,督促配送企业履责,确保正常配送。
3、按季度通报配送及时率未达到90%的企业,按情况予以处置
省级医保部门按季度通报配送及时率未达到90%的企业,对连续2个季度不达标的企业开展约谈,对连续3个季度不达标的企业暂停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对连续4个季度不达标的企业,经行政认定后适用信用评价有关规定。
4、探索建立供应情况评分机制,对配送率及时率低的企业予以惩戒
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集采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评分机制,评分结果用于信用评价、接续采购、省级集采等工作。对配送及时率90%以下的中选企业,根据不同层次给予报量风险提示、减少约定采购量、取消其参与集采资格惩戒。
加强中选产品质量监管
1、推进应用药品追溯码
省级药监部门监督省内集采中选药品企业赋予药品追溯码,推动药品追溯码信息规范采集应用。各相关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督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上传,落实医保药品追溯码“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管理要求,对未按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的医保基金不予结算。
2、加强中选产品质量监督处置
省级药监部门做好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全覆盖检查生产企业、对中选品种开展重点抽验,通报问题并联合处置;医疗机构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有风险暂停使用并上报。
深化医药价格治理
1、加强价格风险处置,常态化监管药耗采购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处理涉及采购的价格风险处置、日常投诉举报等,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
2、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
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
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应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
优化集采执行考核
1、集采考核不搞“一刀切”,部分情况不考核
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采购比例超过规定的,相关品种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完成采购量的,可不考核。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低质效同的非中选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考核;中选药品供应出问题且约谈后仍无法保障的,不计入考核,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非中选药品。
考虑医用耗材迭代升级、注册变更、退市停产等因素,可参照集采分组按组考核同企业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2、强化集采考核结果应用
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绩效分级管理和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综合考核内容。各级医保部门要将集采中选产品执行情况差的医疗机构视情节严重程度纳入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推进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衔接。
协同推进综合监管
1、加强行风治理,纠正不正之风,打击带金销售
省级医保部门建立行风治理协调沟通机制,将集采中选产品使用情况常态化纳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监管内容。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医疗机构采购数据监测,为打击“带金销售”、医疗腐败提供线索。
2、加强协同联动,每半年报送执行问题处置情况报告
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在每年1月和7月的10日前,向省级医保部门书面报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问题处置情况报告,形成上下贯通、分级应对、协同高效、整体发力的集采监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