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仙医保处字〔2022〕第 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仙桃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90044214309732
住所或地址: 仙桃市彭场镇胜利正街4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叶方勇
本机关于 2022年1月27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对所使用的两种规格医用胶片进行了加成销售,涉及两种规格胶片共计16031片,涉及医保基金15045.2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医用胶片财务采购清单及发票;2、系统收费记录;3、现场检查笔录;4、医保结算数据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无
(可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无
☑依据仙桃市医疗保障局、仙桃市卫生健康委、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仙医保文〔2019〕20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对全院所有医用耗材一律实行零加成政策,并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培训。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仙医保文〔2019〕20号)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以以下处罚:
1、追回医保基金15045.20元;2、对造成的基金损失金额的2倍罚款30090.4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30090.40元)缴到:
收款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南区支行
户名: 仙桃市国库收付中心
账号:57425753839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仙桃市 医疗保障局或者 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2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