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耗材包括哪些柳南卫健发〔2021〕60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闻资讯2026-04-26 02:01:34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上级对地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卫财务发〔2020〕9号)的文件要求,制定了柳南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柳南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柳南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细则(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部分)

3.柳南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柳南区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5.柳南区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市柳南区卫生健康局 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南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1

柳南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和《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新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Ⅱ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等12类;新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人禽流感、SARS防控项目、鼠疫防治项目、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基本避孕服务项目、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项目、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项目、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人口监测项目、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管理等19项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各级严格执行。

第四条柳南区财政局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本级预算资金,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足额下达资金。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使用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会集中核算软件核算,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整体核算,不再按各项内容单独核算。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技能培训、工作督导、信息管理、绩效评价支出。

承担单位获得的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购买或生产使用年限一年以下且未达到固定资产限额的耐用品所需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保障服务提供和维持机构运转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常性支出,其中:人员经费是指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机构财政全额负担的在职在编人员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等和非财政全额负担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等,人员经费总量占比不受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比例限制;公用经费是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误餐费、租赁费、设施设备维修费维护费、劳务费、咨询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他经常性支出包括卫生材料支出和低值易耗品等。卫生材料支出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的各种医疗卫生材料,包括消杀用品、计生药具、试剂、注射器、酒精、棉签、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用药品等;低值易耗品为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可多次使用不改变实物形态,而单位价值又低于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物品。如听诊器、血压计、访视包、儿童体检秤(电子)、儿童身高体重秤(电子)等。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资金、自治区自主安排的妇幼保健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由各级根据上级工作任务量、并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根据上级相关项目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开支,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可在参照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范围的基础上,灵活根据上级相关项目工作规范、任务目标、内容等要求进行开支,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确定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的比例,所确定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并报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定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协议,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村卫生室资金结算可依据村卫生室服务数量、服务标准和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核拨相应的补助资金到村卫生室。

第六条 区财政、卫健局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项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18126号)执行。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结果应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889号)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卫生健康局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111日起施行。

附件2

柳南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部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 6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送至区财政局,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负责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区卫健局负责根据下达的资金,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送至区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第四条 区财政、卫健局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项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18126号)执行。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结果应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8〕89号)执行。

第五条 区财政局、卫健局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历年结转结余资金,按本级结转结余相关规定执行。 收回资金统筹用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支出。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者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专项及其他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181号)文件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111日起施行。

附件3

柳南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卫生耗材包括哪些柳南卫健发〔2021〕60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1张  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

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区卫健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送至区财政局,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区卫健局提出的经费需求,在区卫健局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并确保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与区卫健局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结算(绩效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办法分配: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广西卫生统计决算报表2008-2009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销售药品发生的年平均费用(药品进价)15%计算;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转移支付资金;对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转移支付资金。某县(区、 市)应拨付资金=服务人口数量 X人均标准 X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分配资金。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办法分配: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按每个行政村0.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负担,对市所辖城区村卫生室,按5:5比例分担。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深度贫困地区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七条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主要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等;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误餐费、租赁费、设施设备维修费维护费、劳务费、咨询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实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后,全区将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可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补助经费纳入乡镇卫生院统筹使用。

第八条 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项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18126号)执行。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结果应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889号)执行。区卫健局和区财政局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转移支付资金。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卫健局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历年结转结余资金,对于中央和自治区部分资金由自治区根据广西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监管系统中反映的数据收回,对于市县部分资金按市县本级结转结余相关规定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局、区卫健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者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卫健局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111日起施行。

附件4

柳南区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 号)和《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和自治区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与自治区共担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自治区在国家基础标准之外的提标扩面奖励扶助、广西自行实施的地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贷款贴息,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等。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拨付及监 管责任。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及时兑现转移支付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划拨,指导区卫健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卫健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区卫健局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资金补助标准,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一)中央与地方共担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地方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执行中央制 定的基础标准,中央、自治区按8:2比例承担。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   

承担支出责任。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执行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中央、自治区按8: 2比例承担。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 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执行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中央、自治区按8: 2比例承担。

(二)地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

地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属于自治区在中央规定的基础标准以外的提标扩面奖励扶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属于自治区在中央规定的基础标准以外的提标扩面特别扶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 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属于自治区在中央规定的基础标准以外的提标扩面特别扶助,明确为自 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共同财政事权,按规定 由自治区财政或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包括以下项目:

一是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前,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 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自治区与设区市、自治区与县均按6:4 比例分担。

二是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前,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金;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自治区与设区市、自治区与县均按6: 4比例承担。

三是对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 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补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是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子女一个或两个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补助,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 全额负担。

五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按规定由自治区财政或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由自治区制定 基础标准,一是城镇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和城镇财政拨款单位退休职工的补助资金由单位所属级次的财政各自负担;二是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的居民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与设区市、自治区与县均按6: 4比例承担。

广西计生家庭小额贷款贴息。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广西计生家庭爱心保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县(区)在确保国家、自治区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地区标准,按程序上报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分配下达时限严格执行预算法要求。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分解下达。

第八条 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计划生育服务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项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 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18126号)执行。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区卫健局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要求,做好资金管理。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计划生育服务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结果应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8〕89号)执行。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卫健局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

应发放到个人账户的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在资金年度的当年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区财政局、区卫健局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 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者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111日起施行。

附件5

柳南区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各级财政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千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卫生耗材包括哪些柳南卫健发〔2021〕60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2张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和《 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各地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的补助资金。重大传染病防控属于中央财政事权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国家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第三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重大传染病防控的具体内容,根据上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统一下达,具体项目落实由区卫健局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区卫健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送至区财政局,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区财政局要确保上级财政安排的重大传染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与区卫健局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能力建设,以及开展相关工作所需人员经费、项目管理费等支出,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前提下,重大传染病防控各项目经费可统筹调剂使用。

(一)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项目主要用于开展麻疹风疹监测、乙肝监测与防控、流行性乙型脑炎及病媒监测项目、AFP监测项目、AEFI监测与调查处置等,以及业务培训、健康宣传教育、业务工作指导、疫情处置、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及网络服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检测和更新、试剂耗材采购等免疫规划相关工作等支出。

(二)艾滋病防治项目主要用千艾滋病预防控制和艾滋病医疗救治。艾滋病预防控制项目支出主要用于艾滋病宣传教育、于预物质购置、美沙酮维持治疗、针具交换、疫情监测、咨询检测、随访管理、核酸检测、实验室试剂耗材与设备购置维护、农村防艾专项补助、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调研、督导考核、专家咨询、防治研究与技术推广、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目标人群交通误工费等;艾滋病医疗救治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抗病毒和特殊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的设备和药物购置、药品管理、技术培训与交流、档案信息管理、督导检查、职业暴露预防药品及相关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阻断药品、相关检测及综合干预,艾滋病患者诊疗及医学随访等相关的试剂费、材料费、检查费、交通费、服药督导费等支出。

(三)结核病防治项目主要用于患者诊断和治疗、密切接触者调查和筛查、追踪疫情、网络专报监测、患者治疗前宣传、诊疗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菌株和标本运输、分枝杆菌分离培养、药敏检测和菌种鉴定、耐药治疗管理、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结核病防治试点工作、抗结核药品和检测试剂采购、开展健康促进活动等支出。

(四)血吸虫病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试剂耗材、实验室设备、

灭螺药品、查螺工具( GPS等)、数据分析设备、查螺劳保用品等采购(维护),查螺灭螺等人工雇请,调查登记表、宣传品等的印刷制作,培训学习,数据收集、整理,疫情调查处置、督导,查螺灭螺、家畜野粪调查、血防交叉检查、血防督导等工作支出。

(五)精神病和慢性病防治项目主要用于开展精神病患者筛查诊断、贫困患者抗精神病药物补助、危险病人应急处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网络报告和随访管理、项目质控、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网络报告和随访管理等所需经费;开展农村癫病患者的筛查与诊断复核、基本治疗药品和患者的血液化验、随访治疗和家属教育、质量控制、质量评估、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数据分析处理、宣传资料印刷等支出;癌症早诊早治、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于预、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儿童口腔疾病综合于预、慢性病综合防控、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成人慢病营养监测、慢阻肺监测、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死因监测、肿瘤登记、食物成分监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评估等支出。

第七条 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项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18126号)执行。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区卫健局设置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级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结果应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889号)执行。区卫生健康局和财政局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做好各类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卫健局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的单位,要按照区财政局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历年结转结余资金,对于中央和自治区部分资金由自治区根据广西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监管系统中反映的数据收回,对于市、县(区)部分资金按市、县(区)本级结转结余相关规定执行。收回的资金统筹用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支出。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九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区财政、区卫健局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者使用专项资金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