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191是什么医院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50万吨干混砂浆、6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闻资讯2026-04-24 08:29:08

广西贵港市地田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年产150万吨干混砂浆、6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8003003009945选址位于贵港市产业园石卡园生产规模:年产150万吨干混砂浆、60万立方米混凝土、375万吨机制砂(其中75万吨作为本项目干混砂浆原材料,300万吨作为产品外主体工程为生产车间辅助工程包括门卫室、配电房公用工程包括给排、供电系统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项目总投资45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5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34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贵港市投资项目准入确认书、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增加混凝土生产工艺的复函及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混凝土及干混砂浆生产线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口排放,包装、散装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浓度限值要求

2.水泥仓、粉煤灰仓进出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呼吸口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浓度限值要求

3. 机制砂生产线破碎、筛分等工序须在封闭室内进行,产生的粉尘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4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机制砂、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须在封闭室内进行,原料堆场采取三面围挡(仅保留运输进出口),所有产尘环节均采取水喷淋抑尘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

1. 设备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降尘,不外排。

2.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 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散落的物料、试验废料和沉淀池沉渣做生产原料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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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