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规范残疾人康复及儿童残疾预防服务工作流程,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6号)(下称《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浙残联发〔2019〕15号)(下称《工作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和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市教育局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具有肢体矫治手术指征的,年龄可放宽至未满17周岁。
(二)7一14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康复意愿和康复指征的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精神(含孤独症)残疾儿童少年。
(三)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肢体、精神残疾人。
(四)疑似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应由其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残联提出残疾评定申请,依法接受残疾评定,评定后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评定表》中注明残疾分类和分级并加盖残疾评定公章,由市残联审核加盖残联公章后将评定表复印件交与监护人,鼓励其办理残疾人证。用于审核的各类残疾评定资料应为申请日近3年内。
(五)孤独症儿童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国内三级以上儿童或精神专科医院的神经内科、发育行为科、心理科、康复科等专科的副主任职称(含)以上的医师签字,并加盖医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诊断专用章。诊断须附至少1种常用诊断量表的检测结果。鼓励孤独症儿童根据其症状办理相对应分类、分级的残疾人证。
(六)对于疑似言语残疾、年龄未满3周岁的儿童,经国内三级以上医院的神经内科、发育行为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专科的副主任职称(含)以上的医师诊断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言语障碍儿童,凭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享受言语残疾儿童相关政策。年龄满3周岁后,须进行言语残疾评定并予以分级。
(七)各类残疾评定应当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D)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等规定。用于审核的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在诊断描述中,不应有“考虑、疑似、拟诊、倾向”等字样,同时须注明需要康复的类别,开具时间应为申请日近3年内。
(八)对于年龄满7周岁的各类残疾儿童,须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服务项目及标准
(一)基本康复训练和治疗
1、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可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在各类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和治疗,自付部分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结算。其中,对未满7周岁(包括符合年龄放宽条件的)的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对7—14周岁(符合年龄放宽条件的除外)的残疾儿童少年和孤独症儿童少年每月最高补贴1200元,每年最高补贴12000元。在符合条件的年龄段内,每人自申请日起算1年内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标准。同一补贴时间周期内,每位残疾儿童可接受一种康复类别补助,不叠加享受。
2、基本康复训练应符合服务对象对应的残疾类型和诊断疾病,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各类改善感知、运动、认知、生活自理、社交和适应能力等康复项目以及必要的康复评估。基本康复训练不包括药品、网络课程、在线教育、专家讲座、远程指导等项目或形式。
3、基本康复训练的形式包括全日制(含住院)和非全日制康复。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以按每个月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康复训练或治疗,每个工作日不少于30分钟单训。非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接受每个月不少于8次的康复训练或治疗,其中平均每次不少于1小时单训。各种康复形式均包括单训基础上的集体训练。
(二)辅助器具适配
每人政策累计享受次数、适配间隔等按照《临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执行。
(三)人工耳蜗植入及升级体外处理机
1、为年龄未满7周岁,有康复意愿和康复指征的听力残疾和多重残疾(含有听力残疾类型)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并给予12000元的手术等费用补贴。但植入术须在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开展,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植入的手术风险、术后效果和植入机型有正确的认识和期望,能够配合并保证服务对象手术后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
2、对年龄未满7周岁,没有享受免费安装基本型人工耳蜗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0元。
3、对7周岁前已安装人工耳蜗并有8年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其他家庭残疾儿童少年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0元。
4、对于符合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和升级体外处理机的残疾儿童少年,每人可享受相关政策各1次。
(四)肢体矫治
1、对未满17周岁,具有康复意愿和康复指征的肢体残疾或多重残疾(含有肢体残疾类型)儿童少年,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必需检查)和即刻开始的术后同一医院内康复训练。按照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结算。肢体矫治手术须在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开展,主要手术适应症包括先天关节畸型、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2、年龄未满7周岁的肢体残疾儿童在出院后确需进一步康复训练的,可凭相关医学诊断书或住院证明,经市残联同意后,按照肢体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3、对年龄17周岁以上,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人(含有肢体残疾类型)一次性给予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6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用于手术(含术前必需检查)。
(五)髋/膝关节置换手术
对髋/膝关节严重损坏的残疾人人工髋/膝关节手术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给予60%的补助,每例最高不超过10000元,需要同时进行双髋/膝关节置换手术的按两例进行补助。
(六)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为有意愿的盲人提供定向行走训练,每名培训对象补助训练费200元。
(七)精神残疾人住院
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对象经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60%的补助,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八)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对未满7周岁(符合放宽条件的到未满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儿童凭盖有定点康复机构章的每月康复训练或治疗记录和有效票据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康复生活补贴,用于接受康复训练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九)“孤弃儿童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集中养育康复服务“添翼计划”由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基本康复训练和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项目的政策均为按月补贴。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植入、升级体外处理机和肢体矫治等项目的政策享受的起算时间,以申请日为准。自费安装人工耳蜗以手术日为准。 康复政策新增项目从2018年10月8日(含)起算。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
残疾人(或监护人)在完成相关残疾评定或医学诊断后,带所需的各类材料(见附件2)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海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初审
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上公章后报市残联。
(三)审批
市残联对申请服务对象的年龄、户口簿或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或残疾人证、医学诊断书等予以重点审核,在《申请表》市残联审核意见栏中,由工作人员签署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加盖相关公章。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市残联对申请对象作出答复。
(四)服务
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服务项目,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本市内省、市两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因本市康复能力不足需到省内其他地区定点机构实施的,市残联帮助推荐转介。确需要在省外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在计划接受康复训练起始前1个月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可前往省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其它服务项目经审批同意后由市残联或市民政局按规定提供相应服务。
(五)结算
1、在本市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费用,由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机构与市残联直接结算,也可由机构提出暂缓进行结算申请,由市残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结算。
2、前往不具备结算条件或异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和省外定点康复机构等接受康复服务或手术等产生的自付部分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近2年内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
3、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盖有定点康复机构章的每月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后,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
4、结算中的有效票据,是指财政系统正规医疗票据原件或税务系统正规发票原件,开具内容为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各类康复训练、康复治疗等。对于部分确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票据回收后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凭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支付结算材料报销。符合本办法规定自费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残疾儿童,其监护人应提供报销日近2年内开具内容为人工耳蜗购置的正规发票原件和相应手术住院记录。
5、前往外省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须同时提供该机构被列入当地省级残联定点康复机构的文件证明、具体康复训练记录、往返两地的交通凭证或住宿凭证(住宿发票或租房合同等)。
6、各类民政福利机构0—6周岁孤残儿童、纳入“明天计划”“添翼计划”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工作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申请其它服务项目补贴的,按照相应的工作流程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后直接发放给残疾人。
8、跨年度费用按分年度分段结算。
四、机构管理及扶持
(一)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依法登记。
(二)申请定点康复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康复、医疗、教育等资质,开办场地须经消防部门验收达标,在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业务功能等方面须符合准入标准的要求。
(三)定点康复机构采取年度评审的管理原则,当年年度评审不合格,取消次年定点准入资格。当年接到1起及以上家长投诉至省残联或其他媒体曝光不良事件经查实的,取消次年定点准入资格。发生1起及以上儿童因责任事故受到伤害或发生1起以上儿童因责任事故身亡的,永久取消定点准入资格。
(四)定点康复机构的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址、执业(经营)范围、主训业务、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等信息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市残联。未提前通知的,暂停定点服务资格。
(五)对本市范围内建设规范性康复服务中心(站)的,在工作经费和康复器材上给予一定扶持。对成功创建台州市级残联定点康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康复器材设备补助,升级到省级的再给予2万元的康复器材设备补助。
五、监督管理
(一)各镇(街道)残联、市残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初审关和审核关,严禁弄虚作假,必要时到现场调查核实,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能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经查实有伪造残疾评定记录、医学诊断证明书或康复训练记录、开具虚假发票凭据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各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残疾儿童监护人,立即取消其相关资质和政策享受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六、其他
(一)本办法从2020年 3月17日开始
临残字〔2020〕8号临海市残疾人康复与儿童残疾预防服务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