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儿童福利政策27问
一、孤儿福利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政策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
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关爱保护
五、儿童收养
六、儿童福利领域政策清单
孤儿福利保障
1.1 哪些儿童属于孤儿?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以下几类:父母双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或失踪;父母双方查找不到或失踪。提出身份认定申请时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法律文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身份认定由全国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由提出申请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1.2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答:2025年,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2375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1536元/人·月。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统一支付到集中养育机构账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1.3孤儿在医疗康复领域享有哪些政策?
答:孤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孤儿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政策执行。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硕士研究生阶段就读的孤儿享有“明天计划”(即“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内容包括资助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包括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具器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住院服务费用等。
1.4“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如何申报?
答: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填报单位,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逐级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
2.社会散居孤儿自行在定点医院进行诊疗康复,医疗费用与院方结清后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资助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填报单位,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
3.《“明天计划”资助表》应如实规范填报,并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孤儿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公安机关报案材料);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康复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1.5孤儿享有哪些助学政策?
答:同时满足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有“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被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孤儿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资助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孤儿经民政部门确认,纳入“助学工程”发放助学金,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条件的可纳入资助范围。
1.6“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如何申报?
答:(1)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按月或按季度发放至受助人银行账户(具体频次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
(2)申请材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应届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被收养的残疾孤儿需额外提供《收养登记证》和残疾证明。
(3)申请渠道:社会散居孤儿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指导;福利机构孤儿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的主管民政部门申请。
(4)审核与确认:民政部门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查孤儿身份,协调教育部门核验学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不符合的需书面告知原因。
(5)资助时限:资助时限从批准为受助人起计发,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终止,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但应在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进行学年复核。如继续升学需重新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政策
2.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答: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或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有关规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
2.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全市集中供养、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按照集中供养、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进行发放。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基本生活救助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申请。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确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不符合保障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符合保障情形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终止: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有:(1)儿童死亡、失踪;(2)依法被收养;(3)儿童发生违法犯罪等行为,被判刑、强制隔离解读、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4)年满18周岁以上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5)失联、失踪父母出现;(6)父母恢复监护资格;(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解毒期满等恢复人身自由;(8)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情形(1)至(3)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5)至(8)设置6个月过渡期,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4)设置过渡期至年满18周岁后6个月,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的,自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待继续就读次月重新按照标准发放。
2.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过程中“父母失联”如何认定?
答:1.一般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 6 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向申请人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2.不具备失联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的情形。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佐证+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3.特殊情形。对无法采取上述方式认定的,可采取“一 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研究确认。
公安、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沟通衔接,优先按照“一般情形”开展失联认定,“不具备公安部门接警处置的情形”“特殊情形”作为工作补充。
2.4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有哪些政策?
答: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仍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康复救助等各项惠残政策。对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依法保障完成义务教育。
2.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有哪些助学政策?
答: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减免保教费或给予生活费补助,具体资助方式由各地自行制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国家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或大学新生资助。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
3.1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哪些儿童?
答:未满18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3.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答:具体标准按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3.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如何申请?
答:由儿童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审批,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其监护人个人账号.申请材料如下:
1.感染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核表》(附件2)。
2.感染儿童监护人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诊监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3.感染儿童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感染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关爱保护
4.1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是指哪些儿童?
答:1.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地点跨县域把握,不包括户籍地和务工地均在城市核心城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实现按连续6个月以上把握(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
2.困境儿童是包括如下6类:(1)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困难家庭儿童,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儿童,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儿童;(4)重残儿童,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儿童;(5)兜底监护儿童,指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需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的儿童;(6)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型。
3.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基本信息通过广东省儿童福利业务系统进行登记。
4.2针对上述群体有哪些政策保障?
答: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接受定期探视巡访,逐人建立“一人一档 ”,按照风险等级开展“分层分色跟踪服务”:
(1)高风险(红色)需紧急干预:①(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遗弃等不法侵害;②脱离监护独居生活、流浪或失踪;③(疑似)监护完全缺失;④(疑似)有自杀自残行为;
(2)中高风险(黄色)需重点跟踪,至少每月入户走访一次:①(疑似)监护严重不足(抚养人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父母均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家庭;③父母均服刑在押;④(疑似)辍学;⑤(疑似)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心理障碍;⑥父母均长期吸毒、酗酒、赌博。
(3)中低风险(蓝色)需定期介入,至少每2月入户走访一次:①孤儿;②事无;③(疑似)监护存在不足的儿童;④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儿童;⑤(疑似)有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儿童;⑥父母一方长期吸毒、酗酒、赌博等。
(4)低风险(绿色)需常态化关爱服务,至少每月联系一次,每3月入户走访一次。
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及儿童福利经办人员、村(居)儿童主任、“双百社工”、“爱心妈妈”等动态记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状态变化,包括成长和发展情况、家庭情况变化、健康状况变化等,并根据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探访频次和关爱措施。各地建立常态化报告机制,根据探访发现的情况进行一般报告或强制报告,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
各地依托广东省儿童福利业务系统加强流动儿童动态管理与数据录入,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流动儿童基本信息。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流动儿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纳入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岗和基层儿童工作者常态化重点关爱服务范围,加强档案管理,开展探视巡访,落实关爱帮扶,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4.3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答:强制报告制度: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强制报告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4.4《阳江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发展为目标,开展精神素养提升行动、监护提质行动、精准帮扶行动、安全防护行动、固本强基行动等“五个行动”。
儿童收养
5.1公民发现弃婴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禁止非法收养未成年人,必须遵照捡拾人报警、公安查找生父母、公安机关出具查找不到父母证明后将儿童送福利院、福利院寻亲落户、办理收养登记等程序。
5.2那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答:(1)丧失父母的孤儿(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特殊困难指生父母为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济困难、未成年人生育等不算特殊困难)。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规定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规定收养子女的数量?
答: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子女数量规定的限制。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规定无配偶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7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与一般收养有何区别?
答: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和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规定。
5.8收养登记在哪办理?
答:1.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监护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所谓民间收养是无效收养。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5.9收养评估流程与内容有哪些?
答:评估流程有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内容主要有: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儿童福利领域政策清单
1.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 年3月修订)
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民政部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民发〔2025〕13号)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67号)
3.省级政策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3〕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
《广东省民政厅等10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9〕74号)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办发〔2019〕5号)
《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3〕3号)
《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粤民字〔2024〕32号)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十项措施》(粤民发〔2024〕64号)
《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4〕4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4〕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24〕3号)
4.市级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阳江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阳民〔2022〕5号)
《阳江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阳民〔2024〕4号)
《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民〔2024〕7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阳民规定〔2024〕3号)
《转发关于印发〈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阳民〔2024〕10号)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民〔202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