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西护士怎么用来凤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新闻资讯2026-04-21 21:38:52

1.来凤县杨某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4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来凤县杨某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0月9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来凤县翔凤镇店凤南路102-1杨某经营的店铺销售的产品是假药,2024年10月11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对杨某经营的店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黄金玛卡”“玛咖牡蛎压片糖果”“玛咖黄精压片糖果”“人参鹿鞭压片糖果”“人参牡蛎片”“人参杜仲雄花蛹虫草压片糖果”等食品可能涉嫌非法添加药品。

2024年10月12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送检,经检验,“黄金玛卡”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来凤县某食品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4年12月11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凤县某食品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猪肉73.95公斤,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2日,来凤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城北菜市场有商户涉嫌私自屠宰及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联合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肉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的73.95公斤猪肉无检验检疫章,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本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来凤县某酒厂生产的不合格白酒案

2024年9月9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凤县某酒厂生产的不合格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来凤县某酒厂生产的白酒进行了食品执法稽查专项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高粱酒”“散装包谷酒”乙酸乙酯项目不符合GB/T10781.2- 2022《白酒质量要求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要求,产品检验不合格,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来凤县百福司某小学在使用餐饮具前未按要求洗净、消毒案

2024年12月17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凤县百福司某小学在使用餐饮具前未按要求洗净、消毒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陈元贵经营的餐饮单位餐具不锈钢圆碗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作为餐饮经营者,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在使用不锈钢圆碗前洗净、消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无主观故意,且当事人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来凤县某优选商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2024 年 3 月 28 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来凤县某优选商行经营场所柜台上陈列的 5 袋“太太乐”牌鸡精,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6.来凤县某美食餐饮店安排无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4 年 4 月 18 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来凤县某美食餐饮店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当事人安排无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7.陈某采购鲶鱼销售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查验义务案(长江禁捕)

2024年11月1日,来凤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中,检查到来凤县翔凤镇西商城陈某正在从事黄骨丁、财鱼、鲶鱼、草鱼经营。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上述鱼类的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没有索取进货的凭证,也没有建立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8.来凤县某摩托销售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产品质量)

2024年10月25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凤县某摩托销售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辆、罚款6521.9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凤县某摩托销售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蓄电池篡改、鞍座加长等情形。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来凤县某酒店用品批发总汇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产品质量)

2024年7月11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凤县某酒店用品批发总汇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23台、罚款9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来凤县某酒店用品批发总汇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23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售23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0.恩施州某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5月22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施州某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3.33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 2月11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恩施州某有限公司所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11.来凤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价格违法案(价格)

2024年7月10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凤县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7日接到杨某在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平台投诉来凤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收费行为,于2024年3月18日又接到向某在来凤县12345便民热线服务平台投诉来凤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收费行为。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来市监责改字〔2024〕21号),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开展调查。经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2.来凤县某建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石膏板案(商标)

2024年9月13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凤县某建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大王椰”多功能石膏板17件共计1870张;2.罚款5000元。  2024年6月17日下午,本局接到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监投诉书》称:其公司市场巡查员在来凤县桂花树工业园发现了大量假冒“大王椰”商标的石膏板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工业园14号厂房,经现场核查该店营业执照名称为来凤县某建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某*,经营场所内共堆放标有“纽西护士怎么用来凤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1张”图案字样多功能石膏板17件。其中标有产品类型耐火防潮、产品规格1200mm*2400mm*9.5mm、合格证检验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的石膏板13件(1430张);耐火耐水、产品规格1200mm*2400mm*9.5mm、合格证检验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的石膏板4件(440张)。上述石膏板将“纽西护士怎么用来凤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2张”“安康—大”“王椰—优品” 三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在产品的侧面。当事人销售的石膏板标称“纽西护士怎么用来凤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3张”中有“大王椰”字样,与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大王椰”商标近似。当事人称其销售的多功能石膏板商标不是“大王椰”,而是使用自己申请注册的三个商标组合形成的标识,并当场提供了商标注册证。毛某既是来凤县某建材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也是某建材(湖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纽西护士怎么用来凤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4张 ”“安康一大”、“王椰一优品”三个商标的持有人,当事人销售的“安康一大王椰一优品”的商标未取得商标注册证。执法人员依据2020年6月15日《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石膏板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从利川某*公司购进上述石膏板待售(本局已依法将某建材(湖北)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移送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至案发时未销售。上述石膏板经权利人认定全部为侵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13.来凤县某美容店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药品)

2024年3月12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来凤县某美容店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千元(罚没款合计:500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其在拼多多上的网店购买了一款中药面膜,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上查询该产品未备案就上市销售。

2023年10月27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内间货柜上存放的标识为“百草集”中药面膜(未标注重量),标签标识的功能为:祛青春痘,黄褐斑,雀斑,妊娠斑,祛黄,美白,去皱,效果显著等字样。外包装及标签上未见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备案凭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经查,当事人已经构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14.来凤县陈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劣药(过期药品)案(药品)

2024年9月10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来凤县陈某中西医结合诊所用劣药(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诊所药房药品陈列货架上与合格药品混放的盐酸川芎嗪注射液、谷维素片、盐酸氟桂利嗪胶囊、黄连上清片均已超过标示的有效期限。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药品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充分履行对药品的管理职责,在本年度5月-6月未履行对药品有效期的查验工作,造成黄连上清片、谷维素片、盐酸川芎嗪注射液、盐酸氟桂利嗪胶囊在过期后,仍与合格药品同柜同区混放。当事人留存的处方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位置虽有签名印记符号,但无法辨认出签字人的姓名,且在询问调查中当事人陈述在药品调剂中未执行“处方调剂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在本局的现场检查过程中,黄连上清片、盐酸川芎嗪注射液在药房中合格药品区域中已呈开封状态;谷维素片、盐酸氟桂利嗪胶囊虽未开封但都在药房中合格药品区域呈“待使用”状态,其已经构成使用劣药(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15.湖北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来凤星都汇分店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储存医疗器械案(药品)

2024年9月10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来凤星都汇分店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储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常温区温湿度计实时温度显示为26℃,医疗器械常温区内储存的“加倍佳”通气鼻贴、“纽西护士”通气鼻贴、热敷贴外包装标识的贮藏环境均为“包装后的成品应贮存在阴凉避光、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的室内”。

经查,当事人在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未制定完整的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文件》中未包含定期检查相关制度),制定的《门店陈列、养护管理操作规程》中规定“门店专职或兼职养护人员检查医疗器械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虽然当事人在《医疗器械养护记录》中登记的“加倍佳”通气鼻贴、“纽西护士”通气鼻贴储存条件为:阴凉避光,热敷贴储存条件为:阴凉15℃-25℃干燥处保存,但与上述产品实际储存环境不符,且当事人质量负责人和养护员在询问调查中陈述“未发现加倍佳通气鼻贴、纽西护士通气鼻贴、热敷贴三种医疗器械标识的储存条件为阴凉环境”,当事人未建立真实的《医疗器械养护记录》。至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应当储存在阴凉处(20℃以下)的医疗器械存放在常温区(30℃以下)内待售,已经构成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储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16.恩施州某口腔有限公司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和未依法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案(药品)

2024年7月2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施州某口腔有限公司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和未依法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诊所影像室(CT室)安装的标识为“FUSSEN”口腔颌面锥形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302530,设备型号:Dentrix 55 IPX0,条码编号:EW21ABBBKY,生产日期:2021-11)涉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17.来凤县某医院使用劣药和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案(药品)

2024年11月12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来凤县某医院使用劣药和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3.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本县卫健部门对该医院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配药室柜中存放的碳酸氢钠注射液、一性医用中单均已超过使用有效期限。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三)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18.漫水乡某村卫生室使用超使用期限药品案

2024年10月17日,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漫水乡某村卫生室使用超使用期限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药品和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药房进门右侧药品货架上陈列有与合格药品混放的已过期的消旋山莨菪碱片2瓶(盒),共148片。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药品后,留存了上述药品的配送出库单,提供了2024年7月5日的《近效期药品登记》和2024年7月2日的《过期失效药品登记表》,未能提供上述2品批药品效期前的近效期药品登记,未及时将上述2瓶药品在效期前下架处置。其已经构成未完整建立药品进货验收制度记录和使用劣药(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所购药品来源渠道正规,所涉单位属公益性质,不具有盈利性,能如实提供佐证材料,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妻子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困难。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