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阳市监处罚〔2024〕525号
当事人:田阳旭强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MA5NF8E34L住所:广西百色田阳区城东左侧第九块生地15号、15-3、15-4、15-5、15-6、15-7
法定代表人:周世强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11月30日,本局收到《田阳区医保局关于<关于移交2023年自治区飞行检查和大病保险专项检查组对田阳区开展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专项检查反馈结果相关线索的函>的答复意见》及飞行检查和大病保险专项现场检查相关附件材料,反馈田阳旭强医院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串换项目、进销存管理等问题。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间,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二、本局查明的主要事实
经查,当事人属营利性二级综合医院。依据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的《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及各时期调整后的收费政策,当事人应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2023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田阳旭强医院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串换项目、进销存管理等问题,涉及金额1382637.78元;DRG相关问题,涉及金额6624.05元,以上两项金额合计1389261.83元。
2023年8月3日,当事人向百色市田阳区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诉。2023年8月23日,百色市田阳区医疗保障局做出申诉复核意见。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再次提出书面申诉。2023年11月8日,百色市田阳区医疗保障局最终认定,当事人违规金额1389261.83元,符合核减648286.4元,核减后违规金额共计740975.43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合计677794.14元。
违规项目及违规金额如下表:
当事人存在的DRG相关问题(违规金额6624.05元)、药品溢库问题(违规金额700.68元)属于医保部门监管职责,由医保部门另案处理。当事人存在的超 标 准 收 取 “ 动 态 血 压 监 测”费用;超标准收取“裂隙灯检查”、“普通视力检查”费用;超标准收取“膀胱镜尿道镜检查”费用;将自费项目“磁疗”串换收取“脑反射治疗”费用;分 解 收 取 “ 椎 管 内 置 管 术”费用;分 解 收 取 “ 经 输 尿 管 镜 支 架 置 入 术 ”费用等6项违规收费行为,涉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第(十)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涉嫌违规金额为733650.7元(核减后违规金额740975.43元-药品溢库700.68元-DRG相关问题违规金额6624.05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670577.15元,患者自费金额(多付价款)63073.55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项目2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13385.2元:
1.行“椎管内麻醉”同时收取“椎管内麻醉、椎管内置 管术”两项费用,椎管内置管术属于违规收费。涉及46例,金额 4641.4元。如患者石建明,住院号21001469,住院时间2022年5月11日- 2022年5月17日。 (详见附件3-1)
该项分解收费项目金额经核减后为:2825.2元。
2.行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激光加收)时,同时收取 “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激光加收)、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
费用,支架置入是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的必要操作,不应分解手术步骤收取费用。涉及40例,金额10560元。如患者吴利欧,住院号21001471,住院时间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20日。(详见附件3-2)
该项分解收费项目金额经核减后为:10560.00元。
(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项目4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720265.5元:
1.行心电监测收取动态血压监测费用。动态血压监测是佩戴动态血压监测仪,连续24小时监测血压,可获得24小时内多次血压数值,取24小时血压平均 值,包括24小时平均收缩压、平均舒张压、平均脉压、基础血压,并出具报告单。医院无相关检查设备,抽查病历无检查报告。涉及138次,金额1021.2元。如:蒙治丰,住院号21001476,住院时间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7日。(详见附件1-1)
该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项目金额经核减后为:354.2元。
2.行“裂隙灯检查”、“普通视力检查”,计价单位按“单眼”,即一次临时医嘱检查计费两次。合计超标准收取1171次,金额2926.5元。如患者周玉妹,住院号21000715,住院时间2022年1月8日-2022年1月10日。
根据《关于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桂价费〔2005〕269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规定,“裂隙灯检查”、“普通视力检查”计价单位为“次”。
该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项目金额经核减后为:2926.5元。
3.行“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 收取相应手术费用同时收取“经膀胱镜尿道镜检查”费用。检查病历及收费清单显示,医院存在有术前B 超诊断明确,也无经膀胱镜尿道镜检查的报告单,手术记录也无检查结果的相关描述,属超标准收费。涉及4例次,金额416元。如患者黄正贤,住院号2100 1256,住院时间2022年4月17日-2022年4月22日 。 (详见附件1-3)
该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项目金额经核减后为:416.00元。
4.医院使用经颅磁脑反射治疗仪的磁疗功能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收取“脑反射治疗”费用。查看医院提供的经颅磁脑反射治疗仪设备说明书,磁疗工作原理不符合“脑反射治疗”的收费内涵,不能将磁疗串换为“脑反射治疗”收取费用。医保物价文件无磁疗收费标准。涉及57661次,金额1362372元。如患者韦刘民,住院号21001122,住院时间2022年4月8日- 2022年4月16日。(详见附件2-1)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规定,磁疗无收费项目。
该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项目金额经核减后为:716568.8元。
2023年11月13日至21日,当事人将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金额677794.14元全部退回医保指定账户。
2024年4月10日至9月4日,当事人通过公告查找等方式退还患者自费金额(多付价款)18658.62元,患者个人部分未交的费用21360.46元不再收取,尚余患者自费金额(多付价款)23054.47元未退回。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所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多付价款,为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均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当全额计算,并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不得以退还后剩余的价款计算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涉及的违规金额733650.7元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周世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田阳旭强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梁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田阳旭强医院有限公司院长的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黄丽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田阳旭强医院《关于成立医院医保工作小组的通知》(旭强董发〔2021〕11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黄丽婷的身份情况及任职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药品价格管理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价格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7.《田阳区医保局关于<关于移送2023年自治区飞行检查和大病保险专项检查组对田阳区开展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专项检查反馈结果相关线索的函>的答复意见》及附件材料(含扣款明细表、现场检查附件材料、现场检查记录单)1份,证明自治区飞行检查和大病保险专项检查组对田阳旭强医院开展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串换项目、进销存管理等问题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申诉报告》《复核意见》《关于复核意见的再次申诉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对自治区飞行检查和大病保险专项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申诉的情况及田阳区医保局对申诉情况的复核意见;
9.《关于2023年自治区飞行检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专项检查基金追回及整改的通知》复印件1份、《广西农村信用联合社 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复印件1份、田阳旭强医院整改报告及整改情况附件1份,证明当事人按田阳区医保局要求将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金额677794.14元退回医保指定账户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10.《田阳旭强医院2023年度自治区飞行检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专项检查(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其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及患者自费金额(多付价款)的数额情况;
11.《责令退款通知书》(百阳市监责退〔2024〕12001号)《田阳旭强医院关于清退对收费患者个人部分的情况说明》《田阳旭强医院关于清退对收费患者个人部分的情况说明表》《关于清退对收费患者个人部分的公告》和公告张贴图片各1份以及相关的退款证明材料,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退还患者自费的金额(多付的价款)63073.55元及当事人进行退款的情况。
三、本局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2024年10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百阳市监罚告〔2023〕525号),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23054.47元;2.处违法所得(733650.7元)0.5倍的罚款,即罚款366825.3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89879.82元。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减免罚款的陈述申辩理由:(一)关于“脑反射治疗”的适用设备情况说明。广西精神卫生质量控制中心在2021年5月24日下发的《精神科量表及精神科相关治疗规定(试行)》中未提到有关“脑反射治疗”的项目内涵及适用设备。2023年10月27日广西精神卫生质量控制中心下发的《精神科量表及精神科治疗操作规范(推荐版)》才提出“脑反射治疗”的项目内涵及适用设备。由于相关文件对“脑反射治疗”的项目内涵及适用设备未及时予以明确及当事人对文件理解不熟悉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将自费项目“磁疗”串换收取“脑反射治疗”费用,非当事人主观故意为之。(二)当事人在完成日常医疗救助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主要有:1.协助民政完成流浪汉救助工作;2.配合完成“阳光家园”项目;3.响应国家“光明扶贫工程·白内障复明”项目;4.参加多项社会善举,捐资捐款。
2024年11月15日,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酌情从轻处罚,将罚款数额减为:处违法所得(733650.7元)0.3倍的罚款,即罚款220095.21元,其他处罚不变。
本局认为:当事人分解收取“椎管内置管术”费用;分解收取“ 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费用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的行为,属于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当事人超标准收取“ 动态血压监测”费用;超标准收取“裂隙灯检查”、“普通视力检查”费用;超标准收取“膀胱镜尿道镜检查”费用;将自费项目“磁疗”串换收取“脑反射治疗”费用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综合本案非当事人主观故意违法,及时整改并进行退款,参加各项国家公益和社会善举活动次数较多,捐款捐物数额较大,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等综合裁量原则,应予从轻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23054.47元;
(二)处违法所得(733650.7元)0.3倍的罚款,即罚款220095.2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43149.68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账户: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0610101040016964)缴纳罚没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