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床床档怎么写关于印发梧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新闻资讯2026-04-21 19:35:41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民营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病床服务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安全、可及的居家医疗服务,我委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订梧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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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试行)

    为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保障服务安全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家庭病床服务定义

    本服务规范所称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居住场所(含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为适宜居家诊疗、康复、护理的患者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及条件

    居住在梧州市范围(含三县一市)内提出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条件的患者,具体为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者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医疗卫生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检查、诊疗、康复护理服务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气管插管后、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者护理的患者;

    2.压疮、造口、失禁患者;

    3.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反复感染患者;

    4.恶性肿瘤晚期患者;

    5.骨折或骨关节损伤需要卧床治疗患者;

    6.精神或者运动存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

    7.需要安宁疗护的患者;

    8.残疾、外伤术后或者患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患者;

    9.慢性心衰患者、慢性肾脏病3期、患者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或者慢性呼吸衰竭患者等长期卧床需要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10.日间手术出院后需要医疗护理的患者;

    11.符合住院指征的70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12.国家、自治区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与人员

    梧州市已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重点是二级及以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作为一项依申请项目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并在“医疗机构简况”(附表14-2“服务方式”中,勾选“家庭病床”。

    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其中,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至少具备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放宽到执业(助理)医师;护士应当至少具备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全科医师作为家庭病床服务的责任医师。

    四、家庭病床服务项目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可以为建床患者提供下列家庭病床服务:

    (一)健康管理服务。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指导和健康咨询。

    (二)健康监测服务。对患者的呼吸、体温、脉搏、血压、血糖等进行连续性健康监测。

    (三)医疗服务。安全可靠、疗效确切且适宜在居住场所开展的非创伤性或者创伤性小、不易失血和不易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诊疗、护理、康复服务。医疗服务参考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另文规定。

    (四)药事服务。向患者提供合理、安全用药方案以及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五)会诊和预约转诊服务。

    (六)安宁疗护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能在居住场所为建床患者提供静脉输液服务;建床患者确需在居住场所进行生命支持,经医师评估方可提供静脉输液服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取得明确同意。

    2.静脉输液的药物范围仅限于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基本能量支持治疗药物和紧急抢救用药。

    3.在患者接受静脉输液过程中,应当有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陪护人员陪同、观察。

    4.静脉输液的药物为首次使用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在开始静脉输液后观察患者三十分钟以上,并向患者陪护人员讲解注意事项。

    5.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告知患者陪护人员,一旦患者发生输液反应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停止输液,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送院救治,并与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撤床手续。责任医师应当与送治医疗机构做好交接,并提供患者病历资料。

    五、家庭病床建床流程和要求

    (一)建床流程。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居民向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并提供就诊记录、住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及影像报告、用药清单等病历资料。

    2.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收到居民建床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建床评估。

    3.确定建床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当与患者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与患者法定代理人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医患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和要求、责任医师和护士、患者的紧急联系人、解除协议情形等内容。

    4.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申请建床,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当核实参保人的参保状态后,填写由市医保局统一制定的建床申请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建床时间。家庭病床服务的建床时间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评估而定,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90日,一年内最多建床3次每年度累计建床时间超过180天。当次建床时间结束,需要继续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且治疗项目与上一次基本相同的,可简化相关流程,由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上一次标准再次申请,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治疗项目与上一次建床治疗项目不相同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建床。

    (三)建床条件。

    1.建床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指定一名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期间,应当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陪护人员照料、陪同患者。

    2.建床期间,患者的居住场所应当保持安静、光线明亮、通风良好,房间、桌面、病床、床单被褥和患者衣服应当保持清洁。需要进行注射、换药等治疗的患者,其居住场所应当在责任医师和护士的指导下做好隔离与防护,避免感染。

    六、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和要求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一)责任医师和护士应当在建床24小时内完成对患者的首次访视,首次访视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必要检查,并根据诊断情况为患者制定健康管理计划。

    (二)责任医师或者护士应当根据健康管理计划定期开展家庭访视。家庭访视至少每周一次,患者病情需要或者出现病情变化时,可以增加家庭访视次数。访视时间一般安排在医院普通门诊正常上班时间,具体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协议约定。责任医师或者护士可以运用智能医疗健康装备,以远程诊疗、远程健康指导等方式,对患者进行家庭访视。

    (三)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开展诊疗、康复、护理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向患者或其近亲属、陪护人员进行知情同意告知,指导开展居家护理和康复训练等。

    1.查床规范。

    (1)家庭医生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一般每周查床1次。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查床1次。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

    (2)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诊断和处理。向患者或其监护人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2.护理规范。

    (1)责任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

    (2)责任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

    (3)责任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压力性损伤、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4)责任护士应完整书写相关护理记录。

    (四)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或者治疗方案需要调整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告知患者或者紧急联系人及时转诊,并提供转诊服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拒绝转诊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告知可能的风险,并要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如为疑似甲类和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原因不明的肺炎或者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经空气传播疾病的病人应转传染病医院就诊;如病人为其他的传染病,又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医务人员应指导患者及相关人员落实消毒和隔离措施,避免传染病扩散蔓延。所有的疑似传染病或传染确诊传染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当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和患者防护。患者居家隔离期间,可以优先采用远程家庭访视。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处理。不能把医疗废物用作其他的用途或售卖,医疗卫生人员在转运的过程中预防医疗废物的遗失泄露并预防职业暴露。

    (八)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规范客观、及时、准确记录提供的家庭病床服务。患者建床时间满一个月时,责任医师应当填写家庭病床阶段小结。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将家庭病床服务情况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九)撤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当为建床患者办理撤床手续,填写撤床记录单,记录撤床理由等内容,并经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1.患者经治疗后疾病好转或者治愈的;

    2.患者转诊的;

    3.患者死亡;

    4.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停止治疗或者撤床的;

    5.建床周期期满的。

    6.因病情变化需要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7.患者医从性差等不适合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其他情形。

    患者撤床后,其病历资料由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按照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存档保管。

    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标准

    建立家庭病床和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等相关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梧州市医保部门规定执行。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按照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有关规定给予支付。尚未开展住院业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申请完善住院相关收费项目。

    八、家庭病床服务其他管理要求

    (一)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我市家庭病床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家庭病床服务的相关政策和规范,监督、指导家庭病床服务的开展。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等。

    (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遴选或指定一家医疗机构成立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家庭病床服务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考核。

    (三)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对辖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家庭病床服务医保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服务规范202441日起试行,有效期年。


     附件:1.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模板

           2.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模板

           3.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模板

           4.“家庭病床病历”部分格式(样稿)

           5.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参考项目

           6.家庭病床建床记录模板

           7.家庭病床撤床记录模板

           8.家庭病床阶段性小结记录单模板

           9.家庭病床病历质控评分标准

           10.家庭病床护理质控评分标准

           11.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