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验光仪怎么放置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9号)(含高沟)

新闻资讯2026-04-21 19:18:2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3〕265号 无为县二虎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二虎超市 92340225MA2P70B95Y 黎世虎 2023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二虎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宇仔棒棒鸡(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制造商:全椒县豁达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4112405191,生产日期:2022/07/21,保质期:120天)36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7月底当事人从一无为商行处以每袋0.37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食品40袋,尔后以每袋0.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在有效期内售出4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日 2 无市监处罚〔2023〕266号 无为市孙海燕超市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市孙海燕超市 92340225MA2W6FJY2L 孙海燕 2022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配合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辣椒进行抽检,抽样基数:6Kg,抽样数量:3.305kg,备样基数:1.6kg,单价:6.0元/kg,此批次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辣椒检验报告(NCP22340281344950440)现场送达于当事人,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的辣椒,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辣椒是2022年11月22日购进的,总共进了7斤,加上昨天没卖完的,具体数量不清楚,除去抽检的,其他均已售出,进价:2.5元/斤,售价:3.0元/斤,当天的进货票据已经不见了,辣椒都是从大地农批菜市场的农户家进的进的。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6元(抽检部分),货值金额无法确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市孙海燕超市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属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3 无市监处罚〔2023〕267号 无为县伟华水果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县伟华水果店 92340225MA2U57U566 方伟华 2022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配合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宫记老式酥糖进行抽检,抽样基数:12袋,抽样数量:8袋,备样基数:2袋,单价:15元/袋,此批次宫记老式酥糖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店、面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宫记老式酥糖检验报告(XC22340281344949712)现场送达于你,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的宫记老式酥糖,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宫记老式酥糖具体进货日期不清楚了,总共进了15袋,除去抽检的,其他均已售出,进价11元/袋,售价:15元/袋,当天的进货票据已经不见了,都是从宫记家老板进的,手机号码:18726018277。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货值金额2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4 无市监处罚〔2023〕268号 汪红云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汪红云 2022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配合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你店经营场所鳊鱼进行抽检,抽样基数:3kg,抽样数量:2kg,备样基数:1kg,单价:20.0元/kg,此批次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鳊鱼检验报告(XC22340281344949935)现场送达于你,同时执法人员对你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的鳊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汪红云购进了上述鳊鱼总共8条(19.5斤),2022年11月16日购进的,进价:7.2元/斤,售价:10.0元/斤,当天的进货票据还在,鱼都是从叶明达处进的,手机号码:13053042397、17775281373。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54.6元,货值金额19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汪红云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属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54.6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5 无市监处罚〔2023〕269号 周福鱼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周福鱼 92340225MA2P6AKQ36 周福鱼 2022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配合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你店经营场所黄丫鱼进行抽检,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2.05kg,备样基数:0.8kg,单价:44.0元/kg,此批次黄丫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黄丫鱼检验报告(XC22340281344949930)现场送达于你,同时执法人员对你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的黄丫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黄丫鱼是2022年11月16日购进的,具体进货数量已经记不清了,除去抽检的,其他均已售出,进价:18元/斤,售价:22元/斤,当天的进货票据已经不见了,鱼都是从无为市中心菜市场薛勇鱼行进的,薛勇手机号码:13865282511。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80元(抽检部分),货值金额无法确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周福鱼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属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6 无市监处罚〔2023〕270号 无为市黄政林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黄政林小吃店 92340225MA8LKQFR74 黄政林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1袋未拆封的牛肉酱,上述食品标签标注:牛肉酱,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1120,执行标准:GB 31644,委托商:河南晟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经南二路北正商经开广场1号楼1703号,电话:0371-56699188/17734796695,产地:河南南阳,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黄政林小吃店购进了上述食品日期不确定,进价:120元/袋,用作食品佐料,就进了1袋,暂未使用,是沙县小吃供货商送过来的。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牛肉酱1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7 无市监处罚〔2023〕271号 倪迎九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倪迎九 92340225MA2P6NN3XQ 倪迎九 2022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配合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你店经营场所韭菜进行抽检,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3kg,备样基数:1.5kg,单价:8.0元/kg,此批次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韭菜检验报告(NCP22340281344949944)现场送达于你,同时执法人员对你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的韭菜,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倪迎九购进了上述韭菜是2022年11月16日购进的,总共进了约10斤,除去抽检的,其他均已售出,进价记不清了,售价:4.0元/斤,当天的进货票据已经不见了,都是从徐昌友进的,手机号码:18856526699。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货值金额无法确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倪迎九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属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8 无市监处罚〔2023〕272号 王华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王华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配合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韭菜进行抽检,抽样基数:3.5kg,抽样数量:3.04kg,备样基数:1.5kg,单价:8.0元/kg,此批次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韭菜检验报告(XC22340281344950372)现场送达于当事人,同时执法人员对你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的韭菜,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王华购进了上述韭菜是2022年11月21日购进的,具体进货数量不确定,除去抽检的,其他均已售出,进价记不清了,进价:3.5元/斤,售价:4.0元/斤,当天的进货票据已经不见了。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3.5元(抽检部分),货值金额无法确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王华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属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9 无市监处罚〔2023〕273号 无为市洁凯水果超市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洁凯水果超市 92340225MA8N85HB8T 黄凯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2袋未拆封的李老奶奶牌五香花生米,上述食品标签标注:李老奶奶牌五香花生米,净含量:60克,产地:安徽省无为市,委托生产单位:无为市宏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七里工业园8号,联系电话:0553-6322716 18375338948,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5日,保质期:180天(冷藏条件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洁凯水果超市购进了上述食品日期不确定,进价:2.0元/袋,售价:2.5元/袋,总共进了1箱,超过保质期后暂未售卖。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市洁凯水果超市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五香花生米2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10 无市监处罚〔2023〕274号 无为市未安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未安智超市 92340225MA2W76Q26W 未安智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1袋阿胶枣,上述食品标签标注:品名:阿胶枣,产品类型:果脯类,制造商:河北健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韩村镇小束州村,生产日期:2022/01/03,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未安智超市购进了上述食品是2022年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袋,暂未销售,进价:20元/袋,售价25元/袋。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5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市未安智超市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阿胶枣1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11 无市监处罚〔2023〕275号 无为县陶前凤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陶前凤商店 92340225MA2T2Y5N0L 陶前凤 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1瓶特种兵牌生榨椰汁,上述食品标签标注:品名: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58号,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及制造商代码:20211118,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食品具体进货日期记不得了,总共就进了1箱(6瓶)已售卖5瓶,都在保质期内销售,剩下这1瓶暂未售卖,摆在货柜上,进价:8.0元/瓶,售价:10.0元/瓶。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县陶前凤商店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生榨椰子汁1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12 无市监处罚〔2023〕276号 无为县兵雨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兵雨超市 92340225MA2P3BA708 魏兵雨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3盒康师傅香辣牛肉面,上述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20629,保质期:六个月,执行标准:GB 17400,制造商: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江苏南京,电话:4006185588,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路(双塘路以南),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兵雨超市购进了上述食品日期不确定,进价:3.75元/盒,售价:4.00元/盒,过期后未对外销售了。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2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县兵雨超市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3盒;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13 无市监处罚〔2023〕277号 无为市昌花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昌花超市 92340225MA8PEUYE38 周立法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1袋已开封阿尔卑斯牌田园草莓牛奶硬糖,上述食品标签标注:阿尔卑斯牌田园草莓牛奶硬糖,制造商A: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SC11330111200505,地址: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318号,制造商B:不凡帝范梅勒糖果(深圳)有限公司 SC11344034300044,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土洋深葵路42号,净含量:2.5千克,生产日期:202010282A,保质期:24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昌花超市购进了上述食品是2021年底进的,共购进1袋(2.5千克),进价:18.5元/斤,售价:20.0元/斤,超过保质期后暂未销售。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市昌花超市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阿尔卑斯田园草莓牛奶硬糖1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14 无市监处罚〔2023〕278号 无为市珊珊食品便利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市珊珊食品便利店 92340225MA8NQKT97R 董珊珊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配合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猕猴桃进行抽检,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3.05kg,备样基数:1.5kg,单价:20.0元/kg,此批次猕猴桃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香蕉进行抽检,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3.05kg,备样基数:1.5kg,单价:7.0元/kg,此批次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猕猴桃检验报告(NCP22340281344950231)和香蕉检验报告(XC22340281344950230)现场送达于当事人,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的猕猴桃和香蕉,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猕猴桃是2022年11月16日左右购进的,总共进了约20斤,除去抽检的,其他均已售出,进价记不清了,售价:10.0元/斤,当天的进货票据已经不见了;上述香蕉是2022年11月16日左右购进的,总共进了约30斤,除去抽检的,其他均已售出,进价记不清了,售价:3.5元/斤,当天的进货票据已经不见了,上述2种食用农产品都是从福渡季老板进的,手机号码:15056481111、15556686667、18255382288。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货值金额无法确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市珊珊食品便利店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属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15 无市监处罚〔2023〕279号 无为县阿健商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市阿健商店 92340225MA2P2BMN2L 陈健 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配合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白麻酥糖进行抽检,抽样基数:4kg,抽样数量:2.04kg,备样基数:0.5kg,单价:20.0元/kg,此批次白麻酥糖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店、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白麻酥糖检验报告(XC22340281344950076)现场送达于当事人,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的白麻酥糖,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白麻酥糖是2022年11月9日购进的,总共购进12斤,除去抽检的,其他均已售出,进价:8.0元/斤,售价:10.0元/斤,有进货票据。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24元,货值金额12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市阿健商店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属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16 无市监处罚〔2023〕280号 无为市汪霞超市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汪霞超市 92340225MA8NU7TJ5D 汪霞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你店经营场所化妆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3瓶妮维雅牌泡沫洁面乳,上述化妆品标签标注:妮维雅凝水活采泡沫洁面乳,净含量:100g+50g,沪妆20160022,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EXP20220313,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北盈路1659号,产地:上海,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汪霞超市购进了上述化妆品是2021年下半年购进的,共购进5瓶,已售卖2瓶,超过使用日期后暂未售卖,进价:20元/瓶,售价:25元/瓶。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75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市汪霞超市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妮维雅泡沫洁面乳3瓶;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17 无市监处罚〔2023〕281号 电脑验光仪怎么放置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9号)(含高沟)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1张无为县海伦堡幼儿园经营过期食品案 无为县海伦堡幼儿园 52340225MJB11332XF 陶珊珊 2023年2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四季花城南大门商业综合楼101、201、301的无为县海伦堡幼儿园进行检查,在该幼儿园食堂灶台边调味品货架上发现有1壶开启使用的“恒顺”牌香醋(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6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3L),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食品扣押。2023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当事人从无为某超市购进1壶上述食品,进价30元/壶,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0元,因上述香醋作为食品调料使用不单独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将上述过期食品扣押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恒顺”牌香醋1壶;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18 无市监处罚〔2023〕282号 无为县明柱超市销售商品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无为县明柱超市 92340225MA2P2WJF5G 许明柱 2022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消费者消费纠纷反映信,消费者反映称其在位于无为市040县道265号的世纪华联超市牛埠店(后经执法人员确定是无为县明柱超市)购买了一包白糖,白糖单价为8元/公斤,白糖重量为0.808公斤,计算费用是6.46元(实际费用6.464元),无为县明柱超市收取了消费者6.50元。2022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县明柱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货架上确实存在销售该白糖,同时超市负责人也承认销售了上述消费者反映的白糖,并向该消费者收取了6.50元,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2月5日批准立案。2022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销售商品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经查,上述白糖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在南京采购的,摆放在货架上用于销售。上述白糖事先会让超市工作人员称重包装,每个包装称重好后打印标签,标签会标明单价,净含量、日期,售价等信息,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采购。因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电子秤初始设置会对称重后的商品金额进行“四舍五入”凑整,有的会少收,有的会多收,故产生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多收取费用的情况。当事人陈述,该类白糖销售不多,没有其他消费者反映被多收取费用的情况,称重记录也无法保存查询,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0.0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0.04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19 无市监处罚〔2023〕283号 无为市麦穗烘培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无为市麦穗烘培店 92340225MA8N3TRL1W 张意 2023年2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御龙湾小区商业街7#1-23,2-23室的无为市麦穗烘培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商品货架上发现有1瓶丘比什果果酱,生产商:杭州丘比食品有限公司(中日合资),净含量:180g/瓶,生产日期:2021年6月4日,保质期:18个月,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将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2023年 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淘宝上购入了5瓶丘比什果果酱,进价为6元/瓶,销价为8元/瓶,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尚未售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0元,因疫情影响,该店曾关店很长时间,因而这些产品尚未卖出,故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扣押的1瓶丘比什果果酱;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20 无市监处罚〔2023〕284号 无为县乐乐食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乐乐食品店 92340225MA2P2G075B 刘俊枝 2023年1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都市花园春晓园4幢27#门面房的无为县乐乐食品店进行检查,在你店商品货架上发现有1盒田老大浓情棒糖,内含18支,生产商:四川省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将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2023年 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谢发强批发部处购进了1盒田老大浓情棒糖,共24支,进价为18元/盒,销价为24元/盒,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出6支。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田老大浓情棒糖1盒;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21 无市监处罚〔2023〕285号 无为县同心喜洋洋商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无为县同心喜洋洋商店 92340225MA2T2M7E7C 黄义新  2023年1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同心小区D幢1号门面房的无为县同心喜洋洋商店进行检查,在你店商品货架上发现有3袋金丝猴黑糖话梅糖,生产商: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78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将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2023年 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从阿里零售通处购进了10袋金丝猴黑糖话梅糖,进价为5.5元/袋,销价为7元/袋,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出7袋。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0元,因过期后,当事人并未销售相关产品,故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丝猴黑糖话梅糖3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22 无市监处罚〔2023〕286号 无为县乐家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无为县乐家超市  92340225MA2P5X4731 邓艳梅 2023年1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御景苑小区22幢一层13-15号门面房的无为县乐家超市进行检查,在你店商品货架上发现有1袋爱尚咪咪油炸休闲小点心(麻辣小龙虾味),生产商:爱尚(山东)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37139600060,规格:18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5日,保质期:10个月,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将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2023年 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易久批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了5袋爱尚咪咪油炸休闲小点心,进价为5元/袋,销价为6元/袋,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出4袋。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因过期后,当事人并未销售相关产品,故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油炸休闲小点心1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23 无市监处罚〔2023〕287号 无为县华太烟酒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华太烟酒商行 92340225MA2RRDXP2Q 孙幼苹 2023年1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御景苑小区综合楼2、3、4、5号门面的无为县华太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在你店商品货架上发现有2袋严桥李二姐五香花生米,生产商:无为市李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5g/袋,保质期:26°C以下180天,该产品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将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2023年 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底从无为某送货车处购进了10袋严桥李二姐五香花生米,进价为3元/袋,销价4元/袋,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出8袋。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香花生米2袋;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24 无市监处罚〔2023〕288号 无为县蜀山光明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案 无为县蜀山光明眼镜店 92340225MA2P72MQX0 左凤奎 2023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县蜀山镇光明眼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时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4盒待售的海俪恩全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明:注册号:国械注准20193160650,销售公司: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430,失效日期:20240429等法定事项。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2月7日批准立案。2023年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蜀山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负责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自注册登记以来,没有取得过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于丹阳市华东眼镜行处以1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眼镜护理液共5盒,对外按15元/盒的价格销售,共销售了1盒,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该产品注册号,发现当事人所售的海俪恩全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据当事人陈述自己并不清楚所售的海俪恩全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75元,违法所得5元。违法所得已在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中予以没收完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6日 25 无市监处罚〔2023〕289号 无为县笑笑幼儿园无证经营案 无为市开城笑笑幼儿园 523402255901591760 赵利 2023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无为市开城笑笑幼儿园”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校园具体位置在无为市开城镇河东街道原开城中心小学内,幼儿园内共有170名学生,当事人为部分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当事人场所共3层,厨房位于第2层,厨房内消毒柜、炊具、油烟机等餐饮服务加工设备一应俱全,现场有一名厨师正在烧菜。执法人员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3年2月10日和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赵利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2月6日起为学生提供中餐服务,共有85名学生在当事人处进行就餐。餐费每日7.2元/人,刨除食材以及人工成本,每日大概利润在2元/人,无收费票据。另据当事人赵利陈述,当事人在位于无为市开城镇河东街道开城镇政府对面老校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新校区截至案发时止,尚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故本案的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赵利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违法所得为680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供餐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24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6日 26 无市监处罚〔2023〕290号 无为市蒋姐食品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无为市蒋姐食品店 92340225MA8Q0C0C6Y 蒋光英 2022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你经营的“无为市蒋姐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台由“广州市佰达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精确度等级:Ⅲ,制造日期:2022年12月,产品编号:757676)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计价秤”上未见有效检定标识。

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蒋光英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蒋光英陈述其在2023年1月初从无为购进了上述“电子计价秤”,是用于售卖散装食品时结算称重的。至案发时,上述“电子计价秤”尚未送去相关检定部门去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6日 27 无市监处罚〔2023〕291号 无为县木九十眼镜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无为县木九十眼镜有限公司 91340225MA2RW3AW37 胡修明 2023年2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芜湖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给我局的案件线索对你店使用未经检验的强检计量器具一事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自动焦度计(型号:CCQ-800,序列号:04010900,生产企业:重庆远视科技有限公司)和一台正在使用的电脑验光仪(型号:FR-8900,生产许可证编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20号),上述2台正在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现场均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

据调查了解,当事人使用的自动焦度计和验光仪最后一次检验日期是2020年10月29日,有效期到2021年10月28日,且无法提供上述2台强检计量器具有效日期内的检定合格证明文件。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 28 无市监处罚〔2023〕292号 无为市红庙好又多超市销售不合格插座案 无为市红庙好又多超市 92340225MA2XHYNC0N 徐龚蒙 2022年11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内销售的插座(规格型号:10A/16A 250V KJ-903,标称商标:康健时代,标称生产单位:浙江省临海市康健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插座为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插座(规格型号:10A/16A 250V KJ-903,标称商标:康健时代,标称生产单位:浙江省临海市康健电器有限公司)共进货10只,进价25元/只,销价29元/只,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90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9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 29 无市监处罚〔2023〕293号 无为高沟好又多超市销售不合格插座案 无为高沟好又多超市 92340225MA2RKD5017 夏士荣 2022年11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内销售的插座(规格型号:2258-1.8米,标称商标:金蛙,标称生产单位:慈溪市蓝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插座为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插座(规格型号:2258-1.8米,标称商标:金蛙,标称生产单位:慈溪市蓝成电器有限公司)共进货10只,进价20元/只,销价24元/只,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40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4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 30 无市监处罚〔2023〕294号 无为县严桥汪学志建材店销售不合格建筑用排水管案 无为县严桥汪学志建材店 92340225MA2NGCMU7A 汪学志 2022年11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销售的建筑用排水管(规格型号:PVC-U 长4m×厚:3.2mm,标称商标:广源,标称生产单位:合肥源峰塑胶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建筑用排水管为质量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建筑用排水管(规格型号:PVC-U 长4m×厚:3.2mm,标称商标:广源,标称生产单位:合肥源峰塑胶有限公司)共进货30根,进价18元/根,销价是24元/根,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720元,违法所得共计18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72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 31 无市监处罚〔2023〕295号 无为县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无为县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91340225MA2P4N0Q0B 赵欣 2022年10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内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4型 2A55BCE 75% 2.1MPa,标称生产单位:郑州中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4型 2A55BCE 75% 2.1MPa,标称生产单位:郑州中岳科技有限公司)共进货10只,进价40元/只,销价75元/只,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750元,违法所得共计35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75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 32 无市监处罚〔2023〕296号 无为县志福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无为县志福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 92340225MA2TRQ1011 邢益新 2022年10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内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2 1A21BCE 75% 2.1MPa,标称生产单位:江西天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2 1A21BCE 75% 2.1MPa,标称生产单位:江西天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共进货12只,进价28元/只,销价40元/只,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80元,违法所得共计144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48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 33 无市监处罚〔2023〕297号 无为市燕昌盛板鸭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无为市燕昌盛板鸭店 92340225MA8N74FM7P 陈道宝  2022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反映在你店“拼多多”网店购买的“燕记板鸭”标签信息有误,涉嫌无证生产。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店经营场所货发现你店的板鸭产品的标签3张,产品名称:燕记板鸭,重量:1800克±50克,食品许可证:TY13402251006622,地址:无为市中央花园17幢4号门面燕记板鸭,保质期:0-10℃ 5天/0℃一下 15天,使用方法:开袋即食或加热后剁碎(建议春夏秋无需加热),生产日期:无(未粘贴在包装食品上)。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场所(无为市无城镇东河行政村鲁祠自然村49号)进行检查,该场所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份开始在网上售卖板鸭,起初是从无为市东门犁头尖邾老大处购进,后来因未标注食品标签内容被处罚,其暂时停止了网店的售卖。2022年11月25日开始其自己开始加工制作销售板鸭。其一共制作6只板鸭(一锅),在“拼多多”网店上卖。卖出去了4只,另两只为自己食用。销售价格为75元/只。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450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255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 34 无市监处罚〔2023〕298号 无为市少云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无为市少云商行 92340225MA2UWGEU0K 王俊峰 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其正在销售有2袋淮北市香之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麻辣腿的预包装食品,上述食品外包装均标注有产品名称:麻辣腿,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4060305333,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2022年4月3日),贮存方式:阴凉通风处贮存,避免阳光直射,净含量:110克等信息,上述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2年8月份,当事人从某商贸送货车上购进了上述“麻辣腿”。共购进5袋,进价是5元/袋,销价是6元/袋。对外销售出去3袋,剩余2袋,剩余的2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自行予以销毁。当事人称,过期后未售出。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 35 无市监处罚〔2023〕299号 无为县精诚农机专业合作社使用未经检验计量器具案 无为县精诚农机专业合作社 93340225MA2U56Q82H 李加富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6日经出示执法证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1台正在使用的地磅(型号:3M*15M-100t)和1台谷物水分测定仪(型号:SF-10G,出厂编号:19100070)用于粮食收购与烘干,上述计量器具均未见检定标识或检验报告,现场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3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李加富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现场检查的1台地磅(型号:3M*15M-100t)和1台谷物水分测定仪(型号:SF-10G,出厂编号:19100070),为当事人收购和烘干水稻小麦时进行贸易结算用途,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自2022年10月份便开始经营使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一直未进行计量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8日 36 无市监处罚〔2023〕300号 无为县红庙镇玉峰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为县红庙镇玉峰超市 92340225MA2P6BTHXE 任俊峰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本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一品玉带糕(规格型号:350克/盒、生产日期:2022-12-06)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上传了编号为ZQJY-2023-W0110576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玉带糕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752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5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玉带糕当事人已全部售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3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任俊峰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并现场提供了被抽样检验批次的玉带糕的购进单据、资质等。                                                            

经查明,上述抽样检验的玉带糕为2022年12月8日由含山林头宫记食品厂直接送货上门至当事人店内,当事人共购进10盒,进货价11元/盒,售价15元/盒,包括抽样在内的上述批次玉带糕已全部售出,货值合计150元,违法所得40元。且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证,并有供货商的送货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8日 37 无市监处罚〔2023〕301号 无为县华平超市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案 无为县华平超市 92340225MA2P46LG6G 吴华平 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配合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蒲包干进行抽检,抽样基数:20袋,抽样数量:10袋,备样基数:3袋,单价:4.0元/袋,此批次蒲包干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蒲包干检验报告(XC22340281344949666)现场送达于当事人,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的蒲包干,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蒲包干是2022年11月9日购进的,总共购进39袋,除去抽检的,其他均已售出,进价:3.5元/袋,售价:4.0元/袋,没有进货票据,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从安徽芜湖旺隆食品经营部,电话:13805537291。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19.5元,货值金额156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县华平超市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属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8日 38 无市监处罚〔2023〕302号 无为市创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制度、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案 无为市创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1340225MA2WLUYF5Q 王桂亮 2023年1月11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2021年01月18日,登记机关发证日期:2021年05月26日,根据现场负责人耿长兵所述,该公司从未在商务部全国汽车销售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负责人施恩平表示自己不清楚需要备案;另发现现场未张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负责人表示从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无具体处理投诉举报负责人,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暂未整改,企业实际不在经营,法人准备注销企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市创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经营行为,属未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制度、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行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8日 39 无市监处罚〔2023〕303号 芜湖市神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制度、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案 芜湖市神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1340225MA2RYHQH1R 施恩平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2018年08月08日,登记机关发证日期:2021年04月13日,根据现场负责人施恩平所述,该公司从未在商务部全国汽车销售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负责人施恩平表示自己不清楚需要备案;另发现现场未张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负责人表示从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无具体处理投诉举报负责人,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投诉举报制度已经建立张贴了,该公司2023年2月9日已经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芜湖市神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经营行为,属涉嫌未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制度、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行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8日 40 无市监处罚〔2023〕304号 无为县牛埠镇明昌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无为县牛埠镇明昌眼镜店 92340225MA2P64QG3Y 鲁春顺 2023年1月28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反映在无为县牛埠镇明昌眼镜店以现金15元购买了1瓶海俪恩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同时指出该隐形眼镜护理液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明码标价以及存在放置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调查处理。2023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县牛埠镇明昌眼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售卖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产品,当事人负责人现场陈述2023年没有售卖过第三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后经执法人员取证,当事人存在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2月20日批准立案。2023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负责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提供配眼镜服务以及镜框,镜片的销售业务为主,自注册登记以来,没有取得过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21年12月份,当事人在上海进了一箱海俪恩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当事人陈述这个隐形眼镜护理液顾客在买的时候,都会事先告诉他们价格,不存在误导顾客和消费者,也不存在欺诈,另外当事人陈述店里的隐形眼镜护理液都是放在柜台下面储存,储存也没有问题。当事人陈述,隐形护理液确实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一共就进了一箱,24瓶/箱,规格为125ml/瓶,进价平均7.8元/瓶,售价15元/瓶,截止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已经全部售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记录等资料,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360元,违法所得172.8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8日 41 无市监处罚〔2023〕305号 无为县鼎鑫酒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无为县鼎鑫酒店 92340225MA2RENAX8H 侯为成 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反应信1封,投诉人反映在无为县鼎鑫酒店订购一间特惠房,支付96元,上述房间在美团宣传页面中标注有沙发,而实际居住时里面没有沙发。2022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的特惠房中发现并未有沙发,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3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10月份当事人委托美团工作人员设计制作了宣传页面在其平台上经营特惠房项目,销价96元/间,广告费用总计220.82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广告内容变更,积极主动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662.46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8日 42 无市监处罚〔2023〕306号 无为县鼎豪大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鼎豪大酒店 92340225MA2P6NN05B 凌花忠 2023年2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鼎豪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厨房的操作台上发现一瓶已开封的标示“鼎丰”南乳汁(净含量:560克,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厂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杨溇路388号,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缩套),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及缩套均未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鼎丰”南乳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92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92号)。

经查, 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从无为市中心菜市场购进4瓶“鼎丰”南乳汁,进价为7元/瓶。上述产品系当事人厨师用于制作菜品,截至到案发,当事人经营的未标明生产日期“鼎丰”南乳汁剩余1瓶且刚开封使用,货值金额为2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鼎丰”南乳汁1瓶;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 43 无市监处罚〔2023〕307号 无为县天福大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天福大酒店 92340225MA2NBBLH43 洪桂林 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冰箱里发现1袋标示“广州腊味”(净含量:400克,生产商:中山市黄圃镇银利腊味加工厂,地址:中山市黄圃镇一开发区,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4200002353,保质期:1. 0℃以下抽真空包装保质360天;2.25℃以下抽真空包装保质120天;3.避免阳光直接照射,生产日期:见封口。)该产品外包装未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3〕89号);现场拍照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2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认可检查的情况属实,陈述“因为这个是一个新品种,从一个外地供货商赠送的样品,是上一任厨师长去进货,然后带回来的,就一袋,拿回来没有用,估计没有注意检查上面的生产日期。我们有时候进货,供货商都会赠送新样品给我们,然后想我们试试新品种,这种情况没有认真看标签上的内容。以后进货和平常使用过程中更加细心点,认真看包装和标签的内容”。涉案食品价格是25元/袋,涉案食品没有开封,据此计算货值为25元,无违法所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州腊味”1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 44 无市监处罚〔2023〕308号 无为县红庙镇陈永船百货商店经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案 无为县红庙镇陈永船百货商店 92340225MA2P2HC74K 陈永船 2023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无为市红庙镇正岗茶场由陈永船经营的无为县红庙镇陈永船百货商店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标注为“柿饼、配料:柿子、保质期:120天、产地:广西桂林市平乐县”等字样的柿饼1盒,上述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现场已经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月11日批准立案。2023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的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无为县红庙镇陈永船百货商店的经营者陈永船从巢湖市一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1盒。购进价格为100盒,销售价格为120元/盒,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没有售出。在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当事人的负责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违法经营额为12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 45 无市监处罚〔2023〕309号 无为县红庙新兰百货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无为县红庙新兰百货店 92340225MA2P34203A 江立新 2023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芜湖市红庙镇正岗茶场由江立新经营的无为县红庙新兰百货店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标注为“大麻饼、生产日期:2022年12月8日、巢湖香糯园食品厂”等字样的大麻饼3盒,上述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现场已经拍照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月11日批准立案。2023年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的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无为县红庙新兰百货店的经营者江立新从巢湖的一家批发部进购的,共购进3盒。购进价格为6元/盒,销售价格为6元/盒,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没有售出。在执法人员检查过后,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扣押。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违法经营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无产品标准代号的大麻饼3盒;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 46 无市监处罚〔2023〕310号 无为县红庙七彩光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红庙七彩光幼儿园 52340225590170674L 陈娜 2023年2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春季校园食堂检查中,发现位于无为市红庙镇徐岗社区由陈娜担任校长的无为县红庙七彩光幼儿园的食堂内操作台上摆放有已打开使用的海天酱油,标注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14,生产日期:20201221,保质期:24个月”等字样,一袋已开袋使用的标注有“康尚园赤砂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4019705137,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的红糖,一袋已开封的标注有“攀源食用小苏打,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2010100030,生产日期:2020.03.16,保质期:12个月”等字样的小苏打。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现场已经拍照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将涉案的过期食品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2月8日批准立案。2023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酱油是校长2022年疫情放假从无为市陪读的地方带回来的,红糖是幼儿园厨房阿姨自己购买的。陈娜口述上述过期食品过期购未在食堂使用,但是无法提供相关证明。食用小苏打是陈娜母亲从镇上超市购买的用于清洗油烟机及厨房油垢,幼儿园食堂饭菜无需添加食用小苏打。上述涉案食品购进价格已经忘记,购物票据已经遗失。因以上涉案食品无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酱油1瓶、赤砂糖1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 47 无市监处罚〔2023〕311号 无为县严桥辉勇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无为县严桥辉勇商店 92340225MA2P2Y2G0M 沈秉文 2023年1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无为市严桥镇辉勇村由沈秉文经营的无为县严桥辉勇商店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标注为“生产许可证号:SC11714082413509、生产日期:2022/05/30、干蜜枣”等字样的蜜枣干1袋,上述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现场已经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立案。2023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的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无为县严桥辉勇商店的经营者沈秉文从美团进购的,共购进1袋。购进价格为7元/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没有售出。在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销毁。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违法经营额为8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