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轮怎么使用关于印发《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非法经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闻资讯2026-04-21 18:58:11

各市监所、相关股室、直属机构:

现将《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非 法经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行动方案要

求立即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 29 日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低速三轮、四轮 电动车非法经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有效整治我县非法经营非标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行 为,为居民出行创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根据《宿松县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的通告》,以及《标准化 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产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规范我县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销售市场经营行为,依法打击低速三轮、 四轮电动车非法销售行为。

二、整治范围

以电力为动力方式:非标低速载货三轮、 四轮电动车,封闭式载人三轮、 四轮电动车。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行为,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严厉查处销售违规非标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行为;

(三)严厉查处低速电动车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识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查处低速电动车销售中使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销售非法改装、拼装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的行为。

四、整治时间

自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1 月底。

五、工作措施

(一)摸清底数。2024 年 1 月 3 日前,各市场监管所要 全面摸清辖区内销售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的企业数量及车辆库存量,建立销售企业台账。

(二)约谈告诫。2024 年 1 月 9 日前,与相关部门联合 组织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销售企业规范销售约谈会,提高 销售企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督促销售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三)督促告知。2024 年 1 月 10 日起,在低速三轮、 四轮电动车销售企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电动车购买使 用告示 ”,要求销售企业在销售时填写“电动车销售告知单 ”,督促销售企业履行告知义务。

(四)监督抽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 划和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将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 销售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针对整车及车辆辅件,进行全覆盖、高频次的监督抽查。

(五)常态监管。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低速三轮、 四轮电动车非法经营的监督检查,实施常态化监管执法。

(六)执法办案。各市场监管所和直属机构要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销售领域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据违法情节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确保办成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低速三轮、 四轮电动车非法经营 整治专项工作,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各市场监管所 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复杂性,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

(二)加强组织保障。县局成立低速三轮、 四轮电动车 非法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尹建军任组长,副局长罗 军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审股、法规股、规范股、质量股、 标计股、信用与个私股、广告股、消保股、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和各所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本辖区低 速三轮、四轮电动车非法经营户经营情况的全面摸排,维护好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各相关股室根据各自业务工作,对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加强部门配合。主动加强与公安、城管、经信、 教体等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同查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非法经营行为。

(五)积极受理投诉。通过 12315 投诉举报电话,积极受理消费者有关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的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使用非法低速三轮、四  轮电动车的危害及后果,引导销售企业不销售非法低速三轮、 四轮电动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非法低速三轮、 四轮  电动车。充分发挥电动车协会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场监管所于每周五 15:00 前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于 2024年 6 月 30 日、11 月 20 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度及年度工作总结。

联系人:尤刚    

 

 

附件: 电动车专项整治参考法律法规

 电动车专项整治参考法律法规 

一、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17),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供行驶的人员乘用 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四 轮载人电动车等,以及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 公斤的不带驾 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 公斤的带驾驶室的 三轮车,均属机动车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各销售单位如违法 继续销售,一经查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并依法对查获的电动车予以查封或扣押。

二、根据国家认证认可委《关于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 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批复》 (国认证函〔2011〕139 号),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及电动三轮车,以及在公路或城市 道路上供乘用行驶的电动汽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应按照电动汽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各销售单位不得 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各类电动车,包括封闭式载人电 动车。如违法继续销售,一经查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定性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 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和其他标识。 ”的规定,销售者必须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工信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