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咸宁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店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三楼手术室呼吸机上见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生产批号:20190308,生产日期:20190308,失效日期:20210307)两袋,在三楼急救室急救车内见精卫透明伤口敷料(批号:19030635,生产日期:190306,有效期至20210305)两袋,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产品使用日期。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生产批号:20190308)2袋和精卫透明伤口敷料(批号:19030635)2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前,一些医疗机构疏于医疗器械的管理,导致医疗器械超过了有效期而依然在使用,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我局对该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对于规范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器械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杜绝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杜绝因使用超过有期医疗器械而带来的医疗风险。
消费者要加强防范意识,可以要求查验自己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期限,发现医疗机构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供稿单位: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