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过的医疗器械怎么处理【以案释法】 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新闻资讯2026-04-21 18: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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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7日,清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诊室柜子里存放有两具未开封已过有效期的注射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判定该口腔诊所违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的规定。最终清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对该口腔诊所作出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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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使用”医疗器械如何认定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当事人认为,两具注射器虽然已过期,但其没有使用意向且无任何使用记录。“使用”医疗器械应理解为直接接触患者身体,即“使用”发生在器械的功能实现的过程中,而未实现器械的功能,仅仅放置在诊室柜子里,不能理解为法律法规上的“使用”。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看法,清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经研究讨论,认为该看法属于对“使用”一词的狭义和机械理解。该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未与其他合格有效的医疗器械区别放置,且未作任何警示标志,容易导致误拿误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及时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存在储存、养护等失当行为和管理疏漏,存在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隐患,故应认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事实成立。

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将过期医疗器械直接使用于患者的身体,但其存放医疗器械的区域有过期医疗器械,且医疗器械过期时间较长,未及时销毁,亦无过期产品警示标识,在医疗器械储存、管理和调配环节存在失当和疏漏,明显背离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我国立法虽然未明文规定医疗器械“使用”的概念,但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规定来看,医疗器械的“使用”应当不仅仅包括目的上的狭义“使用”,即患者经医疗机构的医药技术人员指导或操作,将医疗器械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恢复或维护身体健康,还包括过程性的广义“使用”,即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储存、作用于人体等多个步骤和环节,贯穿全部诊疗过程和程序,这也体现了法律维护公众生命健康、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宗旨。因此,应当按照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来进行处罚。

【思考建议】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可能会造成患者误诊、错诊,甚至产生感染、排异反应危及生命,相较于销售过期医疗器械危害更为直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口腔诊所对医疗器械的管理不到位,看似一时的工作疏忽,实则是对日常工作的懈怠。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应主动提高思想认识,定期清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杜绝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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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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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规股
编辑制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