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耗材怎么分类(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医

新闻资讯2026-04-21 18:32:44

冀医保函〔2022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以下简称“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紧密结合胰岛素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促进中选产品及时稳定供应、安全顺畅使用,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2022年520日起,全省执行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本次胰岛素集采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算,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胰岛素平台挂网工作。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按中选价格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非中选产品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采取适当措施,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集中采购胰岛素的医保支付政策,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政策统筹区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协议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并要求医疗机构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邯郸、邢台等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统筹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5号)有关规定,对医保资金结余部分,经考核合格后,按不高于50%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五)完善中选产品使用考核方式。各统筹区应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和结余留用资金。医疗机构在确保各中选企业各采购组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组合,各统筹区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考核方式。

)其他配套政策。本次集中采购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要求

(一)平稳有序推进。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深医务人员和患者对中选产品的认同感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表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