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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修订后的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将开始施行
新办法中的新变化和新措施如何解读
一起来看交警、消防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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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办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原则。
一是将原《办法》规定统一处5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和“处50元罚款”两种法律责任。
二是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答:因为原《办法》已实行十年,群众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已形成通行、驾驶习惯,新旧《办法》衔接期间,可能会面临违法数量庞大、部分城郊、农村区域执法覆盖面不足,这些都需要我们执法者加强执法教育宣传,也需要全社会、各个媒体平台强化监督提醒,促使大众文明安全驾驶意识进一步形成和完善。
答: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主要遵循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取消目录管理制度,群众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无需关注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在注册登记条件中增加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以查看电动自行车车身,是否有认证标志;也可以通过扫描产品合格证的二维码或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所购买车辆的认证信息。
二是新车临时通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
三是网上申请登记上牌。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的规定,公安厅已部署并推广非机动车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大家购车后可使用“闽政通APP”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实现全程网办,上传电动自行车注册材料后,民警在后台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后,向群众寄达牌证,免去线下查验环节,减少群众等待、往返次数。
四是推行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代办登记制度,在销售集中且条件许可的区域设立“登记服务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答:电动自行车火灾通常表现出火势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以及在短时间内达到高温。这些有毒气体和高温环境会阻断逃生路径,人员如果盲目选择穿越烟气逃生时,极易因吸入有毒烟气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令人痛心的是,90%的电动自行车火灾导致人员伤亡的悲剧,主要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
去年12月2日,福州晋安区西庄小区停放在居民楼门厅的电动自行车起火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经调查,火灾原因为蓄电池热失控,电动自行车起火瞬间产生了大量高温有毒浓烟,其他业主选择紧闭房门等待救援,顶层一户3人冒着浓烟盲目下楼,吸入大量有毒烟气窒息身亡。
火灾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问题,同时要关注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健康状态,严防发生火灾导致人员伤亡。
答:正因为电动自行车火灾暴露出来的问题,《办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指定区域停放。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答:当前,住宅小区集中停放充电设施仍有一定的缺口,进楼入户问题最根本还是小区停放和充电设施不足与群众充电需求的矛盾,因此有关条款的执行关键还在于集中停放设施的完善。
当然,也需要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的提升,电动自行车体积小、流动性大,有的小区虽然已设有集中停放设施,但群众存在侥幸心理,为了图方便,未能落实集中停放要求,“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仍是当前治理的难点。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疏堵结合,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引导广大群众提升安全意识,杜绝进楼入户,配合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持续发力,加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满足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
答:近年来,各级消防部门和乡镇(街道)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违规停放、盲目逃生、管理缺失等问题,制作警示教育片、海报,依托“闽政通”智慧消防-“消博士”平台,广泛发布提醒。
我们还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模拟实验,在电动自行车火灾现场召开警示会,直观展示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危害。
答:今年1-8月份,全省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497起,因蓄电池故障引发的198起,其中锂电池故障导致的163 起(占82.3%)。这组数据说明,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电池老化故障起火风险高,通过调查也发现电池违规改装的问题。
答: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省工信部门加快老旧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健康检测评估和报废回收体系建设,通过建设一批检测评估网点,方便群众及时发现问题电池。
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健康评估,拒绝违规改装蓄电池,主动将老旧电池进行报废处理,切实降低风险存量,严防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