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市卫健委接到市场监管部门转来的《关于X市部分医疗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工业氧气相关情况的函》,反映刘×氧气店涉嫌将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气销售给×区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使用。
该市卫健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随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核实:自2015年至2020年5月25日止,×区妇幼保健院未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刘×氧气店经营医用氧气的资质证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致使购进的“医用氧气”全部为工业氧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了“氧”作为药品的标准,医用氧气属于药品,必须按照药品进行管理。本案中的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了冒充“医用氧气”的工业氧气供患者医疗吸氧使用。此行为属于使用假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最终,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妇幼保健院做出没收在扣押的6瓶氧气,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区妇幼保健院购进工业氧气作为医用氧气使用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市卫健委对×区妇幼保健院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