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5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保障服务范围,改善居家失能人员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居家照护需求,减轻家庭照护负担,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保障居家失能人员日常照护的基本生活必需服务,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个人和基金责任负担,提升照护服务质量;坚持租赁为主,倡导绿色低碳,鼓励辅助器具循环利用,提高基金使用效能;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等保障政策有机衔接,促进与健康产业、照护服务体系协调发展。
二、基本政策
(一)保障对象
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我市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选择居家接受照护服务、有照护服务辅助器具(以下简称“辅具”)配置需求、经适配评估确认需要配置辅具的重度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辅具服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分为租赁类和购买类产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失能人员实际需求,市医保部门牵头制定辅具产品目录及技术标准。《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三)保障标准
参保人员选择《目录》内的辅具服务,按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辅具服务费用,其中长护险基金承担85%,个人承担15%。一个自然年度内,长护险基金支付辅具服务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超出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辅具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通过医保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参保人员入住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不享受辅具服务待遇。
符合规定的辅具服务支付标准,包括《目录》内所列辅具的租赁、购买,以及适配评估、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维护保养、回收消毒等服务费用。定点辅具服务机构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具服务,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做好长护险辅具服务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失能人员辅具相关保障政策的衔接,与民政、残联等部门辅助器具的相关待遇不重复享受。
三、经办管理
(一)协议管理
实行辅具服务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辅具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医保部门提出辅具服务定点申请,市医保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遴选原则,综合地区和服务人群,统一组织实施辅具服务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工作。长护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与所在服务片区的定点辅具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等。
申请长护险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目录》范围内辅具的租赁和销售服务资质,能够提供《目录》所列全部辅具产品相关服务,以及辅具适配安装、使用指导、维修保养、回收消毒、仓储保管等相应的资质、能力、场所;
2.在开展服务区域内有对外服务及产品展示场所;
3.配备辅具适配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辅具适配工程师、康复治疗师等相关技能证书;
4.信息化支撑能力能够满足长护险信息化要求;
5.具有完善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已在我市开展长护险照护服务的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不得同时申请作为我市定点辅具服务机构。
(二)服务管理
1.申请。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通过线上或就近向居住地所在承办机构服务柜台提出辅具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
2.适配评估。承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的辅具需求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组织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开展辅具适配评估。定点辅具服务机构收到辅具适配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需求评估表”(附件3),完成上门适配评估,提出适配建议;对不符合适配需求的失能人员,应当场向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辅助器具服务需求评估表须双方书面签字确认。承办机构对需求评估表核查后,出具“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适配意见书”(附件4),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适配意见书”送达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应在承办机构出具予以配置的“适配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签订并上门开展辅具服务。
3.租赁协议。参保人员结合定点辅具服务机构的适配评估建议和自身需求,在《目录》范围内选择辅具服务项目,并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签订辅具服务协议。对租赁类产品,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可收取不超过产品价值10%的押金。参保人员选择租赁类辅具服务的,原则上一个租赁周期为3个月。租赁期满继续租赁的,需提前一周向承办机构提出续租申请,一个租赁周期结束或申请停租的,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应在租赁到期或收到停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完成辅具回收工作。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应协助做好辅具回收工作。
(三)结算管理
辅具租赁费用实行按日计费。经评估符合辅具适配的参保人员自相关辅具入户当日起享受辅具待遇支付,自提出停租申请次日起停止待遇支付。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辅具租赁或购买的服务费用,由定点辅具服务机构所在片区承办机构按月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租赁或购买辅具服务的费用,由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定期与参保人员个人结算。
承办机构应建立与服务对象满意度、辅具服务质量挂钩的考核结算机制,可通过约定预留款等方式,根据考核结果,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进行费用清算。
(四)信息管理
依托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开发辅具服务功能模块,与辅具服务机构的连接互通,实现参保人员辅具需求申请、申请受理、适配评估、服务计划、产品使用追踪、经办管理、服务监管等全过程信息化。拓展“长期护理保险”线上模块功能,方便快捷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具需求申请、安装、回收等服务。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应按照长护险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配置信息系统、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实现与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连接和数据交换,按要求上传服务内容、费用结算等信息。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应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安全不泄露。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医保、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政策研究、信息沟通和监督指导,及时研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共同推进长护险辅具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职责分工。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辅具服务保障政策,确定辅具目录及辅具服务费用支付标准,牵头遴选定点辅具服务机构;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辅具服务政策衔接、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组织辅具适配人才培训等工作;市医保经办部门负责制定辅具服务经办规程、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监督指导承办机构做好辅具服务经办管理和稽核监督工作;承办机构负责做好定点辅具服务机构的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费用结算和考核检查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解读好开展长护险辅具服务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为长护险辅具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监督管理。医保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协议,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办机构、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管理。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稽查稽核等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长护险基金使用管理风险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医保经办部门、承办机构、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护险政策、协议的,严格依法依规依约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目录
2.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表
3.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需求评估表
4.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适配意见书
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目录
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表
(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
需求评估表
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适配意见书
宁长护险辅评(20 )年
号
被评估人:
医保卡号: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根据《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经评估,您的辅助器具适配意见为:
□给予配置,配置如下辅助器具:
1、辅助器具:
数量:
件 使用方式:□租赁 □购买 周期: 月
2、辅助器具:
数量:
件 使用方式:□租赁 □购买 周期: 月
3、辅助器具:
数量:
件 使用方式:□租赁 □购买 周期: 月
4、辅助器具:
数量:
件 使用方式:□租赁 □购买 周期: 月
5、辅助器具:
数量:
件 使用方式:□租赁 □购买 周期: 月
□不予配置,理由:
对本评估适配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适配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近向居住地的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提出适配复评申请。
承办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政策文件解读请点击:关于印发《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