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轻松读,让临床与价格“默契而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就像临床工作中的一位“熟悉又有点陌生的小伙伴”,通过本书想和大家一起轻松聊聊这位“小伙伴”。它关联着诊疗行为的价值体现,也影响着服务价值的合理传递。本书主要是我们在编制立项指南过程中总结的心得体会,及各地医保局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关注的问题,所列观点不代表国家医保局相关政策解释,仅作为帮助各位读者加深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理解。我们不抠晦涩的条文,不摆严肃的框架,只聚焦日常工作中最实用的细节。某个项目到底如何收费?某个情景应该怎么计价?不同场景下怎么选对相应的价格项目?那些计价单位的表述到底什么意思?用直白的语言拆解大家疑惑的要点,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里的“门道儿”变成临床能用的“小常识”。
本书的发布,不改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权威,不作为医保基金稽核依据,具体政策仍以各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作为最终解释。本书着眼于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针对各界人士对当前的一些认知与疑惑,以轻松读的形式,为大家答疑解惑。愿这些轻松的问题与答案能帮大家少一点困惑,多一份理解,让临床计价收费更顺畅、更高效、更有边界。
第一章 总论
1.立项指南与技术规范应该如何衔接?
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与卫生技术规范在临床应用方面的分工不同,总的来说就是技术规范“教你怎么做”,立项指南“教你怎么收”。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操作应严格按照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操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是价格管理工具,具有一定的兼容性,直接关联收费,侧重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设置和价格管理,为医疗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提供依据。而临床诊疗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非收费依据,主要关注医疗服务的技术操作流程、质量标准和资源消耗等方面,为医疗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
2.立项指南在各省落地对接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答:不可以。
立项指南的编制目的是实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规范的统一,全国各地整齐划一的按照同一项目名称、同一内涵、同一加收、同一扩展的事项,向患者计价收费。对于国家医保局已经编制发布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各省(市、自治区)在执行对接过程中,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加收项、扩展项等内容均不可以修改,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内容进行对接落地应用。
3.立项指南映射关系是否可以作为直接收费依据?
答:不可以。
立项指南映射关系是根据诊疗服务的服务产出及价格构成,在立项指南与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及卫生技术规范之间建立的关联映射,是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价格、医疗机构在面对新老衔接过程中,便于计价收费的参考。
4.立项指南对接过程中,没有映射关系的本地现行价格项目应该如何对接?
答:各地特异化、本地化的价格项目,应根据项目内涵与服务产出等综合判断是否与立项指南项目存在关联关系。若该项目与立项指南项目服务产出一致,原则上应进行兼容整合,并映射至相应立项指南项目中;对于立项指南无法兼容的项目,或未涉及已发布立项指南范畴的,应根据实际开展情况,在不影响临床工作的前提下,暂时保留。
5.价格构成里描述的操作,如果没有实施,是否属于违规收费?
答:不属于。
价格构成是医保部门制定相关价格时做参考依据的单元,其中涉及的各项操作,仅作为定价依据,临床可根据实际情况操作计费。
6.立项指南各类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是否为同类产品?
答:是。
各学科立项指南的使用说明中,均包含各学科共有及本学科特有的基础物质资源消耗内容,所列内容是根据耗材的大类名称或功能列举。
7.立项指南项目中涉及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是否可以单独计费?
答:不可以。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参照各类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的列举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执行,不可单独计费。
8.目前,国家已经发布了30批立项指南,前几批立项指南的加收项编码是按01、02顺编的。后面发布的立项指南加收项编码,出现了01、11等不同序列。这两种编码体系对实际收费是否有影响?
答:有影响。
器官移植、临床量表、中医外治、中医(推拿、灸法、拔罐)、口腔种植、辅助生殖、中医骨伤、产科8批立项指南加收项编码是按照自然顺序编制的,临床在计费时,按照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同时发生的,可叠加计费。在其他立项指南中,编码序列的不同,对实际收费有影响。对于加收项中不同的十位数编码是不同序列,十位数相同编码是相同序列,原则上不同序列的加收项可同时收费,相同序列的加收项不可同时收费。
9.“儿童加收”适用于什么年龄范围?
答:立项指南所称的“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即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因此,6周岁以下,应当以公历的7周岁生日当天作为边界,7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不得再收取儿童加收费用。
10.立项指南手术类项目中“儿童加收”适用于什么情况?
答:手术类价格项目服务对象为6周岁及以下儿童时,统一落实儿童加收政策,加收比例或金额由各省医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手术类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以《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分类为准,对于立项指南某个项目,同时映射技术规范中手术和治疗的,按手术类落实儿童加收政策;其他非手术类项目实行儿童加收政策,以立项指南项目的加收项为准。
11.除使用说明中已经明确的计价单位外,医疗机构是否可以按照“其他”增加收费部位?
答:不可以。
立项指南中,关于项目的计价部位已经明确的,医疗机构不能参考“其他”增加收费部位/血管/脏器。如踝关节属于单侧下肢的一部分,踝关节不得按“其他”进行收费。
12.各学科价格项目之间存在交叉,是否可以跨学科收费?
答:可以。
各学科立项指南是按照模块的形式编制发布的,以临床各学科的诊查、治疗、手术为编制基础,按照服务产出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际临床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某几个学科之间跨科操作的事项。如心内科医生开展了超声服务,在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开展相关诊疗服务的前提下,作为收费项目,心内科可以跨专业收取超声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13.同一学科的不同治疗是否可以同时计费?
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关注计价说明或使用说明中,是否存在“可与……同时收费”或“不与……同时收费”等明确规定,如“重症监护护理”的计价说明中明确:不可与分级护理同时收费,可以与严密隔离护理/保护性隔离护理同时收费。
14.有医保局赋码的耗材是否可以在医疗机构单独收费?
答:不可以。
医用耗材编码,不作为可以单独收费的依据。国家医保局下发的耗材编码主要是为医用耗材提供的客观标识,不是可否单独收费的充分条件,对于耗材是否可以收费,应按照当地医保部门实际价格政策执行。
15.手术过程中的内镜使用费是否可以单独收费?
答:不可以。
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本指南中的各类内镜下手术项目的价格构成,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规定的,各地在进行制定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内镜使用相关人力资源、设备、医用耗材的消耗。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不可再单独收取其他学科立项指南中内镜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临床量表评估类
16.临床量表类立项指南中自评与他评是否可以同时计费?
答:可以。
临床量表评估的自评与他评,不论是否属于同一学科,临床在开展相关医疗服务时,可根据量表自评或他评的情况,分别计费。
17.临床医师开展的“疼痛综合评定”,是否可以按照临床量表计费?
答:可以。
可以参照临床量表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收费。
第三章 中医类
18.中医类(推拿、灸法、拔罐)立项指南中在治疗同一疾病,选择两个部位时,一个部位做悬空灸,一个部位做隔物灸,可以分别收费吗?
答:可以。
医务人员做了两套完整的悬空灸与隔物灸操作,在符合临床操作规范和诊疗路径的情况下,可以按“次”叠加收费。
答:可以。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以跨学科使用,具体人员资质建议参照国家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对医务人员执业范围要求执行。
20.中医拔罐一次收费是以几个罐为基础起点?
答:中医拔罐的计价单位为“次”,没有对临床一次实施罐的数量做明确要求,医生应根据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完成一次完整的治疗即可。
21.中医推拿与拔罐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可以。
推拿与拔罐是两项操作,临床在实施上述两项完整操作的前提下,可同时计费。
22.中医外治中药吹粉项目中调配所用的药粉是否可以收费?
答:可以。
调配药粉的操作已包含在价格构成中,不能单独收费,药粉可以按照药品的相关价格政策,开方计价收费。
23.中药贴敷过去按穴位计费,现在按面积算,面积指的是贴敷的面积、药物的面积还是患处的面积?
答:以患处面积计算。
24.中医挑治,按“挑治部位/次”收费,如同时对四个手指挑治,是否可以按四个部位收费?
答:可以。
中医挑治的计价单位是“挑治部位/次”,即在一次完整的治疗过程中,实施N个部位的治疗,可以按照N的数量计价收费。
25.穴位埋线中使用的埋线是否可以单独收费?
答:不可以。
在中医针法立项指南中已明确,埋线(针)用品属于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不能单独收费。
26.中医特殊疗法中“针刀(钩活)疗法”计价单位是部位,做多个部位是否可以收多次的费用?
答:可以。
“针刀(钩活)疗法”同一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多个部位的,应按疾病发生部位计费。
第四章 产科类
27.产科项目价格构成中涉及“定位”的,是否可以收取超声引导费用?
答:可以。
“定位”与“引导”的功能目的不同,临床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确需超声引导的,可按超声引导收费。
28.在产科类立项指南中设立了“分娩镇痛”项目,在麻醉类立项指南中有“椎管内麻醉”项目,在临床实际应用中,应该如何收费?
答:如果患者分娩时临床实施了麻醉无痛分娩,减轻产妇分娩过程疼痛,提高分娩质量及舒适度,保证孕产安全,医疗机构应按“分娩镇痛”的价格项目计费,不得同时收取“椎管内麻醉”项目。
29.“中期引产”,计价单位为次。如果第一天催产后未达到临产状态,第二日其他方式催产并娩出,第一日是否可以收取“催引产”费用?
答:不可以。
“中期引产”指的是孕中期通过药物等方式终止胎儿发育,促宫颈成熟达到临产状态,接下来是死胎接生。“催引产”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促宫颈成熟,以促发临产,接下来是分娩。两个项目的目的不同,且“中期引产”的计价单位为“胎/次”,不能收取“催引产”费用,全过程收取一次“中期引产”费用即可。
30.晚期引产+死胎接生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可以。
“晚期引产”是孕期超过“27周+6”孕周时,通过药物等方式终止胎儿发育,促宫颈成熟达到临产状态,不包含死胎娩出费用。
第五章 护理类
31.急诊留观护理与分级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不可以。
急诊留观护理和分级护理的价格构成内容相同。
32.精神科监护与重症监护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可以。
精神科监护是为处于重性精神病急性发作期的患者提供严密监护服务;重症监护护理是指护理人员为重症监护患者提供的相关护理。两项的服务产出不同,可以同时收费。
33.精神病人护理与分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可以。
精神病人护理的服务产出“指对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护理”,与分级护理和重症监护的服务产出不存在矛盾,因此均可以同时收费。
34.国家卫健委《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24 版)》指导全国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工作,并要求参照乙类传染病进行报告和管理。医院临床诊疗活动中护理防护、隔离措施均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蜱虫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参照乙类报告和管理”的传染性疾病,是否可以按乙类传染病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用?
答:允许。
“严密隔离护理”指对甲类、乙类传染病患者在严密隔离条件下提供的护理。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乙类报告和管理”要求的传染病,允许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用。
35.“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患者是否可以收取“保护性隔离护理”费用?
答:可以。
医疗机构针对“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患者,达到卫生主管部门“保护性隔离护理”的条件时,可以收取“保护性隔离护理”费用。
36.对于产科母婴同室的正常新生儿和因疾病住院的新生儿,收费标准均为“新生儿护理”吗?
答:不是。
“新生儿护理”和“早产儿护理”适用于没有疾病、正常婴儿的护理;因疾病住院的新生儿或者早产儿,属于疾患婴儿,应按照具体病情收取重症监护、分级护理等,不得与“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同时收费。
37.新生儿住院治疗按照“新生儿护理”还是“分级护理”收费?
答:新生儿住院治疗适用于因疾病住院的新生儿,按照分级护理收费。
38.临时起搏器的鞘管、经皮主动脉气囊反搏动术置管管路、ECMO管路、中心导管置管护理,是否可以按照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项目收费?
答:可以。
护理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的计价单位是“管·日”,可根据不同管路的护理操作以“日”为单位,叠加计费。
39.家属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强制要求雇佣护理员进行免陪照护,是否是强制性政策?
答:“免陪照护服务”不是强制性政策,医疗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患者家属雇佣护士或护理员开展免陪照护,患者家庭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医院提供免陪照护服务。
40.“免陪照护服务”与“急诊留观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不可以。
免陪照护服务计价说明中已明确仅限特级护理、I级护理患者开展免陪照护服务。
41.血液科骨髓移植患者、肝肾等器官移植患者、新生儿科的新生儿,是否可以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
答: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家属自愿选择开展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收费的同时,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
第六章 超声检查类
42.“B型超声检查”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中的“部位”,如:腹部(含肝胆胰脾),如果只做单脏器应该如何收费?
答:立项指南中已经明确腹部是包含肝胆胰脾四个脏器的,医疗机构在实际开展临床服务时,无论检查一个还是四个脏器,均收取一次费用。
43.手术中的“超声检查”与“术中超声引导”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在手术中分别开展服务产出不同的“超声检查”与“术中超声引导”时,可以同时收费。但不得将“术中超声引导”拆分收取“超声检查”与“术中超声引导”两个费用。
第七章 综合诊查类
44.“一般诊疗费”是否可以与“门诊诊查费”同时收费?
答:不可以。
“一般诊疗费”的价格构成涵盖挂号、诊查、注射(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因此不能与“门诊诊查费”和“注射费”同时收费。
45.“一般诊疗费”是否可以按照主任、副主任医师级别进行加收?
答:不可以。
46.“会诊费”的收费主体是患者实际就诊医院(邀请方)还是提供服务的医院(受邀方)?
答:实际就诊医院(邀请方)向患者收费后,再与提供服务的医院(受邀方)结算。
47.护理人员参加的院内或者院外会诊,是否可以收取“会诊费(院内)”、“会诊费(院外)”?
答:不可以。
在会诊费(院内)、会诊费(院外)的计价说明中已经明确“护理、药学不作为单独临床学科计价”。
48.患者携带外院实体胶片或云胶片请本院影像专家阅片分析时,是否可以收取“会诊费(院内)”?
答:如医疗机构开展了影像科/放射科门诊,患者就诊时应收取“门诊诊查费”;如医疗机构未开展影像科/放射科门诊,患者在其他专科(如呼吸科)就诊,需相应影像学专家参与共同诊断时,可收取“会诊费(院内)”。
49.基层或下级医疗机构将影像检查(放射检查图像、超声影像资料)通过数字化传输方式传给上级医疗机构,请后者分析、分析、出具检查报告、结论,是否可以在现行价格检查价格减收基础上,收取“会诊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作为上级医院影像医师的劳务体现?
答:不可以。
医疗机构开展影像检查,从开展检查到出具报告应是一个完整的服务过程,不能拆解收费。
50.床位费(急诊留观)、床位费(重症监护)、床位费(多人/三人/二人/单人间)、床位费(新生儿)均为按日计收项目,转区或转科当日是否允许前述不同类型床位费分别按日计费一次?
答:不允许。
医疗机构在收取床位费时,应按照计入不计出原则计费,即转入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转出当天不计算费用。
51.新生儿暖箱费是否可以与床位费(重症监护)同时收取?
答:不可以。
在综合诊查立项指南中已经明确,新生儿暖箱与床位费不得同时收取,新生儿暖箱的价格构成中已经包含床位费相关设施,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计费。
52.出生未出院,超过28天的婴儿,是收取新生儿床位费还是收取重症监护床位费、多人床位费或者新生儿暖箱费?
答:从胎儿娩出、脐带结扎后至28天的无疾患的婴儿收取新生儿床位费,超过28天有疾患的婴儿,按照临床实际床位情况收费。
53.患者在同一天,上午、下午分别接受了不同科室的两次复杂抢救,是否允许收费两次?
答:不允许。
抢救费的计价单位为“日”,即在同一天,无论几次复杂抢救,仅能收取一次费用。
54.“安宁疗护费”是否可以同时收取免陪照护服务、分级护理及专项护理费用?
答:不可以。
“安宁疗护”采取按床日计价,总额封顶的收费方式。在120天的服务周期里,有的服务事项需要持续提供,有的服务事项只要次数达标即可,有的服务事项因人而异可多可少,地方医保局在测算成本时,将整个服务周期的资源消耗情况科学合理地分解到每日的收费标准里,不再碎片化的收取各项费用。
55.救护车转运中“往返里程”如何理解?
答:往返里程为患者上车的救护地点至救治目的地(医疗机构)距离的二倍。
56.救护车转运费如何按照基础费用和里程费用相结合的计价方式收费?
答:基础费用和里程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可参考类似出租车的计价模式,例如:地级行政区划内往返5公里以内(含5公里)收取50元,超过1公里加收10元/公里;地级行政区划外执行市场调节价。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费用。
第八章 康复类
57.康复类项目涉及评估大多是通过量表工具评估得出结果,是否可以同时收取量表评估项目费用?
答:不可以。
在康复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价格构成已明确包含“评估”的,不可再收取临床量表费用。
第九章 麻醉类
58.同一手术中,“臂丛神经麻醉”和“椎管内麻醉”是否可以叠加收费?
答:可以。
具体情况应按照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准则或临床技术规范要求,有必要同时开展臂丛神经麻醉与椎管内麻醉的,可以同时计费。
59.同一手术中,“全身麻醉”和“椎管内麻醉”是否可以叠加收费?
答:可以。
根据立项指南设立的原则,联合麻醉若符合不同的服务产出所述内容,可分别进行计价,但所采用的多种麻醉方式,必须以具有一定的临床意义为基础。
同时,也有医疗机构反映,一些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突发危重紧急情况,在已收取“分娩镇痛”项目的基础上,是否可以再收取“全身麻醉”项目费用。是可以同时收取的。
60.“麻醉监护下镇静”与“局部麻醉”费用是否可以同时收取?
答:可以。
麻醉监护下镇静产出明确“在麻醉监护下通过药物注入使病人处于清醒镇静状态,为有创操作或检查创造条件”,而局部麻醉目的是暂时阻断神经传导,产生局麻效果,产出不存在矛盾。
61.“麻醉监护下镇静”与“全身麻醉”费用是否可以同时收取?
答:不可以。
麻醉监护下镇静产出明确“在麻醉监护下通过药物注入使病人处于清醒镇静状态,为有创操作或检查创造条件”,全身麻醉后病人处于昏迷状态,服务产出间相互矛盾。
62.手术麻醉时,是否可以收取“心输出量测定”“脑氧饱和度监测”等监测费用?
答:不可以。
麻醉类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本指南中的各类麻醉项目价格构成中包含术中各类监测成本,不得与其他监测项目同时计费”。各地方在落实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时,麻醉项目价格应包含手术麻醉各类的监测项目成本,因此,手术麻醉时不可再单独收取任何监测费用。
第十章 妇科类
63.在妇科立项指南中,“宫腔组织吸取”“刮宫”与“清宫费(常规)”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不可以。
“宫腔组织吸取”、“刮宫”和“清宫”从服务产出来看,功能是相同的,在操作的时候,因手法不同导致略有差异。因此,“宫腔组织吸取”“刮宫”与“清宫费(常规)”不可以同时计费。
第十一章 眼科类
64.“眼内穿刺费”计价说明“眼内包括但不限于前房、玻璃体等部位”,如果同时进行前房和玻璃体穿刺,是否可以分别计费?
答:不可以。
“眼内穿刺费”的计价单位为单侧,因此不再区分临床操作的具体部位。
65.干眼症等眼表能量治疗没有相应价格项目,“眼内能量精密治疗费”服务产出为“通过各种能量设备消融或治疗眼球内病变”,眼表能量治疗是否可以按此项目收费?
答:不可以。
干眼与眼内治疗的服务产出不同,眼表能量治疗不应按“眼内能量精密治疗费”项目收费。
第十二章 心血管系统类
66.心律失常消融费中的房间隔穿刺是否可以单独收费?
答:不可以。
房间隔穿刺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技术,不可以单独收费。各省医保部门在制定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房间隔穿刺技术价值在主项价格中体现。
第十三章 泌尿类
67.泌尿系统类立项指南已于2025年6月发布,对各地落地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原则上要求立项指南发布之后,各地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接落地。
68.透析立项指南中使用说明基本物耗“血透置换液(成品或自制)、血透透析液”,是否仅指用于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的血透置换液?
答: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灌流使用的透析液、置换液已纳入项目价格构成。血浆置换费、血浆吸附费、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费等项目价格构成中不包含透析液、置换液。
第十四章 放射检查类
69.放射检查类项目是否可以收取图文报告费用?
答:不可以。
放射检查类项目价格构成均含出具报告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设备运转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不可以再单独收取图文报告费用。
70.放射检查中的“部位·体位”应如何理解计费?
答:部位,应参照放射类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相应检查部位的划分方式进行计费;体位,指患者在接受检查或治疗时所采取的姿势或位置,比如仰卧位、侧卧位、俯卧位、站立位、坐位等。在立项指南中,以“部位·体位”为计价单位的,应根据实际操作的部位数量以及体位等因素来确定收费,即按照“部位·体位”数量进行计费,并需依据临床诊疗规范在病案及报告中准确记录相应部位与体位。
71.医疗机构常规提供的影像资料是否已包含一份实体胶片费用?
答:不包含。
常规提供的影像资料指云影像和检查诊断报告。
72.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实体胶片是免费提供还是可以另行收费?
答:对于无法提供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在患者自愿且知情同意后的情况下,以零差率向患者收取相应实体胶片费用。
73.云影像服务不能提供则减收5元,减收是按部位、体位?还是按实际检查次数?
答:按项目计价单位累计减收。
74.床旁透视计价单位为“次”,同一次检查中,不论多少部位仅加收一次,如何界定同一次检查?
答:以到床旁开展全部完整的检查为一次。
75.以两个牙位为一个部位,两个牙位指什么?
答:目前界定为左右相邻的两个牙齿为一个部位,上下相邻为两个部位。
76.单侧乳腺X线摄影同时做两个体位(正位+斜位),是否可以收取两次费用?
答:不可以。
“X线摄影成像(乳腺)”的计价单位是单侧,不按体位计价,不管单侧乳腺做几个体位均按一次收费。
77.眼部进行X线摄影成像或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检查时,需同时检查眼眶和视神经孔,是否可以收取三个部位费用?
答:不可以。
眼部包含眼眶和视神经孔,按一个部位计费。
78.使用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检查鼻窦、鼻骨、颞下颌关节、颧弓、上下颌骨、前列腺、骨盆、睾丸和骶髂关节等,应按照哪个部位收费?
答:可按三个部位计费,鼻咽部(含鼻窦、鼻骨)、口腔颌面部(含颞下颌关节、颧弓、上下颌骨)、盆腔(含前列腺、骨盆、睾丸、骶髂关节)。
79.在进行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检查时,如同时检查肱骨、尺骨、肘关节、手部及腕关节,是否可以收取五个部位的费用?
答:不可以。
肱骨、尺骨、肘关节、手部及腕关节属于单侧上肢,立项指南已明确单侧上肢为一个计价部位,如患者因病情需要同时检查,按一个部位计费。医疗机构需严格按照已明确的计价“部位”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或拆分收费部位。
80.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扫描,在临床工作中为避免患者接受过多射线,会单独检查股骨上段、股骨下段、胫腓骨上段、胫腓骨下段、踝关节等,是否可以按照“单侧下肢”收费?
答:可以。
单独检查股骨上段、股骨下段、胫腓骨上段、胫腓骨下段、踝关节其中一个或者全部位置时,都只能按照单侧下肢一个部位收费。若因初始检查范围不足(首次检查未覆盖部位),需追加检查时,不得对补充部位重复收取检查费用。
81.使用X线摄影成像检查双下肢或全脊柱,可以加收几次拼接成像的费用?
答:患者单独检查双下肢或者脊柱全长,收取一次拼接成像费用,同时检查双下肢和脊柱全长,可收取两次拼接成像费用。
82.重建的图像是否可以收取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薄层扫描加收费用?
答:不可以。
薄层扫描指通过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获取标称层厚<2 mm的图像,是设备直接扫描出来<2 mm的图像,如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重建得到<2 mm的图像,不能收取此费用。
83.单独做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计算机体层(CT)灌注成像时,是否可以同时收取CT平扫费用?
答:不可以。
价格构成里已包含了CT平扫,不可同时收取CT平扫费用。
84.如果用计算机体层(CT)平扫或者超声等各种方式进行骨密度测定,是否可以收取计算机体层(CT)平扫或超声的费用?
答:不可以。
应按照“骨密度测定”价格项目收费,骨科立项指南“骨密度测定”中明确包含各种测定方式。
85.骨科使用锥形束CT时,应如何收取费用?
答:按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主项收费,不允许叠加或者单独按照口腔颌面锥形束CT(CBCT)收费。
86.口腔科使用锥形束CT(CBCT)检查中耳乳突、鼻咽部等部位,应如何收取费用?
答: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部位”已明确中耳乳突、鼻咽部为两个部位,因此可以按照两个部位计费。
87.CT增强需多期增强扫描,如果腹部增强扫描三期,是否可以按三个部位收费?
答:不可以。
CT增强扫描是按部位,而不是按期数计收。
88.如做颅脑CT平扫和颅内动脉造影成像时,是否可以分别计费?
答:不可以。
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价格构成中已含CT平扫费用,不可再次收取CT平扫费用。但是,如果临床开展的颅脑CT平扫,是检查颅脑组织结构,与颅内动脉造影成像的服务产出不同,可以单独收取费用。
89.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中检查冠状动脉、双下肢动脉、双下肢静脉、双上肢动脉、颅颈动脉血管,应如何收费?
答: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部位”已明确冠状动脉、双下肢动脉、双下肢静脉、双上肢动脉、颅颈动脉血管为不同血管,可分别计费。
90.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上肢动脉、下肢动脉、下肢静脉未注明是双侧,是否可以按照两根收费?
答:立项指南中,未注明单侧的,均为一个计价单位。
91.检查CT造影成像(血管)时,是否可以将上肢动脉分解为多根血管收费?
答:不可以。
立项指南中明确上肢动脉为一根血管,其分支血管不得拆解收费。
92.涉及乳腺血管、肋间动脉、脊髓动脉等指南使用说明未涉及的血管放射检查,应如何收费?
答:此类旁支或分支血管检查,按照主干血管收费。
93.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未明确的血管应如何收费?如上肢静脉、肠系膜动脉、肠系膜静脉、髂动脉、髂静脉。
答:上肢静脉按上腔静脉计费;肠系膜动脉按腹主动脉计费;肠系膜静脉按门脉系统计费;髂动脉按腹主动脉计费;髂静脉按下肢静脉计费。
94.医疗机构自制的PET-CT对比剂,没有药字号,应如何收费?
答:对于没有药字号的院内自制对比剂,在获得药监部门批文后,可向患者收费。
95.目前已广泛在临床中应用的MR特殊方式成像,例如:DTI、ASL、IDEAL-IQ、QSM、IVIM、MAGIC、BOLD、脑脊液电影成像、神经成像等均属于功能磁共振,是否可以按照“功能磁共振”收取费用?除说明中已经明确的“特殊方式成像”外,医疗机构是否可以自己增加其他成像方式?
答:不可以。
“特殊方式成像”应按照立项指南中已明确的成像方式收费,“单脏器薄层扫描”“磁共振单脏器磁敏感加权成像”“单脏器磁共振波谱分析”“磁共振动态增强成像”“磁共振弥散成像”“功能磁共振”“酰胺质子转移成像”等可以按照“特殊方式成像”收费,不同成像方式可累计计费。
96.同时开展磁共振(MR)平扫和磁共振特殊方式成像检查,应如何收费?
答:磁共振特殊方式成像按照磁共振(MR)平扫+特殊方式成像(加收)收费。若两个项目同时开展,按照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平扫+特殊方式成像(加收)收费。
97.患者行磁共振平扫水成像检查,应如何收费?
答:水成像不属于磁共振特殊方式成像,应按照磁共振平扫计费。
98.使用磁共振(MR)扫描检查视垂体、海马、乳腺、食管、纵隔、口底舌下腺、颞颌下关节等,应按照哪个部位收费?
答:可按三个部位计费,颅脑(含垂体、海马)、胸部(含乳腺、食管、纵隔)、颈部软组织(含口底颌下腺、颞下颌关节)。
99.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扫描中的部位“髋关节”,是否可以理解为单侧髋关节,如检查左、右髋关节时,是否可以收取两次费用?
答:不可以。
立项指南中,髋关节不区分左侧和右侧,是一个收费部位。
100.单独做磁共振(MR)成像(血管)时,是否可以同时收取磁共振(MR)平扫费用?
答:不可以。
价格构成里已包含了磁共振(MR)平扫,不可同时收取磁共振(MR)平扫费用。
本书编审人员
主编唐菲
副主编郭涛齐鲁
编者(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晓添 文忠 王莉 王姝
石颢 许坚 何婵 李昌原
李杰英 李乐 李树珍张歆
郭晓东晏嵘 曹晋 曹中天
常虹 崔光军 崔世秀 黄伊俐
焦洋 谭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