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裁决〔2025〕5号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88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白塔公园B区块1号楼3楼3L62
相关供应商: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鸿泰路128号5幢11层1109室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手术显微镜项目(编号:ZJ-2532006-0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但未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证明材料,疑似不按规定采购本国产品。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中显示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图略)。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进口产品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国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2)境外使用;(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项目采购商品国产品牌中有可以满足其要求的产品;也没有任何证明此商品是在国外使用;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公开信息未查到允许此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公告,疑似不按规定支持本国产品,属违法行为。如本项目已向财政部门请示并同意允许进口产品投标,请在答复函中出示财政部门开具的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相关证明。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事实依据:根据对市场手术显微镜的厂家产品参数调研,本次招标文件2台手术显微镜参数设置均出现明显品牌指向性,其中:(1)手术显微镜I:明显倾向蔡司的产品(2)手术显微镜II:明显倾向徕卡的产品 综上所述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存在明显品牌倾向性,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设置主观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可以设置主观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一定相同,比如同样一个方案,A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B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一般,C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30%,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实务中,河南省出台过文件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贵州省也有相关文件规定:“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因此主观分比例在10-15%是合理的,本项目的这一比例为30%,偏高。此外,实务中也出现过因主观评审分值过高而被要求重新开展采购的案例,见法律依据的参考案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1.参考河南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财购〔2020〕4号)和《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都有如下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其中艺术类货物可适当加大主观分设置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2.参考贵州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主观评审因素分值的,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合理确定。3.参考案例: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42号),节选(网址略),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四、基本情况采购日期:2022年9月13日投诉事项:1.略。2.略。3.略。4.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调整。2022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8373-XM002)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重要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投诉事项5:各项技术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值不一致。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显示,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对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共7项,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共34项,按照带“△”标记的条款负偏离每项扣3分、非“△”标记的条款负偏离每项扣1分,扣分总额共计55分,而技术指标的总分值总共为36分。各项技术指标分值的累计总和大于技术指标总分值,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即各技术指标分值设置的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答复。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国库司留言答复6668-3490971(针对第七百一十六号公告投诉事项5的答复)、国库司0401-3568042留言答复、国库司0423-3601530留言答复等都对“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做了明确。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网址略),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节选二、基本情况投诉事项为:5.招标文件共有上百项技术条款,而“技术指标响应部分(40分)”规定,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三、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4.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6668-3490971(针对第七百一十六号公告投诉事项5的答复):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网址、图略)。5.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0401-3568042:明确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网址、图略)。6.财政部国库司0423-3601530答复: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不一致违反规定(网址、图略)。投诉事项6: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不合理。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P29:5.17采购代理服务费5.17.1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5.17.2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5.17.3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表略)。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已废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废止的标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仍参照使用废止的标准,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项条款的规定不合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招标代理费现行收费标准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网址、图略)。投诉事项7: 本项目踏勘要求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加重中小企业负担。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P6:3 踏勘现场自行踏勘P18:1.9 踏勘现场(如适用)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自行踏勘现场对偏远地区企业构成歧视。理由如下:(1)本地供应商距离采购人地址更近,可更灵活、多次实地踏勘,节省时间与交通成本,便于更充分了解现场环境(如空间布局、设备安装条件、现有设施兼容性等),从而优化投标方案。(2)自行踏勘可能减少外地供应商因协调差旅、人员安排等导致的延误,本地供应商能更快掌握现场细节,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标风险。(3)自行踏勘过程中,本地供应商可能更易与采购方或现场人员建立联系,间接获取非公开但影响投标的“隐性信息”(如特殊需求、现场问题等),存在不公平风险。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8: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事实依据:没有判断标准 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有如下评审因素:(表略)。在“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安装调试方案”和“培训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只列出了评审的内容,没有给出判断标准。如对“售后服务方案”,只列出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等评审内容,但这些内容满足什么条件分别对应4、3、2、1、0分未知,没有对应的判断标准。没有评审标准,评分时评分人只能通过依靠主观上自身的理解来评分,如此则各评分人的理解不一定相同,导致评审的标准不一致,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不能有效限制评分人的自由裁量权,影响公平公正,直接影响评审结果。此种情形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10项“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2条第(24)点: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5.国库司留言答复8380-3524426(网址、图略)。投诉事项9:交货地点不明确,影响履约,不利于公平竞争。事实依据:(图略)招标文件中:8.2.交货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指定地点。上述地点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楼层门牌号码,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进一步影响投标人合理报价,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还是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事项10:评分标准,业绩要求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分值过高。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有如下评分标准如:(图略)。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进行评定,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最高3分。三份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销售业绩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并不困难,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该项评分因素则构成歧视性。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要取得业绩本身就非常困难,要在初创期获得三份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销售业绩更是难如登天,小微企业要提供三份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销售业绩合同,必须要产品投入市场长期经营才可能取得。并且该项分值为3分,经营时间更长的企业实质上获得了更大优势。《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明文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因此,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三份销售业绩,并且每份1分,构成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是不符合相关法规,不合理的评审因素。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第二点 政策措施。(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部分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依据,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有下列参数,设置未查到相关依据。(一)手术显微镜I:1台1.1采用全光路复消色差及镜面镀膜技术;△1.5单一连续可调物镜下,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1.6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4.4具有过顶设计,支架最大高度≥23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4.5有效臂展≥1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4.7具有自动抽真空功能:支架可通过触摸屏触发抽真空系统,智能识别消毒套(RFID 采集或读取设备),将消毒套内空气变频抽吸排除,使消毒套紧紧贴敷在支架臂上,降低术中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上述参数能拿高分或满分的只有蔡司品牌。(二)手术显微镜II:1台1.1光学:全镜组具有复消色差APO技术,具有光学镀膜保护△1.2工作距离: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且可连续变焦;△1.6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3.2平衡调校方式:具有全机一次一键式全自动平衡支架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3.3具有消毒罩抽真空功能:可通过芯片智能识别主机或通过按钮一键开启抽真空功能,使吸引泵抽吸无菌罩内空气,可避免无菌罩术中下坠造成的视野遮挡和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上述参数能拿高分或满分的只有徕卡品牌。除了意向品牌以外没有一家可以与其抗衡,明显是为意向品牌量身定制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重要性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依据,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参数(一)手术显微镜I:1台△1.5单一连续可调物镜下,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1.6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4.4具有过顶设计,支架最大高度≥23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4.5有效臂展≥1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二)手术显微镜II:1台△1.2工作距离: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且可连续变焦;△1.6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3.2平衡调校方式:具有全机一次一键式全自动平衡支架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以上设置作为重要性参数不合理,未查到相关依据能证明此项可以作为重要性参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13:招标文件部份采购需求不能量化细化,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有下列采购需求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1.1采用全光路复消色差及镜面镀膜技术;1.2双人四目,适用神经外科等显微手术区域照明和放大并支持手术;1.9具有全功能可编程手柄,可自由设定控制参数,如:变倍、调焦、亮度控制等;2.2具有全金属插入式直视镜筒;3.1支架上光源照明系统,经光纤传导到显微镜;3.2照明光源:具有双氙灯照明光源;4.1平衡调节:具有电动平衡调节系统;4.6支架具有大直径滚轮4.7具有自动抽真空功能:支架可通过触摸屏触发抽真空系统,智能识别消毒套(RFID 采集或读取设备),将消毒套内空气变频抽吸排除,使消毒套紧紧贴敷在支架臂上,降低术中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5、具有高清摄像系统1.5具有双激光自动对焦功能:全内置设计,无需外挂模块1.8具有集成化手柄:左右对称,万向关节,可通过触控屏个性化设置各个按钮功能,如:拍照、录像、自动对焦、荧光开关/回放、景深切换等功能;3.1具有四连杆反重力平衡支架3.3具有消毒罩抽真空功能:可通过芯片智能识别主机或通过按钮一键开启抽真空功能,使吸引泵抽吸无菌罩内空气,可避免无菌罩术中下坠造成的视野遮挡和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3.4 具有支架限位保护功能:支架须有最低限位设计功能, 距离地面一定高度支架锁定,防止意外跌落,充分保证病人安全;4.1具有原厂全内置高清影像链系统,无外露分光器和摄像接口;4.2具有内置高清视频记录和编辑系统,术后可直接剪辑手术视频;4.3具有实时同步功能:真正的摄像系统全内置,无需外接端口调节录像,保证高清录制与手术镜下图像完全同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投诉事项14: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表述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6中(图略)“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具体指哪些,应当明确表述,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的公开透明原则。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事项15:招标文件中两台货物名称一致,主要功能用途一致,采用不同评审因素,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本次招标共1个标项,货物名称均为手术显微镜;主要功能用途也都为:用于医院神经外科等科室显微手术区域照明和放大并支持手术;但两台手术显微镜的技术参数要求却不一样。由此可见在相同使用场景和用途下却有两套参数标准,明显有对不同品牌产品的倾向问题,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投诉请求:1.终止项目进度,重新制定参数、重新招标。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允许进口,不限制和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本事项不属于可以提出质疑、投诉的范围。综上,投诉事项1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三个以上的品牌能参与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分分值的设置符合该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价格分30分,技术分36分,其他商务资信分34分(其中客观分4分,主观分30分)。价格和技术是货物采购的主要评审因素,本项目价格和技术分占总分值66%,占比合法合理。另,本项目主观分30分,我公司在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投诉事项3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要求提出。且,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综上,投诉事项4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5: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项目评审中已明确规定: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故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5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6: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规定“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6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7: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7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8: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4,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投诉事项8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9: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不存在“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的情形。且院内搬运条件良好,满足正常搬运要求,基础设施完善,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9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10: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本项目价格分30分,业绩分3分,业绩评分设定符合该通知的规定。且,本项目已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执行预付款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执行关于首台套业绩认定的政策。故本项目关于业绩分的设定不存在“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0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11:对上述问题逐条说明如下:(一)手术显微镜I:1台问题1:关于“1.1采用全光路复消色差及镜面镀膜技术”:光学的复消色差技术能校正显微镜光学镜头色差,提高成像质量;而镜面镀膜技术则能增加镜片透光率。这两项技术直接影响成像效果,是决定显微镜成像质量的核心技术。问题2:关于“△1.5单一连续可调物镜下,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不同手术姿态以及手术部位深浅,对手术显微镜的工作距离有着不同的要求,对工作距离做出适当的范围要求是为适应不同的手术要求。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问题3:关于“△1.6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该功能用于医生裸眼操作时视力补偿,使医生无需佩戴镜片即可获得清晰影像,避免镜片反光、雾气干扰或操作不便,长时间手术时减轻疲劳,使手术操作更稳定。该要求符合临床医生远视、近视情况的实际需求。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问题4:关于“△4.4具有过顶设计,支架最大高度≥23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该功能主要用于优化手术环境空间布局和操作灵活性。显微镜支架采用过顶式结构,可避免占用近手术台位置和空间,使主刀、助手及手术护士有更充足的空间选择有利于手术的站位。同时,较高的支架使显微镜能调整到各种角度和位置,适应不同手术体位和复杂场景下(如术中导航)的摆放需求。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问题5:关于“△4.5有效臂展≥1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更长的有效臂展可满足不同手术体位需求,例如在颅脑深部病变手术中,医生需调整器械深度以适应病灶位置,长臂展能确保器械稳定性和操作灵活性。另,长臂展结构,可减少人员移动幅度,提升手术团队协作效率,降低器械碰撞风险。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问题6:关于“4.7具有自动抽真空功能:支架可通过触摸屏触发抽真空系统,智能识别消毒套(RFID采集或读取设备),将消毒套内空气变频抽吸排除,使消毒套紧紧贴敷在支架臂上,降低术中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消毒罩抽真空功能的作用是避免消毒罩漏气、鼓起,造成术中下坠引起的视野遮挡,影响手术,同时避免污染风险。该功能对降低术中交叉感染的概率有重大临床意义。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一)手术显微镜I:2台问题7:关于“1.1光学:全镜组具有复消色差APO技术,具有光学镀膜保护”:光学的复消色差技术能校正显微镜光学镜头色差,提高成像质量;而镜面镀膜技术则能增加镜片透光率。这两项技术直接影响成像效果,是决定显微镜成像质量的核心技术。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问题8:关于“△1.2工作距离: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且可连续变焦”:不同手术姿态以及手术部位深浅,对手术显微镜的工作距离有着不同的要求,对工作距离做出适当的范围要求是为适应不同的手术要求。问题9:关于“△1.6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该功能用于医生裸眼操作时视力补偿,使医生无需佩戴镜片即可获得清晰影像,避免镜片反光、雾气干扰或操作不便,长时间手术时减轻疲劳,使手术操作更稳定。该要求符合临床医生远视、近视情况的实际需求。问题10:关于“△3.2平衡调校方式:具有全机一次一键式全自动平衡支架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一键式全自动平衡功能通过内置传感器和电机组件,瞬间完成平衡校准和平衡补偿,可大幅提高手术准备效率,且增加术中安全性(术中调整显微镜角度可瞬间补偿平衡,防止支架偏移,确保手术安全)。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问题11:关于“3.3具有消毒罩抽真空功能:可通过芯片智能识别主机或通过按钮一键开启抽真空功能,使吸引泵抽吸无菌罩内空气,可避免无菌罩术中下坠造成的视野遮挡和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消毒罩抽真空功能的作用是避免消毒罩漏气、鼓起,造成术中下坠引起的视野遮挡,影响手术,同时避免污染风险。故该功能对医院节省手术前准备时间,降低术中交叉感染的概率有重大临床意义。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故,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上述条款有三个以上的品牌产品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1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12:对上述条款逐条说明:手术显微镜I:1台问题1:关于△1.5单一连续可调物镜下,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不同手术姿态以及手术部位深浅,对手术显微镜的工作距离有着不同的要求,对工作距离做出适当的范围要求是为适应不同的手术要求。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问题2:关于△1.6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该功能用于医生裸眼操作时视力补偿,使医生无需佩戴镜片即可获得清晰影像,避免镜片反光、雾气干扰或操作不便,长时间手术时减轻疲劳,使手术操作更稳定。该要求符合临床医生远视、近视情况的实际需求。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问题3:△4.4具有过顶设计,支架最大高度≥23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该功能主要用于优化手术环境空间布局和操作灵活性。显微镜支架采用过顶式结构,可避免占用近手术台位置和空间,使主刀、助手及手术护士有更充足的空间选择有利于手术的站位。同时,较高的支架使显微镜能调整到各种角度和位置,适应不同手术体位和复杂场景下(如术中导航)的摆放需求。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问题4:关于△4.5有效臂展≥1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更长的有效臂展可满足不同手术体位需求,例如在颅脑深部病变手术中,医生需调整器械深度以适应病灶位置,长臂展能确保器械稳定性和操作灵活性。另,长臂展结构,可减少人员移动幅度,提升手术团队协作效率,降低器械碰撞风险。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二)手术显微镜II:1台问题5:关于△1.2工作距离: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且可连续变焦;不同手术姿态以及手术部位深浅,对手术显微镜的工作距离有着不同的要求,对工作距离做出适当的范围要求是为适应不同的手术要求。问题6:△1.6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该功能用于医生裸眼操作时视力补偿,使医生无需佩戴镜片即可获得清晰影像,避免镜片反光、雾气干扰或操作不便,长时间手术时减轻疲劳,使手术操作更稳定。该要求符合临床医生远视、近视情况的实际需求。问题7:△3.2平衡调校方式:具有全机一次一键式全自动平衡支架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一键式全自动平衡功能通过内置传感器和电机组件,瞬间完成平衡校准和平衡补偿,可大幅提高手术准备效率,且增加术中安全性(术中调整显微镜角度可瞬间补偿平衡,防止支架偏移,确保手术安全)。另,此条款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2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13:以上所述的均为手术显微镜的功能要求,无需具体技术指标,只要满足描述的功能要求即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即,只要满足该条款要求中描述的功能,即视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不扣分;全部或部分不能满足该条款中描述的功能则扣分。功能说明详见附件。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采购需求不能量化细化,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3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1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故,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4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15:本项目用于医院神经外科等科室显微手术区域照明和放大并支持手术,针对神经外科等科室不同手术的特点和需要,要求配置不同的功能和技术,符合临床的实际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综上,投诉事项15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医院根据临床要求,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不合理、有歧视性情形。恳请贵厅驳回投诉,允许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部分质疑事项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一致,并补充说明:我医院神经外科成立于1957年,是浙江省成立最早的神经外科,也是国内成立神经外科专科较早的单位之一。全国神经外科排名第五,华东区第二;首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并排名前十;卫生部首批神经外科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是浙江省神经外科毫无争议的临床、教学和科研中心,“看脑外到浙二”早已成为浙江省及区域老百姓的共识。全科包括脑血管病、垂体瘤、颅底外科、脑肿瘤、颅脑创伤、功能神经外科、脊柱脊髓外科、神经介入及小儿等专业方向,全面开展相应的核心和疑难手术,如脑干、斜坡及海绵窦区等部位肿瘤的手术,巨大复杂性颅内动脉瘤的显微手术,颅内及颅内外血管吻合术,巨大脑动静脉畸形显微切除术,颅内动脉瘤及脑血管畸形等的介入治疗,基于“浙二分型”的脑干出血立体定向精准抽吸术,脊髓髓内肿瘤的显微手术,内镜下垂体瘤等病变的切除术,唤醒麻醉下功能区病灶切除,皮层脑电图监测下癫痫灶切除术和脑深部电刺激(DBS)及疼痛等功能神经外科手术以及胶质瘤个体化综合治疗等。本次采购的手术显微镜将进一步助力医院的诊疗水平,为全省、乃至全国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本次采购,医院科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医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表、调研资料、质疑参数每条有三家符合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出具书面意见。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532006-02),2025年7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8月27日9:30开标,共有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淼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湘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8月2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事项回复:关于质疑事项1:本项目允许进口,不限制和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本质疑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的范围。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且能形成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4,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4: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要求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且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5: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项目评审中已明确规定: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故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6: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规定“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7: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8: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4,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9: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不存在“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的情形。且院内搬运条件良好,满足正常搬运要求,基础设施完善,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10: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本项目价格分30分,业绩分3分,业绩评分设定符合该通知的规定。且,本项目已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预付款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执行关于首台套业绩认定的政策。故本项目关于业绩分的设定不存在“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11:关于“1.1采用全光路复消色差及镜面镀膜技术”,光学的复消色差技术能校正显微镜光学镜头色差,提高成像质量:而镜面镀膜技术则能增加镜片透光率。这两项技术直接影响成像效果,是决定显微镜成像质量的核心技术。关于“△1.5单一连续可调物镜下,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不同手术姿态以及手术部位深浅,对手术显微镜的工作距离有着不同的要求,对工作距离做出适当的范围要求是为适应不同的手术要求。关于“△1.6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该功能用于医生裸眼操作时视力补偿,使医生无需佩戴镜片即可获得清晰影像,避免镜片反光、雾气干扰或操作不便,长时间手术时减轻疲劳,使手术操作更稳定。该要求符合临床医生远视:近视情况的实际需求。关于“△4.4具有过顶设计,支架最大高度>23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该功能主要用于优化手术环境空间布局和操作灵活性。显微镜支架采用过顶式结构,可避免占用近手术台位置和空间,使主刀、助手及手术护士有更充足的空间选择有利于手术的站位。同时,较高的支架使显微镜能调整到各种角度和位置,适应不同手术体位和复杂场景下(如术中导航)的摆放需求。关于“△4.5有效臂展>1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更长的有效臂展可满足不同手术体位需求,例如在颅脑深部病变手术中,医生需调整器深度以适应病灶位置,长臂展能确保器械稳定性和操作灵活性。另,长臂展结构,可减少人员移动幅度,提升手术团队协作效率,降低器械碰撞风险。关于“4.7具有自动抽真空功能:支架可通过触摸屏触发抽真空系统,智能识别消毒套(RFID采集或读取设备),将消毒套内空气变频抽吸排除,使消毒套紧紧贴敷在支架臂上,降低术中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消毒罩抽真空功能的作用是避免消毒罩漏气、鼓起,造成术中下坠引起的视野遮挡,影响手术,同时避免污染风险。该功能对降低术中交叉感染的概率有重大临床意义。关于“1.1光学:全镜组具有复消色差APO技术,具有光学镀膜保护”,光学的复消色差技术能校正显微镜光学镜头色差,提高成像质量;而镜面镀膜技术则能增加镜片透光率。这两项技术直接影响成像效果,是决定显微镜成像质量的核心技术,关于“△1.2工作距离: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且可连续变焦”,不同手术姿态以及手术部位深浅,对手显微镜的作距离有着不同的要求,对工作距离做出适当的范围要求是为适应不同的手术要求。关于“△1.6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该功能用于医生裸眼操作时视力补偿,使医生无需佩戴镜片即可获得清晰影像,避免镜片反光、雾气干扰或操作不便,长时间手术时减轻疲劳,使手术操作更稳定。该要求符合临床医生远视、近视情况的实际需求。关于“△3.2平衡调校方式:具有全机一次一键式全自动平衡支架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键式全自动平衡功能通过内置传感器和电机组件,瞬间完成平衡校准和平衡补偿,可大幅提高手术准备效率,且增加术中安全性(术中调整显微镜角度可瞬间补偿平衡,防止支架偏移,确保手术安全)关于“3.3具有消毒罩抽真空功能:可通过芯片智能识别主机或通过按钮一键开启抽真空功能,使吸引泵抽吸无菌罩内空气,可避免无菌罩术中下坠造成的视野遮挡和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消毒罩抽真空功能的作用是避免消毒罩漏气、鼓起,造成术中下坠引起的视野遮挡,影响手术,同时避免污染风险。故该功能对医院节省手术前准备时间,降低术中交叉感染的概率有重大临床意义。故,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上述条款有三个以上的品牌产品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另为避免歧义,拟对上述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更正公告。关于质疑事项12:上述条款已在质疑事项12中答复,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上述条款有三个以上的品牌产品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13:以上所述的均为手术显微镜的功能要求,无需具体技术指标,只要满足描述的功能要求即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即,只要满足该条款要求中描述的功能,即视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不扣分;全部或部分不能满足该条款中描述的功能则扣分。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上述指标不能量化细化”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1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故,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15:本项目中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要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7月21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2532006-02 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手术显微镜……备注:允许进口……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名称
内容
1
采购人
采购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采购人地址:杭州市解放路88号
联系人:赵芬
联系电话:0571-87315248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联系人:张夏卿
联系电话:0571-81061805、15925786916
邮编:310012
Email:104897319@qq.com
3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4
资金来源
已落实
5
环境标志产品
节能产品
(1)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
(4)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适用 □不适用
6
投标产品主体
核心产品为手术显微镜I、手术显微镜II
7
投标保证金
□适用 √不适用
8
投标文件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9
投标截止时间
按“招标公告”规定
10
投标地点
按“招标公告”规定
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按“招标公告”规定
12
投标答疑
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的,请于2025年7月29日17:00之前将疑问发送至该电子邮件(邮箱104897319@qq.com)。答疑回复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本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
13
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采购文件的修改和澄清(答疑)答复的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若后续仍有更正内容,将继续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本网站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
14
投标文件形式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
供应商应准备2种形式的投标文件: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jmbs)
(2)“备份投标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投标文件,用于供应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以U盘形式提供。
15
投标文件的上传和递交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浙江政府采购网,到达开标时间后,供应商自行解密。(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供应商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2)备份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至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307室,接收人:张夏卿,电话:15925786916,以便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
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要求:供应商须将备份投标文件以U盘形式单独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供应商若选择非开标当天递交,请确保在前一个工作日,将备份投标文件通过快递形式或直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便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307室,接收人:张夏卿,电话:0571-81061805、15925786916)
16
询标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如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由评审组长或代理机构代为将问题汇总后发起询标澄清函,供应商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回复相关内容并提交。
17
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18
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9
样品
√ 不提供
20
演示
√ 不要求
21
支持中小企业
1.说明
(1)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价格扣除。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监狱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价格扣除:
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
3.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
序号
标的名称
所属行业
1
手术显微镜I
工业
2
手术显微镜II
工业
22
联合体和分包
(1)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3
联合体投标说明
(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业绩证明材料均认可。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采购文件评标细则要求提供材料的,视为符合评审要求。
24
其他
(1)采购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2)供应商未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3)供应商上传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解密出现问题后,由此导致对该供应商投标无法评审的,其后果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
(4)各供应商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或查阅采购文件和相关更正公告等,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5)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报名或网上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文件)的要求,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业绩、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招标文件(7月21日)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二、采购内容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交货期
目的地
1
手术显微镜
1批
合同签订后,接到用户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2
技术资料
全套
3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序号
招标要求
(一)
手术显微镜I:1台
一、
主要功能用途:用于医院神经外科等科室显微手术区域照明和放大并支持手术
二、
技术参数要求:
1、
主镜:
1.1
采用全光路复消色差及镜面镀膜技术;
1.2
双人四目,适用神经外科等显微手术区域照明和放大并支持手术;
......
△1.5
单一连续可调物镜下,最小工作距离≤225 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1.6
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
1.9
具有全功能可编程手柄,可自由设定控制参数,如:变倍、调焦、亮度控制等;
2、
助手镜
......
2.2
具有全金属插入式直视镜筒;
3、
照明系统
3.1
支架上光源照明系统,经光纤传导到显微镜;
3.2
照明光源:具有双氙灯照明光源;
4、
支架系统
4.1
平衡调节:具有电动平衡调节系统;
......
△4.4
具有过顶设计,支架最大高度≥23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4.5
有效臂展≥1500mm(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4.6
支架具有大直径滚轮
4.7
具有自动抽真空功能:支架可通过触摸屏触发抽真空系统,智能识别消毒套(RFID 采集或读取设备),将消毒套内空气变频抽吸排除,使消毒套紧紧贴敷在支架臂上,降低术中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
(二)
手术显微镜II:1台
一、
主要功能用途:用于医院神经外科等科室显微手术区域照明和放大并支持手术
二、
技术参数要求:
1、
主镜
1.1
光学:全镜组具有复消色差APO技术,具有光学镀膜保护
△1.2
工作距离: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且可连续变焦;
......
1.5
具有双激光自动对焦功能:全内置设计,无需外挂模块
△1.6
目镜:广角目镜,眼杯高度可调,屈光补偿最大值≥+5D,最小值≤-6D;
......
1.8
具有集成化手柄:左右对称,万向关节,可通过触控屏个性化设置各个按钮功能,如:拍照、录像、自动对焦、荧光开关/回放、景深切换等功能;
......
3、
支架部分
3.1
具有四连杆反重力平衡支架
△3.2
平衡调校方式:具有全机一次一键式全自动平衡支架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3.3
具有消毒罩抽真空功能:可通过芯片智能识别主机或通过按钮一键开启抽真空功能,使吸引泵抽吸无菌罩内空气,可避免无菌罩术中下坠造成的视野遮挡和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3.4
具有支架限位保护功能:支架须有最低限位设计功能, 距离地面一定高度支架锁定,防止意外跌落,充分保证病人安全;
......
4、
影像系统
4.1
具有原厂全内置高清影像链系统,无外露分光器和摄像接口;
4.2
具有内置高清视频记录和编辑系统,术后可直接剪辑手术视频;
4.3
具有实时同步功能:真正的摄像系统全内置,无需外接端口调节录像,保证高清录制与手术镜下图像完全同步;
......
......五、商务要求 6.安装调试 6.1 安装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6.2 安装完成时间:仪器到货后,成交方需在接到用户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安装调试。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于卖方的原因不能完成安装和调试,投标方应承担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6.3 安装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6.4 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6.5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安装调试方案和安装调试过程中采购人需配合的内容。6.6 随机资料:提供使用操作手册2份,维修手册1份。......8.交货8.2. 交货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指定地点;......
五、招标文件(7月21日)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1.9 踏勘现场(如适用)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五、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5.7无效标5.7.2商务技术文件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认定,经认定属实后将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10)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5.17 采购代理服务费5.17.1 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5.17.2 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5.17.3 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
中标金额P(万元人民币)
货物采购代理服务费(万元人民币)
100以下
P*1.5%
100-500
0.4+P*1.1%
500-1000
1.9+P*0.8%
1000-5000
4.9+P*0.5%
5000-10000
17.4+P*0.25%
10000-100000
37.4+P*0.05%
六、招标文件(7月21日)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对各供应商的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分因素在分值范围内进行各自打分。每个供应商最终得分=价格分+商务技术分。…… 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1)商务技术分
序号
评分细则
分值
客观分
1
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6
2
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核心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
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
3
3
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对所投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进行评价给分(已列入强制要求的除外)。所投产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所投产品取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证明材料: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
主观分
4
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
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4,3,2,1,0分)
4
5
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4,3,2,1,0分)
4
6
售后服务方案:
6.1
售后服务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评分(4,3,2,1,0分)
4
6.2
根据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评分(4,3,2,1,0分)
4
6.3
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4,3,2,1,0分)
4
7
安装调试方案,根据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5,4,3,2,1,0分)
5
8
培训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评分(5,4,3,2,1,0分)
5
2)价格分……扶持政策说明:(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
七、更正公告(8月11日)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8月12日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5年8月12日09:30
开标地点(网址):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5年8月27日09:30
开标地点(网址):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2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三、招标技术要求——(一)手术显微镜I:序号△1.5括号里的内容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彩页或者官网截图)
3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三、招标技术要求——(一)手术显微镜I:序号△1.6括号里的内容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彩页或者官网截图)
4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三、招标技术要求——(一)手术显微镜I:序号△4.4括号里的内容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彩页或者官网截图)
5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三、招标技术要求——(一)手术显微镜I:序号△4.5括号里的内容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彩页或者官网截图)
6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三、招标技术要求——(一)手术显微镜I:序号4.7
具有自动抽真空功能:支架可通过触摸屏触发抽真空系统,智能识别消毒套(RFID 采集或读取设备),将消毒套内空气变频抽吸排除,使消毒套紧紧贴敷在支架臂上,降低术中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具有抽真空功能,将消毒套内空气抽吸排除,使消毒套紧紧贴敷在支架臂上,降低术中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彩页或者官网截图);
7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三、招标技术要求——(一)手术显微镜II:序号1.1
光学:全镜组具有复消色差APO技术,具有光学镀膜保护
采用全光路复消色差及镜面镀膜技术
8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三、招标技术要求——(一)手术显微镜II:序号△3.2括号里的内容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彩页或者官网截图)
9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三、招标技术要求——(一)手术显微镜II:序号3.3
具有消毒罩抽真空功能:可通过芯片智能识别主机或通过按钮一键开启抽真空功能,使吸引泵抽吸无菌罩内空气,可避免无菌罩术中下坠造成的视野遮挡和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 或者产品说明书);
具有抽真空功能,将消毒套内空气抽吸排除,使消毒套紧紧贴敷在支架臂上,降低术中污染风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彩页或者官网截图)
八、评审报告显示: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淼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湘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投标文件内容不全”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9.4分,价格得分28.36分,最终得分为87.76分,排序第一;杭州淼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7.4分,价格得分26.95分,最终得分为74.35分,排序第二;杭州湘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9.0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69.0分,排序第三。
九、本项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显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的评审打分情况。
十、杭州淼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湘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嘉事蓝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三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提供的手术显微镜品牌型号互不相同。
十一、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投标文件内容不全”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1年3月1日。
十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采购标的“手术显微镜”已经通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
十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表、市场调研资料、质疑参数每条有三家符合的证明材料等资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手术显微镜项目(项目编号:ZJ-2532006-02)招标文件质疑事项专家论证意见》。前述材料显示,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一)手术显微镜I:1台“1.1采用全光路复消色差及镜面镀膜技术”“△1.5单一连续可调物镜下,最小工作距离≤225mm,最大工作距离≥500mm”“△1.6目镜”“△4.4具有过顶设计,支架最大高度≥2300mm”“△4.5有效臂展≥1500mm”“4.7具有自动抽真空功能”(二)手术显微镜II:1台“1.1光学”“△1.2工作距离”“△1.6目镜”“△3.2平衡调校方式”“3.3具有消毒罩抽真空功能”。
十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原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手术显微镜(项目编号:ZJ-2532006-02)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显示: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涉及的常用消耗品、易耗品及耗材报价情况,对评审条款4、“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4,3,2,1,0分)。2、评标委员会根据质保期后,采购人单独购买保修服务的价格,单次维修的设备配件价格,以及单次维修涉及的维修人工费的情况对评审条款5、“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4,3,2,1,0分)”进行评分。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所采取的措施,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和响应情况,对评审条款6.1“售后服务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评分(4,3,2,1,0分)”进行评分。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对评审条款6.2“根据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评分(4,3,2,1,0分)”进行评分。5、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工作经验、资质证书等对评审条款6.3“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4,3,2,1,0分)”进行评分。6、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的安装调试方案,对评审条款7“安装调试方案,根据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5,4,3,2,1,0分)”进行评分。7、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的培训方案,对评审条款8、“培训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评分(5,4,3,2,1,0分)”进行评分。综上,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但未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证明材料”“疑似不按规定支持本国产品”,指向进口产品核准。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进口产品核准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蔡司、徕卡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得分较高,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整体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所占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三个以上的品牌能参与竞争”,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表、调研资料、质疑参数每条有三家符合的证明材料等需求调查资料。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内容不全”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整体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整体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均不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商务技术分值为70分,其中主观评分项的分值为30分、客观评分项的分值为40分。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设置主观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价格和技术是货物采购的主要评审因素,本项目价格和技术分占总分值66%,占比合法合理”。且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为30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本项目主观评分项分值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另,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等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已经从评审价格扣除、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投诉人以“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为由主张“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主张“各项技术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值不一致”,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中的“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中,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评审条款也明确规定“扣完为止”,不会导致供应商就该评审条款的得分为负数,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投诉答复中引用了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代理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的80%收取”,投诉人以“废止的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仍参照使用废止的标准”为由主张“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不合理”。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解释说明为“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本项目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存在违反政府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踏勘现场的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定踏勘现场的方式为“自行踏勘”,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踏勘现场方式设定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投诉人以“……自行踏勘过程中,本地供应商可能更易与采购方或现场人员建立联系,间接获取非公开但影响投标的‘隐性信息’(如特殊需求、现场问题等),存在不公平风险”为由主张“踏勘要求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加重中小企业负担”“自行踏勘现场对偏远地区企业构成歧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踏勘现场方式设定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7,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8。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手术显微镜(项目编号:ZJ-2532006-02)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均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均未超过5分,并且分成了5档或6档,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8,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9。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交货地点。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交货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指定地点”,以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地址为“杭州市解放路88号”,投诉人主张“上述地点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不存在‘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的情形”。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9,不成立。
十、关于投诉事项10。本项目评审条款“投标产品销售业绩”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核心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为业绩证明材料,投诉人主张“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投诉人于2021年3月1日成立,招标文件中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起算时间节点(2022年1月1日)的规定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并且,前述评审条款中设定“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业绩分值(3分)未超过价格分值(30分)的10%,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等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0,不成立。
十一、关于投诉事项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手术显微镜I:4.7”“手术显微镜II:1.1、3.3”,被投诉人已于2025年8月11日修改了招标文件,变更了技术参数,发布了更正公告,投诉人仍以修改前的技术参数作为事实依据提起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采购需求“手术显微镜I:1.1、△1.5、△1.6、△4.4、△4.5”“手术显微镜II:△1.2、△1.6、△3.2”,投诉人主张“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依据,影响公平竞争”“除了意向品牌以外没有一家可以与其抗衡,明显是为意向品牌量身定制的”,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徕卡品牌的技术参数得分较高,并非认定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定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要求,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表、调研资料、质疑参数每条有三家符合的证明材料等需求调查资料。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内容不全”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均不予以支持。另,采购需求“手术显微镜I:△1.5、△1.6、△4.4、△4.5”“手术显微镜II:△3.2”,虽然被投诉人也于2025年8月11日修改了招标文件,但仅将技术响应佐证材料变更为“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彩页或者官网截图”,故修改后的技术要求亦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1,不成立。
十二、关于投诉事项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采购需求“手术显微镜I:△1.5、△1.6、△4.4、△4.5”“手术显微镜II:△1.2、△1.6、△3.2”,属于采购需求中重要技术参数,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重要性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依据,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中重要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要求,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表、调研资料、质疑参数每条有三家符合的证明材料等需求调查资料。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内容不全”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中重要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以支持。另,采购需求“手术显微镜I:△1.5、△1.6、△4.4、△4.5”“手术显微镜II:△3.2”,虽然被投诉人也于2025年8月11日修改了招标文件,但仅将技术响应佐证材料变更为“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注册证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彩页或者官网截图”,故修改后的技术要求亦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2,不成立。
十三、关于投诉事项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手术显微镜I”“手术显微镜II”中部分技术要求的描述中未设定具体数值指标,对应设置了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投诉人以此为由主张“采购需求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采购需求中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均为手术显微镜的功能要求,无需具体技术指标,只要满足描述的功能要求即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认为“上述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且如上所述,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中规定“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中的“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3,不成立。
十四、关于投诉事项14。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供应商投标无效情形,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文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认定,经认定属实后将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10)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表述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投标无效情形设置作了解释说明“......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前述投标无效情形的设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4,不成立。
十五、关于投诉事项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手术显微镜I”“手术显微镜II”,投诉人以“货物名称均为手术显微镜;主要功能用途也都为:用于医院神经外科等科室显微手术区域照明和放大并支持手术;但两台手术显微镜的技术参数要求却不一样,由此可见在相同使用场景和用途下却有两套参数标准”为由主张“明显有对不同品牌产品的倾向问题,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用于医院神经外科等科室显微手术区域照明和放大并支持手术,针对神经外科等科室不同手术的特点和需要,要求配置不同的功能和技术,符合临床的实际要求”,且如上所述,无充分证据表明,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整体及相关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5,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手术显微镜(编号:ZJ-2532006-0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