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一、就医管理 1、就医凭证 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2、 选点就医 (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 (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 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 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 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 50 执行即每日300 元(天河)、225 元(广园)。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 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 (2010年版) ,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 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 (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 范围 ,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万元。其中厄洛替尼 (特罗凯) 和吉非替尼(易 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 二、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 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 20 ;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 10 ;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 记帐。 2、诊疗费 (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 元,其他人员 2 元; (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 元,其他人员 2 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 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 天以内, 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 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 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 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 元。 (2)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 帐每日300元以内。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 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 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 不设 门诊诊次药费限额。 (4)慢性丙型肝炎治疗,经审批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不设门诊诊次 药费限额,但限每周一支。 (5)急诊留观的每日药费限额不按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管理,参照住院床日药 费限额执行每日200 元。 (6)每人每日普通门(急)诊限记账两个诊次(每诊次对应1 张记账单), (急 诊留观及门诊特定项目的除外 三、住院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范围 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 2、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住院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 10 。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5%,个人自负 5 。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 记帐。 3、诊疗费 离休人员住院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 天;其他人员 2 元/ 天 4、 取暖费和空调费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需支付的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纳入记帐报销范围。 5、住院药费 (1)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控制。广园15 0元/ 每床日;天河总院200元/ 床日。 (2) 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病种, 如霍乱、肾透析等病人每天中西药费控制总额 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300 元/ 床日。 (3)离休干部及 6 级以上残军不设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 (4)恶性肿瘤治疗的,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住院床日药费 限额。二级目录外的药费,可按300 元/ 住院床日。 (5)尿毒症透析治疗的,经审批后,住院期间的药费可按300 元/ 住院床日。 (6)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金额控制住院医师140元以内、主治医师 21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350元以内。 6、知情同意告知 公医享受人员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需审 批项目的,须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说明单项费用低于300 元的检查项目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检查的相关药品 费用,以及手术须使用的麻醉药品费用,不计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或住院床日药 费限额,由医疗机构在市公医系统“其他检查治疗”中办理备案。 公医享受人员住院期间, 可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 并按规定给予公医记帐, 但普通门(急)诊或生育门诊、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公医记帐。 7、床位费 广州市公费医疗床位费标准表 单位元 医疗证 (字头) 人员范围 普通 病床 监护 病床 层 流 病 房 门 急 诊 观察床 71 副省级干部、正省级干部111 70280 10 副市级退休干部108 副市级在职干部 70 正局长级退休干部108 正局级干部、 副局级退休干部 74 72高级知识分子 00 副局级在职干部、 副局级退休 干部 处级干部、 享受门诊优先待遇 的高级知识分子 01 聘期内在职干部 科级以下干部、职工 37 02家属 71、73 副省级以上医疗待遇的老红 军、离休干部 111 副市级医疗待遇的老红军、 离 休干部 108 70、75、72、 00、03、01 局级以下医疗、 待遇的离休干 部、6 级以上残军 108 四、需申请审批项目 1、门诊重大疾病(门诊特定项目) (申请流程见附件图1) 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 靶向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等门诊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及公医经办部门审批 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可在门诊或住院提出申请;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仅可在 门诊相关专科提出申请。 在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有效期内,公医享受人员才可享受相应医疗待遇。慢性 丙型肝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审批有效期为半年 ,其他门诊特定项 目审批有效期为 一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1 个 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 特殊治疗和检查项目(申请流程见附件图2) 单项费用超过 300元的治疗和检查项目(包括表1 项目) ,须先填写申请,经 所在单位审批后,不论门诊或住院,统一按在职人员及家属90 ,退休人员 95 的比例记账。 门诊或住院均可申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因病情需要,可同时申办多项特殊 检查诊疗项目,申办通过后再办理公医结算。 (检查中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药品的,一并申请)。 表 1 项目报 销 比 例 或 标 准 人工晶体300 元/ 只(含个人自负比例) 人工心脏起搏器20000 元/ 台(含个人自负比 例) 人工器官(人工髋关节、人工 膝关节、人工颈椎、人工腰椎、 心脏瓣膜、人工内固定材料) 按国产价报销;无国产价对 照,其费用在扣除个人按比例 自付部分外,公医报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