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定居的。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香港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香港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二)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香港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40×30mm)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粉红色和白色)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各一张
(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
2.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七)香港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香港父亲或者母亲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
(九)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由监护人代为填写完整的《亲子鉴定申请表》(附申请人及监护人的两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待通知后到广东省公安厅门诊部进行亲子鉴定。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十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四、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
每证40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六、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1—12367(工作日) 0771-2891260(非工作日)
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出入境管理
0771—621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