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香港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香港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二)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香港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40×30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澳门关系人相片各一张
(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4.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已经赴香港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5.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六)香港关系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香港关系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香港关系人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九)香港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登记结婚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结婚公证。
(十一)属收养关系的,需提交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3.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 (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4.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香港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十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对于达到审批分数线后提交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
每证40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六、全区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1—12367
柳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2—2626117
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3—5829930
梧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4—2022070
北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9—2092570
防城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0—6126501
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7—2833655
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5—6790331
玉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5—2824271
百色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6—2848818
贺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4—5136800
河池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8—2285783
来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2—4213390
崇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1—7968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