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宾市监处罚〔2023〕325号
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仁爱社区风景路495号的“宾阳蒋玲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诊所贴敷室后的储藏室内有外包装完好无损只标示品名和重量的“白芍”等23种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和供应商的相关合法资质材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于当日经报县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的23种中药饮片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仁爱社区风景路495号设立“宾阳蒋玲中医诊所”提供诊疗服务并于2023年6月份通过熟人从广西玉林购进上述涉案的23种中药饮片,该批药品尚未销售即被我局依法查扣。上述23种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791.1元,没有购进票据和供应商的相关合法资质材料,也不能提供药品供应商的联系电话和住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23年7月31日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照片3张;
证据二:2023年7月31日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宾市监强制〔2023〕SC13-31号)、财物清单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8月29日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宾市监强延字〔2023〕SC13-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
证据三: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蒋玲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证据四: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蒋玲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宾市监罚告〔2023〕3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未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其购进的药品还未进行销售,未造成医疗事故,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款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的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其违法购进的“白芍”等23种中药饮片(详见[2023]SC13-31号《财务清单》);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可代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的银行(广西宾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浦分理处网点可代收,户名:宾阳县财政局,帐号:11131201010012677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