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
为配合《2012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沪府办发〔2012〕6号)的实施,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2012 年市政府实事舒缓疗护(临终关怀)项目的通知》(沪卫基层〔2012〕10号)文件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妇社发 〔2011〕21号)文件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并经市卫生局2012年第九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原下发的沪卫基层〔2012〕12号文中关于有效期的规定与《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不一致,故经修改后再次发文,原文件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自行销毁。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是为肿瘤晚期等临终患者及家属提供居家或住院舒缓疗护基本服务的临床科室。
一、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舒缓疗护服务的,应当到本区县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临终关怀科原则上配置门诊诊室和相对独立的病区。
如设置病区,一般设置10张临终关怀住院床位。服务量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能力和相关要求,在本社区范围内开展居家临终关怀服务。
为体现人文关怀,临终关怀科标识标牌名称为舒缓疗护。
二、建设标准:
(一)临终关怀门诊
门诊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布局合理、能满足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1
、基本设备:办公桌、办公椅、病人椅、空调、档案柜、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机等多媒体设备等。
2
、诊疗设备: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体温计、读片灯、体重身高测量仪、脉枕、治疗推车。
3
、出诊设备:电子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压舌板、血糖仪、叩诊锤、手电筒、氧气袋、皮尺、小剪刀、针灸用具、便携式心电图仪、纸和笔、对症治疗的基本药物(不包括麻醉类药品)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远程诊疗等设备。
(二)临终关怀病区
1
、分区及床位面积配置
临终关怀病区包括病房、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谈心室(评估室)、家属陪伴室、关怀室、医务人员办公室、配膳室、沐浴室和日常活 动场所等三大功能区(即服务区、管理区、生活辅助区)11室。其中家属陪伴室可与临终关怀室合用。医护办公室由临终关怀科医生、护士和医务社工等共用,便 于相互沟通交流。
病室床位建筑面积和室均使用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临终关怀病房建筑面积指标
|
病室规模(床)
|
1
张床
|
2
张床
|
3
张床
|
4
张床及以上
|
|
床位建筑面积指标(㎡/床)
|
50
|
45
|
45
|
45
|
|
室均使用面积(㎡/室)
|
15
|
20
|
20
|
25
|
2
、各室用房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比例可参考表2。
表2 临终关怀病区各类用房面积及占总使用面积比例(㎡/%)
|
项目
分类
|
*
病房
|
护士站
|
*
医护室
|
治疗室
|
处置室
|
*
谈心室(评估室)
|
家属陪伴室
|
配膳室
|
日常活动场所(音乐室)
|
沐浴室
|
*
关怀室
|
合计
|
|
使用面积
|
80
|
30
|
15
|
10
|
10
|
15
|
20
|
20
|
50
|
25
|
20
|
305
|
|
构成比(%)
|
26.23
|
9.84
|
4.92
|
3.28
|
3.28
|
4.92
|
6.56
|
6.56
|
16.39
|
11.29
|
6.56
|
100
|
|
说明
|
床均5㎡
3-4
间病室
|
1
间
|
1
间
|
1
间
|
1
间
|
1
间
|
1
间
|
1
间
|
按每床5㎡计算
|
1
间
|
1
间
|
14
间
|
注:打“*”为临终关怀病区专用,其余可以共用。
3
、临终关怀病区的各功能区域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所占有的比例可参考表3。
表3 临终关怀病区的各功能区域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比例(%)
|
功能区
|
比例(%)
|
|
保障系统
|
32.27
|
|
管理系统
|
14.52
|
|
辅助系统
|
53.21
|
4
、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病区,其教学用房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临终关怀病区教学和实习用房指标(㎡)
|
分类
|
实训室
|
会议室
|
|
面积指标(㎡/学生)
|
2.5
|
4
|
注:1、学生的数量按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2
、可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议室等现有资源。
三、人员配备:
(一)临终关怀科至少配备2名获得市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专职执业医师和4名注册护士。其中包括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二)临终关怀病区设护士长1名。每增加4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三)每4-6张床至少配备1名护理员。
(四)每20位居家舒缓疗护患者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建议配备医务社工和社会志愿者。
(六)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等医技人员。其他人员按需要配置。
四、建筑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门诊与病区选址应当满足临终关怀科功能与环境要求,门诊与病区选择服务方便相对独立环境安静条件 较好的位置。应充分考虑临终关怀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要求,临终关怀病区与其它病区相对独立。门诊和病区应开设在同一执业地点,便于对患者 的连续性服务和临终关怀科医务人员的沟通交流与资源共享。
(二)临终关怀科病区总体规则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布局紧凑,合理确定临终关怀三大功能分区,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临终关怀特点和卫生学要求在满足临终关怀病区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2
、病房装修应符合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不应 使用开裂、易燃、易腐蚀的材料。注重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传播临终关怀知识,介绍临终关怀方法,体现朴素、温馨、幽静的服务特点,营造良好的临 终关怀教育文化氛围。
3
、科学设计人流和物流通道,合理确定进口和出口路线,病室以及卫浴室至少应各有一扇门,且宽度至少 100厘米以上。病区走廊净宽至少1米。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病区应设有电梯(仅使用地面一楼除外)。病房走道应当符合消防法 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扶手、栏杆。楼梯、走道及浴厕使用防滑地板,并有防滑措施。无障碍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走道台阶处, 应有推车或轮椅的主用斜坡道并采用防滑材料。
(三)临终关怀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临终关怀病房宜设朝南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不宜设阳台。
2
、宜设2人或4人床的病房。应配备床头柜与护理站的紧急呼叫器。每床应有床栏及调节高度的装置。应设置储物柜(壁橱)。
3
、床边与邻床之间的距离至少80公分,床边与墙壁之距离至少80公分。
4
、病室高度:地板至天花板净高至少2.7米。
(四)辅助用房平面布置与建筑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餐室、厕所、浴室等蒸汽溢出和结露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材料;并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应考虑满足对临终患者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2
、沐浴室宜配置全自动升降沐浴推床装置,并有专业性洗澡机设备。应设有扶手,并配备紧急呼叫系统和配 置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沐浴室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临终患者生命质量的改善,体现人性、温馨、清新、自然的行业特 点和民俗特点,楼地面有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3
、告别室应建设满足告别亡者需要的设施,充分体现人性、人道、关爱的特点,至少配置一张病床、床头柜和沙发,提供家属慰藉心灵的服务设施与环境。一般不设急救仪器设备,并应采取防虫、蝇、蚤、鼠等动物侵入的措施。
4
、如设太平间,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出口,同时应配备遗体冷藏设备。
五、病区设备配置标准
(一)临终关怀病房与辅助用房设备配置应与临终关怀科工作流程、开展的业务项目及服务量相适应,并应充分共享,提高利用率。
(二)病房配置主要品目包括专用床、全自动升降沐浴推床装置等9类(详见表5),具体装备还应考虑相关的临终关怀技术要求,从中选取适宜设备,打“*”号表示临终关怀病区必备设备。
表5 临终关怀病区主要设备
|
功能室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
病 房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专用床*
床单元被单被褥*
氧气瓶推车
移动紫外线灯
治疗车
病历柜
担架车
换药车
药品柜
超声雾化器
电动吸引器
胃肠减压器
床旁便合器
床旁洗头器具
心电图机
输液泵
|
张
件
辆
台
辆
辆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台
个
|
|
治疗室(处置室)
|
17
18
19
20
|
处置台
输液架
地站灯
药品(器械)柜
|
个
个
个
个
|
|
医务人员办公室
|
21
22
23
|
观片灯
电脑及打印机
档案柜
|
台
台
个
|
|
谈心室(评估室)
|
24
25
26
27
28
29
30
|
沙发*
书柜*
展示柜*
电脑*
电视机*
DVD*
录音笔*
|
张
个
个
台
台
台
支
|
|
家属陪伴室
|
31
32
33
|
沙发*
电视*
简易家具若干
|
张
台
个
|
|
沐浴室
|
34
35
36
37
|
淋浴设备*
全自动升降沐浴推床装置*
衣柜*
按摩仪
|
台
个
台
|
|
关怀室(告别室)
|
38
39
40
41
|
病床*
椅
电视*
DVD*
|
张
张
台
台
|
|
配膳室
|
42
43
44
|
冰箱
微波炉
饮用水柜
|
台
台
个
|
|
日常活动场所
|
45
46
47
|
沙发
家具
电视机
|
张
个
台
|
六、管理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医疗文书格式规范,按照国家或本市制定或认可的临终关怀技术操作规程开展服务。
(三)应用信息技术做好临终关怀服务和管理。
七、执行时间和有效时限
本标准自2012年9月14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