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能力和监管水平,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苏医保发〔2020〕22号)、《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35号)、《苏州市普通医用耗材阳光备案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苏医保价招〔2020〕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全面执行药品、医用耗材阳光分类采购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省、苏州市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采购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做到分类采购、严格管理、规范运用。
(一)集中(带量、联盟)采购。集中(带量、联盟)采购是指将确定采购品种(指定规格)及约定采购量实行以量换价、量价挂钩的一种采购方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耗材联盟采购中选产品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挂网,供相关医疗机构采购。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落实国家、省、苏州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聚焦医用耗材重点品种,积极参加国家、省及苏州市采购联盟,采购周期内严格履行合约,按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二)阳光挂网采购。阳光挂网采购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购销主体,依托省平台开展阳光议价、公开交易的一种采购方式。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均须在省平台阳光采购,确保应上尽上、应采尽采、公开交易,严禁违规采购。
(三)备案采购。备案采购是指省平台无企业挂网但临床特需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基础输液、电解质等大容量注射剂品种除外),或为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于临床的医用耗材,由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采购使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临床特需、比价合理、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原则,在省平台医疗机构端申请采购使用,经省医疗保障局确认后,以备案价格在省平台进行采购。
(四)议价采购。议价采购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省平台挂网价格下,结合自身采购量,在省平台与生产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并按议价结果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各医疗卫生机构在省平台完成议价后应及时签约采购,议定价格在议价范围内公开、共享,不得再以“服务费”、“管理费”等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供应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省定点储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二、充分发挥省平台综合监管作用
实施省平台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系统联网,通过采购系统直接上传采购数据,实现对药品、医用耗材招、采、配、用、管的全覆盖、全链条闭环管理。
(五)数据对接。根据省、苏州市医保局统一部署,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构建硬件环境,落实前置机等所需联网资源设备,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完成系统联网工作,确保采购和使用数据传输全面、准确、及时,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系统联网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实施推进。
(六)数据维护。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标准建立数据通道,确定专用帐户与省平台实时联网对接,保持畅通,按交易订单或合同约定,通过专用账户与供货方按时结算货款,适时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网上直接结算,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
(七)数据监测。省平台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交易、使用、结算等情况进行全覆盖监测分析,每月推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议价、使用等异常信息,按照“红色监控、黄色提醒、蓝色参考”的方式,重点对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议定价格进行标识、监控。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核对各项采购信息,及时核对省平台反馈的采购异常数据,确保省平台采集信息准确无误。
三、严格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监管责任
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需要从严过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不碰红线、不破底线。
(八)履行采购、使用、结款主体责任。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阳光采购使用的任务观点、法纪意识,全面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报量、订单发送、到货验收、储存管理、使用确认等工作流程,严格落实“两票制”政策要求,做到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后入库使用,确保采购工作规范、合理、透明。
(九)优选生产、配送合作企业。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综合信誉好和经营管理规范的供货企业,建立合作配送关系。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建立健全生产经营、配送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履约供货、配送的失信企业进行约谈和处置。
(十)做好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诊疗服务范围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积极履行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责任,进一步完善目录遴选、合理比价、临床运用、监测评估、统计报告等覆盖采购全流程采购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库存预警机制和科学应对机制,切实有效保障临床使用需求。
(十一)优先使用集中采购品种。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选使用国家、省、苏州市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认真核对采购量、任务清单明细,与医保部门确认预付款项,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及时完成中选品种合同用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款项。每月3日前,将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情况报市医保局。
(十二)规范并从严控制临采行为。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因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需采购省平台上无可替代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新技术产品和少量临床必需医用耗材时,需经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意,可先行应急临时采购,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局报备相关情况,20个工作日内在省平台补办备案采购手续。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采购行为,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并从医保年度预算总额中扣除。
(十三)落实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采购数据统计工作,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及时如实统计上报附件中明确的报表事项。要建立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定期分析制度,根据临床需求采购适宜产品,对只采购使用同类高价产品、变动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坚决杜绝采购使用不当行为。及时关注省平台对药品、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价格动态监测结果,确保所有采购价格均在蓝色区域内,避免出现长期不议价或议价结果倒挂等异常情况,对红色预警信息要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措施。
(十四)从严落实廉洁采购。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管措施,引导从业人员增强廉政自律意识,不得在药品、医用耗材遴选、采购、使用、回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购销环节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
实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省平台阳光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市医保局将会同市卫健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对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督查,对异常采购品种进行综合监管与干预,每年对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行为进行一次集中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对集中带量采购任务完成不及时等情况进行通报、约谈和处理,严肃查处不按期回款、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等行为,并通报相关纪律监督部门。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省平台采购药品耗材(试剂)统计表;
2.公立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省平台采购药品数量及金额排行前十名汇总表;
3.公立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省平台采购高值耗材数量及金额排行前十名汇总表;
4.医疗卫生机构省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少、缺、断货报备表;
5.苏州市医疗卫生机构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采购计划调整申请表;
6.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必需药品(医用耗材)线下采购备案表;
7.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应急临时采购报备表。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