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展会要怎么招商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新闻资讯2026-04-21 05:24:55

(一)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地方企业或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中央企业转报。全国性行业协会代管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转报。
(二)外国机构、台湾地区机构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须符合第二条要求)举办,且应由境内主办单位提出办展申请,负责报批或者备案工作,以及境内招展工作。
(三)首次举办展会及首次申请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四)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满足下列条件: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区、市)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五)经批准已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应按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
(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注: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所列受理条件的展会,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