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或全国范围内)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案件,属于公共卫生安全与医疗管理领域的重要刑事犯罪,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法律风险。该罪名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主要针对那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件
内容
客体
国家对医用器材质量的监管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观方面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医用卫生材料,且该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主体
自然人、单位(如医疗器材公司、药店、经销商、生产厂家等)
主观方面
故意(销售环节需“明知”不符合标准)
这是定罪的事实基础,必须首先明确涉案器材是否真的不符合法定标准。
辩护策略:
律师应重点审查:
这是该罪最重要的入罪标准,也是律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根据法条和司法解释,“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
辩护策略:
根据刑法第145条,量刑分三档:
辩护要点:
即使构成犯罪,律师可围绕以下从宽情节争取有利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