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怎么做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资讯2026-04-21 03:59:50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各单位,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集采工作的要求,确保报量数据真实、准确,避免瞒报、漏报等情况发生,现就我市集采精细化报量管理工作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报量管理

(一)涉及的批次范围。国家、自治区以及省际联盟组织开展的各批次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二)医疗机构适用范围。药品类报量范围为全市三、二、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类报量范围考虑到当前开展的医用耗材集采大多属于高值医用耗材,基层医疗机构很少使用,零历史量零需求量的报量情况居多,因此本通知涉及的医用耗材范围暂定为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三)报量填报要求。开展报量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报量政策文件的学习理解,建立院内多方联动机制,结合临床实际以及未来用药需求,科学、合理地填报需求量,原则上填报的需求量不少于上一年的历史采购量,医疗机构报量低于上一年历史量的80%或高于300%的,除按报量文件要求在报量系统内填写理由外,医疗机构仍需提交一份情况说明,描述报量低于历史量80%或高于300%的具体原因,经经办人、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报送至辖区医保局存档。如医疗机构无历史量、无需求量且报量文件或自治区明确表示此类情况不用作零报量的,医疗机构也需将零报量的情况说明报送至辖区医保局存档。

(四)报量时间要求。医疗机构进行报量时须在有关报量文件规定的医疗机构报量截止时间前一天完成,如因报量平台系统卡顿或其他原因导致自治区宣布报量延期,则医疗机构报量的完成时间同步延期至报量截止时间前一天。

(五)情况说明报送要求。各医疗机构需在报量时间截止前将情况说明报送至辖区医保局,其中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邮箱,县(区)医疗机构由县(区)医保局负责收集,并于医疗机构报量时间结束后的3天内将收集的情况说明打包发送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邮箱(邮箱地址:bhsybjyyfwglk@163.com)。

二、加强日常监测管理

全市各级参采医疗机构应通过招采子系统和院内系统实时掌握集采约定采购量任务的完成进度、非中选产品使用占比、线下采购占比等采购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已落地的各批次集采,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于集采批次落地后及时登录集采平台落实购销合同签订,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充分体现契约精神。市、县(区)各级医保部门设置集采工作专员(附件1),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集采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测管理,动态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供应和使用情况,市级医保部门于每月25日前组织收集本月各级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缺货情况(附件2),汇总形成专项清单分解到各级医保部门督促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同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的沟通对接,及时协调解决,利用督促提醒、约谈通报等手段,确保我市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任务,市医保局每季度对医疗机构开展的集采批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多次发函提醒仍不履行供应合约的中选企业及配送商及时上报自治区医保局。

三、做好货款结算工作

参采医疗机构的集采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货款结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以及医保结余留用等政策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作为带量采购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需严格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于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及时同企业完成带量采购货款结算,减轻生产、配送企业的经营资金压力。

四、严格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6号)以及《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网采执行情况自查和核查的通知》(桂医保函〔2023〕139号)等文件精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网上采购责任,不断提高药品和医药耗材网采率,于2023年底前通过集采平台采购药品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达到90%、医用耗材占比达到70%,2024年底前达成通过集采平台采购药品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达到90%、医用耗材占比达到75%,2025年底前达成通过集采平台采购药品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达到95%、医用耗材占比达到80%的工作目标。医疗机构因药品、医用耗材短缺需要进行备案采购或应急采购的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一年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金额的5%。备案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执行先备案后网上采购,医疗机构应先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采购。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急(抢)救必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使用,后补办备案手续。已完备备案手续的药品,必须网上采购,严禁线下采购。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北海市各级医保部门集采专员联系表

2、北海市集采药品缺货情况统计表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