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依法采购严格把好医疗器械采购质量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器械由设备科实行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二、严格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在采购时应选择有资质的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有资格且合格的供货方档案。
三、依据《采购法》、《招标法》、按照省、市、县财政局和县卫健局的采购流程要求,制定齐河县中医院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四、购进的医疗器械必须有产品注册号、产品包装和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质量管理员应做好供应商资质审核工作,审核时应查明: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附件。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五)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六、购进医疗器械产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七、采购医疗器械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二)严禁购进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三)严禁购进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