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生效的背景下,重新贴标与重新包装已超越了单纯的商业操作范畴,演变为进口商与分销商必须履行的严格合规义务。这两类活动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并运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需通过公告机构的审核认证。
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发布的MDCG 2021-23号指南,标志着对供应链中“二次加工”环节的监管进入了实操阶段,为相关方落实MDR/IVDR第16条第4款的认证要求提供了明确指引。
依据MDR及IVDR第16条规定,分销商或进口商若涉及以下两类活动,即被强制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公告机构审核:
信息本地化与补充: 包括将制造商提供的标签或使用说明书翻译为目标成员国语言,或补充在当地销售所必需的其他信息。
外包装变更: 涉及改变包装规格、尺寸等物理形态。
豁免与不适用情形:
需注意,以下情况不属于第16条第(2)-(4)款的监管范畴↘
·单纯的拆包分销: 仅将运输容器内的器械拆分(如大包装拆分为小包装或单只),但未改变器械自身外包装的批发或零售行为。
·医疗机构内部分割: 医院或医疗机构为内部使用,将收到的大量器械分割成较小单位,因不涉及“销售目的”,故不纳入监管。
·遗留器械的特殊处理: 原则上遗留器械不适用第16条第(3)和(4)款。但若企业同时处理遗留器械与MDR器械,且希望统一操作流程,可自愿选择适用该条款。
针对需开展上述活动的进口商或分销商,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至少涵盖以下7大核心板块:
管理职责与文件化: 制定明确的管理方针、程序文件,并界定各级管理职责。
资源保障: 确保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符合法规要求,并对供应商及分包商实施有效管控。
信息同步与沟通: 必须与制造商建立合同关系,确保能及时获知关于相关器械的纠正预防措施(如安全召回、现场安全纠正通知等)。
不合格品管控: 建立针对因自身活动导致器械不合格的处理程序,涵盖市场召回机制及措施有效性验证。
全链路追溯: 确保器械本体、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可追溯性,并对所有变更内容进行清晰记录。
记录管理: 实施系统化的文件与记录控制流程。
持续改进机制: 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监督并维护体系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