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阴罩是什么当家暴阴影笼罩,多部门联手为她撑起护盾—— 武夷山市检察院办理一起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新闻资讯2026-04-24 03:28:08

“谢谢你们,有了这张‘护身符’,我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 接过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刘女士(化名)的声音带着难以掩饰的感动,眼眶微微泛红。这张薄薄的法律文书背后,是检察院支持起诉,并联合法院、妇联、社区、派出所等多部门协同发力,为她筑起的一道坚实法律屏障。

家暴阴影下的求助

刘女士与丈夫吴某某(化名)结婚多年,起初的甜蜜早已被无休止的争吵和暴力取代。她曾试图反抗、求助,但吴某某的暴力行为让她一次次退缩。长期的精神与身体双重折磨,让刘女士濒临崩溃。偶然间得知检察院可以为受家暴妇女提供法律帮助,便鼓起勇气拨通了求助电话,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为其提供支持。

检察院支持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障妇女权益,维护弱势群体,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坚定立场,也是责任担当。

武夷山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接到刘女士的申请后,立即启动了案件受理程序,将案件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会见了刘女士,耐心倾听她的遭遇,发现其诉讼能力弱,经济条件差,文化水平较低。为了尽快帮助刘女士摆脱困境,检察官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其收集了相关的报警记录和鉴定证明,固定了吴某某实施家暴的证据。

同时,考虑到刘女士法律知识有限,检察官为她详细讲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协助她准备申请书等材料,并决定支持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武夷山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拓展了支持起诉制度的实践领域,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有益尝试。

“支持起诉不是简单地递材料,而是要全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让她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办案检察官说道。在准备过程中,检察官多次与刘女士沟通,安抚她的情绪,解答她的疑问,让她从最初的忐忑不安逐渐变得坚定起来。

一份裁定多重守护

护阴罩是什么当家暴阴影笼罩,多部门联手为她撑起护盾—— 武夷山市检察院办理一起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1张武夷山市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禁止吴某某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吴某某骚扰、跟踪刘女士及其近亲属。

为了确保保护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形成保护合力,武夷山市检察院联合武夷山市法院、武夷山市妇联、社区以及派出所进行联合送达。送达当天,工作人员来到吴某某的居住地,向他宣读了裁定书的内容,明确告知其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吴某某签收了裁定书,并表示不会再犯。

武夷山市检察院表示将对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司法权威得到维护,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面对家暴勇敢说“不”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法律武器。当你或身边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时,请记住:

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

就医留证:及时到医院就诊,保留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也可以寻求检察院、妇联等部门的帮助。

寻求支持:不要独自承受,妇联、社区、司法机关等都是你可以依靠的力量。

家暴不是 “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当家暴发生时,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将始终与相关部门携手,为受家暴人员撑起一片法治晴空,让每一个弱者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护阴罩是什么当家暴阴影笼罩,多部门联手为她撑起护盾—— 武夷山市检察院办理一起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2张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二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公益诉讼条件的,依照其他规定办理。

原标题:《当家暴阴影笼罩,多部门联手为她撑起护盾—— 武夷山市检察院办理一起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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