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妇社发〔2004〕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启用以来,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 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未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违规 签发、乱收费以及群众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出生户口登记质量 ,损害了群众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户口登记质量,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公安部研究决定统一制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见附件)。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启用,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现就 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出生医 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 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医 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出发点,高度重视《出 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对指定机构要明确任 务,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凡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管理不顺问题,要以本通知下发 为契机,以规范服务为宗旨,理顺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 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尚未转发卫生部、公安部有关管理 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转发,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出生医学证 明》的规范管理和签发真正落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要坚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对由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 机构“垄断”签发的做法要给予纠正,坚决取消由“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卡”等为换发 条件的中间环节,采取措施保障助产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 群众领取。 (三)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出生医学证明 》在使用过程中因打印、换发、其他损耗等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得到省级物价管理部门的批 准。严禁强制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部分地方一并收取产后访视费、新生儿体检、儿童 保健以及其他末说明原因费用的做法要给予坚决制止。所有助产单位都要在明显位置标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要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规定,所有的助产单位都要张贴·卫生部下发 的《出生医学证明》宣传画,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同时将《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指导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 准备,自觉申领。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工作。新版《出生医学 证明》在其副页“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和“签发机构存档联”内增印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 ,提高了防伪性能。各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尽快熟悉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 明》防伪印记的识别方法(识别方法见附件)。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认 真核查和识别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情况。对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 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并通知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发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将本文及附件原件下发至所有助产单位及基层 户籍登记机构(其中,附件5只下发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共同指导做好新版《出生 医学证明》启用管理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样证(略) 2、《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 3、《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别表 4、《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水印防伪条码检测方法 5、《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水印防伪条码检测板(略) 卫 生 部 特征 鉴别方法 真 劣 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齿轮,中心有一五角星图案 在阳光下观察 显示 无显示 底纹及四周花边放射状纹献 同上 均匀清晰 模糊不清 中央环形图案及放射条纹 同上 环线线条 光滑清晰 环行线条不光滑 有细小毛刺 中国版图环行图案内隐含“中国妇幼卫生标志”及“五角星“图案 紫外线灯 下观察 清晰可见 未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采用防劣油墨 同上 显示红色 更鲜艳 无变化 证书编码打印效果 号码整齐字 号均匀一致 号码不整齐 字号粗细不匀
公 安 部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