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为什么贵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6〕113号)

新闻资讯2026-04-23 23:58:17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发〔2016〕113号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发投资公司,华芯投资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7日

  贵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贵州贵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凝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矿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火灾等安全事故,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水、供气和供油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安全事故和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通信及信息网络事件、金融突发事件、踩踏事件、溺水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新区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应急工作的总纲,新区直管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适用本预案。

  1.5 应急预案体系

  新区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1)总体预案,是新区各类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新区管委会颁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预案,由新区有关部门负责牵头起草,由新区管委会颁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新区管委会备案。

  (4)地方应急预案,是新区直管区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新区直管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印发,报新区管委会备案。

  (5)企事业单位(大学城管委会、各园区、综合保税区、各企业等)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报新区管委会备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主办单位为应对大型会议、活动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报新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坚持底线思维,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2)预监结合,源头治理。预防与监测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对潜在风险做好监测工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风险源进行识别评估并做出评价,提前制定好相关应对预案,从源头上对风险源进行最大程度治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专业应急机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依法实施,规范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按照有关程序编制应急预案规划,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并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5)快速响应,联动处置。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功能全面、联动协调、精简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乡镇、社区、村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6)科学管理,全民参与。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预防及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7)信息公开,真实透明。突发事件发生第一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简要情况,客观真实地报道有关部门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事态发展情况等,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急委)作为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综合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领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组织力量处置突发事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区应急委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同时明确应急办主任、专职副主任,成员由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2 办事机构

  新区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应急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送、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等职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决定。

  2.4 专家组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为新区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论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 基层应急组织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居(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新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6 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后,经新区管委会同意成立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主任或委托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应急办专职副主任、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属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等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并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

  建立突发事件预测机制。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主管单位(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2 信息监测

  新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依托应急管理平台,应用大数据技术等手段,整合监测信息资源,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研判、发布的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3 预警

  3.3.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新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新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3.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以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3.3.3 预警发布程序

  红色、橙色预警由新区管委会报请上级批准,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黄色预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进行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报告。

  蓝色预警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报告。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3.4 预警信息的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3.3.5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6 预警措施

  (1)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3.7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机关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新区管委会应急办报送信息,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应立即开展核实工作并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对涉及特殊人员、时间、地点等敏感突发事件,不受信息报告时限标准限制,要第一时间向新区应急办报告。

  4.1.2 报送信息的内容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起因、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1.3 信息安全

  信息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4.2 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向新区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按相关要求上报省应急办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4.3 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标准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启动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I级响应,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对工作。

  4.3.2 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3.3 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并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新区管委会适时组织、参与协调处置工作。

  4.3.4 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并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参与处置。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群众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帐篷、棉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12)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4.2 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由公安机关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8)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5 增援合作

  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直管区区域控制能力,需省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及时上报需求情况,需要毗邻政府的合作或支援时,及时作出情况说明以及合作需求。

  4.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及处置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在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管委会新闻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等进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新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相关部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后,在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措施或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新区管委会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因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新区管委会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

  新区管委会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2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要同属地政府,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处置工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报新区管委会。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新区管委会同意,期限可适当延长。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3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新区管委会援助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力度,配全配强人员,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公安、消防、卫计、社管、安监、国土、规建、综合执法、经发、农水、供电、供水、通讯等部门或行业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协同演练,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并在救援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

  6.1.3 驻新区部队

  驻新区有关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 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新区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积极组织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2 财力保障

  完善应急预算制度,强化各级财政应急预算保障能力。加强应急管理、预案演练、科普宣教和突发事件救援等所需经费的统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预算,按程序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由新区财政承担。

  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等支持和捐赠。

  6.3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更新、登记、监管、配送体系和方案。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4 通信保障

  新区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新区管委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局、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卫计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新区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治安保障,迅速组织公安、武警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6.8 人员防护

  新区管委会及直管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9 公共设施

  电力、石油、燃气、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0 科技研发保障

  利用大学城优质科技资源和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设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课题;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新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7 演练、宣传、培训

  7.1 应急演练

  新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统筹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2 宣传教育

  由新区应急办组织协调,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区管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新区社管局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7.3 应急培训

  7.3.1 公职人员培训

  新区应急办、政治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全区各级干部培训课程,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3.2 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7.3.3 市民的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新区管委会制定,由新区管委会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9.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