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制气设备都有什么招远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新闻资讯2026-04-23 22:14:08

序号

编码

边界事项名称

提报部门

涉及部门、单位

页码

 

1

100101

节能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直机关服务中心、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

2

100102

发展循环经济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20

3

100103

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发行招远支行

21

4

100104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

5

100105

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招远市供电公司

24

6

100106

油气管道保护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7

7

100107

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

8

100108

中小学生(幼儿)防溺水安全管理

 

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30

9

100109

校车安全管理

 

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

33

10

100110

电动自行车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38

11

100111

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9

12

100112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40

13

100113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41

14

100114

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42

15

100115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44

16

100116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

45

17

100117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6

18

100118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处理欠薪违法行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

47

19

100119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

49

20

100120

造林绿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烟台市招远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50

21

100121

古树名木保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51

22

100122

不动产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

52

23

100123

水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

53

24

100124

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54

25

100125

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局

55

26

100126

矿井关闭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58

27

100127

采空区治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59

28

100128

食用林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0

29

100129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招远市支行 、烟台银保监管分局招远监管组、市教育和体育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

61

30

100130

房屋租赁、房屋中介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台银保监管分局招远监管组、市委网信办

63

31

100131

住房保障资格确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4

32

100132

保障性住房基准租金标准确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65

33

100133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体育运动服务中心、市金融服务中心、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广电网络公司、市铁塔公司

66

34

100134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8

35

100135

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9

36

100136

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70

37

100137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

71

38

100138

河道采砂管理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72

39

100139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73

40

100140

河流及海域岸线管理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4

41

100141

节约用水管理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75

42

100142

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管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

77

43

100143

污水处理及回用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78

44

100144

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集中核查清理工作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9

45

100145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80

46

100146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日常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1

47

100147

对农药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2

48

100148

对肥料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3

49

100149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4

50

100150

关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5

51

100151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6

52

100152

动物疫病防疫检疫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7

53

100153

对畜禽屠宰的日常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8

54

100154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9

55

100155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90

56

100156

农村宅基地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91

57

100157

成品油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

92

58

100158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外办、市公安局

94

59

100159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5

60

100160

职业卫生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

96

61

100161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

97

62

100162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武装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

98

63

10016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集中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复原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武装部、市医疗保障局

99

64

100164

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武装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100

65

100165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武装部、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101

66

100166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接收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2

67

100167

烈士褒扬及烈属抚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3

68

100168

军队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4

69

100169

市级救灾物资管理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105

70

100170

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

106

71

10017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8

72

100172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9

73

100173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0

74

100174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111

75

100175

教师资格认定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112

76

100176

校车使用审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113

77

100177

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

114

78

100178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

115

79

100179

建设公墓审核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

116

80

100180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7

81

10018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8

82

10018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9

83

100183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0

84

100184

供热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1

85

100185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2

86

100186

燃气经营许可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3

87

100187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4

88

100188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5

89

100189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6

90

100190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7

91

100191

特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8

92

100192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9

93

10019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0

94

100194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1

95

10019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

132

96

100196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审批(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

133

97

100197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

134

98

100198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

135

99

100199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

136

100

10020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

137

101

10020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138

102

100202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139

103

100203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

140

104

10020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

141

105

10020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

142

106

10020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

143

107

100207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

144

108

100208

放射诊疗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

145

109

100209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

146

110

10021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

147

111

100211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

148

112

100212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49

113

100213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50

114

100214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51

115

100215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52

116

100216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53

117

100217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54

118

100218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55

119

100219

设立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56

120

100220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57

121

100221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58

122

100222

设立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年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59

123

10022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0

124

100224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1

125

100225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2

126

10022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3

127

100227

木材运输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4

128

100228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5

129

10022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6

130

10023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167

131

10023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168

132

100232

取水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

169

133

100233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0

134

100234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1

135

100235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2

136

100236

广告发布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3

137

100237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74

138

100238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75

139

100239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

176

140

100240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

177

141

10024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

178

142

100242

拍卖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179

143

100243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180

144

100244

食盐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1

145

100245

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182

146

100246

广告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

183

147

100247

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4

148

100248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85

149

100249

消毒产品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

186

150

100250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87

151

10025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

188

152

100252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行为监督执法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89

153

100253

涉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0

154

100254

涉水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

191

155

100255

涉文化旅游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92

156

100256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3

157

100257

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

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194

158

100258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

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5

159

100259

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市公安局

196

160

100260

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合理超支分担落实

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197

161

100261

放射源监督管理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98

162

100262

重污染天气应急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招远市供电公司

199

163

100263

饮用水水源保护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201

1.节能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能源行业节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领域节能管理。

市商务局:商贸流通领域节能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领域节能管理。

市直机关服务中心: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市统计局:节能统计分析。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发展循环经济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能源行业节能。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市水务局:推动节水管理和水资源利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矿产、林业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推动农业农村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市商务局: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绿色消费。


3.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局:协调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进行收购,做好政策执行和粮食库存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粮食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市农发行招远支行: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按照封闭管理要求,实施信贷资金监管。

 

 

 

 

 

 

 

 

 

 

 

 

 

4.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执行公共资源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

市财政局:参与制定并执行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依法履行交易监督、履约监管、行政处罚等职责;制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制定并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林权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参与制定海洋与渔业工程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参与制定并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制定并执行交通行业公共资源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依法履行对本行业进场项目的交易监督、履约监管、行政处罚等职责。

市水务局:参与制定并执行水利工程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制定并执行农业工程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和维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

 

 

 

 

 

 

 

 

 

 

 

 

 

 

 

5.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调度掌握全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推进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等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承担清洁取暖供应保障办公室职能。积极争取对我市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做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沿海LNG接收站、城乡配套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储气设施工程建设;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定期调度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做好清洁取暖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城乡养老院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发改、住建等主管部门争取中央和省、烟台市财政资金对招远市清洁取暖工作给予支持,研究出台市级清洁取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结合中央、省、市奖补资金,对我市清洁取暖用户设施购置安装、用气用电等予以适当的奖补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加快推进地热能在供暖领域的开发应用。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做好与生态环境厅的沟通、衔接和对口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生态环境厅安排的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达标排放情况执法监管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职责。负责抓好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工作;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调度上报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清洁取暖相关设备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招远市供电公司:负责清洁取暖城乡配电网规划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满足城乡居民“煤改电”需要。


6.油气管道保护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市公安局: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油气管道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做好压力管道设计、管道元件制造、管道安装单位资质的行政许可;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油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7.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教育中的技工教育工作。

 

 

 

 

 

 

 

 

 

 

 

 

 

 

 

 

 

 

8.中小学生(幼儿)防溺水安全管理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每年暑假、寒假前,要组织学校通过发放《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签订安全承诺书等形式,提醒、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对各类水域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类水域的管理主体责任,原则上各自然保护地、风景园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所辖范围内具有管理权限的河流、水库、湿地、湖泊等涉水区域,自然保护地、风景园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为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生产矿山的涉水矿坑、山塘、工程坑洼、槽探(浅井)、地面沉陷积水区等,矿山企业为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企业遗留的涉水矿坑、山塘、工程坑洼、槽探(浅井)、地面沉陷积水区等,地方政府为防溺水安全管理 责任主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市水负责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对各类水域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类水域的管理主体责任,原则上各自然保护地、风景园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所辖范围内具有管理权限的河流、水库、湿地、湖泊等涉水区域,自然保护地、风景园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为防溺水安全管 理责任主体。生产矿山的涉水矿坑、山塘、工程坑洼、槽探(浅井)、地面沉陷积水区等,矿山企业为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企业遗留的涉水矿坑、山塘、工程坑洼、槽探(浅井)、地面沉陷积水区等,地方政府为防溺水安全管理 责任主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对各类水域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类水域的管理主体责任,原则上各自然保护地、风景园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所辖范围内具有管理权限的河流、水库、湿地、湖泊等涉水区域,自然保护地、风景园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为防溺水安全管 理责任主体。生产矿山的涉水矿坑、山塘、工程坑洼、槽探(浅井)、地面沉陷积水区等,矿山企业为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企业遗留的涉水矿坑、山塘、工程坑洼、槽探(浅井)、地面沉陷积水区等,地方政府为防溺水安全管理 责任主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职责范围内水域的安全管理,突出自然保护地、风景园区管委会、国有林场等范围内的河流、水库、湿地、湖泊等涉水区域。组织各生产矿山企业加强对企业范围内的涉水矿坑、槽探(浅井)等重点部位的管理。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加强对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企业遗留的涉水矿坑、槽探(浅井)等重点部位和辖区内相关水域的管理。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设置重点水域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大巡查力度。

 

 

 

 

 

 

 

 

 

 

 

 

 

 

 

 

9.校车安全管理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和修订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要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教育部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教育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地方媒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治宣传。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对我市制定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的具体办法。牵头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方法;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按照各地方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市交通运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相关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和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和管理权限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其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及其教育工会负责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监督《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对本单位校车安全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团市委:负责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妇联负责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关工委负责充分发挥关工委“五老”队伍的作用,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0.电动自行车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管理,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负责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市公安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11.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烟台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协助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审核报批;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以及相应储存。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1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需由省和烟台市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上报。

市发展和改革局: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上报。

 

 

 

 

 

 

 

 

 

 

 

 

 

 

 

 

14. 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淘汰

落后产能有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

市发展和改革局: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采取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15.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车用汽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6.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市公安局:1.向社会公布申请救助基金相关规定,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2.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3.依法为道路交通事故无主或者无法确定身份的未知名死者或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主张权利。

市卫生健康局:1.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2.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

 

 

 

 

 

 

 

 

 

 

17.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车辆登记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摆摊设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18.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处理欠薪违法行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建设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发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发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水务局: 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发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发展和改革局: 按规定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人社部门推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协调解决涉及监管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市公安局: 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市总工会: 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19.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管理,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用于辅助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20.造林绿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成区内城市公园绿地的绿化建设;负责城市公园绿地的养护管理;负责城市道路两侧绿化设计和实施;对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前期设计方案审查和后期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公路绿化工作。

烟台市招远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公路(省道、国道)两侧的造林绿化。

 

 

 

 

 

 

 

 

 

 

21.古树名木保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区以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22.不动产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经办工作;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共享和汇交管理,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交换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组织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承办上级交办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取证和调处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将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将不动产机构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完善至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数据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管理及权属纠纷调处。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负责在完税后将税收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23.水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组织实施水资源认证和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24.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25.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负责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负责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畜牧兽医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动物诊疗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相关监督检查权;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监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走私珍贵动植物、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的刑事案件;负责查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负责查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刑事案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政案件。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26.矿井关闭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提出闭坑申请,在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法定义务后,提交关闭矿山报告,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专家评审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注销采矿许可证号,依法进行关闭,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矿山关闭后,若继续存在采矿行为,由执法监察大队进行依法查处。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情况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和指导。

 

 

 

 

 

 

27.采空区治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镇(街、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市应急管理局: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督促各镇(街、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28.食用林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工作,承担风险监测、风险交流、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9.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土地、规划、消防、燃气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出租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住房后出租;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建设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规范发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推行《烟台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土地、规划、消防、燃气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租赁合同规范使用。

市公安局: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土地、规划、消防、燃气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实现租赁登记与公安居住登记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行《烟台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租赁合同规范使用。

人民银行招远市支行 : 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烟台银保监管分局招远监管组: 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市教育和体育局: 租赁合同规范使用;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工作,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土地、规划、消防、燃气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土地、规划、消防、燃气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作为享受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

 

 

 

 

 

 

 

 

30.房屋租赁、房屋中介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化备案管理服务,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租赁企业监管,监管房源发布。

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推送市场主体信息、规范住房租赁合同、负责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烟台银保监管分局招远监管组: 负责管控租赁金融服务。

市委网信办: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虚假房源信息,对涉事网络信息平台依法处置。

 

 

 

 

 

 

 

 

 

 

31.住房保障资格确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我市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批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审核认定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和经济状况;负责我市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批工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因机构改革房产登记部门划归自然资源局)。

 

 

 

 

 

 

 

 

 

 

 

 

 

 

 

32.保障性住房基准租金标准确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保障性住房基准租金调整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局: 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下浮5%确定保障性住房基准租金。

市财政局: 共同确定保障性住房基准租金调整意见。

 

 

 

 

 

 

 

 

 

 

 

 

 

 

 

 

 

33.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牵头指导和协调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老旧小区摸底调查、改造计划编制、项目进度调度。

市发展和改革局: 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申报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审查;协调烟台供电公司做好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指导通讯、数据传输等通信线缆入地和规范梳理工作。

市公安局: 指导安防设施建设工作;负责老旧小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 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市财政局: 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各级奖补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指导办理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等设施的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

市水务局: 负责产权范围内老旧小区供水等设施设备改造工作;负责改造移交小区的工程验收和接收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 指导完善社区商业、便民市场、家政服务等设施,将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社区商业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市卫生健康局: 指导社区医疗、抚幼等设施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指导消防设施、应急救援站建设工作。

市审计局: 负责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负责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督导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等工作;协调专营单位做好供热、燃气等设施设备改造工作。

市体育运动服务中心: 指导老旧小区体育健身设施的配套工作。

市金融服务中心: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市供电公司: 负责产权范围内老旧小区的供配电设施改造;负责改造移交小区的工程验收和接收管理工作。

市移动公司: 负责老旧小区联通线缆及设施的改造工作。

市联通公司: 负责老旧小区移动线缆及设施的改造工作。

市电信公司: 负责老旧小区电信线缆及设施的改造工作。

市广电网络公司: 负责老旧小区广电线缆及设施的改造工作。

市铁塔公司: 负责老旧小区铁塔设施的改造工作,以及小区移动通信综合覆盖的改善工作。

 

3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等土建工程建设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35.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制定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措施。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商品房预售备案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36.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的车辆进行称重,并对经检测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并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称重检查确认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7.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安全监管;负责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的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安全许可。

 

 

 

 

 

 

 

 

38.河道采砂管理

 

市水务局: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许可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 根据《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水利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工程、水土保持、水资源、防汛抗旱、河道、水库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驶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相关监督检察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安全进行监管。

 

 

 

 

 

 

 

 

 

 

 

39.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市水务局:承担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河(湖)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河库管理保护工作。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检测、调查评价工作。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的监督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对违反《水法》《防洪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河流及海域岸线管理

 

市水务局:组织、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保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

 

 

 

 

 

 

 

 

 

 

 

 

 

 

 

 

 

 

41.节约用水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 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 水价体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 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 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 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学校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学校节约用水方案。

 

 

 

 

 

 

 

 

 

 

 

 

 

 

 

 

 

 

 

 

 

 

42.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管

 

市水务局:指导监督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核定取用水户用水量,配合税务部门征收水资源税。配合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取水许可证》,做好取水事后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时,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负责水资源税征收工作。

 

 

 

 

 

 

 

 

 

 

 

 

 

 

 

43.污水处理及回用

 

市水务局:指导、监督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指导中水开发利用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排水管网管理。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44.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集中核查清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移民身份的全面核实。

市委组织部:负责已被国家机关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人员的身份审核。

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迁出、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人员的审核。

市民政局:负责移民死亡信息人员的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对移民直补资金和移民核减人口结余资金进行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已被国家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人员的身份审核。

 

 

 

 

 

 

 

 

 

 

 

 

45.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46.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日常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所辖区域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所辖区域内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对所辖区域内农业农村局日常监管发现并移交的种子质量的违法案件,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47.对农药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所辖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所辖区域内农业农村局日常监管发现并移交的农药违法案件,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48.对肥料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承担需登记的肥料产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所辖区域内农业农村局日常监管发现并移交的肥料违法案件,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49.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所辖区域内农业农村局日常监管发现并移交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50. 关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等农业投入品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所辖区域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水产养殖使用除外)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所辖区域水产养殖使用环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其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所辖区域内农业农村局日常监管发现并移交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违法案件,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51.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违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52.动物疫病防疫检疫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违反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53.对畜禽屠宰的日常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违反畜禽屠宰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54.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违反生鲜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55.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牌证管理,驾驶人考试发证。对作业农机进行监管,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发生事故后,提供肇事车辆和驾驶人登记信息,进行调解和责任认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市公安局:发生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强制肇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农村宅基地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全市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和标准,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承担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发现的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的受理及处置工作。


57.成品油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原油进口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司法局:负责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成品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市交通运输局:与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58.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外办: 负责与驻外使(领)馆联系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反馈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 负责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犯罪行为的处理。

 

 

 

 

 

 

 

 

 

 

 

 

 

 

 

59.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根据不同文物级别上报审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协助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60.职业卫生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依法组织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 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与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市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应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1.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制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计划。

市委组织部:负责为退役军人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务员招考职位。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安排与监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开发退役军人应聘岗位。将退役军人招考纳入事业单位年度招考计划。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驾驶人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负责根据相关政策,提供减免税服务。

 

 

 

 

 

 

 

 

 

62.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接收退役士兵,按照政策制定安置计划,组织选岗分配岗位。

市委组织部:负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组织关系转接。

市委编办:负责参与拟订安置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待安排工作期间社会保障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拟订安置计划、档案评分,做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时提供关于社保个人缴费基数调整的文件。

市武装部:负责做好预备役登记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相关政策,做好经济适用性住房保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转移接续。

 

 

 

 

 

 

 

 

6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集中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牵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集中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复员干部,根据政策落实相关待遇。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关系转接。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退役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所需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市武装部:负责做好预备役登记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64.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接收军转干部,根据政策做好安置计划,做好选岗分配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拟订团级及以上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参与拟订其他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做好职级(岗位)等级确定,落实工资待遇;做好组织关系转接。

市委编办:负责参与拟订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核增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工资待遇。

市武装部:负责做好预备役登记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相关政策,做好经济适用性住房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

 

 

 

 

 

 

 

 

 

6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政策落实相关待遇。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关系转接。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

市武装部:负责做好预备役登记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拨付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费用所需资金。

 

 

 

 

 

 

 

 

 

 

 

 

 

 

66.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接收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接收工作,并做好安置计划制定,分配工作。

市委组织部:参与拟订随调配偶安置计划;办理调动手续;做好职级(岗位)等级确定、落实工资待遇;做好组织关系转接。

市委编办:负责参与拟订安置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调动手续;落实工资待遇。

 

 

 

 

 

 

 

 

 

 

 

 

 

67.烈士褒扬及烈属抚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褒扬金、没有工伤保险的烈士,为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残疾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保障优抚对象住房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烈士生前有工伤保险,为其遗属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承租公有住房的享受优先优惠;农村优抚对象鉴定为危房的,优先予以协助改造。

 

 

 

 

 

 

 

 

 

 

 

 

68.军队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接收工作,根据政策落实相关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无军籍职工的档案工资套改审定工作。

 

 

 

 

 

 

 

 

 

 

 

 

 

 

 

 

 

 

69.市级救灾物资管理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70.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办理情况,按照权限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规定权限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7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具体工作人员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完成现场踏勘并提出核查意见;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2.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具体工作人员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完成现场踏勘并提出核查意见。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具体工作人员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完成现场踏勘并提出核查意见。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4.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出具相关材料。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协助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工作;2、涉及幼儿园审批,烟台市教育局不直接对接行政审批服务局,必须通过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转办。3、进行事中事后监管。4、市教育和体育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5.教师资格认定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市教育和体育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6.校车使用审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市教育和体育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7.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民政局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市民政局出具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审核意见。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民政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8.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民政局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市民政局出具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审核意见。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民政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9.建设公墓审核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民政局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市民政局出具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审核意见。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民政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0.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供水、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4.供热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供热经营许可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5.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供热企业停业许可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6.燃气经营许可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7.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8.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9.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0.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1.特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特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2.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文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13号)文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水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6.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审批(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审批(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7.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8.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派2人组织实施,与市农业农村局配合联动。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核准结果意见书加盖本部门印章。3、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4、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派2人组织实施,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市农业农村局需对涉及事项的受理与办结出具核准结果意见书。3、市农业农村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派2人组织实施,与市农业农村局配合联动。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核准结果意见书加盖本部门印章。3、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4、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派2人组织实施,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市农业农村局需对涉及事项的受理与办结出具核准结果意见书。3、进行事中事后监管。4、市农业农村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3.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市卫生健康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及变更、注销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局业务负责人联系专家库人员,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现场勘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市卫生健康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5.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局业务负责人联系专家库人员,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现场勘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市卫生健康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市卫生健康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局业务负责人联系专家库人员,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现场勘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市卫生健康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8.放射诊疗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市卫生健康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9.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市卫生健康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市卫生健康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局业务负责人联系专家库人员,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现场勘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市卫生健康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2.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3、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出具现场踏勘相关材料。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4、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配合;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4.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3、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5.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3、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6.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3、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7.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出具现场踏勘相关材料。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4、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配合;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8.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出具现场踏勘相关材料。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4、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配合;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9.设立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3、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0.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3、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照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年度监管合格结果或决定完成年审、变更工作。2、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年度监管合格结果或决定。2、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122.设立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年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照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年度监管合格结果或决定完成年审。2、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1、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年度监管合格结果或决定。2、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情形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以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主。


12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文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5.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

占用林地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文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7.木材运输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木材运输证核发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8.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9.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文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出具现场踏勘相关材料。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3、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配合。2、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市教育和体育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市教育和体育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2.取水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权限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3.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认领登记信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烟台政务服务平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34.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认领登记信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烟台政务服务平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35.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认领登记信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烟台政务服务平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36.广告发布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认领登记信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烟台政务服务平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37.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类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3、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文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并出具审查意见,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8.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3、根据招远市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涉绿情况统计表》收取绿地、树木迁移赔偿费。

综合行政执法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并出具审查意见,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9.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负责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的审批工作;2、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1、涉及厅外环节的事项,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联动;2、对审批结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40.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备案)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委编办

市委编办: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市委编办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4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2、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委编办。

市委编办:1、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市委编办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审批决定的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或意见建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42.拍卖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相关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依法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143.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144.食盐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等职能。

 

 

 

 

 

 

 

 

 

 

 

 

 

 

 

 

 

 

145.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 ,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 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46.广告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市卫生健康局:对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的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47.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小微企业数据支撑与运用、推动小微企业梯次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148.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149.消毒产品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并实施全面监督。负责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 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和给予行政处罚。

 

 

 

 

 

 

 

 

 

 

 

 

 

 

150.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住建部门移交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施工案件进行处罚。负责对住建部门移交的违反《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案件处罚。负责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进行处罚。

 

 

 

 

 

 

 

 

 

 

 

15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并实施全面监督。负责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负责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颁发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负责对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负责查处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法行为。

 

 

 

 

 

 

 

 

 

 

152.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行为监督执法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商铺店外经营、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153.涉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案件处结后,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行业指导、责令改正、违法案件移送等,做好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移送材料:1、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2、证明违法行为事实的证据材料(行政许可结果、现场照片和视频、调查笔录等);3、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对违法行为的初步认定意见和相关鉴定结论。

 

 

 

 

 

 

 

 

 

 

154.涉水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市水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案件处结后,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同意、批后监管、行业指导、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等,做好水务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移送材料:1、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2、证明违法行为事实的证据材料(行政许可结果、现场照片和视频等)。

 

 

 

 

 

 

 

 

 

 

 

 

 

155.涉文化旅游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市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案件处结后,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文化和旅游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市公安局处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行业指导、责令改正、违法案件移送等,做好部门所辖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移送材料:1、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2、证明违法行为事实的证据材料(行政许可结果、现场照片和视频、调查笔录等);3、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对违法行为的初步认定意见和鉴定结果。

 

 

 

 

 

 

 

 

 

 

156.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招远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配送、结算工作并监督实施。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药集中采购品、医用耗材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公立医院改革。将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结算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医疗保障部门推送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域失信名单推送至烟台市公共信用平台,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环节商业贿赂查处。

 

 

 

 

 

 

 

 

 

 

 

157.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

 

市医疗保障局: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医保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或予以追回,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将所得收入进行非合理支出,或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58.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

 

市医疗保障局:对通过《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价格违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责令定点医疗机构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药机构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医保部门推送调查处理结果。

 

 

 

 

 

 

 

 

 

 

 

 

 

 

 

159.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待遇)的违法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协同配合医保等部门共同开展对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欺诈骗保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缴涉案资金;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160.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合理

超支分担落实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组织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确定医疗机构留用和超支分担资金数额。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履行医保定点协议,指导医疗机构对医保基金超支中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份额及时作财务处理;将医保相关指标纳入医改和医院年度考核内容。

 

 

 

 

 

 

 

 

 

 

 

 

 

161.放射源监督管理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协调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用辐射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医用辐射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许可。


162.重污染天气应急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检查相关企业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落实企业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的应急响应措施;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机动车路查,制定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

市财政局: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施工工地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道路保洁措施,开展露天烧烤等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公交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招远市供电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配合政府部门对停产、限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63.饮用水水源保护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

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源地工程安全监控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涉及饮用水水源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保护范围内农药化肥监督管理、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建设和防护设施的指导与监督,防治对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建立我市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建设和道路穿越防护设施的指导与监督;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