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床怎么加热县卫健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校验)审批办事指南

新闻资讯2026-04-21 19:37:4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审批办事指南


、受理范围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发证管理的医疗机构的校验。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正)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三、实施机关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不受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七、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书面申请

2.近三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总结(含基本情况、基本数据、统计报表等)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墨江县政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地址:凤凰新城B区6幢1单元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9-4236834

3.网络咨询。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

4.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墨江县政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通讯地址:墨江县凤凰新城B区6幢1单元

邮政编码:654800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对申报事项开展校验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发证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审批和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

2.审批标准及办理结果申请人向有管辖权限的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受理

1.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查标准登记(发证)机关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查标准登记 (发证)机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现场专家评审。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3.办理结果: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决定

1.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2.审查标准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准予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送达

1.审批标准及办理结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发证)机关窗口领取或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2.公开依程序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一)投诉

窗口投诉:普洱市墨江县凤凰新城B区6幢1单元。

电话投诉:0879—4238772

信函投诉:墨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普洱市墨江县凤凰新城B

区6幢1单元;

    邮编:6548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母婴健康的;
    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三)新增、变更,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十四、业务审批人

   业务审批人员(手机号码):18108799907

(一)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