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
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实行政府搭建非营利性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常用医用耗材纳入阳光挂网采购,促进常用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公开透明。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根据临床需求,遵循医疗技术发展规律,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2.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考虑不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点、功能、技术、使用差异,以及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引导公平竞争。
3.坚持市场机制,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
二、覆盖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所需医用耗材均应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阳光采购。
(二)企业范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用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用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用耗材经营(配送)企业。
三、挂网目录
挂网目录由以下来源组成:
1.省际联盟招采数据库迁移的挂网采购目录。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按月从省际联盟招采数据库迁移的数据,联盟数据库中厂家、品名、规格型号重复的数据,可根据国家医保编码进行拆分,并以价格低者为准;若我省医保信息系统内已有相同产品,以价格低者为准;数据备选库无价格的品种可导入系统作为备选库,由医疗机构议价后采购,备选库产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全年采购金额的5%。
2.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目录。
四、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招采系统采购相关产品。主要分为集中带量采购、议价采购和紧急采购。
(一)集中带量采购
国家、省际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不再议价。
(二)议价采购
阳光挂网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结合自身采购数量、回款周期、原有交易价格等因素,通过招采系统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双方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鼓励以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等形式开展议价,进一步降低采购价。议定价格对本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可查询、参考。
(三)紧急采购
对于临床必需而又未挂网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在网下先行采购,并在验收入库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系统上传应急采购信息,包括不限于采购产品医保编码、注册证号、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
五、供应和回款管理
(一)供应管理
1.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通过招采系统与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保障各市县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供应。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配送)企业应在招采系统提交企业相关信息资料。
2.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营(配送)企业要根据实际配送情况,及时做好网上采购订单确认、发货、退换货处理等工作,敦促采购单位如实填报网上配送、入库信息,确保实际采购配送入库与网上配送入库信息一致。
(二)回款管理
1.对已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应从招采系统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医疗机构作为采购结算主体单位,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2.医疗机构不得违背生产企业意愿指定、圈定经营(配送)企业。因医疗机构对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配送)企业不予确认,导致医用耗材不能正常采购配送使用,医疗机构须承担相应责任。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还将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减轻企业回款压力。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机构在招采系统上的采购监管,将网上采购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责令整改、暂停医保结算、降低医保总额预算、取消医保定点等措施进行惩戒。
(二)加强对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行为的管理
参加阳光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如发生失信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要求,根据具体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对其进行相应的信用评级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http://zw.hainan.gov.cn/hngpc/)发布。
(二)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