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1台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吸引器显微镜电冰箱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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