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拼音• 2 英文参考• 3 前言• 4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 总则•7 4 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8 5 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9 6 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10 7 X射线设备及场所的防护检测要求•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X射线设备的半值层•12 附录B(规范性附录)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检测方法•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X射线设备及机房内防护区测试平面防护检测位点示意图1 拼音GBZ 130-2013 yī yòng Xshè xiàn zhěn duàn fàng shè fáng hù yào qiú2 英文参考Requu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1日发布,自2014年05月0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GBZ 130—2002、GBZ 138—2002同时废止。
ICS 13.100C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30—2013代替GBZ 1300-2002, GBZ 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Requu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3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4章~第7章和附录A、附录B、附录C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和GBZ 138—2 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本标准以GBZ 130—2002为主,整合了GBZ 138—2002的内容,与GBZ 130—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关于医用X射线机的生产、X射线机不适用种类限制、X射线源组件泄漏辐射定期检测等内容和有关诊断床板、乳腺摄影支撑台滤过厚度的要求;——增加了CT机、介入X射线设备可允许的最小第一半值层的内容,牙科机管电压指示的偏离和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等要求、同室近台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时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剂量率控制值和机房屏蔽体外辐射剂量水平剂量率的控制值,介入放射学设备配置患者受照剂量记录装置的要求和机房防护检测方法以及附录D;——修改并增加了机房屏蔽防护厚度和机房使用面积的要求,还增加了机房单边长度的要求,并修改了水箱散射标准水模的尺寸;——将GBZ 138-2002中X射线诊断设备及场所的防护监测要求内容改写在第7章,检测方法内容改写在附录B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娄云、冯泽臣、万玲、岳保荣、范瑶华、余宁乐、王时进、杜国生、王进、张泓。
GBZ 130—200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8279—2001:GBZ 138—200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WS/T 190—1999。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4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
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706.12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 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GB 9706.23 医用电气设备第2-43部分: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 16348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6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 179 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 180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 186 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8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3.1 在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 18871、GB 16348和GBZ 179的规定。
3.2 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
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
加强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X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CT进行健康体检。
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X射线检查。
3.3 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3.4 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符合GB 18871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对患者和受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应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患者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3.5 各种X射线检查应使用相应的专用设备,且各类设备的应用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X射线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的要求。
各种X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1 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4.1.1 各种X射线设备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2 除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X射线源组件中遮挡X射线束部件的等效滤过应符合如下规定: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件,应不小于0.5 mmAl。
b)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滤过,应不小于1.5 mmAl。
4.1.3 除牙科摄影和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投向患者X射线束中的物质所形成的等效总滤过,应不小于2.5 mmAl。
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70 kV的牙科X 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1.5 mmAl。
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50 kV的乳腺摄影专用X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0.03 mmMo。
4.2 透视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4.2.1 透视用X射线设备的焦皮距应不小于30 cm。
4.2.2 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并配有透视限时装置。
4.2.3 同室操作的普通荧光屏透视机按附录B中B.1的要求,在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分别不超过50 μGy/h和150 μGy/h(按附录C图C.1、图C.2的要求)。
4.2.4 透视用X射线设备受检者入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荧光屏的灵敏度、透视的照射野尺寸及中心对准应符合WS 76的规定。
4.2.5 用于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X射线透视设备不受4.2限制。
4.3 摄影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4.3.1 200 mA及以上的摄影用X射线设备应有可安装附加滤过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滤过板。
4.3.2 X射线设备应有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的限束装置,并应提供可标示照射野的灯光野指示装置。
4.3.3 X射线设备有用线束的半值层、灯光照射野中心与X射线照射野中心的偏离应符合WS 76的规定。
4.4 牙科摄影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4.4.1 牙科X射线设备的X射线管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a)对于管电压固定的牙科机,管电压应不低于60 kV;对于管电压可调的牙科机,调节范围应满足55 kV至最高管电压,如采用分档调节,相邻档管电压增量应不超过5 kV;b)对于全景机管电压调节范围应满足60 kV至最高管电压,如采用分档调节,相邻档管电压增量应不超过5 kV;c)X射线管电压值的偏差应在±10%范围内。
4.4.2 牙科X射线设备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应在一(10%读数+1 ms)~(10%读数+1 ms)范围内。
4.4.3 牙科全景体层摄影的X射线设备,应有限束装置,防止X射线束超出X射线影像接收器平面或胶片的宽度。
4.4.4 口内片牙科摄影的X射线源组件应配备集光筒,并使X射线束限制在集光筒出口平面的最大几何尺寸(直径/对角线)不超过60 mm范围内。
4.4.5 牙科摄影装置应配置限制焦皮距的部件,并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牙科X射线摄影的最短焦皮距4.4.6 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应不小于2m,或配置遥控曝光开关。
4.5 乳腺摄影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4.5.1 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50 kV的乳腺摄影专用X射线设备,其半值层、光野/照射野的一致性指标应符合GBZ 186的规定。
4.5.2 用于几何放大乳腺摄影的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 cm的装置。
4.6 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4.6.1 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 cm的装置。
4.6.2 手术期间透视用、焦点至影像接收器距离固定且影像接收面不超过300 c m2的X射线设备,应有线束限制装置,并将影像接收器平面上的X射线野减小到1 25 cm2以下。
4.6.3 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应不小于3m,或配置遥控曝光开关。
4.6.4 移动式牙科摄影设备应满足4.4的要求。
4.7 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4.7.1 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并配有透视限时装置。
4.7.2 在机房内应具备工作人员在不变换操作位置情况下能成功切换透视和摄影功能的控制键。
4.7.3 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 cm的装置。
4.7.4 X射线设备的受检者入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WS 76的规定。
4.7.5 X射线设备在确保铅屏风和床侧铅挂帘等防护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附录B中B.1.2的要求,在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400 μGy/h(按附录C图C.3的要求)。
4.8 防护标志和随机文件要求4.8.1 X射线管组件上应有清晰的焦点位置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