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欧洲复苏委员会(ERC)指南提供了欧洲范围内最新的循证复苏实践指南。该指南以国际复苏联合会(ILCOR)产出的证据为基础,涵盖系统评价、范围评价及证据更新等形式,相关内容以《ILCOR 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的形式发布。ERC 依据这些 ILCOR 治疗推荐的证据确定性制定了 2025 年指南推荐意见。对于部分缺乏证据支持的主题,ERC 制定了良好实践声明;若 ILCOR 未针对某一主题开展评价,ERC 撰写组则自行开展评价以形成推荐推荐。2025 年 ERC 指南涵盖心脏骤停流行病学、急救体系的救生作用、成人基础生命支持、成人高级生命支持、特殊场景下的复苏、复苏后救治、新生儿复苏及婴儿出生过渡期支持、儿科基础与高级生命支持、复苏伦理、复苏教育及急救等内容。该指南为院外和院内复苏实践提供了推荐框架,其实施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及医疗保健规范因地制宜开展。
欧洲复苏委员会(ERC)致力于通过向所有人提供高质量的复苏服务来拯救生命。自 1992 年起,ERC 定期发布基于最新证据的欧洲复苏指南,为心脏骤停及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的预防和治疗提供指导。1992 年版指南涵盖基础生命支持和高级生命支持内容;1994 年新增儿科生命支持指南及心脏骤停前期心律失常处理指南;1996 年发布复苏过程中气道管理与通气的基础及高级指南;1998 年对基础生命支持和高级生命支持指南进行更新。2000 年,ERC 与国际复苏联合会(ILCOR)合作制定了国际指南。此后,ERC 每 5 年更新一次指南,分别于 2005 年、2010 年、2015 年及 2021 年(因新冠疫情推迟一年)发布。此外,ERC 还于 2017 年、2018 年及 2020 年发布指南更新版,其中 2020 年更新版聚焦新冠疫情背景下的复苏问题。2025 年 ERC 指南以 ILCOR 2025 年《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中的大量复苏科学更新内容为基础,为欧洲的普通民众、医疗专业人员及所有负责卫生政策的相关方提供了最新的循证指南。
ERC 的四环生存链概念于 20 年前首次提出,旨在强调时效性干预措施对提高心脏骤停患者存活率的重要性。最初的四环包括:第一环为早期识别心脏骤停并启动急救医疗服务;第二环和第三环分别为早期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第四环为复苏后救治。
图1.心脏骤停生存链
为体现复苏科学在心脏骤停预防、患者存活及长期康复方面的最新进展,2025 年 ERC 指南对生存链进行了修订。经讨论,ERC 保留了四环结构及原始图示的简洁性,同时对内容进行调整:将原属于第一环的心脏骤停预防内容移至该环标题处,以凸显其日益重要的地位,环内核心内容仍为早期识别患者病情恶化或心脏骤停(院外或院内)并及时呼救;第二环整合了原先的心肺复苏和除颤两个核心环节,将早期心肺复苏与除颤作为重启心脏、保护脑心功能的一体化干预措施,新图示呈现了心肺复苏进行中同时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场景;第三环更新为高级生命支持与复苏后救治,旨在优化脑心功能;第四环新增康复相关内容,强调帮助心脏骤停幸存者及其社区恢复生活质量的重要性,并通过采用与第一环中脑心器官对应的颜色,直观呈现脑心功能的恢复过程(图 1)。
国际复苏联合会(ILCOR,官网:https://www.ilcor.org)成员包括美国心脏协会、欧洲复苏委员会、加拿大心脏与中风基金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复苏委员会、南部非洲复苏委员会、美洲心脏基金会、亚洲复苏委员会、印度复苏委员会联合会,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为协作组织。
ILCOR 的愿景是通过推广、传播和倡导基于证据的复苏及急救国际实施标准,结合透明的证据评估及科学数据共识总结,在全球范围内拯救更多生命。作为创始成员之一,ERC 与 ILCOR 密切合作以实现这一目标。ILCOR 工作组的核心工作是通过系统评估证据制定国际《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
2000 年至 2015 年,ILCOR 成员机构的研究人员每 5 年对复苏科学进行一次系统评估。2015 年国际《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发布后,ILCOR 转为持续证据评估模式,并每年发布更新版。2025 年《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摘要以及 96 项系统评价、43 项范围评价和 112 项复苏科学证据更新已在《复苏》和《循环》期刊上发表,这些内容构成了 2025 年 ERC 指南的证据基础(表 1)。
1.制定 PICOST 框架(含纳入与排除标准)
2.确定内容专家团队
3.为各项结局指标分配重要性等级
4.制定并优化针对特定数据库的检索策略
5.在国际前瞻性系统评价注册平台注册系统评价
6.运用修订后的检索策略检索数据库
7.依据纳入与排除标准筛选检索到的文献
8.编制最终纳入研究清单
9.对单个研究进行偏倚风险评估
10.提取数据并整理成表
11.制作 GRADE 证据概要表
12.完成证据到决策框架分析
13.起草科学共识声明及治疗推荐草案
14.修订科学共识声明及治疗推荐草案
15.制定总结声明(含未来评价推荐)
16.公开征集对科学共识声明及治疗推荐草案的意见
17.对科学共识声明及治疗推荐进行反复详细审核,形成最终版本并发布
高质量的循证指南在医疗体系规划及指导医疗专业人员日常临床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美国医学研究所于 2011 年制定了临床实践指南质量标准,国际指南网络于 2012 年也出台了相关标准,ERC 在指南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这些原则,包括在专家组成员构成、决策流程、利益冲突管理、指南目标、制定方法、证据评价与推荐推荐形成、证据等级评定、指南审核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保持完全透明。指南制定流程的书面方案在项目启动前经 ERC 董事会批准,并在 ERC 官网上向公众公开。
ERC 指南制定的正式流程遵循其章程及细则。ERC 指南与 ILCOR 主任由 ERC 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调指南制定工作。ERC 指南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旨在为该主任提供支持,其成员构成注重多样性(如性别分布、不同职业阶段的复苏专业人员),具体包括:指南与 ILCOR 主任(主席)、科学主任、对外事务主任、主席及候任主席、《复苏》期刊主编、各撰写组代表、多元化、公平与包容委员会主席及项目管理人员。所有撰写组均有代表参与指南指导委员会,且每位指导委员会成员最多加入两个撰写组。
2024 年 2 月,ERC 公开招募撰写组成员。经利益冲突审查后,董事会任命了各撰写组的主席及成员。成员选拔基于其作为顶尖(或新兴)复苏领域科学家、临床医生或方法学家的专业能力与公信力,并兼顾职业背景(医学、非医学、救治、急救等)、多样性(性别、种族、职业阶段、欧洲地域分布)等因素。
ERC 还邀请了 ERC 大会成员中的欧洲相关协会的内容专家参与 2025 年指南制定:欧洲急诊医学学会成员参与成人基础生命支持、成人高级生命支持、儿科生命支持、特殊场景、救生体系、伦理及急救相关内容;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参与急救及教育相关内容;欧洲重症医学会参与复苏后救治及成人高级生命支持相关内容;欧洲麻醉与重症监护学会参与特殊场景、救生体系、基础生命支持、高级生命支持相关内容;欧洲心脏病学会参与高级生命支持及复苏后救治相关内容。根据指南制定的相关推荐,几乎所有撰写组均纳入了社区顾问(包括志愿普通民众、心脏骤停幸存者、幸存者家属等),以融入社区及公众的视角。
各撰写组规模在 13 至 22 人之间,其中多数为医生(86 人,占 63%);女性成员占 38%;28 人(20%)为早期或中期职业阶段的研究人员。撰写组成员来自 29 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突尼斯、英国及美国。
撰写组成员的能力要求及职责包括:
•具备可量化的复苏领域临床及科学专业能力(如 PubMed 引文数量、谷歌学术 h 指数、i-Cite RCR 指数等);
•积极参与撰写组的大部分线上会议;
•按撰写组要求系统评价特定主题的已发表文献;
•展示评价结果并主导组内特定主题的讨论;
•制定并完善临床实践流程及指南内容;
•满足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的作者资格要求;
•准备对指南内容承担公开责任,并推动指南的推广应用;
•身为 ERC 成员(欧洲协会受邀人员及社区顾问除外);
•遵守 ERC 的保密方案及利益冲突政策。
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国际推荐及 ERC 的利益冲突政策。指南指导委员会及撰写组成员需每年提交利益冲突声明,该声明经 ERC 治理委员会审查后形成报告提交给指南指导委员会。公众可通过 ERC 官网的申请表格查询各撰写组成员的利益冲突信息。
指南指导委员会成员、撰写组主席及至少 50% 的撰写组成员需无商业利益冲突。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撰写组成员,经主席许可可参与相关主题的讨论,但不得参与投票、决策、起草或批准推荐推荐。
ERC 与商业合作伙伴存在财务关系,这些合作伙伴为 ERC 的整体工作提供支持,但 2025 年指南的制定过程完全独立于商业合作伙伴的影响,指南指导委员会及撰写组成员均未因参与指南撰写从 ERC 或其他机构获得报酬。
ERC 致力于将多样性、公平性与包容性作为 2025 年指南制定的核心原则。ERC 多样性、公平性与包容性委员会的代表加入了指南指导委员会,为该原则的融入提供指导。指南制定过程中的相关考量包括:针对低资源环境的复苏推荐、适合色盲人群的图表、带字幕的相关视频以方便听力障碍者理解等。
每个撰写组至少包含一名早期或中期职业阶段的研究人员(占指南作者的 20%),并尽可能纳入社区顾问作为普通民众代表。
撰写组及指南指导委员会的组建充分考虑了多样性:性别方面,女性占比 38%(2021 年版为 27%);年龄方面,平均年龄 51.3±10.9 岁(2021 年版为 56.8±10.8 岁);地域方面,成员来自 28 个国家(23 个欧洲国家及 5 个非欧洲国家,2021 年版为 24 个国家,22 个欧洲国家及 2 个非欧洲国家)。
ERC 指南基于 ILCOR 的治疗推荐,这些推荐将公平性纳入证据到决策框架。在可能的情况下,ERC 通过以下工具核查指南推荐推荐的公平性:世界卫生组织 INTEGRATE 公平性工具(用于制定简洁的临床实践指南)、PROGRESS plus 工具(涵盖居住地、种族、民族、文化、语言、职业、性别、宗教、教育、社会经济地位及社会资本等维度)、国际临床流行病学网络低资源环境工具。ERC 计划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多样性、公平性与包容性相关的制定流程。
2025 年 ERC 指南面向 ERC 旗下 31 个国家复苏委员会的复苏实践,目标受众包括普通民众、急救员、第一响应者、社区医护人员、救护人员、医院工作人员、讲师、学校教师、教育工作者、卫生政策制定者及所有关注心脏骤停存活率提升的社区成员。该指南适用于社区(院外)及医院(院内)场景。各指南的具体范围由撰写组于 2024 年初制定,经 2024 年 5 月为期两周的公众咨询后修订完善,并于 2024 年 6 月获得 ERC 大会批准。
2025 年指南涵盖以下主题:
•复苏流行病学
•救生体系
•成人基础生命支持
•成人高级生命支持
•成人特殊场景复苏
•成人复苏后救治(与欧洲重症医学会合作制定)
•新生儿复苏及婴儿出生过渡期支持
•儿科生命支持
•复苏教育
•复苏伦理
•急救
以往的 ERC 指南主要由高资源环境下的人员制定,且面向高资源环境中的患者及救治人员,其制定假设急救医疗服务及医院系统配备所有最新设备、训练有素的人员(或具备全员培训能力),并至少能提供 24 小时三级医疗转诊服务。这一假设适用于欧洲多数地区,但并非所有欧洲区域都属于高资源环境,例如部分中低收入国家、偏远地区或近海设施等。即使在高资源国家,自然灾害、疫情或武装冲突等情况也可能导致其迅速转变为低资源环境。
ERC 指南在低收入国家也有应用。为契合 ILCOR 关于推荐推荐全球适用性的核心目标,2025 年 ERC 指南尽可能纳入了低资源环境下的应用考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来自该类环境的专家合作制定相关推荐推荐。
在 2025 年 ERC 指南中,“低资源环境” 指医疗体系严重受限、无法提供最佳救治的情况。这不仅包括低收入地区,还涵盖任何医疗体系面临严重制约的区域、场景或情况,即使是部分面临日益严峻财政挑战的高资源国家也可能出现该情况。低资源环境通常医疗基础设施欠发达,意味着获取资金、药物、设备、交通及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等关键资源的机会有限,这些限制严重影响了基于证据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能力。
指南制定的分步流程如图 2 所示。ERC 指南指导委员会明确了 2025 年 ERC 指南的各项内容。2024 年 2 月公开招募撰写组成员,经利益冲突审查后,董事会任命了撰写组主席及成员。撰写组采用标准化模板制定指南范围,涵盖总体目标、目标受众、适用场景及核心主题等内容,该范围经公众评论后修订完善。随后,撰写组识别、讨论并综合相关证据,更新现有指南推荐推荐,将 ILCOR 系统评价或范围评价的新证据整合到现有推荐中;对于 ILCOR 未覆盖的主题,ERC 撰写组自行开展评价,评估现有证据并总结关键信息及主题。
图 2 2025 年欧洲心脏病学会临床实践指南制定的分步流程
ERC 指南以 ILCOR 的持续证据评估流程为依据,该流程已有详细阐述。ILCOR《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的证据评估包括三种类型:系统评价、范围评价及证据更新。
ILCOR 系统评价遵循美国医学研究所、科克伦协作网及推荐分级评估、开发与评价(GRADE)的方法学原则,并按照系统评价与荟萃分析优先报告条目(PRISMA)进行报告。
ILCOR 系统评价通常围绕基于人群、干预措施、对照、结局、研究设计、时间框架(PICOST)框架的聚焦且狭窄的结构化问题展开。每项治疗推荐均根据 GRADE 方法学明确推荐强度及证据确定性。推荐强度反映 ILCOR 工作组对某一干预措施的获益是否大于风险的信心程度,其制定参考 GRADE 的证据到决策框架,综合考量获益、风险、证据确定性、价值取向、效应平衡、资源需求、成本效益、公平性、可接受性及可行性等因素。强推荐意味着干预措施的获益大于风险,通常使用 “我们推荐” 等表述;弱推荐(对获益大于风险的信心较低)通常使用 “我们推荐” 等表述。只有系统评价才可形成或修订 ILCOR 治疗推荐,并汇总于《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中。
ILCOR 引入了对近期完成的系统评价的整合更新方法,包括更新文献检索并依据 GRADE 方法学评估证据,旨在形成科学共识声明,并在适当时制定治疗推荐。
ILCOR 范围评价采用更广泛的主题研究方法,按照范围评价的 PRISMA 扩展声明进行报告,通过叙述性总结涵盖更广泛的内容,这是聚焦性更强的系统评价难以实现的。与系统评价不同,范围评价无法制定治疗推荐,但可触发未来的系统评价,或在证据缺乏或极弱的领域制定良好实践声明。
ILCOR 证据更新旨在针对先前已评价的主题,确认是否出现新的证据。证据更新要么验证先前的治疗推荐仍然有效,要么指出需要更新先前的系统评价。证据更新本身无法修改治疗推荐或良好实践声明,但可能通过更新系统评价触发新的推荐推荐。
其他机构在公共领域发布的系统评价,若符合系统评价方法学质量评估工具(AMSTAR)及 PRISMA 的报告要求,也可纳入考量。
2025 年 ERC 指南以 ILCOR 2025 年《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为基础,对于 ILCOR 已提出的治疗推荐或良好实践声明,ERC 均予以遵循。对于 ILCOR 未涉及的主题,ERC 撰写组自行开展评价,并在组内就现有证据进行讨论直至达成共识。撰写组主席确保每位成员都有机会表达并辩论自己的观点,保障讨论的开放性和建设性。所有讨论均在 2024 年 4 月至 2025 年 6 月期间举行的多场视频会议中进行。若未能达成共识,将在最终的推荐推荐表述中明确说明。撰写组开展工作及形成共识的法定人数需至少达到成员总数的 75%。ERC 指南的所有推荐推荐均获得撰写组成员的认可。
指南范围文件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6 月 12 日在 ERC 官网上发布,面向公众征集意见。2025 年 5 月 5 日至 30 日,所有 2025 年 ERC 指南草案通过 ERC 指南官网开放同行评审。ERC 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脸书、照片墙、领英、X 平台 / 原推特)及其旗下 31 个国家复苏委员会的网络,对参与评审和提意见的机会进行了宣传。提供反馈者需表明身份,并说明任何相关的利益冲突。ERC 的所有国家复苏委员会均受邀对指南发表评论,并同意了 2025 年 ERC 指南的内容。
2025 年 ERC 指南草案共收到 820 份书面反馈,其中 7% 的反馈者报告存在利益冲突,包括 29% 的商业利益冲突和 71% 的学术利益冲突。反馈意见已分发给各撰写组,撰写组在适当时对指南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指南最终草案于 2025 年 6 月获得 ERC 董事会及大会成员的批准。
2016 年,ILCOR 启动了持续证据评估流程,在其官网上发布已完成的《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并每年在《循环》和《复苏》期刊上发表年度版。ERC 认识到,将复苏科学的新证据应用于实践并纳入指南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源。同时,ERC 也意识到频繁修改指南可能引发混淆,因此决定维持每 5 年对指南及复苏课程材料进行常规更新的周期。ILCOR 发布的每一份新《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都将由 ERC 科学与教育委员会以及 ERC 科学主任和 ILCOR 主任进行审查,以评估其对 ERC 指南及教育项目的潜在影响。若 ILCOR 发布的重要声明可能改变现有实践,且与 ERC 指南存在冲突,ERC 可能在 5 年常规更新周期之间对相关主题的指南进行更新。这一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判断实施新科学证据的潜在影响(如挽救生命、改善神经预后、降低成本等),同时兼顾变革带来的挑战(如成本、后勤问题、传播与沟通等)。
所有 ERC 指南及更新内容均通过 ERC 官网免费提供,并以开放获取的形式在 ERC 官方期刊《复苏》上发布,可供免费下载。各国复苏委员会可将 ERC 指南翻译用于当地的非商业用途。
本指南由非营利组织 ERC 提供支持,ERC 董事会每年制定预算以保障指南的制定工作。
2025 年 ERC 指南的每个部分均包含一个扩展表格,列出了与 2021 年 ERC 指南相比的变更或新增推荐推荐。大多数 ERC 指南适用于紧急情况,高效及时的行动至关重要。临床实践简明指南部分旨在提供清晰简洁的推荐推荐及易于理解的流程图表,为读者(主要是医疗专业人员,也包括经过培训或未经过培训的普通民众)提供明确的分步操作说明。因此,这部分内容不包含证据确定性或推荐强度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可在指南的证据依据部分或 ILCOR《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出版物中查询。
2025 年 ERC 指南的每个部分在临床实践简明指南之后,均附有该指南的证据依据内容。大多数 ERC 推荐推荐基于 ILCOR《科学共识与治疗推荐》,证据确定性由 ILCOR 工作组确定,等级从极低到极高不等(见表 2)。
在复苏科学的许多领域,目前尚无证据或证据不足,无法制定循证推荐推荐。然而,临床实践中仍需明确治疗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撰写组基于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实践,通过专家意见形成了关于当前治疗方法的共识。指南中明确标注了哪些内容基于循证依据,哪些内容基于专家共识。
2025 年 ERC 指南涵盖了院外心脏骤停和院内心脏骤停的关键流行病学特征及预后信息(图 3)。
•欧洲每年接受急救医疗服务(EMS)救治的院外心脏骤停(OHCA)发病率为每 10 万人中有 55 例。
•患者平均年龄为 67±17 岁,其中 65% 为男性。
•70% 的院外心脏骤停发生在私人场所。
•20% 的心脏骤停患者初始表现为可除颤心律;91% 的病因属于医疗因素。
•欧洲有 9 个国家拥有覆盖全部人口的院外心脏骤停登记系统,17 个国家至少在地方层面建立了急救第一响应者体系。
•欧洲的旁观者心肺复苏(CPR)实施率为 58%,但地区差异显著(从 13% 到 82% 不等)。
•欧洲各国在急救医疗服务到达前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比例在 2.6% 到 59% 之间。
•欧洲院外心脏骤停患者的存活率为 7.5%,各国范围在 3.1% 到 35% 之间。
•欧洲每年院内心脏骤停(IHCA)的发病率为每 1000 例住院患者中有 1.5-2.8 例。
•欧洲推荐用于通报院内心脏骤停急救团队的标准内部电话号码(2222)仅在 2% 的国家得到实施(图4)。
•在实施维持生命治疗撤离的欧洲国家,心脏骤停幸存者中神经功能预后不良的比例不足 10%;而在未实施维持生命治疗撤离的情况下,神经功能预后不良的存活案例更为常见。
•大多数院外心脏骤停幸存者表示出院后需要多学科团队提供随访服务。
•三分之一的院外心脏骤停幸存者接受了心脏康复治疗,仅有十分之一接受了脑损伤康复治疗。
•在 50 岁以下的院外心脏骤停病例中,高达 25% 可检测到与心脏骤停病因潜在相关的具有临床干预价值的致病性或可能致病性基因变异。
•目前许多欧洲国家尚未将年轻心脏骤停患者的尸检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与资源丰富地区相比,资源匮乏地区的旁观者心肺复苏实施率和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率更低。
•根据乌特斯坦模板和参考区域标准,资源匮乏国家往往缺乏院外心脏骤停登记系统。
•即使在偏远地区,早期基础生命支持(BLS)和急救医疗服务的快速响应也至关重要,这直接决定院外心脏骤停患者的预后。
欧洲复苏委员会(ERC)2025 年《生命救助体系指南》阐述了超越救援人员个人能力范围、支持并实现成功复苏的相关主题所产生的影响、组织架构及实施方法(图5)。
图 5 挽救生命的关键信息体系
•生存链是总结复杂生命救助体系方法的核心概念,适用于所有参与复苏救治的人员,包括普通民众、医疗专业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相关利益方。该概念具有多种用途,从提高公众意识到纳入教育材料等。
•为简洁统一,欧洲复苏委员会采用四环节生存链模式。
•针对特定场景或目标人群,可采用多维度生存链体系(即基础生存链加上其他补充要素)。
•生存公式描绘了成功生存链背后的整体体系及其潜在影响因素,可用于凸显科学、教育与实施三者的复杂互动关系,以实现最佳救治效果。
•三个互动要素包括:科学(指国际复苏联络委员会对证据的持续评估以及欧洲复苏委员会制定循证指南的过程);教育(指为可能或实际参与心脏骤停患者救治的人员提供的复苏培训,此类培训必须有效且与时俱进);实施(指在区域和地方层面建立运转良好的生存链,并可能根据不同资源条件进行调整)。
•跨国协作机构、各国政府、地方当局和国家复苏委员会应通过以下行动倡导相关政策,以提高心脏骤停患者的存活率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推动全面政策 / 立法:倡导能提高心脏骤停患者存活率和生活质量的相关政策法规。
◦公众意识宣传活动:通过“世界重启心脏”“接受培训,拯救生命” 等活动提高公众意识。
◦强制性心肺复苏教育:为儿童、学生(如“儿童拯救生命” 项目)和驾驶员(如 “学驾驶,学心肺复苏” 项目)开展强制性心肺复苏教育。
◦加强工作场所应急准备:完善工作场所应急准备政策(如“工作场所应急意识与响应联盟”)。
◦利益相关方协作:与利益相关方合作支持心血管健康事业,并协调心肺复苏相关政策(如“欧洲心血管健康联盟”)。
◦大型体育赛事及活动中的心肺复苏培训:在大型体育赛事和其他大型集会中提供免费的短期心肺复苏培训,以提高参与者的意识和相关知识水平。
•应支持并推广社区层面实施基础生命支持的相关举措。
•跨国协作机构、各国政府、地方当局和国家复苏委员会应积极参与“世界重启心脏” 活动,提高公众对旁观者心肺复苏和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的认知,培训尽可能多的民众,并制定新的创新性体系和政策。
•所有学龄儿童每年都应接受基础生命支持培训,重点掌握“检查 - 呼救 - 按压” 的操作流程。
•基础生命支持教育应从低龄阶段(约 4 岁)开始,逐步推进至全面培训:10-12 岁掌握胸外按压,14 岁掌握人工呼吸,13-16 岁掌握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
•应鼓励接受过培训的儿童向家人和朋友传授相关技能,目标是在两周内至少教会 10 人。应发放家庭心肺复苏培训工具包,以最大化传播效果。
•心肺复苏教育还应延伸至高等教育领域,尤其是医疗和师范专业的学生。
•应融入技术强化学习手段(如扩展现实技术、严肃游戏、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以有效吸引学龄儿童参与,并作为传统培训方法的补充。
•欧洲及其他地区的教育部门和政策制定者应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学校开展基础生命支持教育,并在各国通过法规、资金支持和公众宣传活动提供保障。
•鼓励所有不同资源条件地区的专家按照既定报告标准(如乌特斯坦报告模板),对复苏救治的人群特征、病因和结局进行调查并报告。
•在制定指南和推荐时,应咨询所有不同资源条件地区的专家,充分考虑文化差异以及指南在区域和地方层面的可接受性、适用性和实施可行性。
•所有关于复苏救治的报告和研究都应包含一个简要章节介绍所在地区的资源状况,例如国家的收入分类。
•当标准指南不适用时,可针对资源匮乏地区(如资金有限地区、船舶、高山地区或偏远地区)制定关于心脏骤停救治(包括救治期间和后期)所需基本设备、教育和操作流程的专项推荐。
•应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支持公众意识宣传活动,传播各年龄段人群的心肺复苏知识,促进社区参与,并推进欧洲复苏委员会的使命。
•社交媒体平台可作为数据收集、分析、教育、宣传活动、沟通以及心脏骤停相关信息共享的研究工具。
•应将社交媒体纳入心肺复苏培训项目。鼓励教育和医疗机构使用简洁有趣的视频和互动材料,以强化学习效果和知识记忆。
•应鼓励实时互动。在心肺复苏培训中采用在线问答环节、互动帖子和游戏化学习等方式,提高参与度和知识记忆率。
•应推广由专家对社交媒体内容进行验证。鼓励机构确保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的教育材料符合国际基础生命支持指南,以防止错误信息的传播。
•应对社交媒体驱动的举措进行监测和评估。需要进一步研究以确定其对心肺复苏培训效果、旁观者心肺复苏实施率和患者存活率的影响。
•每个医疗体系都应实施急救第一响应者项目。
•急救医疗服务调度中心应通知位于疑似院外心脏骤停现场附近的注册急救第一响应者,派遣其前往公共场所和私人住所,以缩短首次胸外按压和除颤的时间,并提高患者获得良好神经功能预后的存活率。
•调度急救第一响应者的系统应与自动体外除颤器登记系统相连,并优先保障急救第一响应者的人身安全和提供心理支持。
•应采用标准化方式报告心脏骤停事件,以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并支持持续质量改进。
•急救医疗服务应采用标准化流程或标准快速识别心脏骤停。
•急救医疗服务应在调度中心开展院外心脏骤停识别的教学、监测和改进工作。
•急救医疗服务应实施并评估调度员协助的公众可获取自动体外除颤器系统,包括与自动体外除颤器登记系统的联动。
•急救医疗服务调度中心应建立系统,使呼叫处理人员能够为心脏骤停患者提供心肺复苏指导。
•不推荐使用带锁或难以获取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箱。
•所有响应院外心脏骤停的救护车都应配备除颤器。
•急救医疗服务应为成人和儿科院外心脏骤停患者组建院前重症监护团队。
•急救医疗服务应监测并解决工作人员复苏救治经验不足的问题,确保团队成员具备近期的复苏救治经验,并实施适当培训以改善经验不足的状况。
•救治院外心脏骤停患者的急救医疗服务系统应实施系统改进策略,以提升患者结局。
•经当地对复苏终止标准的验证,并考虑当地特定的法律、组织和文化背景,急救医疗服务系统可采用复苏终止规则,以决定在转运过程中是否停止复苏或继续进行(图6)。
图 6 优化心脏骤停应急调度方案
•医院应考虑建立快速响应系统。
•医院应采用系统改进策略,以提升患者结局。
•医院应制定心肺复苏期间家属在场的管理方案,并为医疗团队提供相关教育。
•鼓励医院采用“改善院内心脏骤停救治质量与结局的十大步骤” 框架,指导在复苏质量、结局和团队健康方面开展结构化、全系统的改进工作。
•非创伤性院外心脏骤停的成年患者应尽可能在心脏骤停救治中心接受治疗。
•医疗体系应制定地方方案,以建立和维持心脏骤停救治网络。
•救治心脏骤停患者的机构或社区应实施系统绩效改进策略,以提升患者结局。
•医疗体系应制定并实施针对心脏骤停幸存者及其共幸存者(如受事件影响的家属、亲密朋友和伴侣)的照护政策,涵盖从出院前到长期随访的全过程。这些政策应采用多学科方法,满足幸存者和共幸存者的需求。医疗专业人员应接受充分的教育,以准确识别需求并提供适当的照护。
•国家复苏委员会应与本国的心脏骤停幸存者组织建立联系并提供支持,加强与医疗体系、幸存者及共幸存者之间的联系。
•国家复苏委员会之间以及与使命范围更广的组织(如心血管医疗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有助于满足幸存者和共幸存者的多样化需求,并优化资源利用。
•医疗体系应积极邀请心脏骤停幸存者、共幸存者和公众作为政策制定和研究的合作伙伴,以提高结局的质量、相关性和可信度。
•人工智能和数字健康技术在改善心脏骤停患者结局方面显示出潜力,但尚未准备好用于常规临床实践,其应用应仅限于研究或受控环境。
欧洲复苏委员会 2025 年成人基础生命支持指南涵盖心脏骤停识别、呼叫急救服务、胸外按压、人工呼吸、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心肺复苏质量测量和新技术相关证据已纳入各个相关章节(图7)。
图 7 成人基础生命支持的关键信息
若发现有人失去反应,请遵循以下三步救生法:
•检查
◦接近现场是否安全?
◦该人员是否有意识?
•若其失去反应,立即呼叫急救医疗服务。
◦评估呼吸状况。
◦若不确定,呼叫处理人员会提供协助。
•心肺复苏:若其失去反应且呼吸异常,立即开始心肺复苏。
◦一旦获取自动体外除颤器,立即连接并遵循其操作说明。
◦若不确定,呼叫处理人员会提供协助。
•任何失去反应的人员都应怀疑发生心脏骤停。
•立即拨打当地急救电话。
•在等待通话接通时评估呼吸状况。
•缓慢费力的呼吸以及其他异常呼吸模式(如濒死叹息样呼吸或喘息)都应被视为心脏骤停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或存在疑问时,应立即开始心肺复苏。
•心脏骤停发作时可能会出现短暂的癫痫样发作。发作停止后,需评估呼吸状况。
•任何失去反应且呼吸异常的人员,都应假定发生心脏骤停。
•若不确定,呼叫处理人员会提供协助。
•若存在任何疑问,假定发生心脏骤停并开始心肺复苏。
•若有手机,开启扬声器模式,立即拨打当地急救电话。
•在等待通话接通时评估呼吸状况。
•若独自一人且没有手机,或无手机信号 / 卫星连接,可呼救后继续评估呼吸状况。
•若认为无人前来协助,需离开患者身边去呼叫当地急救服务,此过程应尽可能迅速。
•返回后若患者仍失去反应且呼吸不正常,立即开始心肺复苏。
•调度员应采用标准化方案协助识别心脏骤停。
•一旦确认心脏骤停,调度员应向所有呼叫者提供心肺复苏指导。
•调度员应假定呼叫者不了解心肺复苏操作,提供仅胸外按压的指导。若呼叫者随后表示会进行人工呼吸,则调度员应指导其实施 30:2 的心肺复苏操作(30 次胸外按压配合 2 次人工呼吸)。
•心肺复苏开始后,调度员应询问现场是否有“自动体外除颤器” 或 “除颤器”。
•若现场无自动体外除颤器且有多名旁观者,调度员应指导旁观者前往最近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存放处获取。
•一旦患者身边有自动体外除颤器,调度员应指导旁观者启动设备并遵循其操作说明。
•在已实施急救第一响应者体系的地区,调度员应通知注册的社区志愿响应者前往现场,并取来附近的自动体外除颤器。
•尽快开始胸外按压。
•将一只手的掌根放在胸骨下半部分(“胸部中央”)。
•若因衣物遮挡无法清晰看到胸骨,可合理移开或脱去衣物以确定正确的解剖位置。
•将另一只手的掌根放在第一只手上。
•双手手指交叉扣紧,确保压力不作用于肋骨。
•保持手臂伸直。
•肩部位于患者胸部正上方。
•按压深度至少 5 厘米,但不超过 6 厘米。
•以每分钟 100-120 次的频率按压胸部,尽可能减少按压中断。
•每次按压后允许胸部完全回弹;避免按压时身体倚靠在患者胸部。
•心肺复苏在坚硬平面上实施效果最佳。然而,救援人员不应将患者从柔软平面(如病床)转移至地面,应直接在病床上开始心肺复苏,若有需要,可适当增加按压深度以补偿柔软床垫的影响。
•若接受过人工呼吸培训,每进行 30 次胸外按压后实施 2 次有效的人工呼吸。
•实施人工呼吸时,输送的气量以能观察到胸部起伏为宜;避免过度通气。
•若尝试 2 次后仍无法进行通气,需考虑气道异物梗阻。
•若未接受过人工呼吸培训,应持续进行胸外按压,避免中断(图9)。
•应鼓励所有普通民众和医疗专业人员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
•自动体外除颤器存放位置应设置清晰标识。
•标识应注明任何人都可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且无需专业培训。
•部分手机和电脑应用程序提供的电子地图系统也可用于查询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位置。
•当地急救服务应能指引呼叫者前往最近的可用自动体外除颤器存放处。
•一旦获取自动体外除颤器,立即使用。
•打开自动体外除颤器箱(若有)。部分自动体外除颤器开箱后会自动开机,若未自动开机,找到电源按钮并启动设备。
•遵循自动体外除颤器的语音 / 视觉提示操作。
•按照自动体外除颤器上显示的位置,将电极片粘贴在患者裸露的胸部。
•若有多名救援人员,在粘贴除颤电极片的同时继续进行心肺复苏。
•自动体外除颤器分析心律时,确保无人接触患者。
•若提示需要除颤,确保无人接触患者。
•部分自动体外除颤器(全自动型)会自动释放电击,其他类型(半自动型)则需要救援人员按下电击按钮释放电击。
•电击释放后,立即重新开始胸外按压。
•若未提示除颤,立即重新开始胸外按压。
•继续遵循自动体外除颤器的操作说明。
•通常,自动体外除颤器会指示救援人员进行心肺复苏,经过设定的时间间隔后,会指示暂停心肺复苏以进行心律分析。
•自动体外除颤器应放置在视野开阔的位置。
•自动体外除颤器箱应保持未锁定状态,全年全天候随时可用。
人员流动量大的场所(如机场、购物中心和火车站)应配备现场自动体外除颤器,供公众随时使用。
•鼓励社区在公共场所部署自动体外除颤器,尤其是心脏骤停高发区域。
•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在当地急救服务部门登记备案,特别是当它们与自动体外除颤器登记系统和急救第一响应者项目相关联时。
•确保自身、心脏骤停患者及所有旁观者的安全。
•普通民众在疑似心脏骤停患者身上实施心肺复苏时,无需担心对非心脏骤停患者造成伤害。
•救援人员实施心肺复苏时的感染风险较低。
•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期间,救援人员意外触电的风险较低。
•救援人员实施心肺复苏时发生身体损伤的风险较低。
•关注普通民众和旁观者的心理健康,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
欧洲复苏委员会 2025 年成人高级生命支持指南对心脏骤停的预防以及院外和院内心脏骤停的高级治疗方法提供了指导推荐(图10)。
图10.成人ALS关键信息
欧洲复苏委员会推荐:
•采用共同决策和高级照护规划,将复苏决策与急诊治疗计划相结合,以明确治疗目标,同时避免除心肺复苏外其他必要治疗的意外缺失。这些规划应采用统一的记录方式。
•医院采用追踪触发预警评分系统,以便早期识别危重患者或有临床恶化风险的患者。
•医院对工作人员进行急性病患者识别、监测和即时救治的培训。
•医院赋予所有工作人员在发现患者有生理恶化风险时的求助权,包括基于临床判断的求助,而非仅依据生命体征数据。
•医院应制定针对异常生命体征和危重疾病的临床响应明确政策,可能包括重症监护延伸服务和 / 或急救团队(如医疗急救团队、快速响应团队)。
•医院工作人员应使用结构化沟通工具,确保信息交接的有效性。
•患者应在符合其病情严重程度的、具备相应人员配备、专业技能和设施条件的临床区域接受治疗。
•医院应对心脏骤停事件进行复盘,识别系统改进的机会,并向工作人员分享关键经验教训。
•医院应参与国家心脏骤停审计工作,以此作为评估本地救治绩效的基准。
•冠心病是心源性猝死的主要病因,占病例数的 80%,在老年患者中尤为常见。非缺血性心肌病占心源性猝死病例的 10%-15%。在年轻人群中,心源性猝死的主要病因包括遗传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缺陷、心肌炎和药物滥用。对于这些患者群体,可进行风险分层,且预防性治疗可能有效。
•心源性猝死的预测具有挑战性,因为大多数病例发生在未确诊心脏病的人群中。因此,相关体系应注重早期预警信号的识别、高效急救医疗服务系统的建设,并聚焦于心血管疾病风险因素的预防。对于疑似心脏缺血或心律失常相关的症状,如胸痛、晕厥(尤其是在运动中、坐姿或仰卧时发生的晕厥)、心悸、头晕或突发呼吸困难,应进行深入检查。
•表面健康的年轻成年人发生心源性猝死前,也可能出现预警症状和体征(如晕厥 / 晕厥前兆、胸痛和心悸),医疗专业人员应警惕这些信号并寻求专家帮助以预防心脏骤停。
•出现心律失常性晕厥特征症状的年轻成年人应接受心脏专科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心电图,多数情况下还需进行超声心动图、24 小时心电图监测和运动负荷试验。
•推荐心源性猝死年轻患者的家属或已知患有高心源性猝死风险心脏疾病的患者,在专门的高风险心源性猝死照护诊所接受系统评估。
•识别遗传性疾病患者并对其家属进行筛查,有助于预防遗传性心脏病年轻患者的死亡。
•遵循欧洲心脏病学会关于晕厥和心律失常诊断与管理的现行指南。
•尽早启动高级生命支持。
•医院系统应致力于快速识别心脏骤停、立即启动心肺复苏、对可除颤心律快速实施除颤(<3 分钟)、对不可除颤心律快速使用肾上腺素,并识别和治疗可逆性病因。
•所有医院工作人员都应能够快速识别心脏骤停、呼叫求助、启动心肺复苏并实施除颤(连接自动体外除颤器并遵循其提示,或使用手动除颤器)。
•医院应采用统一的“心脏骤停呼叫” 电话号码(2222)。
•医院应配备复苏团队,对院内心脏骤停做出即时响应。
•医院复苏团队成员应完成经认证的成人高级生命支持课程,该课程应包含团队协作和领导力培训内容。
•复苏团队成员应具备管理心脏骤停的关键技能和知识,包括手动除颤、高级气道管理、静脉通路建立、骨髓腔内通路建立以及可逆性病因的识别与治疗。
•复苏团队应在每个班次开始时集合,进行成员介绍并分配团队角色。
•医院应标准化复苏设备配置。
•不应将复苏终止规则作为终止院内心脏骤停复苏尝试的唯一策略。
•尽早启动高级生命支持—— 急救医疗服务系统应进行合理规划,确保由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提供快速的高级生命支持响应,可能包括院前重症监护团队,并考虑可在现场实施的干预措施。
•根据地方方案,非创伤性院外心脏骤停的成年患者应考虑转运至心脏骤停救治中心。
•经当地对复苏终止标准的验证,并考虑当地特定的法律、组织和文化背景,急救医疗服务可制定心肺复苏暂缓与终止的标准。
•急救医疗系统应监测工作人员参与复苏救治的频次,针对参与频次较低的情况采取改进措施,以增加急救团队的复苏救治经验(图11)。
采用以数据为驱动、聚焦绩效的救援人员复盘方式,以改善未来的心肺复苏质量和患者结局。
•高级生命支持指南可能需要根据资源条件进行调整,在资源匮乏地区,应更注重预防、早期急救和基础生命支持措施。
•救援人员应意识到,即使在高收入地区,高级生命支持也可能受到资源限制。
•采用包含基础和高级干预措施的两级救治模式可能是最安全有效的方式。
•心肺复苏诱导的清醒状态(未恢复自主循环)虽不常见,但相关报道日益增多。对于心肺复苏期间保持清醒的患者,救援人员可考虑使用小剂量镇静药或镇痛药(或两者联用),以减轻患者的疼痛和痛苦。
•不应单独对清醒患者使用神经肌肉阻滞剂。
•心肺复苏期间镇静和镇痛的最佳用药方案尚未明确,可参考危重患者的用药方案,并遵循地方方案,如使用小剂量芬太尼、氯胺酮和 / 或咪达唑仑。
•手动除颤器仅应由能快速准确识别心脏骤停节律(5 秒内),且在必要时能以最小胸外按压中断时间(少于 5 秒)安全电击的救援人员使用。
•高级生命支持提供者必须熟练掌握自动体外除颤器和手动除颤器的使用方法。
•若高级生命支持提供者到达时自动体外除颤器已在使用中,应遵循其电击提示。条件允许时,在 2 分钟心肺复苏周期内切换为手动除颤器。
•取回除颤器并粘贴电极片时,继续进行心肺复苏。高质量的心肺复苏能提高除颤成功率。
•适当时尽早实施电击。
•电击时尽量减少胸外按压的中断,缩短电击前后的停顿时间。具体做法为:除颤器充电时继续胸外按压,电击时胸外按压中断时间不超过 5 秒,电击后立即恢复胸外按压。
•应对任何振幅的室颤(即使是细颤)尝试立即除颤。
•电击后立即恢复胸外按压。若出现自主循环恢复的临床和生理体征组合,如意识恢复、有目的的动作、动脉波形出现或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急剧升高,可考虑停止胸外按压进行节律分析,并在适当时检查脉搏。
•若使用的除颤器可去除胸外按压引起的运动伪影并显示心电图,可根据潜在的心脏骤停节律决定是否每两分钟进行一次节律和脉搏检查。若显示心搏停止,则无需为进行节律检查而暂停胸外按压。
•取下患者的氧气面罩、鼻导管或球囊面罩,并将其放置在距离患者胸部至少 1 米的位置,以降低火灾风险。使用机械通气时,通气回路的氧气排出方向应远离胸部。自膨胀球囊或通气回路应保持与声门上气道或气管导管相连。
•可在每次节律检查前预先为除颤器充电,以减少电击前的无操作时间;若该操作不会延长电击前后的停顿时间,则可作为一种可接受的替代策略。
•使用手动除颤器电击时,可在不中断机械胸外按压的情况下安全进行。
•手动胸外按压期间(即使佩戴医用手套)禁止除颤,该操作对救援人员存在安全风险。
•目前尚无足够证据推荐特定尺寸的电极片或电极板以实现成人最佳体外除颤效果。
•有条件时,除颤电极片优于电极板,因其在常规监测和除颤中具有实际优势。电极片可使操作者在除颤时远离患者,且支持无接触操作,能最大限度减少电击前后胸外按压的停顿时间。同时,电极片与胸壁的接触效果更佳,可降低电弧产生及后续火灾的风险。
•使用除颤电极板时,需对两个电极板施加稳定压力,以优化皮肤接触效果、降低经胸阻抗并减少电弧放电风险。
•前侧位是电极片 / 电极板的首选初始放置位置。需特别注意心尖(侧位)电极片的放置位置准确(即腋窝下腋中线处)。
•对于难治性可电击节律,若三次电击失败,可考虑更换除颤向量,采用前后位放置电极片。前侧电极片置于胸骨左侧,尽量避开乳房组织;后侧电极片置于同一高度,以左肩胛骨内侧为中心。
•对于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 除颤器患者,电极片应放置在距离装置 8 厘米以上的位置,或选择其他放置位置。患者俯卧时,或存在难治性可电击节律时,可考虑更换电极片放置位置。
•单次电击后,进行 2 分钟胸外按压。
•仅在目击的、有监测的心脏骤停发生时(如心导管检查期间或高依赖病房内),且除颤器可立即使用的情况下,可考虑进行最多三次叠加电击。(就三次电击失败后肾上腺素和胺碘酮的使用而言,最初的三次叠加电击应计为首次电击。)
•能量水平:
◦对于双相波(直线双相波或截断指数双相波,非脉冲双相波),首次除颤电击能量至少为 150 焦耳。
◦对于脉冲双相波,首次电击能量为 130-150 焦耳。
•若首次电击失败,且除颤器可提供更高能量,后续电击可合理增加能量。
•若救援人员不了解除颤器的推荐能量设置,对成人患者可在所有电击中使用最高能量设置。
•肥胖患者使用标准能量水平。
•电击失败后,可考虑提高电击能量。
•难治性室颤定义为连续三次电击后室颤仍持续存在。确认前侧位电极片放置正确后,可通过更换除颤电极片位置(如前后位)改变除颤向量。第三次电击失败后,可在下次节律检查时准备更换新的电极片。必要时,剃除电极片放置区域的毛发,以优化经胸阻抗。
•双序贯除颤是指结合前侧位和前后位电极片放置方式,连续放电,有人主张将其用于难治性可电击节律。但由于使用两台除颤器进行双序贯除颤存在实际操作挑战,且其疗效证据有限,欧洲复苏委员会不推荐常规使用该方法。
•救援人员应根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提示进行除颤电击,或根据高级生命支持流程,使用手动除颤器对室颤 / 无脉性室速进行除颤。目前,室颤波形分析(如基于振幅的分析)在确定最佳除颤时机方面暂无实际作用。
•若救援人员在进行体外胸外按压时,患者的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放电,即使佩戴医用手套,也可能在双臂间感受到明显电击。
•若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未能终止可电击节律,应进行常规体外电击,电极片 / 电极板需放置在距离除颤器装置 8 厘米以上的位置(如前所述)。
•若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错误识别心律失常并进行不适当电击,可在装置上方放置磁铁暂时停止电击,但不会关闭起搏功能(若已编程设置)。
•心肺复苏期间,先采用基础气道技术,再根据救援人员的技能水平逐步升级,直至实现有效通气。
•心肺复苏期间提供尽可能高浓度的吸入氧。
•尽快开始有效的通气,确保通气频率和潮气量适宜,避免通气不足和过度通气。
•通过优化面罩密封效果和保持气道通畅,实现有效的球囊面罩通气;必要且可行时,采用双人操作进行球囊面罩通气。
•每次吸气时间控制在 1 秒,以观察到胸部明显起伏为准。
•使用声门上气道时,优先选择 i-gel 喉罩而非喉管。
•仅由成功率高的救援人员尝试气管插管,并使用持续波形二氧化碳图监测。专家共识认为,高水平的气管插管成功率是两次尝试内成功率超过 95%。
•气管插管时,胸外按压中断时间应控制在 5 秒以内。
•根据当地诊疗规范和救援人员经验,选择直接喉镜或视频喉镜进行气管插管。若可立即获得视频喉镜,优先使用视频喉镜而非直接喉镜。
•必须通过波形二氧化碳图上的持续呼气末二氧化碳曲线排除气管导管误入食管的情况,该方法也可确认声门上气道和面罩通气是否恰当。
•插入气管导管或声门上气道后,通气频率设置为 10 次 / 分钟,通气期间持续进行胸外按压,无需停顿。使用声门上气道时,若因气体泄漏导致通气不足,可暂停按压进行通气,按压 - 通气比例为 30:2。
•若使用机械通气,胸外按压期间采用容量控制模式,设置参数如下:
◦潮气量为 6-8 毫升 / 千克(预测体重),或达到可见胸部起伏为准,吸入氧浓度设为最高;
◦呼吸频率 10 次 / 分钟;
◦吸气时间 1-2 秒;
◦呼气末正压 0-5 厘米水柱;
◦峰值压力报警阈值 60-70 厘米水柱;
◦关闭流量触发功能。
确保机械通气有效,若无效则改为手动通气。
•若心脏骤停期间标准气道管理策略(口咽气道联合球囊面罩 / 声门上气道 / 气管导管)失败,经适当培训的救援人员应尝试环甲膜切开术,以实现氧合和通气。
•成人心脏骤停时,优先尝试建立静脉通路而非骨内通路,以实现药物给药。
•若两次尝试后仍无法快速建立静脉通路,可考虑将骨内通路作为成人心脏骤停期间血管通路的替代选择。
•成人非可电击节律心脏骤停时,尽快给予肾上腺素 1 毫克。
•成人可电击节律心脏骤停时,第三次电击后给予肾上腺素 1 毫克。
•高级生命支持期间,每 3-5 分钟重复给予肾上腺素 1 毫克,直至自主循环恢复。
•成人室颤 / 无脉性室速患者,三次电击后给予胺碘酮 300 毫克静脉注射。
•成人室颤 / 无脉性室速患者,五次电击后再给予胺碘酮 150 毫克静脉注射。
•无论可电击节律是持续性(难治性)还是间歇性(复发性),均在三次电击后给予首剂胺碘酮,五次电击后给予第二剂。
•若无法获得胺碘酮,或当地决定使用利多卡因替代胺碘酮,可使用利多卡因 100 毫克静脉注射。五次除颤尝试后,可额外给予利多卡因 50 毫克静脉注射。
•若疑似或确诊肺栓塞为心脏骤停的病因,考虑立即进行溶栓治疗。
•对于部分疑似肺栓塞患者,溶栓药物给药后可考虑进行 60-90 分钟的心肺复苏。
•仅在低血容量导致心脏骤停时,心肺复苏期间给予液体治疗。
•心肺复苏期间液体输注可选用等渗盐水或平衡晶体液。
•心脏骤停期间不常规使用钙剂、碳酸氢钠或糖皮质激素。
•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突然下降可能提示心脏骤停或心输出量极低状态。
•若经干预后收缩压仍持续低于 50 毫米汞柱,考虑开始胸外按压。
•对于持续动脉内血压监测的成人患者,推荐初始小剂量递增给予肾上腺素(如静脉注射 50-100 微克),而非单次静脉注射 1 毫克。若总剂量达 1 毫克仍无反应,需确认无药物外渗,并考虑每 3-5 分钟继续静脉注射 1 毫克肾上腺素。
•生理学指导的心肺复苏中,务实目标为:舒张压≥30 毫米汞柱(动脉内血压监测时),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25 毫米汞柱(3.3 千帕)。
•心肺复苏期间,使用波形二氧化碳图确认气管导管放置位置是否正确。
•使用波形二氧化碳图监测心肺复苏质量。
•心肺复苏期间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升高可能提示自主循环恢复,但不可仅依据该体征中断胸外按压。需结合自主循环恢复的临床和生理体征(如意识恢复、有目的的动作、动脉波形出现、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升高),再停止胸外按压进行节律分析,并在适当时检查脉搏。
•不可仅依据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降低决定终止复苏尝试。
•仅由熟练操作者进行心脏骤停时的床旁超声检查。
•床旁超声检查不得导致胸外按压额外中断或延长中断时间。
•床旁超声检查有助于识别心脏骤停的可治疗病因,如心脏压塞和张力性气胸。
•心脏骤停期间单纯右心室扩张不可作为肺栓塞的诊断依据。
•不可将床旁超声评估心肌收缩力作为终止心肺复苏的唯一指标。
•仅在高质量手动胸外按压不可行或会危及提供者安全时,考虑使用机械胸外按压设备。
•使用机械胸外按压设备时,仅由熟悉该设备的受训团队操作,以减少设备应用期间胸外按压的中断时间。
•欧洲复苏委员会不推荐心脏骤停时常规使用主动脉内球囊阻断术,除非在临床试验中进行评估。
•不推荐在高级生命支持期间进行心脏骤停时降温(严重高热情况除外)。
•对于选择性院内心脏骤停和院外心脏骤停成人患者,若常规心肺复苏无法恢复自主循环,且所在机构具备实施条件,可考虑将体外心肺复苏作为挽救性治疗手段。
•2025 年高级生命支持指南及流程重点关注心脏骤停前后需立即治疗的心律失常。
•若心律失常和 / 或危及生命的症状持续存在,救援人员应寻求专家推荐。
•所有心律失常的评估和治疗均需关注患者状态(稳定或不稳定)及心律失常类型。持续性心律失常需仔细评估,因其常与潜在结构性心脏病相关,且可能提示存在心肌缺血等未解决问题。除自主循环恢复后立即出现的心律失常外,不稳定患者的危及生命症状包括:
◦休克:表现为低血压(如收缩压 < 90 毫米汞柱),同时伴有交感神经活性增强等代偿机制体征及器官灌注不足的证据。
◦晕厥:由脑血流量减少导致。
◦心力衰竭:表现为肺水肿(左心室衰竭)和 / 或颈静脉压升高(右心室衰竭)。
◦心肌缺血:可能表现为胸痛(心绞痛),或在 12 导联心电图上单独出现无症状缺血表现。
•对于出现潜在危及生命不良体征的不稳定快速性心律失常患者,或自主循环恢复后立即出现的快速性心律失常患者,电复律为首选治疗方法。
•对于合并结构性心脏病的稳定型单形性室速患者,或无法明确是否存在潜在心肌损伤的稳定型单形性室速患者,推荐进行电复律。
•清醒患者尝试同步电复律前,需进行充分麻醉或镇静,并警惕麻醉 / 镇静可能导致的血流动力学恶化风险。
•对心房或心室快速性心律失常进行电复律时,电击必须与心电图的 R 波同步。
•心房颤动:
◦根据现有数据,初始采用除颤器最大输出能量进行同步电击,而非逐步递增能量,是一种合理的策略。
•心房扑动和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初始电击能量为 70-120 焦耳。
◦后续电击逐步增加能量。
•有脉性室速:
◦初始电击能量为 120-150 焦耳。
◦若首次电击未能恢复窦性心律,可考虑逐步增加能量。
•若电复律未能恢复窦性心律且患者仍不稳定,给予胺碘酮 300 毫克静脉注射(10-20 分钟内输注)或普鲁卡因胺 10-15 毫克 / 千克(20 分钟内输注),然后再次尝试电复律。胺碘酮负荷剂量后,可继续以 900 毫克在 24 小时内输注维持。
•对于血流动力学稳定的单形性室速患者,若镇静或麻醉风险较高,可考虑药物治疗。
•对于心房颤动合并血流动力学不稳定且左心室射血分数严重降低的患者,可考虑使用胺碘酮控制急性心率。对于左心室射血分数 < 40% 的稳定患者,考虑使用最小剂量的 β 受体阻滞剂,将心率控制在 110 次 / 分钟以下;必要时加用地高辛(图12)。
图 12 心脏骤停围急性期快速性心律失常处理流程
•若缓慢性心律失常伴有不良体征,给予阿托品 500 微克静脉注射(或骨内注射),必要时每 3-5 分钟重复一次,总剂量不超过 3 毫克。
•若阿托品治疗无效,考虑二线药物,包括异丙肾上腺素(起始剂量 5 微克 / 分钟)和肾上腺素(2-10 微克 / 分钟)。
•对于心脏移植或脊髓损伤患者的缓慢性心律失常,考虑给予氨茶碱 100-200 毫克缓慢静脉注射。心脏移植患者禁用阿托品,因其可能导致高度房室传导阻滞甚至窦性停搏。
•若缓慢性心律失常可能由β 受体阻滞剂或钙通道阻滞剂引起,考虑给予胰高血糖素。
•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合并宽 QRS 波的患者禁用阿托品,该药物无效且可能加重阻滞。
•对于药物治疗无效的症状性缓慢性心律失常不稳定患者,考虑起搏治疗:
◦症状性缓慢性心律失常不稳定患者应尽早建立静脉起搏。
◦可将经胸(经皮)起搏作为静脉起搏的过渡手段,或在静脉起搏无法及时实施时使用。
•诊断心搏停止时,需仔细检查心电图是否存在 P 波,因为与真性心搏停止不同,此类情况对心脏起搏的反应可能性更高。
•若阿托品治疗无效且静脉 / 经皮起搏无法立即实施,可在等待起搏设备期间尝试拳击起搏(图13)。
•若自主循环未恢复,在已有成熟项目的机构中,可根据当地规范和法律考虑实施非控制性心搏骤停后器官捐献。
2025 年欧洲复苏委员会成人复苏特殊情况指南涵盖了在特殊情况下预防和治疗心脏骤停所需的基础生命支持和高级生命支持调整方案,以及需要偏离标准流程的情况(图14)。
图14.成人特殊情况下复苏关键信息
•心脏骤停时,按照标准高级生命支持流程启动复苏。
始终处理缺氧、低血容量、电解质紊乱、低体温、心脏压塞、张力性气胸、血栓形成及中毒等问题。
•适当时,优先处理可逆病因,即使需短暂中断胸外按压也应如此。
•快速识别过敏反应至关重要。
•若患者出现气道、呼吸或循环问题,无论是否伴有皮肤和黏膜改变,均可诊断为过敏反应。
•若可行,立即移除或停止接触过敏原。
•首次怀疑过敏反应时,立即肌内注射肾上腺素 0.5 毫克;若 5 分钟内无改善,可重复注射。
•尽早给予静脉晶体液冲击治疗,并监测治疗反应。
•促进钾向细胞内转移:
◦中重度高钾血症患者,给予 10 单位可溶性胰岛素 + 25 克葡萄糖静脉注射;若治疗前血糖 < 7 毫摩尔 / 升,后续需以 10% 葡萄糖溶液 50 毫升 / 小时的速度输注 5 小时。
◦中重度高钾血症患者,可给予沙丁胺醇 10-20 毫克雾化吸入,作为胰岛素 - 葡萄糖疗法的辅助治疗。
•拮抗高钾血症的作用:
◦严重高钾血症合并心电图改变的患者,给予 10% 葡萄糖酸钙 30 毫升静脉注射。
◦所有严重高钾血症所致心脏骤停患者,给予 10% 氯化钙 10 毫升 + 50 毫摩尔碳酸氢钠静脉注射,需通过不同管路输注,或在两种药物之间用液体冲洗管路。
•促进钾从体内排出:
◦给予环硅酸钠锆 10 克口服。
◦难治性严重高钾血症患者,考虑透析治疗。
◦若初始复苏尝试失败,可根据当地规范考虑实施体外心肺复苏。
•根据低钾血症的严重程度及是否出现症状和 / 或心电图异常指导治疗。
•适当时,补钾的同时需纠正镁缺乏。
•低钾血症所致心脏骤停患者,先给予 20 毫摩尔氯化钾静脉注射(2-3 分钟内完成),随后再给予 10 毫摩尔氯化钾静脉注射(2 分钟内完成),之后监测血钾水平并相应调整输注速度。
•测量核心体温以指导治疗。
•将患者转移至凉爽环境。
•简单的体外降温方法包括传导降温、对流降温和蒸发降温。
•热晕厥和热衰竭患者,快速转移至凉爽环境、进行简单体外降温和补充液体即可。
•热射病患者,优先采用能实现最快降温速度的主动降温方法,如冰敷、冷水浸泡(图15)。
图15.高热的急诊处理流程。
1.立即停用触发药物,包括关闭并移除蒸发器以及更换呼吸机回路。
2.尽快静脉注射丹曲林,剂量为 2.5 毫克 / 千克。
3.启动主动降温措施。
4.给予 100% 氧气,并通过过度通气维持正常血碳酸水平。
5.更换呼吸机;若无法更换,需更换活性炭过滤器。
6.联系恶性高热救治中心寻求指导并进行后续随访。
1.最大限度减少毒素的接触与吸收。
2.采用主动降温技术。由于毒素会影响中枢体温调节机制,退烧药无效。
1.对无意识低体温患者,进行长达 1 分钟的生命体征检查。
2.使用低读数体温计测量核心体温以确诊意外低体温。
3.若无法测量核心体温,采用瑞士分级系统评估。
4.存在即刻心脏骤停风险的低体温患者及心脏骤停的低体温患者,直接转运至体外生命支持中心进行复温。
5.核心体温低于 28°C 的心脏骤停低体温患者,若无法立即实施持续心肺复苏,可延迟心肺复苏或采用间歇性心肺复苏。
6.若心室颤动经 3 次除颤后仍持续,需待核心体温升至 30°C 以上再考虑进一步除颤。
7.核心体温低于 30°C 时,肾上腺素会蓄积,弊大于利。除非计划立即实施体外心肺复苏,否则静脉注射 1 毫克肾上腺素以促进自主循环恢复即可。核心体温在 30-35°C 时,肾上腺素给药间隔延长至 6-10 分钟。
8.若转运时间过长或地形复杂,可考虑使用机械心肺复苏设备。
9.院内低体温患者复温成功率的预后评估以体外生命支持后低体温预后预测评分为准。
10.采用静脉 - 动脉体外膜肺氧合对心脏骤停的低体温患者进行复温。
11.若在合理时间内(如 6 小时)无法抵达体外生命支持中心,启动非体外生命支持复温措施(图 16)。
图16.自发性低体温处理流程。a 断头伤、躯干离断伤、全身腐败或全身冻硬(胸壁无法按压)。b 收缩压<90mmHg 可作为院前判断循环不稳定的合理标准,但对于院内决策而言,深度低体温患者(如体温<28℃)所需的最低有效循环水平尚未明确。c 意外低体温的瑞士分级标准。d 心脏骤停的低体温患者建议直接转运至体外生命支持中心。在偏远地区,转运决策需权衡转运时间延长的风险与体外生命支持中心治疗的潜在获益,若 6 小时内可抵达该类中心则应启动转运。e 营造温暖环境,使用化学加热袋、电加热袋、强制空气加热毯,以及温热静脉输液(38-42℃)。若患者出现药物治疗无效的循环不稳定,可考虑采用体外生命支持进行复温。f 若决定在中转医院停留检测血清钾,应选择前往体外生命支持中心途中的医院。HOPE 评分不适用于儿童,应考虑咨询专家。
1.心脏骤停时是否启动心肺复苏,需根据核心体温、掩埋时间及气道通畅情况判断。
2.多人员掩埋的雪崩事故中,若仅有基础生命支持人员且救援人员不足,可参考雪崩生命流程实施救援。
1.所有突发进行性呼吸困难且无明确心脏或肺部疾病史的患者,均需考虑肺栓塞可能。
2.行 12 导联心电图检查(排除急性冠脉综合征,观察右心室劳损表现)。
3.识别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状态及高危肺栓塞。
4.床旁超声检查。
5.诊断过程中即启动抗凝治疗(静脉注射肝素 80 国际单位 / 千克),除非存在出血迹象或绝对禁忌证。
6.经计算机断层扫描肺血管造影确诊。
7.病情快速恶化的患者,可考虑外科取栓或导管定向治疗,作为挽救性纤溶治疗的替代方案。
1.实施高质量胸外按压时,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低于 1.7 千帕 / 13 毫米汞柱,可能提示肺栓塞,但该体征不具特异性。
2.疑似肺栓塞所致心脏骤停时,使用纤溶药物。
3.确诊肺栓塞所致心脏骤停时,可使用纤溶药物、外科取栓或经皮机械取栓。
4.常规心肺复苏无效时,对符合条件的心脏骤停患者,可考虑将体外心肺复苏作为挽救性治疗手段(需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场景下)。
5.组建多学科团队,根据当地医疗资源制定高危肺栓塞的治疗决策。
1.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症状识别能力,减少就医延误。
2.推进高危人群潜在施救者的基础生命支持培训。
3.强化区域医疗网络建设,确保及时开展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4.出现 ST 段抬高或疑似持续性缺血的患者,转运至具备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能力的中心,并启动 ST 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救治网络。
5.自主循环恢复且心电图显示 ST 段抬高的患者:
◦确诊后 120 分钟内实施冠状动脉造影(必要时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若预计延误时间较长,在院前或不具备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能力的机构,可考虑纤溶治疗(创伤性心脏骤停除外,此类患者需立即转运至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中心)。
1.自主循环恢复且心电图无 ST 段抬高的患者:
◦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存在持续性缺血迹象时,考虑立即行冠状动脉造影(必要时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病情稳定且无缺血迹象的患者,无需常规紧急进行心脏导管检查,若急性冠脉闭塞概率较低,可延迟检查。
◦若临床背景提示存在其他心脏骤停病因,需排查非冠脉因素。
◦除非认为持续复苏无效,否则对未恢复自主循环且仍在进行心肺复苏的患者,转运至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中心,根据可用资源及团队专业能力,考虑实施造影或体外心肺复苏。
1.确保自身安全,因直接皮肤接触(如口对口通气)可能导致毒性物质传播。
2.对所有心脏骤停患者评估潜在中毒情况。
3.减少毒素吸收,考虑采取特效治疗措施,如使用解毒剂、去污及强化排泄。
4.若有可用解毒剂,尽快给药。
5.准备进行长时间复苏,因在延长复苏过程中,毒素经代谢或排泄后浓度可能下降。
6.咨询区域或国家毒物中心,获取中毒患者的治疗信息。
1.创伤性心脏骤停与内科疾病所致心脏骤停不同,其治疗流程具有特殊性。
2.创伤性心脏骤停的救治时效性极强,成功率取决于完善的生存链,包括精准的院前救治和专业的创伤中心治疗。
3.早期积极处理可逆病因(如止血、气道管理、胸腔减压)是挽救生命的关键。
4.超声检查有助于明确心脏骤停原因,并指导复苏干预措施(图 17)。
图 17 创伤性心脏骤停处理流程该流程。适用于指导创伤性心脏骤停患者及濒临循环衰竭的创伤围骤停期患者的救治工作。与按顺序推进的高级生命支持流程不同,它是一个基于临床干预优先级、用于指导情境化决策的框架体系。其核心目标是根据个体化治疗原则,针对最紧急且可逆转的病因进行干预(例如:心脏压塞患者需紧急开胸手术;骨盆骨折合并失血性休克但气道稳定的患者,可能更适合立即使用骨盆固定带并快速转运,无需进行气道干预)。
1.加强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及高级生命支持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确保急救设备随时可用且功能正常。
3.精心规划择期手术,最大限度减少潜在并发症,推广使用安全核查清单。
4.出现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疑似并发症时,考虑超声检查。
5.按照高级生命支持流程实施复苏,但需做出以下调整:
◦可电击心律时,连续给予 3 次电击。
◦严重心动过缓时,考虑体外或经静脉起搏。
1.根据临床情况、团队专业能力及设备可用性,对特定患者可考虑:
◦若手动按压不可行或对施救者存在安全风险,使用机械心肺复苏。
◦对难治性心脏骤停的特定患者,采用体外心肺复苏,尤其适用于需通过关键手术纠正可逆病因的情况。
◦自主循环恢复后出现心源性休克的特定患者,使用循环支持设备(图 18)。
图18.导管室心脏骤停处理流程
1.救援人员及现场第一响应者应优先保障自身安全,采用最安全的救援方式。
2.旁观者应呼叫专业救援,并根据自身能力采用有把握的救援技术。
3.第一响应者应使用经培训的救援器材及漂浮设备。
4.需复苏时,水中脊柱固定不应延误将受害者转移至岸边。
5.若有条件,先给予 5 次 100% 氧气通气,随后遵循标准心肺复苏流程。
6.经适当培训的施救者可使用气道及通气设备。
7.需高吸气压力时,逐步增加通气压力,避免胃胀气。
8.初始复苏失败时,根据当地诊疗规范考虑体外心肺复苏。
9.遵循低体温相关救治推荐。
1.通过术前筛查识别高危患者、明确手术关键步骤的沟通、加强监测、患者病情不稳定时麻醉医师持续在场等措施,预防并降低心脏骤停风险。
2.尽管采取了适当干预措施,若收缩压突然降至 50 毫米汞柱以下且伴随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下降,立即启动胸外按压。
3.及时告知外科医生及手术室团队患者发生心脏骤停。
4.实施高质量胸外按压,调整手术台高度以提高操作效率。
5.确保气道通畅,复查呼气末二氧化碳波形,实施有效通气并给予 100% 氧气,排除未识别的食管插管。
6.利用超声指导复苏,处理可逆病因。
7.排除张力性气胸。
8.常规心肺复苏无效时,对特定患者考虑早期体外心肺复苏。
9.若不具备体外心肺复苏条件,经培训的医护人员可在特定情况下采用开胸心脏按压作为替代方案。
10.人为因素对提高术中心脏骤停患者存活率至关重要—— 确保熟悉设备使用,在手术团队暂停时间明确职责分工,将围手术期心脏骤停纳入多学科团队培训、现场模拟演练及高级生命支持课程。
1.尽可能停用局部麻醉药。
2.若存在代谢性酸中毒,过度通气以提高血浆 pH 值。
3.降低肾上腺素剂量(静脉注射≤1 微克 / 千克,而非 1 毫克静脉推注)。
4.静脉注射 20% 脂肪乳剂,初始剂量 1.5 毫升 / 千克,1 分钟内推注完毕,随后以 0.25 毫升 /(千克・分钟)的速度输注,但 20% 脂肪乳剂静脉注射累积剂量不超过 12 毫升 / 千克。
5.5 分钟仍未恢复自主循环,将脂肪乳剂输注速度加倍,每 5 分钟可追加一次脂肪乳剂推注,最多追加两次,直至恢复自主循环。
6.考虑延长复苏时间(超过 1 小时)及实施体外心肺复苏。
7.给予苯二氮䓬类药物治疗癫痫发作。
1.通过临床体征及无脉压波形确认心脏骤停。
2.考虑超声检查明确可逆病因。
3.心室颤动 / 室性心动过速时,给予最多 3 次连续电击。
4.心脏停搏或严重心动过缓时,以最大输出功率进行心外膜起搏。
5.术后 10 天内发生心脏骤停,无论患者所在位置,均需在 5 分钟内重新开胸。
6.开胸后实施胸内心脏按压。
7.降低静脉注射肾上腺素剂量(0.05-0.1 毫克)。
8.对于复苏时间较长或微创手术后开胸可能延迟的患者,考虑体外心肺复苏(图 19)。
图19.心脏手术后心脏骤停处理流程
1.左心室辅助装置患者出现无意识时,立即启动专业团队。
2.若有多名施救者,在实施心肺复苏的同时尝试恢复设备功能。
3.若仅有一名施救者,可延迟心肺复苏最多 2 分钟以尝试恢复设备功能。
4.优先按照相关规范排查设备故障。
1.筛查作为一级预防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但仍存在争议。
2.所有运动及健身场所均应进行风险评估,考虑心脏骤停的发生概率及后果,并制定风险缓解策略。
3.立即安全进入运动场地。
4.实践证明,在体育赛事中开展宣传项目,可提高尚未接触过心脏骤停相关知识的目标人群的认知水平。
1.医护人员应在现场实施复苏,而非在持续复苏的同时进行救护车转运,除非有合理的转运指征(为衔接院内治疗)。
2.持续复苏状态下转运时,可考虑使用机械心肺复苏。
3.若条件允许,院前可监测有创动脉血压,为复苏及复苏后治疗提供指导。
4.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应利用注册数据及设备数据(如除颤仪数据)进行复盘总结及持续质量改进。
1.寻求医护专业人员协助(机上广播通知)。
2.若患者无法在数秒内转移至有足够地面空间的区域(如厨房),施救者可跪在过道座位前的腿部空间实施胸外按压。
3.空间有限时,可采用头顶式心肺复苏。
4.气道管理需根据可用设备及施救者专业能力进行。
5.若计划航线需经过长时间无法抵达机场的区域,且持续复苏期间恢复自主循环的可能性较大,考虑提前备降。
6.若恢复自主循环可能性低,需评估备降风险,并向机组人员提供合理推荐。
7.若心肺复苏终止(未恢复自主循环),无医疗必要进行备降,遵循航空公司政策。
1.气道管理、除颤及静脉 / 骨内通路建立与地面高级生命支持类似,但需先固定患者。
2.考虑使用机械心肺复苏。
3.低地球轨道发生心脏骤停时,若条件及人力允许,寻求远程医疗支持。
4.由医疗资质最高的机组人员决定是否终止复苏,并咨询远程医疗支持。
1.立即调动所有医疗资源(人员、设备)。
2.靠近海岸线时,启动直升机紧急医疗服务。
3.考虑早期远程医疗支持。
4.船上配备高级生命支持所需的全部设备。
5.若医护人员不足,通过船上广播呼叫更多医疗人员。
1.对危及生命的低氧血症患者,给予 100% 氧气。
2.排查(张力性)气胸迹象。
3.实施气管插管(因需较高的充气压力)。
4.考虑手动减压并脱离呼吸机,以处理动态过度充气。
5.初始复苏无效时,根据当地规范考虑体外心肺复苏。
1.安排经过培训的透析护士或技师操作透析机。
2.停止透析,通过液体推注补充患者血容量。
3.脱离透析机(除颤防护型透析机除外),注意避免湿滑表面。
4.保留透析通路并用于给药。
5.复苏后早期可能需要继续透析。
1.肥胖患者采用标准复苏治疗,无需偏离基础生命支持及高级生命支持规范。
1.考虑将胸外按压深度调整为 3-4 厘米。
2.若患者接受过纳氏棒矫正术,需使用更大力量才能实施有效的胸外按压。
3.若胸外按压无效,考虑早期实施体外心肺复苏。
4.除颤时采用前后电极片放置方式,使用标准能量。
1.育龄期女性晕倒时,需考虑妊娠可能。
2.妊娠期及产褥期女性可能在任何地点发生病情恶化并进展为心脏骤停,医疗机构及相关服务需做好应对准备。
3.产科专用预警系统有助于早期识别病情恶化的妊娠期患者。
4.产科心脏骤停时,在通用高级生命支持流程基础上采取特定补充措施。
5.尽早缓解主动脉 - 腔静脉压迫,并在整个复苏过程中维持。考虑到实操性,推荐在产妇心脏骤停时采用手法左侧子宫移位。
6.除了心脏骤停的 4H 和 4T 病因,还需排查产科特定病因 4P:先兆子痫与子痫、产褥期感染、胎盘及子宫并发症、围生期心肌病。
7.复苏性子宫切开术是时效性极强的干预措施,需尽早做好手术准备。
8.由专业团队在心脏骤停现场尽快实施复苏性子宫切开术。
9.妊娠期及产褥期患者的复苏后治疗需采用多学科协作模式(表 3)。
表 3 产科患者高级生命支持的调整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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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高级生命支持措施 |
调整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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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搏骤停识别:无意识 + 呼吸异常 = 疑似心搏骤停 |
无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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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 呼叫 “孕产妇骤停团队” |
育龄期女性晕倒时需考虑妊娠可能。呼叫孕产妇心搏骤停团队(成员应包括产科医生和新生儿科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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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实施手法(左侧)子宫移位 |
尽早缓解主动脉 - 腔静脉压迫以改善心排血量,并在整个复苏过程中维持该操作。当有两名及以上团队成员在场时,立即实施手法左侧子宫移位 —— 一人操作,另一人进行心肺复苏。 |
|
胸外按压质量参数及通气 - 按压比例 |
无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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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道管理 |
误吸风险和插管失败风险均升高。根据施救者技能采用阶梯式气道管理方案(球囊面罩通气;若气管插管失败,可使用气管导管或声门上气道装置)。尽量采用斜坡体位。插管操作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执行。 |
|
设备注意事项:- 适用于乳房较大者的短柄喉镜- 常规使用视频喉镜进行插管- 选用较小规格气管导管并辅助引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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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颤—— 电击能量 |
无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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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极片位置 |
无调整:确保除颤电极片贴于增大的乳房组织下方,而非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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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监护 |
除颤前移除体内及体外胎儿监护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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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常见可逆病因 |
4H、4T 及 4P—— 子痫前期与子痫;产褥期感染;胎盘及子宫并发症;围生期心肌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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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治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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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建立血管通路 |
尽可能选择膈肌以上部位建立静脉 / 骨髓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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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上腺素、胺碘酮及利多卡因的剂量与使用时机 |
无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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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钙 |
10 毫升 10% 氯化钙静脉注射:适用于镁过量、低钙血症或高钾血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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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剂 |
2 克静脉注射:适用于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4 克静脉注射:适用于子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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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甲环酸 |
1 克静脉注射:适用于出血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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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苏性子宫切开术(濒死期剖宫产) |
适用于妊娠 20 周以上或子宫底超过脐部的患者。该手术为时间依赖性干预措施,应尽早做好术前准备。需由专业团队在心跳骤停现场尽快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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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苏后救治 |
稳定孕产妇状况以保障胎儿安全,并做好应对严重产科出血的准备 |
欧洲复苏委员会与欧洲重症医学会合作制定了本成人复苏后治疗指南(图20)。
图20.成人复苏后治疗关键信息
•无论复苏发生在何处,自主循环持续恢复后应立即启动复苏后治疗。
•患者入院后,若有指征,在冠状动脉造影之前或之后,通过经胸超声心动图和 / 或全身计算机断层扫描(包括头、颈、胸、腹、骨盆及计算机断层扫描肺血管造影)早期识别非冠脉病因。
•心电图明确显示 ST 段抬高或高度怀疑冠脉闭塞(如血流动力学和 / 或电活动不稳定)的患者,优先立即进行冠状动脉造影。若冠状动脉造影未发现致病病变,需行头至骨盆计算机断层扫描(含计算机断层扫描肺血管造影)。
•若心脏骤停前出现提示非冠脉病因的症状或体征(如头痛、癫痫发作或神经功能缺损、呼吸困难或已知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出现明确低氧血症、腹痛),需行全身计算机断层扫描(含计算机断层扫描肺血管造影)。
•自主循环恢复后应继续提供气道及通气支持。
•心脏骤停时间短暂、脑功能立即恢复正常且呼吸平稳的患者,可能无需气道或通气支持,但动脉血氧饱和度低于 94% 时,需通过面罩给予补充氧气。
•自主循环恢复后仍处于昏迷状态或因其他临床指征需镇静及机械通气的患者,若复苏期间未行气管插管,应立即进行气管插管。
•气管插管(无论是否使用药物)仅应由经验丰富、成功率高的操作者实施。
•必须通过二氧化碳波形图确认气管导管位置正确。
•若无经验丰富的气管插管人员,可保留或插入声门上气道装置,或采用基础气道管理技术维持气道通畅,直至具备药物辅助气管插管技能的人员到场。
•自主循环恢复后的患者可能需要药物辅助气管插管—— 对于气道在生理或解剖上存在挑战的危重患者,在操作者技能、监测手段、诱导药物选择及镇静维持方面,应提供同等水平的救治。
•自主循环恢复后,立即给予 100%(或最大可用浓度)吸入氧,直至可通过脉搏血氧仪可靠测量并调节动脉血氧饱和度,或能测量动脉血氧分压。
•一旦可可靠测量动脉血氧饱和度或获得动脉血气结果,调节吸入氧浓度,使动脉血氧饱和度维持在 94%-98%,或动脉血氧分压维持在 10-13 千帕(75-100 毫米汞柱)。需注意,深色皮肤人群中脉搏血氧仪可能高估实际血氧饱和度,低灌注状态会导致信号质量下降。
•自主循环恢复后避免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 < 8 千帕或 60 毫米汞柱)。
•自主循环恢复后避免高氧血症。
•采集动脉血气,机械通气患者监测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
•成人心脏骤停自主循环恢复后,目标维持正常血碳酸水平(二氧化碳分压 35-45 毫米汞柱或约 4.7-6.0 千帕)。
•意外低体温患者或接受低温治疗的患者,需频繁监测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因其可能出现低碳酸血症。
•低体温患者应统一使用温度校正或非温度校正的血气值。
•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目标潮气量为理想体重的 6-8 毫升 / 千克。
•疑似心源性心脏骤停、自主循环恢复后心电图持续显示 ST 段抬高的成人患者,应紧急进行心脏导管检查(必要时行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院外心脏骤停、自主循环恢复后心电图无 ST 段抬高的患者,除非临床背景高度提示急性冠脉闭塞,否则应延迟心脏导管检查。
•所有患者均应通过动脉导管监测连续血压,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患者监测心输出量是合理的。
•所有患者应尽快行超声心动图检查,以发现潜在心脏病变并评估心肌功能受损程度。
•心脏骤停后避免低血压,目标平均动脉压 > 60-65 毫米汞柱。
•根据患者对血容量、血管收缩或正性肌力药物的个体需求,通过补液、去甲肾上腺素和 / 或多巴酚丁胺维持组织灌注。
•心脏骤停后不常规使用类固醇激素。
•避免低钾血症和高钾血症,二者均与室性心律失常相关。
•特定患者群体(如入院时格拉斯哥昏迷量表评分≥8 分、ST 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且心脏骤停时间 < 10 分钟),若经液体复苏、正性肌力药物和血管活性药物治疗后,左心功能衰竭所致心源性休克仍持续,可考虑机械循环支持(如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左心室辅助装置或静脉 - 动脉体外膜肺氧合)。对于急性冠脉综合征合并顽固性室性心动过速 / 心室颤动且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患者,也可考虑左心室辅助装置或动静脉体外膜肺氧合。
•自主循环恢复后立即出现心律失常的患者,遵循高级生命支持中停搏前心律失常的处理指南。
•自主循环恢复后出现心律失常的患者,治疗潜在病因(如冠脉闭塞或电解质紊乱)。
•自主循环恢复后未出现心律失常的患者,不常规进行抗心律失常药物预防(图 21)。
图21. 无意识患者的复苏后救治流程
•采用脑电图诊断亚临床惊厥患者的电发作,并监测治疗效果。
•心脏骤停后癫痫发作的患者,在镇静药物基础上,选用左乙拉西坦或丙戊酸钠作为一线抗癫痫药物。
•心脏骤停后患者不进行癫痫发作预防。
•肌阵挛且脑电图背景正常的患者(骤停后数天),可尝试唤醒试验。
•心脏骤停自主循环恢复后仍昏迷的患者,积极预防发热,目标体温≤37.5°C。
•自主循环恢复后出现轻度低体温(32-36°C)的昏迷患者,不主动复温至正常体温。
•不推荐自主循环恢复后立即在院前大量快速输注低温静脉液体进行降温。
•昏迷患者自主循环恢复后需控制体温时,采用体表或血管内体温控制技术。
•使用降温设备时,推荐选用基于持续体温监测的反馈系统,以维持目标体温。
•心脏骤停后仍昏迷的患者,需在 36-72 小时内积极预防发热。
•目前尚无充分证据推荐对心脏骤停昏迷幸存者使用特定药物治疗。
•自主循环恢复后的患者不常规使用预防性抗生素。但临床怀疑肺炎时,可放宽抗生素使用指征。
•机械通气的心脏骤停后患者,使用短效镇静药物—— 这有助于更早进行临床检查,减少镇静药物对神经功能恢复评估的干扰。
•不推荐对心脏骤停后昏迷患者常规使用神经肌肉阻滞剂。
•心脏骤停后出现严重低氧血症及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患者,可考虑使用神经肌肉阻滞剂。
•患者采取 30° 头高位救治。
•可从低速率胃肠喂养(滋养性喂养)开始,根据耐受情况逐渐增加喂养量。
•心脏骤停后患者上消化道溃疡发生率较高,且停搏前后可能使用抗凝及抗血小板药物,因此需对心脏骤停后患者进行应激性溃疡预防,尤其是合并凝血功能障碍的患者。
•心脏骤停后患者的抗凝治疗需个体化,遵循重症监护室通用推荐。
•心脏骤停自主循环恢复的成人患者,采用标准血糖管理方案。
•心脏骤停复苏后昏迷的患者,需结合临床检查、电生理学检查、生物标志物检测及影像学检查进行神经功能预后评估,既为患者家属提供信息,也帮助临床医生根据患者神经功能有意义恢复的可能性制定治疗方案。
•单一预测指标的准确率并非 100%,需采用多模式神经功能预后评估策略。
•预测不良神经功能预后时,需追求高特异性和精准度,避免过度悲观的误判。预测良好预后时,旨在识别恢复潜力较高的患者。由于该场景下误判的后果相对较轻,对检测的预测性能要求不高。良好和不良预后的预测均很重要,可减少预后不确定性。
•临床神经检查是预后评估的核心。为避免过度悲观的误判,临床医生需排除镇静药物及其他可能干扰检查结果的药物的残留影响。
•神经功能预后评估的指标旨在评估缺氧缺血性脑损伤的严重程度。神经功能预后是讨论患者恢复潜力时需考虑的多个方面之一。
•心脏骤停后昏迷的患者,每日进行神经功能检查。
•临床检查易受镇静药物、阿片类药物或神经肌肉阻滞剂的干扰,需始终考虑并排除残留镇静作用的影响。
•自主循环恢复后 72 小时及以上仍未清醒且无法遵嘱动作(格拉斯哥昏迷量表运动评分 < 6 分)的患者,需进行神经功能预后评估。
•自主循环恢复后 72 小时及以上仍昏迷的患者,以下检查结果可能提示不良神经功能预后:
◦双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双侧角膜反射消失。
◦96 小时内出现肌阵挛,尤其是 72 小时内出现肌阵挛持续状态。
•推荐对出现肌阵挛抽搐的患者进行脑电图检查,以检测相关的癫痫样活动,或识别提示神经功能可能恢复的脑电图表现(如背景反应性或连续性)。
•自主循环恢复后第 1 天起对昏迷患者进行脑电图检查,用于预后评估及检测亚临床癫痫发作。可采用常规脑电图或持续脑电图监测。
•脑电图显示背景抑制(伴或不伴周期性放电)及爆发抑制(“高度恶性” 波形)是不良预后的准确指标。推荐在自主循环恢复后 24 小时后采用这些脑电图波形进行评估。
•双侧躯体感觉诱发电位皮质 N20 波消失提示心脏骤停后预后不良。
•脑电图及躯体感觉诱发电位结果需结合临床检查及其他检查结果综合判断。进行躯体感觉诱发电位检查时,推荐使用神经肌肉阻滞剂。
•采用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系列检测进行心脏骤停后预后评估。24 小时至 48 小时或 72 小时内检测值升高,且 48 小时及 72 小时检测值处于高水平,提示不良预后。
•采用脑部影像学检查进行心脏骤停后不良神经功能预后评估。需由具备相关专业经验的人员解读影像结果。
•若无神经放射学专业人员,可通过远程医疗咨询解读脑部影像学检查结果。
•脑部计算机断层扫描显示灰质 / 白质比值显著降低(提示广泛性脑水肿),或脑部磁共振成像显示广泛弥散受限,提示心脏骤停后不良神经功能预后。
•若预后评估时(自主循环恢复后 72-96 小时)患者仍昏迷,且首次脑部计算机断层扫描未显示缺氧缺血性脑损伤迹象,需复查脑部计算机断层扫描。
•排除主要干扰因素后,以准确的临床检查为基础启动预后评估。
•自主循环恢复后≥72 小时仍昏迷且无干扰因素的患者,若出现以下两项及以上预测指标,可能提示不良预后:≥72 小时双侧瞳孔及角膜反射消失、≥24 小时双侧躯体感觉诱发电位 N20 波消失、>24 小时脑电图呈高度恶性波形、48 小时和 / 或 72 小时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 > 60 微克 / 升、≤72 小时出现肌阵挛持续状态,或脑部计算机断层扫描 / 磁共振成像显示弥漫性广泛缺氧性损伤。多数上述指标可在自主循环恢复后 72 小时前记录,但预后结论需在≥72 小时的临床预后评估时得出。
•生命支持治疗撤离的讨论与神经功能恢复预后评估应分开进行;生命支持治疗撤离决策除考虑脑损伤外,还需综合患者年龄、合并症、整体器官功能及患者意愿等因素。
•团队内部及与家属围绕治疗级别决策进行充分沟通。
•决定撤离生命支持治疗后,采用结构化方法将治疗目标从治愈转向临终姑息治疗,并考虑器官捐献。
•住院期间实施早期活动、谵妄管理及重症监护室日记记录。
•向患者及幸存者家属提供相关信息。
•出院前对患者的身体及非身体功能障碍进行评估,明确康复需求,必要时转诊至早期康复机构。
•根据心脏骤停的病因,提供心脏康复治疗。
•心脏骤停幸存者出院后 3 个月内安排随访,筛查认知、身体、情绪问题、疲劳状况及对生活角色的影响。
•邀请幸存者家属参与随访,了解其情绪问题及对生活角色的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安排专科转诊及进一步康复治疗(图 22)。
图22. 心脏骤停后的院内功能评估、随访及康复推荐
•推荐对所有心肺复苏后循环恢复但随后进展至死亡的患者,进行器官捐献评估。
•对于昏迷机械通气且未达到脑死亡神经学标准的患者,若决定启动临终救治并撤离生命支持,应在循环骤停发生时考虑器官捐献。
•所有与器官捐献相关的决策必须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及伦理要求。
•心脏骤停注册系统应记录心脏骤停初始复苏成功后的器官捐献情况。
•不明原因心脏骤停患者的诊断检查包括:毒物学及基因检测血样采集、心脏植入式电子设备及可穿戴监测设备的数据提取、重复 12 导联心电图及持续心脏监测、心脏磁共振成像、钠通道阻滞剂试验及运动试验。
•确诊遗传性疾病后,应进行针对性基因检测。
•不明原因心脏骤停患者的心律失常复发风险较高,推荐进行长期随访。
•根据当地规范,考虑将非创伤性院外心脏骤停的成人患者转运至心脏骤停中心。
•非创伤性院外心脏骤停的成人患者,应尽可能在心脏骤停中心接受治疗。
•医疗网络应制定当地规范,建立并维持心脏骤停救治网络。
《2025 年欧洲复苏委员会新生儿复苏及婴儿出生过渡支持指南》涵盖了足月儿及早产儿的管理。
•医院接生人员配置
◦任何婴儿在出生过程中都可能出现问题。地方指南应根据已识别的风险因素,明确规定接生人员的配置要求。
◦指导原则:
▪应安排具备相应新生儿生命支持经验和培训、且人员构成与预期风险相匹配的跨专业团队参与接生。
▪新生儿救治人员配置水平需考虑分娩区域可能出现的突发支持需求。
▪需建立快速调配机制,为任何分娩情况及时派遣具备充足复苏技能的额外团队成员。
•远程医疗
◦可考虑通过远程医疗开展协作,以提供远程指导支持。
•设备与环境
◦定期检查所有设备,确保其随时可用。
◦确保设备取用便捷且摆放标准化。
◦整理设备时需考虑人为因素,以最大化效率并减少时间延误。
◦复苏操作应在温暖、照明良好、无气流干扰的区域进行,需配备平坦的复苏台面和外部热源(如辐射保暖器)(详见体温控制部分)。
•术前简报
◦团队术前简报至关重要,应在出生前完成。
◦简报目的:
▪回顾现有临床信息。
▪分配角色与任务。
▪检查设备及人员到岗情况。
▪做好家属沟通准备。
◦使用清单和 / 或认知辅助工具辅助完成上述工作,减轻认知负担并提升安全性。
•教育培训
◦所有可能开展分娩业务的机构或临床科室,应为参与新生儿复苏的医护人员提供充足的定期培训机会和资源,确保其知识、技术及非技术技能与时俱进。
◦培训项目的内容和组织形式可根据提供者需求及地方机构情况灵活调整。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以防止技能退化,最好辅以更频繁的短期强化培训(如每 3-6 个月一次)。有关培训的更多信息参见欧洲复苏委员会 2025 年复苏教育指南。
•标准要求
◦维持新生儿体温在 36.5℃至 37.5℃之间。
◦出生后定期或持续监测婴儿体温。
◦记录入院时体温,作为预后评估和质量指标。
◦对出生后低体温的婴儿进行复温,同时避免体温过高。
◦在合适情况下,复苏后可考虑实施治疗性低温(详见复苏后救治部分)。
•环境要求
◦避免婴儿受气流影响,确保窗户关闭且空调设置适宜。
◦对于胎龄>28 周的婴儿,分娩区域温度保持在 23-25℃。
◦对于胎龄≤28 周的婴儿,分娩区域温度保持在>25℃。
•胎龄≥32 周的新生儿
◦出生后立即擦干婴儿身体并移除湿毛巾。
◦为婴儿佩戴帽子,并用干毛巾包裹身体。
◦若无需特殊干预,将婴儿与母亲进行皮肤接触(或由母亲自行操作),并用毛巾共同包裹。
◦需持续密切观察母婴情况,尤其对早产儿和生长受限婴儿,确保双方体温正常。
◦若无法进行皮肤接触,可考虑使用塑料袋 / 包裹膜。
◦若需辅助过渡或复苏,将婴儿放置在预热后的辐射保暖器上。
•胎龄<32 周的新生儿
◦擦干婴儿头部并佩戴帽子。
◦无需擦干身体,直接将婴儿放入塑料袋 / 包裹膜中。
◦使用预热后的辐射保暖器。
◦延迟断脐期间,可采取额外措施确保体温稳定(如提高室温、使用保暖毯和加热床垫)。
◦辅助过渡期间进行皮肤接触时,需注意预防低体温,尤其对早产儿和 / 或生长受限婴儿。
◦对接受呼吸支持的婴儿,可考虑使用加温湿化的呼吸气体。
◦同时采用多种保温措施时需警惕体温过高风险,尤其是使用加热床垫时。
•理想情况下,所有分娩均应在肺膨胀后、给予宫缩剂前实施延迟断脐。
•断脐操作
◦出生前与家属及团队讨论断脐方式及理由。
◦延迟断脐期间同步进行体温管理、触觉刺激和初步评估。
◦无需支持的新生儿:至少延迟 60 秒断脐。
◦需要复苏的新生儿:<30 秒断脐,以最大程度减少必要干预的延误。
◦若能安全地在脐带完整状态下实现稳定,优先选择更长时间的延迟断脐,尤其对胎龄<34 周的婴儿。
•脐带挤血
◦胎龄<28 周的早产儿不进行脐带挤血。
◦胎龄≥28 周的婴儿,若无法实施延迟断脐,可考虑将完整脐带挤血作为替代方案。
•出生后尽快进行初步评估,理想情况下在延迟断脐、擦干和包裹期间完成,目的是:
◦确定是否需要支持和 / 或复苏。
◦辅助判断延迟断脐的适用性及持续时间。
•评估内容:
◦呼吸情况。
◦心率。
◦肌张力。
•延迟断脐和评估期间同步实施体温管理和触觉刺激。
•频繁重新评估呼吸和心率,观察反应并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干预。
•记录有无自主呼吸。
•若有自主呼吸,记录呼吸频率、深度、对称性及呼吸费力程度。
•初步心率评估可通过听诊器进行。
•当需要实施干预或对早产儿进行稳定时,优先采用持续心率评估方法(脉搏血氧仪、心电图)。
•切勿为放置脉搏血氧仪或心电图而中断复苏。
•通过擦干身体、摩擦足底或背部对新生儿进行轻柔刺激。
•避免更剧烈的刺激方式,尤其对早产儿。
•肌张力极度低下的婴儿可能需要呼吸支持。
•肌张力低下在早产儿中较为常见。
•不通过肤色评估氧合状态。
•苍白需结合临床背景解读,其原因可能包括酸中毒、窒息、失血或慢性贫血等。
•根据初步评估结果,遵循新生儿生命支持流程实施进一步干预措施。
•确保气道通畅且肺部充气。
•在气道通畅和肺部充气前,不进行后续干预操作。
•初步评估后,若新生儿呼吸不规律或心率<100 次 / 分钟,立即启动呼吸支持(图 25)。
•通过观察胸廓活动和评估心率,判断每种气道管理技术的效果。
•将新生儿仰卧,头部保持中立位并适当支撑。
•从后方轻推下颌前部(下颌前伸法)以开放气道。
•采用双人协作的气道支持(下颌前伸)方式,该方法比单人操作更有效。
•不常规对新生儿气道进行胎粪或羊水吸引,因其会延误通气启动时机。
•若尝试其他气道开放技术后仍无法实现肺部充气,需考虑存在气道物理性梗阻。
•吸引操作需在直视下进行。
•极少数情况下,若通气后无反应且胸廓无活动,可能需要通过气管吸引解除声带以下的气道梗阻。
•仅当有具备相应资质且经过设备使用培训的人员在场时,方可使用气道装置;否则继续进行面罩通气并请求支援。
在以下情况下,可考虑使用尺寸合适的声门上气道装置(具体参考制造商指南):
•面罩通气无效时。
•若声门装置尺寸适配,可作为面罩通气的替代方案。
•需建立更稳定的气道且无法进行气管插管时。
•因先天性畸形、设备短缺或操作技能不足,导致气管插管无法实施或存在安全风险时。
•实施胸外按压时。
•当面罩通气可能存在困难时(如小颌畸形),可考虑使用鼻导管或口咽气道装置。
•对胎龄<34 周的新生儿使用口咽气道装置时需谨慎,因其可能导致气道梗阻。
在以下情况下,可考虑放置气管导管:
•具备相应设备和操作技能时。
•面罩通气或声门上气道装置通气无效时。
•需要长期通气支持时。
•需吸引下呼吸道(清除疑似气管阻塞物)时。
•实施胸外按压时。
放置气管导管的操作要点:
•准备多种尺寸的导管备用。
•优先使用视频喉镜,若无法使用则采用直接喉镜。
•通过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和临床评估确认气管插管位置。
◦注意:出生时心输出量低或无心输出量的情况下,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可能出现假阴性结果。
•可通过影像学检查进一步确认导管位置是否正确。
•若条件允许,可使用呼吸功能监测仪辅助确认导管在气道内的位置,并确保通气充分(潮气量 4-8 毫升 / 千克,漏气量最小)。
•对于无自主呼吸的新生儿,通过面罩或鼻腔接口进行肺部充气。
•用于提供正压通气(PPV)的鼻腔接口类型多样,包括单鼻孔或双鼻孔导管、短导管或长导管、鼻罩等。
•若新生儿呼吸暂停、喘息或呼吸无效,应尽快启动正压通气以实现肺部充气,理想情况下在 60 秒内完成。
•使用尺寸合适的鼻腔接口或面罩连接正压通气设备。
•给予 5 次充气,每次充气时间长达 2-3 秒:
◦胎龄<32 周的新生儿:初始充气压力为 25 厘米水柱。
◦胎龄≥32 周的新生儿:初始充气压力为 30 厘米水柱。
•可考虑同步使用脉搏血氧仪和 / 或心电图监测。
•肺部充气过程中观察胸廓活动情况。
◦充气时胸廓可见活动,表明气道通畅且通气量充足。
◦胸廓无活动可能意味着气道未开放,或充气压力 / 容量不足。
•肺部充气后检查心率:
◦正压通气 30 秒内心率上升,或心率稳定在>100 次 / 分钟,通常表明通气 / 氧合充分。
◦心率<100 次 / 分钟或持续下降,通常提示存在持续缺氧,且几乎均表明通气不足。
•持续进行正压通气,直至新生儿自主呼吸恢复正常且心率>100 次 / 分钟。
•正压通气频率目标为 30 次 / 分钟,每次充气时间约 1 秒。
•根据临床观察(胸廓活动和心率)调整充气压力。
•每 30 秒重新评估呼吸和心率,直至新生儿状态稳定。
•若呼吸暂停持续存在,可考虑放置声门上气道装置或气管导管。
若心率无反应且充气时胸廓无活动:
•立即请求支援。
•检查设备状态。
•实施选定的气道开放技术。
•若气道开放技术无法实现肺部充气,提高充气压力。
•每次实施气道开放技术或调整充气压力后,重新进行充气操作。
•充气后再次评估胸廓活动和心率,直至胸廓出现活动或心率有反应。
•当胸廓出现活动且临床症状改善时,降低充气压力。
•若使用呼吸功能监测仪,确保呼气潮气量在目标范围内(根据胎龄调整,4-8 毫升 / 千克)。
若肺部充气不充分,胸外按压将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通过观察胸廓活动或其他呼吸功能监测指标,确认通气有效。
•若心率仍<60 次 / 分钟,再启动胸外按压。
•可通过鼻腔接口或面罩为新生儿提供持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或呼气末正压通气(PEEP)。
•以下情况初始呼吸支持可采用 6 厘米水柱的持续气道正压通气:
◦胎龄<32 周且存在呼吸窘迫的自主呼吸新生儿。
◦胎龄≥32 周、存在呼吸窘迫且需要补充氧气的自主呼吸新生儿。
•对于需要正压通气的新生儿,初始呼气末正压通气设置为 6 厘米水柱。
•使用尺寸合适的鼻腔接口或面罩提供持续气道正压通气或呼气末正压通气。
•确保面罩密封良好,同时尽量减小对面部的压力。
•条件允许时,尤其是对早产儿进行通气支持时,优先使用能同时提供持续气道正压通气或正压通气联合呼气末正压通气的 T 型复苏器。
•应备用自膨胀气囊:
◦注意避免输送过量的通气容量和压力。
◦需注意,即使使用呼气末正压阀,持续气道正压通气也可能无法有效实施。
•分娩区进行复苏或稳定处理时,需使用脉搏血氧仪和氧气混合器。
•每 30 秒检查一次氧气浓度和血氧饱和度。
•调整吸入氧浓度,使血氧饱和度维持在 25%-75% 百分位区间内。
•需呼吸支持的胎龄≥32 周新生儿:
◦初始吸入氧浓度设置为 21%。
•胎龄<32 周的新生儿:
◦初始吸入氧浓度设置为≥30%。
◦避免出生 5 分钟时血氧饱和度<80% 和 / 或出现心动过缓。
•经过至少 30 秒有效通气后,若心率仍<60 次 / 分钟,启动胸外按压。
•启动胸外按压时:
◦将吸入氧浓度提高至 100%。
◦若尚未请求支援,立即呼叫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
◦提前做好气道固定和血管通路建立的准备,以便后续给药。
•按压与通气比例为 3:1,目标为每分钟 90 次按压和 30 次通气(共 120 次操作)。
•采用双手环绕拇指按压法,拇指重叠或相邻放置进行胸外按压。
•按压深度为胸廓前后径的 1/3。
•按压间隙允许胸廓完全回弹。
•每 30 秒重新评估心率。
•若心率仍<60 次 / 分钟,在尽量不中断胸外按压的前提下,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放置声门上气道装置或气管导管(若尚未放置)。
•气管插管后(若无法插管则放置声门上气道装置后),继续维持 3:1 的按压与通气比例。
•当血氧饱和度数值稳定后,根据血氧饱和度调整吸入氧浓度。
•若心率>60 次 / 分钟,停止胸外按压,并检查循环情况(如听诊、脉搏检查、脉搏血氧仪监测、生命体征观察等)。
•出生复苏时,脐静脉可作为快速建立急诊血管通路的首选部位。
•急诊脐静脉导管置入可在清洁环境下进行(无需严格无菌),以确保及时建立血管通路。
•出生后数天内,若有需要仍可考虑实施急诊脐静脉导管置入。
•骨髓通路可作为急诊血管通路的替代方案,用于给药和补液。
•需注意骨髓穿刺相关设备的体重适用限制。
•给药和补液时,确保无液体外渗。
•无需抽吸血液确认位置,即使穿刺位置正确,通常也难以抽出血液。
•复苏后若需建立血管通路,若无需多次输液和 / 或使用血管升压药,外周血管通路即可满足需求;若有上述需求,优先选择中心血管通路。
仅当气道控制良好、通气和胸外按压实施至少 30 秒后,心率仍<60 次 / 分钟且无上升趋势时,可考虑使用复苏药物。
•首选脐静脉导管或骨髓通路给药:
◦剂量为 10-30 微克 / 千克(即 0.1-0.3 毫升 / 千克的 1:10000 肾上腺素溶液,浓度 0.1 毫克 / 毫升)。
◦若心率仍<60 次 / 分钟,每 4 分钟重复给药一次。
•若无法建立脐静脉导管 / 骨髓通路但已气管插管:
◦气管内给予肾上腺素,剂量为 100 微克 / 千克(即 1 毫升 / 千克的 1:10000 肾上腺素溶液,浓度 0.1 毫克 / 毫升)。
◦若心率仍<60 次 / 分钟,一旦建立脐静脉导管 / 骨髓通路,立即通过该通路给药,无论气管内给药时间长短。
•复苏过程中,若条件允许,检测血糖值。
•若血糖偏低,给予葡萄糖 200 毫克 / 千克(即 2.0 毫升 / 千克的 10% 葡萄糖溶液)。
•若怀疑新生儿失血,或新生儿对其他复苏措施无反应,给予 10 毫升 / 千克的 O 型 Rh 阴性血或等渗晶体液
•需考虑可能影响复苏效果的其他因素并及时处理,如气胸、低血容量、先天性畸形、设备故障等。
•院外分娩可视为偏远或资源匮乏环境下的分娩场景。此外,不同医院的资源配置也存在差异。
•医护人员需根据现有资源灵活调整方案,核心是在现有条件下预防或治疗低体温和缺氧。
•理想情况下,所有在家分娩均应有两名受过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在场。
•至少有一名医护人员具备为新生儿实施充气、正压通气和胸外按压的能力。
•准备一套尺寸适合新生儿的基础设备。
•制定明确的预案,包括到场人员安排、可用设备清单以及新生儿需要支持时的转运方案,并在制定家庭分娩计划时与家属达成共识。
•参与家庭分娩的医护人员需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或复杂情况的预案,包括明确如何与接收母亲和新生儿的医疗机构进行沟通。
•应急服务部门需做好应对此类情况的准备并开展相关培训,配备相应设备,尤其是体温救治和气道、呼吸支持相关设备。
•确保配备体温救治和氧合支持所需的设备。
•参与院外分娩救治的医护人员需高度警惕新生儿(尤其是突发院外分娩的新生儿)发生低体温的风险。
•定期监测新生儿体温,若体温过低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医院内新生儿的大部分体温管理措施(详见体温管理部分)也可应用于院外场景。
•若条件允许,对于病情不稳定、早产(<37 周)和 / 或生长受限的新生儿,应将其放入预热后的培养箱中进行体温控制和转运。
•一旦新生儿通气和循环功能恢复正常,应将其安置在或转运至能够提供密切监测和预见性救治的环境中。
•尽早并定期检测血糖值,直至血糖稳定在正常范围内;对于出生时接受复苏的新生儿、有缺氧缺血性脑病(HIE)风险的新生儿和 / 或接受静脉输注葡萄糖的新生儿,需加强监测。
•避免出现低血糖、高血糖以及血糖大幅波动。
•复苏后定期或持续监测新生儿体温。
•将体温维持在 36.5℃至 37.5℃之间,若体温低于该范围及时复温。
•复苏完成后,对经临床、生化检查以及(若条件允许)神经生理学检查证实存在缺氧缺血性脑病的潜在合格新生儿,可考虑实施治疗性低温(33-34℃)。
•需根据明确的入选标准和严格制定的方案实施降温操作;不恰当的治疗性低温应用可能造成伤害。
•安排将新生儿安全转运至设备齐全的医疗机构,以继续进行监测和治疗。
•转运过程中监测(直肠)体温,若条件允许,使用伺服控制设备进行主动降温。
•可额外监测动脉导管后血氧饱和度,以排查肺动脉高压。
•避免出现缺氧和高氧状态。
•机械通气时避免意外发生低碳酸血症。
•准确记录复苏过程中新生儿的临床状态、干预措施及反应,以便后续回顾分析。
•记录阿普加评分。
•复苏后或发生其他非常规情况后,开展以表现为核心的跨学科 / 跨专业团队复盘,以优化个人和团队表现,并改进系统问题(如应急物资、设备等)。
•对于极早产或临床情况复杂的新生儿,是否尝试复苏需与家属、高级儿科医师、助产士和产科医师密切协商后决定。
•分娩前与家属讨论各种方案,包括复苏的潜在需求、复苏力度以及可能的预后,以便制定个性化管理计划。
•确保将讨论内容简明、真实地记录在母亲的产前病历和新生儿的产后病历中。
•若家属有意愿且资源允许,应让家属参与新生儿的稳定处理或复苏过程。
•需综合考虑复苏团队的意见、家属的意愿和具体情况。
•及时向家属全面告知新生儿的治疗进展。
•指定一名医护人员为家属提供支持,并需意识到家属目睹新生儿复苏过程可能会感到痛苦。
•复苏后尽快让家属抱抱或触摸新生儿;尤其是当复苏未成功时,更应创造这样的机会。
•准确记录复苏过程以及后续与家属的沟通内容。
•向家属解释所实施的各项操作及其必要性。
•后续安排进一步沟通,帮助家属梳理情况、理解事件经过。
•为经历新生儿出生复苏的家属提供额外支持。
•需参考国家或地区的预后数据和指南来解读本推荐。
•终止、撤回或放弃复苏时,救治重点应放在保障新生儿和家属的舒适与尊严上,理想情况下需有高级儿科 / 新生儿科医护人员参与决策。
•若持续复苏仍无法检测到心率,需评估临床因素(如潜在可逆因素、新生儿胎龄)、复苏效果以及临床团队其他成员对继续复苏的意见。
•若新生儿出生后经所有推荐复苏步骤干预,且排除可逆因素后,心率仍持续消失超过 20 分钟,可考虑终止复苏。
•对于早产儿(尤其是极早产儿),可能在 20 分钟前终止复苏更为合适,具体需个体化决策。
•若经看似充分的复苏后,心率仅部分改善或无改善,决策难度较大,可将新生儿转入重症监护室,之后再考虑是否撤回生命支持治疗。
•当决定放弃或撤回生命支持治疗时,应为新生儿提供适当的姑息治疗(以舒适为核心)。
•放弃生命支持治疗的决定需在分娩前与家属共同制定,并参考地区 / 国家关于复苏和积极(以存活为核心)治疗预后的证据。
•若预测新生儿死亡率极高(如>90%),且存活者的发病率也难以接受,通常不适合尝试复苏和积极(以存活为核心)的治疗。
•对于新生儿死亡率较低(如<50%)且发病率在可接受范围内的情况,几乎都应进行复苏,这包括大多数先天性畸形新生儿,以及在资源丰富地区、能够获得新生儿重症监护的大多数胎龄>24 周的新生儿。
•若对预后不确定且未提前与家属沟通,通常应先启动复苏。
若新生儿死亡率较高(如>50%)和 / 或发病率较高,且预计患儿的医疗治疗负担较重,通常应尊重家属关于复苏的意愿。可根据情况选择全面复苏、部分干预(放弃其他措施)或仅提供以舒适为核心的救治。对于预后明确不良或不确定的情况,产前为家属提供姑息治疗支持可能会有所帮助。